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著眼于以案釋法以案促治和加強對涉農案件的審判指導,對外發布了司法服務保障鄉村振興的10起典型案例,以進一步提升司法參與落實鄉村振興戰略的成效。
據悉,江西高院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有:因農資經營店將甘藍殺蟲劑當作水稻殺蟲劑賣給農戶導致減產,嚴重損害農戶經濟利益而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因承包村民耕田卻拒不支付租金,法院通過采取強制措施及時為村民兌現合法權益的執行案;因傾倒廢液危害群眾飲用水安全引發的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扶貧專項資金的挪用公款案,還有掃黑除惡等方面的案例。這些案例體現了江西法院立足審判執行主責主業,全力服務和保障鄉村“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鮮明態度,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近年來,江西法院將審判執行工作置于做好“三農工作”、推進鄉村振興的大局中去思考、去謀劃、去推動,出臺了《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發布了多批涉農典型案例,指導和督促全省法院為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協同推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等提供優質、高效、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取得了顯著成效。
下附案例:
案例一
劉某華與鄱陽縣高家嶺供銷合作社童倉
農資經營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華系種田大戶,因所種植的240畝早稻出現蟲害,2017年5月25日至 6月2日間,經被告鄱陽縣高家嶺供銷合作社童倉農資經營店經營者吳某艷推薦,先后三次在被告店內購買了 560瓶“頂點牌”殺蟲劑用于預防、殺滅鉆心蟲。吳某艷在出售該殺蟲劑時,承諾只要原告按照其指示進行操作,原告水稻田里的鉆心蟲一定能在72小時內全部消滅。但原告使用該農藥后,稻田蟲害并沒有得到解決且貽誤殺蟲時機,水稻受損嚴重。后原告得知吳某艷將用于甘藍作物的殺蟲劑賣給了原告用于水稻殺蟲。2017年7月2日,雙方簽訂和解協議,約定被告愿意無條件賠償原告所受到的一切經濟損失,以村民吳某生水稻畝產為參照計算原告的減產量乘以當時的水稻市場收購價,以計算原告經濟損失,并約定早稻收割時一起到場測產。后因被告吳某艷反悔拒絕到場測產和賠償,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經法院核查,村民吳某生的水稻畝產達1200斤以上,原告畝產不足800斤,2017年上半年早稻市場收購價為0.93元/斤。
裁判結果
鄱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劉某華在被告處購買農藥,雙方構成買賣合同關系。被告明知原告系用于水稻殺蟲,卻將用于甘藍作物的殺蟲劑賣給原告,造成原告稻田受損嚴重,被告的行為使得雙方訂立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且應依照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故法院判決被告鄱陽縣高家嶺供銷合作社童倉農資經營店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華經濟損失78120元。后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上饒中院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鄉村振興,產業興旺是重點。農業是中國經濟的壓艙石。糧食生產作為農業生產的關鍵,事關國運民生,確保重要農產品特別是糧食供給,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首要任務。糧食增產是農民增收的重要保障,加強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是糧食增產的前提。作為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綜合平臺的供銷合作社應加大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建設,助力糧食生產安全和農民增收。在本案中,因被告鄱陽縣高家嶺供銷合作社童倉農資經營店售錯農藥導致原告水稻畝產大幅減少,嚴重損害了原告的經濟利益。法院依照雙方約定認真核查原告經濟損失,判決被告向原告進行經濟賠償,依法保障了農民的合法權益,通過保護農民的種糧積極性保障糧食安全和增收;有效維護了農資交易安全,引領了農村供銷合作社服務平臺誠實經營的良好風氣。
案例二
夏侯某友等40人申請嚴某勇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間,被執行人嚴某勇等三人合伙承包村民夏侯某友等40名申請執行人的耕田,雙方約定租期為兩年,年租金每畝500元,按年支付。后嚴某勇等三人僅支付了2017年的租賃費,約定在2019年4月底付清2018年度租金。約定支付期限屆滿后,嚴某勇等三人仍未支付。經催討無果,夏侯某友等40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分宜縣人民法院起訴,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但調解協議約定的支付期限屆滿后,嚴甲勇等三人仍未支付,夏侯文友等40名申請執行人向分宜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結果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承辦法官通過財產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無法通過電話聯系上被執行人。鑒于本案涉及農民權益保障問題,且申請人人數眾多,為了盡快幫助申請人實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法院將本案納入凌晨專項行動案件。承辦法官在專項行動過程中成功找到還在家中睡覺的被執行人后,向被執行人告知了履行生效調解書的義務及逃避執行可能面臨的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被執行人當場將拖欠的40名申請執行人的土地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轉賬至法院標的款賬戶。
