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京舉行,對監察官法草案進行二次審議。此次草案二審稿聽取了各方意見后,對監察官的范圍、監察官應當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免除監察官職務的情形、監察官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監察官任職的地域回避制度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與完善。
考慮到目前各級監察委員會派駐派出機構改革正在進行,國有企業中派駐派出人員的構成存在不同情況,草案中的一些規定不一定都能適用于這些人員,草案二審稿對監察官的范圍進行了完善,規定“對各級監察委員會派駐到國有企業的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監察專員,以及國有企業中其他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參照執行本法有關規定”。
對于監察官兼任其他職務的情況,有專家提出,應參照公務員法中有關公務員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的規定。經研究,草案二審稿對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規定“監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批準”,同時明確監察官“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對于草案初審稿中提到的“監察官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級監察委員會主任”這一說法,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專家提出,“成長地”這一表述不夠明確。草案二審稿參照公務員法中地域回避制度的表述,將相關條款表述修改為“監察官擔任縣級、設區的市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地域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