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以下簡稱為修訂建議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4月23日。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于2007年、2011年兩次進行修正。此次是時隔10年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再次迎來大修。此次修改主要從加強車輛和駕駛人源頭監管,完善道路通行條件和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科學配置法律責任等方面入手,共修改124條,修改后的修訂建議稿共162條,新增了未成年人乘車安全要求,加大了對“代扣分”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首次將自動駕駛汽車納入立法等。
“未滿12周歲禁坐副駕”寫入法律
和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修訂建議稿增加了對未成年人乘車安全的要求。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駕駛人不得安排未滿12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第一百條規定了警告和罰款的處罰措施。
“該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滿12周歲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和防范意識較為薄弱,副駕駛座位的安全系數略低于后排座位。”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彭貴才說。
記者注意到,將于今年6月1日施行的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家庭保護”一章也新增了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責任。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采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傷害。
陜西省法學會警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陜西省人民警察培訓學校治安教研室主任李祖華認為,修訂建議稿的上述規定是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細化,也與防止安全氣囊彈出對未成年人的傷害以及副駕駛座位不能保護未成年人乘車安全有關。
未滿12周歲未成年人禁坐副駕駛的規定,此前多地在地方立法中已有規定。比如201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攜帶未滿12周歲未成年人乘車時,不得安排其乘坐副駕駛座位。2017年9月21日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也作出相似規定。
“上海、廣西等地通過地方性法規先行對此進行規定,經實踐檢驗是正確可行的,因此修訂建議稿予以吸收和補充!迸碣F才說,但上述規定還需進一步細化。建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完成后,相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對此作出具體規定。
李祖華認為,修訂建議稿將上述規定納入立法,是對已有探索經驗的認可和借鑒。但考慮到當前未成年人發育和身高實際,以及機動車安全帶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不僅要進行年齡限制,還要根據未成年人身高進行判斷,建議將此條修改為“駕駛人不得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或者身高1.5米以下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法律責任方面,建議增加“責令當場改正”的規定,并對拒不當場改正的駕駛人給予處罰。
為他人“代扣分”或將被吊銷駕照
我國對機動車駕駛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駕駛人一年被扣滿12分后,必須參加培訓,通過駕照考試后才能重新上路。但近年來,駕照“代扣分”成為一條黑色產業鏈,一些地方接連發生不法人員買分賣分謀取經濟利益的案件。
李祖華介紹,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僅對累積記分制度進行規定,并未規定違法情形及處罰措施,目前對“代扣分”行為的處罰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按照該規定,“代扣分”屬于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辦案的情形,將被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今年2月公開征求意見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管理辦法》)增加了打擊買分賣分的規定,細化了對弄虛作假、買分賣分人員的處罰措施!豆芾磙k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買分賣分組織者、代扣分者以及請他人代扣分的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將面臨罰款、治安管理處罰等。
相比于《管理辦法》,修訂建議稿對“代扣分”的處罰更重。修訂建議稿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買分賣分的組織者,將被處沒收違法所得,15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代扣分者,除上述處罰措施外,有機動車駕駛證的,還將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請他人代扣分的實際機動車駕駛人,不僅原交通違法行為會被處罰和記分,還會被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處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彭貴才認為,將“代扣分”行為納入立法,不僅明確“代扣分”行為的違法性和受罰性,也為公安交管部門對此行為的處罰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但修訂建議稿對實際代扣分者的規定還不夠明確、準確,需進一步修改、完善。
李祖華認為,修訂建議稿明確“代扣分”行為的法律性質為“牟取經濟利益”,為“代扣分”行為提供了判斷標準,對增強駕駛證持有人法律意識起到了引導作用,還應對買分賣分集團的首要分子加大處罰力度,建議對牟取較大經濟利益的首要分子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情形追究刑事責任。另外,交警利用職權“代扣分”或組織他人“代扣分”的情況也應納入處罰范圍。
自動駕駛汽車或納入立法
將自動駕駛汽車納入立法也是此次修訂建議稿的亮點之一。修訂建議稿第一百五十五條明確了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進行道路測試和通行的相關要求,以及違法和事故責任分擔的規定。
“將自動駕駛汽車納入立法意義重大,體現了立法的前瞻性,為現行自動駕駛道路測試及未來的發展作了基本性規定!迸碣F才說。
李祖華也對上述規定給予肯定。他認為,修訂建議稿明確了自動駕駛系統的“駕駛人”地位,為我國自動駕駛汽車的發展掃除了法律障礙,同時也為自動駕駛汽車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為自動駕駛汽車進入百姓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上述規定主要針對具有駕駛功能且具備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自動駕駛汽車,對具有自動駕駛功能但不具備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自動駕駛汽車,修訂建議稿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據了解,根據駕駛人干預和介入程度的不同,自動駕駛汽車分為不同等級。具有自動駕駛功能且具備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車為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具有自動駕駛功能但不具備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車為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這意味著上述規定僅針對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
彭貴才認為,目前還不具備對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作出具體規定的條件,建議預留立法空間或立法授權空間,待自動駕駛汽車技術成熟后再作出規定。
修訂建議稿明確了自動駕駛汽車上路的合法性。根據修訂建議稿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經測試合格后,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準予生產、進口、銷售,需要上道路通行的,應當申領機動車號牌。
但目前我國尚沒有針對自動駕駛汽車的準入標準。彭貴才認為,受現有規定限制,自動駕駛汽車上路通行還很難落實。
李祖華認為,自動駕駛汽車準入標準的欠缺,對自動駕駛汽車上路通行的有效落實會帶來一定影響。不過,他認為,隨著自動駕駛汽車納入立法,將倒逼設計者和制造者進行大規模投資和研發,同時也會催生準入標準的出臺。
在違法和事故責任分擔上,修訂建議稿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由駕駛人、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承擔責任。
彭貴才認為,上述規定重在規定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階段的責任分擔問題,因此在此階段由實際控制人和所有人承擔法律責任合理且恰當。
李祖華也認同上述觀點。但考慮到自動駕駛汽車可能遭到第三方的惡意控制,他建議增加惡意第三方的損害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建議完善交通標線設置規定
道路交通標線的設置問題近日屢屢引發關注。今年4月,廣東省佛山市廣臺高速43公里處一岔道口就因為交通標線設置不合理產生大量罰單引發熱議。
李祖華認為,我國目前交通標線的設置以平面標線為主,但平面標線不容易識別,部分標線還存在維護不及時、模糊不清晰的情況,使駕駛人很難發現。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修訂建議稿對交通標線的設置仍維持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未做修改。
李祖華認為,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缺乏對交通標線設置原則的規定。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盡可能滿足車輛駕駛人和行人的需求,最小化減少交通違法成本,建議在修訂建議稿第三十條增加交通標志設置原則,即“最大化滿足車輛駕駛人和行人的通行需求,最小化減少交通違法成本”。
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梁劍兵也認為,我國目前交通標線普遍為平面標線,而平面標線既不能有效隔離車輛與車輛,也不能有效隔離車輛與行人,使得車輛擁堵時易產生加塞、搶路行駛、隨意超越實線行駛的情況。雖然近年來通過加大警力投入、多設電子監控設備以及嚴管重罰的方式進行治理,但收效甚微。
梁劍兵建議,在修訂建議稿第三十條增加交通標線立體化的要求,加強立體標線的建設,對市內道路標線進行三維立體化和路口渠型道路改造,通過物理隔離方式,預防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