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網站5月18日消息,日前,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國資委、銀保監會八部門發布《關于規范“大學”“學院”名稱登記使用的意見》。
《意見》提到,近年來,一些企業內設培訓機構、社會組織,未經批準冒用“大學”“學院”名稱,并對外開展宣傳、招生等活動,造成社會公眾誤解,擾亂了教育秩序,產生了不良影響。教育部發展規劃司負責人介紹,根據《高等教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大學、學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組織,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審批設立。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各類機構名稱或簡稱均不應使用“大學”“學院”字樣。此次聯合發文的單位包含涉及登記的編制、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涉及審批的教育和人社部門,涉及打擊違法行為的公安部門以及涉及“企業大學”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銀保監部門。《意見》的制定基于現有涉及名稱登記、“大學”“學院”審批的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同時,針對現實面臨的問題,作了相應的補充完善。一方面,兼顧了其他有關部門審批設立的學院,如“干部管理培訓學院”“技師學院”“會計學院”等;另一方面,對于因歷史原因形成、且具有一定社會認知基礎、面向特定人群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的老年大學、社區學院,可以繼續使用“XX老年大學”“XX社區學院”等專有名稱,但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
《意見》指出,各級教育、機構編制、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對本單位審批、登記的組織機構使用“大學”“學院”名稱行為的監管,督促其嚴格按照審批、登記名稱開展活動。省級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省域內相關部門的指導。
《意見》發布后,各地各相關部門應于6個月內組織開展清理整頓,對逾期仍違規使用“大學”“學院”字樣開展活動的,按照主管和屬地原則,由教育、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或予以查處;涉及虛假違法廣告或宣傳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并依法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