典型意義
土地是農業、農村發展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國家為了實現鄉村振興、村民致富,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依法保障農民合法流轉耕地,維護農民耕地利益,確保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本案嚴某勇等三人承包40名申請執行人的耕地,但卻未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且在法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仍拒不支付,躲避履行義務,其行為嚴重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易引發破壞社會和諧穩定的群體性事件。法院通過凌晨專項行動順利執結本案,及時兌現了40名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化解了一起可能引發群體上訪的事件,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三
張某勇與蘆溪縣南坑鎮團豐村村民委員會
租賃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原告團某村村委會與武功山水產公司簽訂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約定將團某村822.078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水產公司,從事水產養殖及種植業生產經營。水產公司將土地分別轉包給多人經營,2017年5月,被告張某勇與水產公司簽訂魚塘養殖租賃合同,約定由張某勇承包魚塘88.15畝。2018年10月10日,原告團某村委會與水產公司協商一致,解除了土地流轉合同。原告團某村委會要求被告張某勇支付協議解除之日起的租賃費用,張某勇于2019年5月7日向團某村繳納了部分租賃費。原告團某村委會于2019年11月4日就剩余租賃費向張某勇送達催款通知書,認可張某勇與水產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并要求其在2019年11月15日前交清租賃費,否則有權解除合同。2019年11月22日,團某村委會向張某勇送交解除合同通知書。
裁判結果
蘆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團某村委會在與武功山水產公司簽訂合同解除協議后,要求張某勇向其支付租金,且張某勇已實際繳納了部分合同解除協議簽訂后產生的租賃費,魚塘養殖租賃合同的合同主體已實際變更為團某村委會與張某勇。根據魚塘養殖租賃合同的約定,被告逾期30天繳納下一年度的租賃費的,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被告張某勇構成違約,原告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一審判決被告張某勇在2020年1月16日前將案涉魚塘歸還給原告團豐村村民委員會,支付原告租賃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張某勇不服,提起上訴。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伴隨我國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明顯增加。本案系農村土地經營權出租引發的合同糾紛,承租人武功山水產公司在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又將土地分別轉租給多人實際經營,存在大量轉租關系。團豐村委會與水產公司解除土地轉租合同后,法院根據實際經營情況,依法認定了團豐村委會與土地實際經營者之間的租賃關系,在經營者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支持了村委會要求解除租賃關系的合法訴求。本案對于有序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推動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激發農村發展內生動力具有積極意義,也有效保障了村民的合法土地權益,促進農村產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案例四
浮梁縣人民檢察院訴浙江海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初,被告海藍公司生產疊氮化鈉的蒸餾系統設備損壞,產生大量硫酸鈉廢液。同年 3月3日至7月31日,海藍公司生產部經理吳某民將公司生產的硫酸鈉廢液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吳某良處理。吳某良雇請李某賢將30車1124.1噸硫酸鈉廢液運輸到浮梁縣壽安鎮八角井、湘湖鎮洞口村的山上傾倒,導致壽安鎮八角井周邊約8.08畝范圍內的環境和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洞口組、江村組地表水受到污染,影響了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約6.6平方公里流域的生態環境,危害了當地1000余名群眾飲用水安全。經鑒定,兩處受污染地塊的生態環境修復總費用為人民幣2168000元,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57135.45元,并產生檢測鑒定費95670元。受污染地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采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用532860.11元。
案發后,吳某良、吳某民、李某賢等人犯環境污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20年11月19日,浮梁縣人民檢察院向浮梁縣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2021年1月4日,浮梁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一、被告海藍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環境修復費用2168000元、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57135.45元、應急處置費用532860.11元、檢測鑒定費95670元,并承擔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171406.35元,共計3025071.91元;二、被告海藍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宣判后,被告海藍公司未上訴,并已支付全部修復性等賠償費用及懲罰性賠償。
