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在總結現有信用修復實踐基礎上,對信用修復制度進行了完善和創新。但經歷信用修復后并不意味著所有失信信息被屏蔽或消失。有學者建議,針對不同失信行為設定一定保存年限。
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制度安排,信用修復是引導失信主體主動自新、增強全社會誠信意識的重要途徑。近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6月12日。
據了解,《辦法》分為七章,共四十一條,在總結現有信用修復實踐基礎上,對信用修復制度進行了完善和創新,有利于進一步提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明確信用修復的四類方式
《辦法》的一大亮點是明確了信用修復的四種方式。
根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需要進行信用修復的失信信息指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況具有負面影響的信息,包括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刑事處罰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辦法》第七條到第十一條規定了信用修復的四種方式: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失信信息公示、標注失信信息、屏蔽或刪除失信信息。
湘潭大學法學學部部長、信用風險管理學院院長顧敏康認為,《辦法》確定的四種信用修復方式較為全面,但相關概念值得進一步探討。比如“終止失信信息公示”“屏蔽失信信息”兩種信用修復方式存在概念重復,“終止失信信息公示是對失信信息公示的終止,與屏蔽失信信息是一回事。”另外,“終止失信信息公示”與信用修復后失信信息的保存也存在概念重復。通常情況下,終止失信信息公示后,失信信息并不會被刪除,而是轉至后臺存檔保存,與信用修復后失信信息的保存也是一回事。
首都師范大學信用立法與信用評估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用學會會長石新中認為,“屏蔽或刪除失信信息”的表述并不妥當!捌帘问判畔ⅰ笔恰敖K止公示失信信息”,與“刪除失信信息”是兩回事,在表述上,將“屏蔽”“刪除”并列不妥。同時,《辦法》將“標注失信信息”作為一種信用修復方式不恰當!皹俗⑹判畔ⅰ笔菍κ判袨檫M行解釋或整改情況進行說明。它雖然對消除信息使用者的誤解有一定效果,但并不意味著進行了信用修復。因此,不宜將其作為信用修復的一種方式。
同時,受訪專家認為,《辦法》缺少對信用修復條件和標準的規定。
顧敏康說,《辦法》對信用修復條件的規定并不清晰,建議增加信用修復條件的規定。
廣州大學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廣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盧護鋒認為,《辦法》忽略了評判信用修復標準的規定!半m然信用主體可以通過參加信用培訓、志愿服務、積極履行義務等進行信用修復,并以此類材料證明進行信用修復,但上述材料是形式性的,除非這些材料所記載的內容能證明信用修復申請人已經達到信用恢復的程度!北R護鋒建議,在《辦法》中采用立法授權模式,授權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實踐具體制定標準。
修復后的失信信息是否繼續保存
信用修復的完成并不意味著失信信息會被“一筆勾銷”,完成信用修復后失信信息如何處理?記者注意到,各地現有做法不同。比如,《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五條規定,信用修復后原始失信信息轉為檔案保存。《廈門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已按規定完成信用修復的失信信息,不再對外提供查詢,但信息不得刪除!稄V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的規定較為寬泛,該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信用修復后將被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開共享相關失信信息,或者對相關失信信息進行標注、屏蔽或者刪除。
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起草課題組成員、中山大學法學博士吳堉琳說,國家層面尚未出臺信用修復的統一文件,為避免后期與國家規定相沖突,《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對信用修復的相關規定較為籠統。在她看來,信用修復后的信息是刪除還是保存,各地認知不同。實踐中,如果將失信信息直接刪除,可能會影響其他監管環節。因此在處理方式上,修復后的失信信息是刪除還是保存,要看后續部門如何使用這些信息。
