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國家網信辦獲悉,為加強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以下簡稱App)個人信息保護,規范App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統籌指導下,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門起草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個人信息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5月26日。
《征求意見稿》共20條,界定了適用范圍和監管主體;確立了“知情同意”“最小必要”兩項重要原則;細化了App開發運營者、分發平臺、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終端生產企業、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五類主體責任義務;提出了投訴舉報、監督檢查、處置措施、風險提示等四方面規范要求。
在適用范圍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App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監管主體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了App個人信息保護的聯合工作機制,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健全完善App個人信息保護監督管理聯合工作機制,統籌推進政策標準規范等相關工作,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App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知情同意”“最小必要”兩項重要原則。“知情同意”規定,從事App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應當以清晰易懂的語言告知用戶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由用戶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自愿、明確的意思表示,并明確了“六項應當”要求。“最小必要”規定,從事App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原則,不得從事超出用戶同意范圍或者與服務場景無關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并提出了“六項不得”要求。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App治理的全鏈條、全主體、全流程予以規范,規定了App開發運營者、App分發平臺、App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和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在App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具體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