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青海省立法推進鼠疫防控工作
禁止獵捕投喂食用旱獺等鼠疫疫源動物
禁止非法獵捕、飼養、投喂、展示旱獺等鼠疫疫源動物,禁止食用旱獺等鼠疫疫源動物及其制品……4月15日,青海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第九次新聞發布會,介紹《青海省鼠疫防控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立法過程、意義、重點內容以及學習宣傳貫徹、實施情況。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袁玲介紹說,鼠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也是人獸共患的自然疫源性疾病,目前已判定全省45個縣(市、區、行委)中有33個為旱獺鼠疫自然疫源地,疫源地面積達20萬平方公里,是全國鼠疫流行最為嚴重的省份之一。3月31日,青海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條例》,已于4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三十八條,分別由原則方針、工作機制、預防措施、控制措施、法律責任等組成。”袁玲說,《條例》確立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防控方針,同時吸收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和做法,規定鼠疫防控應遵循政府負責、分級管理、科學防控、社會參與、有效處置、加強宣傳的原則。
“鼠疫防控工作要凝聚基層政府、基層自治組織和社區的力量,對以上單位賦予職權,壓實責任,充分發揮群防群控的作用。”袁玲介紹說,《條例》明確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發揮群防群控作用,依法做好本轄區內鼠疫防控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鼠疫防控宣傳教育,落實相關防控措施,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牧區的鼠疫防控工作;物業服務人應當參與鼠疫防控工作,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和其他管理措施。
記者注意到,《條例》明確規定,除疾病防治、科學研究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獵捕、飼養、投喂旱獺等鼠疫疫源動物;加工、運輸、貯藏、交易、展示旱獺等鼠疫疫源動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旱獺等鼠疫疫源動物及其制品。(徐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