編者按
2021年的CLSCI期刊發文情況,中國法學創新網在采納法學學術前沿團隊統計報告的基礎上,繼續委托其團隊結合往年法學創新網的統計標準進行了進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終確定了2021年CLSCI期刊發文統計分析報告。現由法學創新網和法學學術前沿聯合發布。如發現有數據信息不準確或評價不妥之處,請發郵件至:zgfxcxw@163.com
國家本位立場凸顯
習近平法治思想引領中國路徑
——2021年CLSCI國際法學發表情況與統計分析
本文是2021年CLSCI國際法學論文發表情況與統計分析。
2021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84篇(2020年是1938篇)。其中國際法學94篇(2020年是91篇)。除中國法學、法學家、法制與社會發展、中國刑事法雜志外,其他CLSCI均刊發了國際法學論文。鑒于發文單位眾多,為便于閱讀,今年我們將不再具體列明這94篇文章的名目,而是側重于展示國際法學學科的單位科研實力布局,因此今年的統計主要展現發文量在4篇及以上的單位及其作者(詳見下表),并在此基礎上展開國際法學學科發展的分析與評論。

(一)年度高產作者
本領域高產學者的標準是發文量在3篇及以上。據此,本領域高產學者為:吉林大學何志鵬教授(3篇),南京大學宋曉教授(3篇),北京師范大學秦曉靜講師(3篇)。
(二)年度領域研究熱點與趨勢
從發文單位上看,中國政法大學以11篇的數量占據絕對的領先地位,將2020年的學科優勢延續到了2021年。中國政法大學也是所有發文單位中唯一一個發文超過10篇的,其他發文5篇及以上的單位分別是:華東政法大學(6篇)、南京大學(5篇)、武漢大學(5篇)和中國社會科學院(5篇)。與2020年只有中國政法大學發文超過5篇相比,本年度的這一數據有大幅增加。
在三個學科方向上,中國政法大學與北京理工大學各自發表了4篇國際公法學論文,是國際公法學發文數最多的單位,其中北京理工大學的4篇國際公法學論文更是占到了其發文總量的百分之百,凸顯了2021年該校在國際公法學科上的優勢。國際私法學方面的發文情況呈現較為集中的趨勢,南京大學與中國社會科學院各自發表了3篇該方向的論文,在數量上排名第一,也有一些單位沒有發表國際私法學方面的文章。而在國際經濟法方面,中國政法大學以5篇居于榜首,較其他單位有著較大的領先優勢。
從發文作者上看,全年發文3篇的學者共有三位:吉林大學何志鵬教授在國際公法理論、國際法治與全球治理等領域的建樹頗豐,他于2020年亦在此領域發表了3篇法核論文;南京大學宋曉教授廣泛涉獵,在域外管轄、國際民事訴訟以及外國法查明三個主題上均結下碩果;而北京師范大學秦曉靜講師則深耕投資仲裁領域,先后研究了投資仲裁上訴機制、公平公正待遇和投資法院機制。全年發文2篇的學者分別是:在國際公法與國際經濟法兩個領域分別發表文章的中國政法大學孔慶江教授,專攻空天法律政策的北京理工大學李壽平教授,以及研究了《新加坡調解公約》和法律域外適用問題的中國社會科學院孫南翔助理研究員。
2021年,世界進入了“疫情時代”的第二個年頭,但大國之間的角力依然未見平息。法律制度是社會現實的體現,而針對法律制度和其背后所蘊含思想進行的學術研究,正是當代社會最精彩的注腳。以下將主要從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三個角度進行分析。
1.國際公法
本年度,國際公法領域中最引人注目的研究熱點就是在國際法治、全球治理領域發出的“中國聲音”。而這其中尤為突出的特點是,學者們均選擇圍繞習近平法治思想涉外法治部分展開論述。孔慶江的《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球治理觀》與黃進、魯洋的《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國際法治意涵》兩篇文章是這一研究熱點中的典型。