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網聯汽車采集數據的范圍如何確定?采集到的數據如何使用和保護?日前,公開征求意見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指南(試行)》對此進行了回應,在立法層面構建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共享規范”的智能網聯汽車法律標準體系方面,邁出了關鍵一步。
近日,特斯拉車內攝像頭拍攝的高清畫面視頻在網上流傳,引發廣泛關注。該視頻不僅畫面清晰,而且拍攝范圍廣,前排駕駛座、后排座位情況均清晰可見。雖然特斯拉方面回應稱,國內特斯拉車內攝像頭尚未開啟,但上述視頻仍引發公眾對智能網聯汽車數據采集安全和隱私泄露的擔憂。
智能網聯汽車采集數據的范圍如何確定?采集到的數據如何使用和保護?面臨的網絡安全問題如何解決?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準入指南》)中,多條內容涉及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問題。這意味著讓智能網聯汽車用戶擔憂的數據安全和隱私問題,有望納入監管。
據了解,《準入指南》共10條,主要針對申請準入的具備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
西南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自動駕駛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鄭志峰認為,《準入指南》不僅可以推動智能網聯汽車商業化進程,加速智能網聯汽車上市,也能為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以及產品本身設定標準,構建以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為核心的新準入框架,這對保護智能網聯汽車用戶以及其他交通參與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都有重要意義。
山東交通學院交通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房廣亮也認為,《準入指南》的出臺不僅是落實《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內容的重要環節,也從實質上回應了長期以來人們對智能網聯汽車濫用信息、泄露隱私問題的關切,邁出了在立法層面構建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共享規范”的智能網聯汽車法律標準體系的關鍵一步。
明確數據采集“安全區”
智能網聯汽車數據采集范圍一直備受關注。智能網聯汽車可以采集哪些信息?《準入指南》對此問題進行回應,明確規定了數據采集和記錄的范圍。
按照《準入指南》第八條的規定,數據采集和記錄的范圍主要包括駕駛自動化系統運行狀態、駕駛員狀態、行車環境信息、車輛控制信息等,并要求滿足相關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保證車輛發生事故時設備記錄數據的完整性。
房廣亮說,采集和記錄數據范圍的確定,既為智能網聯汽車企業和程序設計企業劃定了合法獲取信息的“安全區”,也為他們設定了法定義務,具有重要的指引和警示作用。
鄭志峰認為,《準入指南》明確采集和記錄數據范圍對車企具有指示作用,以便其生產符合標準的產品,其確定的采集和記錄數據范圍對評價和判斷智能網聯汽車是否符合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標準、事故責任分擔等都有重要意義。
鄭志峰表示,駕駛自動化系統運行狀態、行車環境信息、車輛控制信息一般不涉及個人信息,理應納入采集范圍,但駕駛員狀態涉及個人隱私,需要將此類數據限定在事故發生前一段時間,主要用來判斷駕駛員是否履行合理接管義務,對事故發生有無過錯等,而不應全程收集。
房廣亮認為,《準入指南》確定的數據采集和記錄范圍是否完善及尺度是否恰當,有待實踐檢驗。在他看來,《準入指南》確定了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合法采集數據的正面清單,但可采集數據范圍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應隨著研發技術的發展、風險防控的需要和法律規制的要求不斷進行調整。
記者注意到,上述采集信息并未包括用戶身份證明類信息,如指紋、聲音、身份證明信息等個人敏感信息,這是否意味著個人敏感信息不能被采集?
