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法部官網公布了《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改說明顯示,按照對興奮劑問題“零容忍”“零出現”的標準和要求,國家體育總局對《反興奮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內容主要集中在興奮劑違規與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參賽資格掛鉤的規定等8個方面,旨在調整興奮劑違規處理的審核程序和處罰的主體,補充和明確相關單位的反興奮劑職責,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反興奮劑工作。
北京市法學會體育法學與奧林匹克法律事務研究會會長、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原司長劉巖認為,“雖然《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和新修正的刑法都是涉興奮劑管理的法律法規,但《反興奮劑管理辦法》規定的措施和懲治妨害興奮劑管理罪之間具有非常明顯的區別。”劉巖進一步解釋,前者僅是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部門規章,后者是刑法條文,法律效力遠遠高于前者。不過,這種多層次立法,顯著完善、充實了我國反興奮劑法律法規體系,彰顯了我國對興奮劑問題“零容忍”的堅決態度。
新增未成年運動員興奮劑違規處罰
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興奮劑違規與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參賽資格掛鉤,發生1例運動員興奮劑違規且被禁賽的,該單位該項目(不分男女,下同)停賽不少于1年;同一單位同一項目運動員在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周期內發生2例興奮劑違規且被禁賽的,取消該單位該項目本屆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參賽資格。
首都體育學院教授、國際體育仲裁院反興奮劑仲裁員韓勇說,在同興奮劑斗爭中,僅僅依靠行政處罰、行業自律具有局限性。以禁賽等紀律處罰手段規制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行為是有效的,但對教練員等相關人員的違規行為,體育組織的處罰無法產生真正的震懾力。國際奧委會曾經表示,未來反興奮劑斗爭焦點之一是鼓勵政府更為有效地打擊違規的運動員輔助人員。
征求意見稿中的另一個亮點是在未成年運動員興奮劑違規處罰規定中新增一條:未成年運動員發生興奮劑違規的,依據《反興奮劑規則》,可視情況適當減輕對運動員個人的處罰,對負有責任的輔助人員等加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劉巖表示,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策。與成年人相比,讓未成年運動員使用興奮劑,既損害未成年人身體,又對他們身心發展和優秀品格培養非常不利,其危害遠大于成年人使用興奮劑。“尤其是近年來,興奮劑使用有向青少年蔓延的趨勢。為保護未成年人,對于未成年人使用興奮劑加大負有責任的輔助人員處罰力度,這是十分必要的。”劉巖說。
我國始終秉承堅決反對使用興奮劑的立場,不斷提升反興奮劑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劉巖介紹,目前,我國各運動項目國家隊和最高級別的體育比賽中,反興奮劑工作做得很出色,國際反興奮劑專業組織也充分肯定了我國在反興奮劑方面的巨大進步和顯著成績。但興奮劑檢測費用昂貴,使用興奮劑的成本卻很低,其背后有巨大的利益誘惑。因此,需要持續加大反興奮劑工作力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這一部門規章能在行業內部發揮積極作用,也是值得期待的。”劉巖說。
期待相關法律法規適時修訂
記者梳理發現,我國涉及興奮劑問題的刑法規定和司法解釋,首先是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次是2020年底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直接把引誘、教唆、欺騙、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行為納入刑法規制。最后是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將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涉及的罪行,定名為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在反興奮劑法律法規方面,我國還簽署和加入了《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和《世界反興奮劑條例》,承諾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規則的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將反興奮劑納入國家法律范疇,國務院《反興奮劑條例》、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規則》等均在反興奮劑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反興奮劑斗爭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決定了及時修改法律法規是常態。針對反興奮劑工作,我國上有刑法和體育法,中有國務院行政法規,下有部門規章,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多層次法律法規體系,但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繼續完善,并及時同國際規則接軌。”劉巖說。
在反興奮劑立法上,劉巖期待《反興奮劑條例》在適當時機修訂。他告訴記者,《反興奮劑條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7年之久,曾于2011年、2014年、2018年三次修改,但都是技術性修改,不涉及實質內容。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規定,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的,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劉巖認為,目前體育法僅有一條關于興奮劑問題的規定且過于原則,需在修改體育法時對反興奮劑作出更具體、更嚴格的規定,且應與刑法規定相銜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