前者重點研究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由“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走和平發展道路”“中國走向世界,以負責任大國參與國際事務”“構建以合作共贏為核心的新型國際關系”“維護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核心的國際秩序和國際體系”和“推動全球治理體系與國際秩序朝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等一系列理念構成的全球治理中國方案;后者則將研究集中在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國際立法、執法、司法理念;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互動理念;和加強國際法教育、研究和運用理念。可以說,在國家層面的國際法治理念研究上,習近平總書記的有關重要思想是毫無爭議的主要研究對象。進一步,“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格外得到學者們的重視,何田田的《國際法秩序價值的中國話語——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與孔梁成的《從“人類共同關切事項”到“人類命運共同體”——全球治理法學范式的升級和嬗變》分別從兩個角度展示了“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演變進路。前者指出,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中國在對外交往實踐中所秉持的立場和價值觀的演變過程,也是中國在不同時代背景中開創性地運用國際法解決問題并在國際社會中影響力逐漸擴大的過程。后者認為,針對全球治理的法理闡釋,“人類命運共同體”相比“人類共同關切事項”更顯解釋優勢。應在國際法語境下充分挖掘“命運共同體”概念的理論潛能,釋放“命運共同體”概念對國際法問題的闡釋空間,應將“命運共同體”打造為全球危機應對法的核心范疇,創新國際法理論,實現國際法研究范式的升級和嬗變。
除了國際法治理論這一研究方向外,2021年國際公法學者們關注的幾個相對次要的方向是國際海洋法、國際條約法、國際刑法、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以及涉及網絡空間的國際公法問題。
國際海洋法方面,高建軍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項下法庭實踐的角度出發考察了航行自由的含義和適用范圍;張國斌、郭冉兩位學者進行了深海資源開發應急管理制度、國家對沉沒國家船只的法律規制兩項制度性研究;白佳玉研究了《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公平制度體系;葉泉研究了當事國在爭議海域單邊行動的邊界問題。
國際條約法方面,王勇與吳卡都關注到了國內法院適用、解釋國際條約的問題;伍俐斌則論述了《中英聯合聲明》的法律效力,他認為《中英聯合聲明》在法律性質上屬于雙邊條約,受條約法規范,但同時又是一個特殊的條約,其部分條文屬于當事國的單方面聲明。在與英國權利義務有關的條文實際上不再產生效力的情況下,聲明中這部分條文已經終止效力。
國際刑法領域中,朱丹反思了國際刑法中的“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李伯軍則探討了海外軍事基地人員的刑事管轄權。國際人權法上,楊宇冠研究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文作準本問題,王慧茹探討了跨國公司侵犯人權的司法救濟困境。國際人道法方面,李壽平和李秀娜分別研究了自主武器系統的國際法律規制問題和我國私營安全公司域外服務的法律困境問題。
涉及網絡空間的國際公法問題是一個全新的領域,這個領域包括了一些傳統國際公法議題,也可能面臨著全新的困境。在2021年,學者們在這一領域主要針對網絡空間中的主權原則理論,網絡空間供應鏈的國際規范,網絡空間自衛權的行使對象,打擊網絡犯罪的國際規則等議題展開了討論。
另外,2021年的國際公法領域中也不失一些在傳統國際公法問題上的新見解。在國家主權與領土問題方面,有關于雙重國籍下對效忠義務的反思,對國際法上國際權與國籍主權互動的討論,也有對國際法庭在領土爭端中對“主權宣誓行為”的證據采信標準進行的研究。再者,對于經濟間諜、全球衛星導航系統、中央銀行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疫情下的國際航空旅行限制措施等問題,也都有學者涉獵。