鄭志峰認為,《準入指南》只列舉了最小采集和記錄范圍,同時設置了兜底條款,并不能得出智能網聯汽車不能收集個人敏感信息的結論。在他看來,智能網聯汽車很可能會朝著“有輪子的計算機或者手機”方向發展,收集用戶指紋、身份證號碼、人臉信息等敏感信息并非不可能,但應當遵守民法典及相關法規確立的個人敏感信息保護規則。
在房廣亮看來,從法律層面來說,個人敏感信息并非當然排除在可收集范圍之外。他認為,乘客個人、汽車生產者和監管部門對個人敏感信息存在不同需求,若將個人敏感信息設置為法定絕對保護的個人信息,可能妨礙相關部門基本權利行使、阻礙信息流通,容易損害公共利益。
“立法對個人敏感信息進行著重保護的同時,也要根據守護安全的需要,確認相關數據利用的合法限度,以促進其流通,并兼顧國家、社會各方的利益。”房廣亮說。
強調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
網絡安全問題是《準入指南》關注的重點問題。這和此前征求意見的《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深圳管理條例》)相似。《深圳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網絡安全檢測認證,建立網絡安全評估和管理機制,防止網絡數據泄露和被竊取、篡改,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準入指南》第三條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遵守網絡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建立覆蓋車輛全生命周期的網絡安全防護體系,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護車輛及其聯網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
什么是車輛全生命周期?為何要建立覆蓋車輛全生命周期的網絡安全防護體系?房廣亮解釋,車輛全生命周期指汽車產品從上市到退市的全部時間段。目前對數據安全的保護,強調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即數據創建到銷毀的全過程管理。業內認為,數據全生命周期遠遠大于車輛全生命周期。《準入指南》強調,對車輛全生命周期網絡安全的防護是基于確保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的需要,旨在構建全流程、全產業鏈的網絡安全防護體系,最大化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的安全性。
在網絡安全保障上,《準入指南》對企業提出13項要求,其中包括建立健全網絡安全責任制度、網絡安全防護制度、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實名登記制度、售后網絡安全管理機制等。
鄭志峰認為,上述13項要求體現了車輛全生命周期保護思維,有事先評估和預防,也有定期分析和緊急情況處理,涵蓋內容比較全面,對保障網絡安全很有意義。不過,他認為具體措施仍需進一步細化,例如數據如何分類分級、采取何種有效技術措施進行管理等都需要明確。同時,還需要配合今后出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中的有關內容進行更新調整。
《準入指南》《深圳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能否滿足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保護要求?房廣亮認為,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日新月異,單純依靠《準入指南》不能滿足車輛全生命周期的網絡安全保護要求。另外,對尚未面世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上市流通,仍需要出臺更詳盡的國家標準、配套監管規則,以保障其健康發展。
鄭志峰也認為,智能網聯汽車的網絡安全是一項綜合性工程,涉及交通參與各方主體。《準入指南》《深圳管理條例》主要是針對智能網聯汽車本身以及車企提出的技術標準要求,需配合其他交通參與者才能完成。確保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和數據安全,還應當依據網絡安全法等法律。
數據使用和保護措施有待完善
在數據使用和保護上,《準入指南》第三條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依法收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實施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制定重要數據目錄,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深圳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也對智能網聯汽車的數據保護作了規定,要求企業依照國家相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用戶個人信息的泄露、丟失、損毀,并制定數據安全及隱私保護方案。
房廣亮認為,《準入指南》兼顧國家利益與個人隱私兩個層面的保護,對生產企業和系統開發方具有鮮明的指引和嚴格的約束作用。不過,他認為《準入指南》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實操性有待加強,建議在《準入指南》基礎上進一步出臺數據安全及隱私保護實施方案。
房廣亮表示,立法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應是一個持續的發展過程,在細化數據分類分級管理的同時,還要用好信息采集范圍正負清單,除從正面明確劃定車企可采集信息范圍外,還應設定監管部門或第三方采集、存儲和使用個人信息的限度,最終達到對個人隱私風險的最大化防范效果。
鄭志峰說,《準入指南》和《深圳管理條例》都看到了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性,但數據保護還需專門立法保護。
工業和信息化部2020年8月發布《車聯網信息服務 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要求》行業標準,確立了包含智能網聯汽車在內的車聯網信息服務的用戶個人信息分級保護標準。按照該標準,《準入指南》確定的采集和記錄數據范圍屬于“用戶個人信息敏感性等級分類”中的“個人重要信息”。
如何保護“個人重要信息”?《車聯網信息服務 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要求》規定,應實施必要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以及個人信息的機密性和完整性,確保個人信息訪問控制安全,建立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規范。
按照上述保護措施,能否使個人隱私得到有效保護?房廣亮認為,通過對個人敏感信息實施必要的技術和管理,如進行匿名化或去識別化處理,可以使個人敏感信息無法再指向具體個人以達到保護個人隱私的目的。但在此基礎上,還應通過立法建立個人信息匿名化處理和使用規范,從而有效保障個人隱私。
鄭志峰認為,《車聯網信息服務 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要求》確立的保護措施并不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無法全面有效地解決用戶隱私保護問題,用戶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還需依靠民法典等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