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任文岱) 近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下稱《辦法》),《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結合教育督導工作特點制定,將自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分總則、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問責程序、組織實施及附則六章,共29條。根據《辦法》,教育督導問責指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發現地方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有關工作人員等被督導對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教育職責的問題,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能和管理權限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一項工作制度。教育督導問責遵循依法問責、分級實施、程序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
《辦法》規定,被督導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在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力,對學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視,履行規劃、建設、投入、人員編制、待遇保障、監督管理、語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職責不到位,嚴重影響本地區教育發展的;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學校辦學行為不規范,整體教育教學質量持續下降、教育結構失衡、侵犯學校合法權益、群眾滿意度低;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后,未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規定目標任務;對教育督導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等導致沒有完成整改落實任務等情形,應當被問責。被督導單位的問責方式包括公開批評、約談、督導通報、資源調整等,并可以根據問題嚴重程度單獨使用或者合并使用。對被督導單位相關責任人的問責方式為責令檢查、約談、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處分等。
此外,依據《辦法》,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及其舉辦者、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等,如依據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的,或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將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社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視違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招生、撤銷辦學資格或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依法對有關人員予以從業禁止處罰,并納入其誠信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