《辦法》傾向于在信用修復后將失信信息繼續保存,并對不同失信信息規定了不同保存期限。比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移出后在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保存10年,涉及輕微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保存3年,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及自然人失信信息保存5年。刑事處罰信息、被處以吊銷許可證件、責令關閉、永久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終身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信息,則永久公示并在各級信用平臺網站永久保存。
盧護鋒認為,信用修復不等于“洗白”,經歷信用修復后并不意味著所有失信信息被屏蔽或消失,因此針對不同失信行為設定一定的保存年限具有正當性。
顧敏康表述,失信信息設置保存期具有積極意義。雖然刪除失信信息對于信用修復具有積極作用,但不能輕易將失信信息刪除,且信息能否被真正刪除是一個技術問題,從理論上來講,信息刪除會留下痕跡。將失信信息保存歸檔是有價值的,但如何保存以及保存的責任和義務需進一步細化。
石新中認為,在失信信息的后續處理問題上不能一概而論,應依據失信信息的性質嚴重程度進行分類處理,比如涉及輕微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可以刪除處理,而對其他較為嚴重的失信信息應該存檔保存。對被處以吊銷許可證件、責令關閉、永久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終身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信息進行永久保存有一定價值,但其價值主要在于社會宣傳。對于被施以這類行政處罰的企業來說,由于其不能再以原有企業名義進行市場活動,永久保存其失信信息對原企業來說已經沒有意義。他建議,在公示這類企業名單的同時,應同時公示這類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相關責任人的名單,并明確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責任人信用規制的措施。
刑事處罰信息保存期限存爭議
按照《辦法》的規定,刑事處罰信息將被永久公示和保存。受訪專家在刑事處罰信息的保存期限以及如何保存上,存在不同意見。
盧護鋒認為,刑事處罰信息是針對比行政違法更具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實施的,失信行為人不僅應受到直接的刑事制裁,而且其市場經營活動也應受到嚴格限制。但刑事處罰信息是否必須永久保存值得商榷。從行為人主觀過錯而言,存在故意與過失的區分,這種區分直接影響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有無以及具體責任的大小。因此,建議在刑事處罰信息的保存期限上進行區分對待,即故意犯罪的刑事處罰信息永久保留,過失犯罪的刑事處罰信息在保存一定期限后予以屏蔽或刪除。
顧敏康也認為,刑事犯罪具有不同類型,是否需要對所有的刑事處罰信息全部永久保存值得探討。在他看來,政法機關可以對刑事處罰信息進行永久保存,但沒有必要不加區分地放在公共信息平臺保存。建議對刑事處罰信息進行分類,需要永久保存的刑事處罰信息可以永久保存,但不能一概而論。
石新中表示,和過去相比,此次將刑事處罰信息納入失信信息范疇是一個進步。但并不是所有的刑事處罰信息都屬于失信信息,如有些過失犯罪行為等。同時,一個行為是否被認定為犯罪往往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而變化。因此,把所有的刑事處罰信息都永久保存并不妥當。再說,是否應當對所有的失信信息都在全國范圍內共享、公示也需要探討。
擬建立協同修復機制
《辦法》擬確立協同修復機制,并以專章形式對此進行了規定。
根據《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地方各級信用平臺網站應當及時將信用修復信息共享至上一級信用平臺網站,實現同步更新。認定單位、歸集機構對于信用修復結果也應及時共享并同步更新。另外,“信用中國”網站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應建立信用修復協同機制,及時同步更新信用修復信息,與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加強信用修復信息共享,推動實現信用修復的社會協同。
記者注意到,實際上,國家層面早前已對協同修復提出要求。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強信用修復信息共享,切實解決“信用修復難”問題。今年2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關于健全信用修復機制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中也要求強化協同修復。
建立信用修復的協同聯動機制,為何有必要?盧護鋒認為,信用修復的協同聯動機制是建立高效信用監管機制的核心內容,但《辦法》雖然對協同修復機制進行了規定,但若要真正打通信用修復的信息“壁壘”,還需要相關部門達成共識,并為此制定相應規則。
顧敏康認為,由于目前各地、各信用平臺之間信用修復信息不暢通,使得第三方平臺更新糾正失信信息不及時,甚至存在借信用修復牟利的情況。確立信用修復協同聯動機制是《辦法》的一大亮點,也是解決聯合懲戒出路的有力措施,建議盡快完善協同修復監督機制以及投訴、回應機制。
石新中建議,應盡快建立統一的信用修復平臺,借助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實現信用修復的共享共聯,使修復后的失信信息實現同步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