2.國際私法
2021年的國際私法研究主要呈現在三個領域:對中美貿易沖突引發的相關國際法問題的研究、國際民事訴訟領域的相關制度研究以及沖突法層面的研究。
對中美貿易沖突引發的相關國際法問題的研究,具體而言,即對域外管轄、中國法的域外適用及反制裁措施的研究,是中美之間爆發貿易沖突以來國際私法領域學者持續關注的最新研究方向。雖然這一領域并非傳統的國際私法研究內容,但由于研究人員均為國際私法學者,因此筆者將這一領域歸入國際私法研究的內容。本年度共有8篇此領域的相關文章發表,幾乎占到了國際私法發文量的半數。其中,三篇文章討論了域外管轄問題,它們是宋曉的《域外管轄的體系構造:立法管轄與司法管轄之界分》,邵懌的《網絡數據長臂管轄權——從“最低限度聯系”標準到“全球共管”模式》以及許慶坤的《美國長臂管轄權的多維檢視及我國因應之策》。第一篇文章主要從宏觀上討論了域外管轄的體系問題,認為域外管轄的體系構造,不應依循某個統一原理自上而下地展開,而應沿著私法的域外立法管轄體系、私法案件的域外司法管轄體系以及公法的域外立法管轄“體系”分別展開。而第二篇與第三篇文章則聚焦于長臂管轄問題,前者認為以《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為代表的部分專門性數據立法參考保護管轄原則的意涵,極端擴張了國內立法的域外適用,并通過設立具有司法職能的監督機構,為司法管轄權的單方域外行使提供了替代路徑;后者則認為美國對外制裁和經濟管理的長臂管轄權格外刺目,州長臂管轄權法復雜而多變,與歐洲立法有別,而制度表面差異的背后是深刻的理念分歧。除了對域外管轄的研究之外,還一篇文章著眼于中國法的域外適用問題,這篇文章是孫南翔的《美國法律域外適用的歷史源流與現代發展——兼論中國法域外適用法律體系建設》。他認為,美國法律域外適用的基礎是爭議條款具有域外特征,立法機構具有明確授權,域外對象具有實質關聯。而中國在法律域外適用實踐中,可引入“真實聯系”與“虛假沖突”測試,輔之正當程序權利保障機制,避免國家濫用域外管轄權。另有四篇文章討論了反制裁措施,它們分別是徐偉功的《論次級經濟制裁之阻斷立法》,廖凡的《比較視角下的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沈偉的《中美貿易摩擦中的法律戰——從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到阻斷辦法》和霍政欣的《〈反外國制裁法〉的國際法意涵》。
國際民事訴訟領域和沖突法領域的研究內容則顯得較為分散,可以說沒有明顯的研究趨勢。在國際民事訴訟領域,何其生與孫南翔分別討論了《海牙判決公約》的談判問題與《新加坡調解公約》在中國的批準與實施問題,宋曉研究了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禁訴令的司法方法,張玲基于《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簽署的背景研究了亞太經濟一體化背景下跨境破產的區域合作問題,而廖斌與劉敏嫻則在數據主權沖突的前提下研究了跨境電子數據取證問題。
在沖突法領域,肖芳討論了法律適用中法院地公共利益保護的方法,翁洋研究了“有利于”類型沖突規范的適用模式與論證方法,許凱研究了我國涉外協議離婚的法律適用規則,黃志慧則從比較法的角度研究了代孕親子關系的跨國承認問題。相對有特點的文章,是宋曉的《外國管制性法律的查明——以“維生素C反壟斷訴訟案”為中心》一文,該文將外國法查明的對象從一般的民事實體法轉向了管制性法律,并認為,外國管制性法律的查明有別于一般外國私法的查明,不應完全照搬適用外國法查明的一般規則。法官在查明外國管制性法律時應適用國際禮讓原則,尤其應高度遵從外國政府對其管制性法律的出庭聲明。
3.國際經濟法
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受新冠疫情以及貿易爭端影響最為深遠的莫非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莫屬,因此,國際經濟法領域的研究者們在2021年度也毫不意外地將目光主要聚焦于含WTO研究在內的國際貿易規則和國際投資法兩個方向。