典型意義
鄉村振興,生態宜居是關鍵。本案系全國首例依據民法典規定對生態環境侵權人進行懲罰性賠償的案件,是人民法院踐行“兩山”理論、助推生態文明建設的生動實踐。鄉村的良好生態環境是最重要的民生福祉之一,必須以最嚴格的制度加以保護。本案中,法院除依法判決海藍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應急處置費用和檢測鑒定費用外,還充分考慮生態環境損害的公害性、累積性、潛伏性、緩發性和持續性特點,以污染環境事故導致水體、土壤等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為標準,并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失程度、賠償態度、損害后果、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判處被告海藍公司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彰顯了保護綠水青山的司法擔當。讓污染者擔責,讓排污者買單,從而警醒潛在生態環境破壞者,才能筑牢生態環境保護的制度屏障。
案例五
喻某等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被告人喻某邀集被告人江某等人一起辦廠,從廢舊電瓶中提煉鉛錠。同年5月份,被告人喻某、江某、李某、陳某等人籌備建設冶煉鉛錠廠房,10月底,冶煉鉛錠設備安裝成功。喻某等人多次購買廢舊電瓶,分別將14.3噸、14.47噸、31.515噸、14.42噸、14.79噸廢舊電瓶運送至冶煉廠。11月3日,該廠正式投產,生產過程中沒有辦理任何環保、工商等有關審批手續,喻某等人處置廢舊電瓶片料約86噸,生產鉛錠約45噸。11月4日,被告人陳某聯系姜某以14500元每噸的價格出售生產的31.33噸成品鉛錠。11月5日,上栗生態環境局當場查獲該廠鋼棚內大量的成品鉛錠、廢舊電瓶及冶煉設備等。經上栗生態環境局認定:被查扣的未拆解的廢鉛酸蓄電池、廢舊電瓶內的片料(電極)、鉛渣和煙道灰屬于危險廢物。經萍鄉市環境監測站監測:該加工點冶煉爐外排廢氣中二氧化硫濃度超標22.3倍。公訴機關以五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上栗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喻某、李某、陳某、江某、張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均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予懲處。喻某等人實施的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連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喻某等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到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和沒收違法所得。喻某等五被告人連帶賠償因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污染環境犯罪行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環境損害修復費4.12萬元、專家評估費9372元,并在萍鄉市電視臺或《萍鄉日報》就其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宣判后,喻某不服,提起上訴,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農村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大氣生態環境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典型案件。犯罪人擅自利用拆解后的廢舊鉛酸蓄電池極板冶煉鉛錠,非法向大氣排放濃度超標達22.3倍的二氧化硫,污染了大氣環境,現場尚未依法處置的遺留危險廢物存在污染周邊生態環境的隱患,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對非法出售、居間介紹、非法處置等犯罪鏈條各環節參與人員均依法嚴懲;積極引導被告人繳納環境損害修復費,并判決在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為保護和改善生態宜居環境起到了良好普法示范效應。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司法制度,彰顯了司法機關助推生態文明建設的堅強決心。
案例六
贛州大坑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李某亮
等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年末,被告人李某亮、劉某亮、劉某華合伙,向龍華鄉大坑村橫石嶺組的農戶租賃承包了“牛角窩”“大杉窩”等山場林地,并合資注冊成立了贛州大坑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坑生態公司”),準備開發油茶基地和臍橙果園。2016年9月開始,在未取得林地使用手續的情況下,開始在“牛角窩”“大杉窩”等山場上推挖修建公路、附屬房,開挖梯田式水平條帶并在打好的條帶上種植臍橙和茶樹,導致林地被破壞。被告單位大坑生態公司在大坑村橫石嶺組“牛角窩”“大杉窩”等山場開發油茶基地和臍橙果園經營至今。經鑒定,被告單位大坑生態公司破壞林地總面積325畝,其中開挖破壞的林地內修建環山路占用林地面積24.2畝;修建房屋等占用林地折合1.13畝。