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盤行動”消費者可獲獎勵;公務活動用餐不得超過規定標準;點餐浪費可收廚余垃圾處理費;商家誘導、誤導超量點餐,最高罰1萬元;食品生產經營者嚴重浪費,最高罰5萬元;制作發布傳播暴飲暴食視頻節目,最高罰10萬元……反食品浪費法草案經兩次審議,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高票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國餐飲浪費問題一直存在。2020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再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加強立法,強化監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堅決制止餐飲浪費行為”。切口雖小,但意義重大。反食品浪費立法有利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綠色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反食品浪費法共32條,分別對食品浪費的定義、反食品浪費的原則和要求、政府及部門職責、各類主體責任、激勵和約束措施、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主要針對實踐中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以餐飲環節為切入點,聚焦食品消費、銷售環節反浪費、促節約、嚴管控,同時注重處理好與正在起草的糧食安全保障法等有關法律的關系,對減少糧食、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運輸等環節浪費作出原則性規定。
如何建立好長效機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反食品浪費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確定反食品浪費目標任務,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費工作機制;要求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將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內容,納入相關創建測評體系等;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對參與“光盤行動”的消費者給予獎勵。
如何推動全社會共同行動?袁杰說,該法要求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帶頭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同時明確餐飲服務經營者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規定新聞媒體開展反食品浪費的公益宣傳,禁止制作、發布、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