在國際貿易規則研究中,多數學者都試圖從WTO或者區域貿易協定的角度切入。其中,針對WTO制度進行研究的有張耀元的《WTO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軟約束”及其強化路徑》,胡加祥的《WTO法律解釋權的錯配與重置》和張軍旗的《WTO改革背景下〈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公共機構”法律解釋的反思》三篇文章,他們都聚焦于WTO機構改革的話題,這可以說是現在WTO相關研究中最為重點的內容。關注區域貿易協定的研究有孔慶江的《RCEP爭端解決機制:為亞洲打造的自貿區爭端解決機制》,這篇文章認為,RCEP爭端解決機制的設計不以過高標準為單一標準,而是充分考慮到亞洲地區的特征,特別是不同經濟體各異的發展水平和對待爭端解決的傳統,是一個為亞洲地區打造的自貿區爭端解決機制。
在WTO或區域貿易協定研究之外,學者們對于國際貿易規則的研究則趨向于多元化。車路遙的《市場經濟的法律尺度:結構分析與評判》是國際經濟法領域少見的概念性研究,她深入研究了法律語境中的“市場經濟”概念,指出了這一概念在法律形式上的缺陷,并且揭示了歐美等國家和地區通過預設“國家-市場先天相斥論、所有制決定論和統一實體論”忽視這些形式缺陷的事實。李雪平、張麗英、韓逸疇、時業偉、林燕萍和朱玥六位學者以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為背景,分別討論了國際貿易法制的變遷原理問題,額外衛生措施的適用及其局限性,國際貿易協定中的“例外規定”,國際貿易規則和公共衛生治理的鏈接問題和疫情下CISG第79條的適用問題。可以看出,在新冠肺炎大流行的第二個年頭里,國際貿易領域中受疫情影響,或者因疫情而生的法律問題依然保持了多樣化的特點。
國際投資法是與國際貿易法并駕齊驅的另一個研究熱點。一方面,學者們圍繞投資仲裁實踐,研究了諸如投資仲裁中的援引先例,國家豁免對國際投資仲裁裁決有效執行的影響,投資仲裁上訴機制的設立,投資者—國家間仲裁中的東道國當地救濟規則,比例原則在仲裁案件中的適用,歐盟的投資法院機制等問題;另一方面,學者們關注投資條約,對國際投資協定中例外條款對數據跨境流動的規制問題,投資條約中非排除措施條款性質問題,條約控制機制對投資爭端的影響,RCEP的投資章節特點等問題都展開了討論。
除了國際貿易法與國際投資法之外,學者們在國際稅法、國際金融法、海商法、國際技術轉讓等領域也都有一定的投入。如對國際稅收協定解釋和對數字稅收法律治理的研究,對人民幣國際化的研究,對海事公私法關系的研究,對國際海洋技術轉讓規則的研究。
最后,與國際公法領域相同,國際經濟法領域也不乏針對大數據等新興技術的討論。貿易領域,彭岳研究了數字貿易治理及其規制路徑,馬光研究了FTA數據跨境流動規制的例外,湯霞則提出了數字貿易國際規則構建的中國方案。其他領域中,馮碩針對TikTok在美國被禁一事發表了《TikTok被禁中的數據博弈與法律回應》一文,而張婷則以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為切口,研究了區塊鏈時代中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4.總結
綜合來看,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三個領域在2021年中的研究熱點可謂是各有特色。國際公法學者站在了國際法治的高位,研究中國路徑,發出中國聲音,力圖在國際上為中國爭取自己的話語權;國際私法學者從國家的現實需求出發,深耕域外管轄、中國法的域外適用與反制裁措施,努力構建中國自己的相應制度體系,幫助國家在國際風云變幻中站穩腳跟;國際經濟法學者緊緊貼合新冠疫情仍舊肆虐的時代背景,對國際貿易規則和國際投資規則做出了更加深入的反思。此外,大數據、區塊鏈、網絡空間等一系列新興技術對國際法研究的影響也顯而易見,三個領域都有一定數量的研究以這些新興技術為對象,展現出了國際法學人研究、探索新生事物的熱情與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