公訴機關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南康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贛州大坑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亮、劉某亮、劉某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325畝,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依法應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鑒于被告人系自首,當庭自愿認罪,積極繳納植被恢復費,并進行補植復綠,對被告單位贛州大坑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判處罰金二十萬元,被告李祥亮等人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八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占用農用地引發的刑事案件。犯罪人未取得林地使用手續,在山場上推挖修建公路、附屬房,開挖梯田式水平條帶導致大面積林地被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好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是關系國計民生、國家發展全局的大事,也是推動可持續發展、實現鄉村振興的必要舉措。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僅讓破壞林地行為依法得到應有的懲處,也通過以案釋法,讓其他群眾認識到破壞耕地、山林等農用地的的行為是違法的,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七
朱某萍與被告鷹潭市高新區龍崗辦事處新湖村朱家村小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萍系被告鷹潭市某區龍崗辦事處新湖村朱家村小組村民。2011年定親并懷孕,2014年登記結婚,2015年朱某萍以朱家村小組村民的身份辦理了失地農民保險,期間朱某萍的戶口一直在朱家村小組,為朱家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11年,政府征收了被告朱家村小組的土地,村小組集體獲得了土地征收補償金。2012年1月16日,被告朱家村小組通過分錢方案,議定每個村民分得土地征收補償款6萬元人民幣,但被告以原告朱某萍征地時懷孕為由拒絕分配朱某萍土地征收補償款。朱某萍提起訴訟,訴請被告朱家村小組向其支付征地補償款、利息及主張權利而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案件所涉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是因集體土地被征收而產生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有權獲得相應的分配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原告朱某萍系朱家村小組村民,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該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經濟待遇。被告以原告懷孕為由剝奪其參與分配的權益,明顯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的規定,據此,原告朱某萍要求被告朱家村小組支付其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人民幣6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其他費用沒有證據證明,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鄉村振興,鄉風文明是保障。土地征收補償費用是對集體土地被征收的補償,受益主體是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但在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款款分配過程中,經常受到重男輕女落后觀念影響。戶籍尚在本村的“外嫁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因其結婚出嫁或懷孕而改變,依法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請求權,任何集體、個人無權剝奪“外嫁女”的合法權益。本案判決支持“外嫁女”享有征收補償款,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充分維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引導塑造文明鄉風、促進鄉村振興起到了積極作用。
案例八
劉利某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
組織等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利某先后擔任南昌縣蔣巷鎮高梧村黨總支書記、蔣巷鎮城鄉綜合管理辦公室副主任、蔣巷鎮城管中隊黨支部書記、隊長等職務。為達到稱霸一方的目的,劉利某以整治豫章大橋兩側環境衛生和違章搭建為由,招募王三某、曹某等為隊員,購買城管制服、對講機、執法儀等裝備,牽頭成立橋頭行動組,聚集形成以劉利某為首,王三某、曹某為積極參加者,劉繼某、劉小某、王利某等為其他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并打著橋頭行動組的“合法外衣”,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犯罪31起、尋釁滋事犯罪5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當地和運輸渣土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此外,劉利某、曹甲單獨或伙同他人實施了盜竊、尋釁滋事、職務侵占等犯罪行為。
裁判結果
