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論評》擬于2021年12月出版第32卷,現廣泛征集優秀稿件,歡迎實務界與理論界人士投稿。請作者以電子郵件形式將文稿發送至以下電子郵箱:sfgglp@163.com,編輯部主任:谷佳杰,電話13637983713。收稿截止日期為2021年6月30日。該刊實行雙向匿名審稿,將在作者投稿后一個月內通知是否采稿。
據悉,《司法改革論評》是西南政法大學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主辦的學術集刊,創立于2002年,至今已出刊30卷。現任主編為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天津大學張衛平教授與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廈門大學法學院齊樹潔教授,執行主編為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唐力教授。該刊以“立足我國國情、借鑒外國經驗、推進司法改革”為宗旨,面向全國征稿。無論學科范圍,舉凡司法改革前沿問題、司法實務疑難問題,只要言之有物,持之有故,合于規范,皆在該刊用稿之列。
有關事項如下:
投稿須知
1.每篇文章的正文字數在1萬字以上,一般不超過2萬字。
2.本書所有文章采論文格式,因此文章必須具有摘要與關鍵詞。摘要應全面概括論文的主要內容,明確反映作者的主要觀點,不能僅僅籠統地介紹論文的思路和結構,避免使用“本文主張”、“筆者認為”等評價方式。關鍵詞應為反映論文核心內容的專業術語,一般3至5個。
3.作者名字后加*腳注,注明作者所在單位、職稱(職務)、學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
4.來稿或其主要內容必須未在任何其他公開出版物或互聯網上發表過,不存在任何違反學術規范情形,不存在知識產權爭議。
5.同意《司法改革論評》編輯部在不改變稿件基本觀點和實質性內容的前提下,在刊發前對稿件進行加工修改。
注釋規范
1.一律采用頁下注,每頁重新編號。全文統一。
2.引用他人著作應依次標明作者、書名、出版社、出版時間、頁碼。第一版的著作無須注明版次。例如:
①唐長孺:《魏晉南北朝史論叢》,三聯書店1955年版,第158~161頁。
②齊樹潔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頁。
3.引用他人論文,應依次標明作者、論文題目、報刊名稱、刊期(或日期),但不必注明頁碼。例如:
①周一良:《關于崔浩國史之獄》,載《法學研究》1982年第4期。
②謝重光:《略論唐代寺院、僧尼免賦特權的逐步喪失》,載何茲全主編:《五十年來漢唐佛教寺院經濟研究》,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
4.引用譯作,應依次標明國籍、原作者、著作名稱、譯者、出版社、出版時間、頁碼。例如:[美]羅伯特·C.埃里克森:《無需法律的秩序——鄰人如何解決糾紛》,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頁。
5.轉引他人著作的注釋方式,例如:Bemhard Fischer, Stock Marke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轉引自張軍:《中國過渡經濟導論》,立信會計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頁。
6.引用報紙的文章,應依次標明作者、文章標題、報紙名稱、出版時間、第幾版等。例如:賀林平:《賠錢就可“減刑”?》,載《人民法院報》2007年2月6日第10版。
7.引用以書代刊的出版物,應依次標明作者、文章標題、主編、書名、期號、出版社、出版時間,但不必注明頁碼。例如:韓波:《仲裁當事人制度:缺失與構建》,載張衛平主編:《民事程序法研究》(第4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8.引用網絡文章的注釋方式,例如:江偉、孫邦清:《對我國舉證時限制度確立的反思》,http://www.civillaw.com.cn,訪問日期:2008年11月8日。
9.引用外文著作或雜志中的文章,格式要求同中文著作,只需將雜志名或書名改為斜體。例如:
①J. R. Stevenson & B. H. Oxman, The Preparations for the Law of the Sea Confere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74, Vol.68, No.6.
②Wilkinson, Cheung & Booth, A Guide to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 3rd edition, LexisNexis, 2009, p.626.
10.引用外文的論文集,應注明主編姓名。主編為一人時用(ed.)表示,主編多人時用(eds.)表示。例如:
Deirdre Dwyer(ed.), The Civil Procedure Rules Ten Years 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