南昌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劉利某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居于組織、領導地位,對整個組織及其運行、活動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是組織者、領導者,遂對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盜竊罪、職務侵占罪等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王三某等積極參加者、劉繼某等其他參加者,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數罪并罰,分別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七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至十一萬元的罰金。宣判后,劉利某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鄉村振興,治理有效是基礎。農村黑惡勢力橫行鄉里、欺壓百姓,是擾亂基層治理的“痞霸王”、破壞鄉村經濟的“吸血鬼”、侵蝕基層政權的“土皇帝”,必須嚴厲打擊、堅決肅清、徹底鏟除。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是黨中央站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維護社會安定有序、實現國家長治久安、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本案即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南昌市偵辦的首起涉黑案件。辦理該案的縣法院既立足審判職能、嚴懲黑惡勢力,又著眼常治長效,向鎮黨委、鎮政府發出加強對黨政設立的各類機構包括臨時機構的管理、加強對村級“兩委”人選的考察任命和監督管理等司法建議,推動建立健全源頭治理的防范整治機制、鏟除黑惡勢力滋事土壤,得到積極回應。
案例九
何某挪用公款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被告人何某被縣城鄉規劃建設局任命為鎮規劃所負責人。2017年12月,鎮規劃所向縣扶貧辦申報了17個行政村2018年“兩不愁、三保障”項目獎補資金。分管扶貧項目的副鎮長決定由鎮規劃所統一保管17個行政村提供的銀行存折,并統一支付項目獎補資金。2018年1月,何某將其保管的七個村“兩不愁、三保障”項目獎補資金轉入自己銀行賬戶內,后將其中102萬余元挪用于網絡賭球、項目投資和日常生活開支。2018年6月,何某又將其保管的九個村結余的項目獎補資金44萬余元挪用于網絡賭球、項目投資和日常生活開支。在市委巡察組發現其挪用項目獎補資金的問題后,何某陸續歸還46萬余元,又主動到縣監察委員會投案,并退繳100萬余元。
裁判結果
定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扶貧專項資金用于網絡賭博、營利活動及日常生活開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何某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歸案后自愿認罪,積極退繳贓款,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挪用的公款為扶貧專項資金,依法應從重處罰。公訴人提出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支持。遂以挪用公款罪,判處何某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義
鄉村振興,擺脫貧困是前提。打贏脫貧攻堅戰,離不開一支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三農”工作隊伍。近年來,基層干部貪污、挪用、侵占農村集體資產、扶貧惠農資金等違法犯罪行為并不鮮見,嚴重影響“三農”工作成效,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本案系鄉鎮干部挪用扶貧專項資金引發的“三農”領域職務犯罪案件。立足審判職能,加大基層小微權力腐敗懲處力度,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服務保障鄉村全面振興,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本案中,雖然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贓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但法院綜合考慮其挪用的對象為扶貧專項資金等情節,僅予以從輕處罰而非減輕處罰,彰顯了司法機關依法嚴懲“三農”領域腐敗行為的鮮明態度。
案例十
張某文等111名農民工與被執行人萬載縣萬興利出口煙花制造有限公司勞動人事爭議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7年至2019年間,萬興利煙花公司聘請張某文、李某香等111名民工為其工作,共拖欠工人工資合計70余萬元。經多次催討無果,張某文、李某香等111人向萬載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經仲裁裁決,萬載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張某文、李某香等111人的仲裁申請。仲裁生效后,萬興利公司仍未按照仲裁裁決支付工資,張某文、李某香等111人遂向萬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結果
執行法官發現本案涉及111位農民工的工資,第一時間進行網絡查控,但并沒有查詢到被執行人有可供查詢的財產。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執行法官到被執行人的廠房,發現萬興利煙花公司正在整改過程中,并未從事花炮的生產,僅倉庫有部分待銷售的花炮產品。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以各種理由拖欠不支付工人工資,對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對其實施了拘留措施。后萬興利公司籌集了45萬元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并承諾在2020年10月29日前將剩余工資款付清。至此,111位農民工領到了大部分工資款,也同意本案終結執行。
典型意義
鄉村振興,生活富裕是根本。農民工工資的按時足額支付,直接影響農民工的生計、生活和生產,更是事關農民群體增收、農民就業穩定和脫貧攻堅成果的鞏固。本案的執行直接關系到幾十個農民工家庭一年的收入和生計,萬載縣法院將執行工作同精準扶貧和服務鄉村振興有效結合,積極開辟農民工維權綠色通道,依法快立快執,及時采取財產查控、現場調查、對欠薪企業負責人失信聯合懲戒、執行和解等措施,積極督促被執行人履行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及時地保障了農民工工資款的執行到位,在傳遞司法溫情的同時,也有力地彰顯了司法機關依法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服務農民工就業創業的擔當與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