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被告資格規定》)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但在實踐中,一些地方法院對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誰行為,誰被告”的被告確定規則把握不準確。一些當事人為了提高管轄級別,在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并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情況下,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列為被告。對此,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還要通過二審法院終審,導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救濟,也浪費司法資源。
據此,《被告資格規定》對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誰行為,誰被告”原則作了重申,并進一步明確三種情形下的被告資格確定規則:一是土地征收中的強制拆除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職能部門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的情形,二是法定具體職能部門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導作出行政行為的情形,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履責申請轉送法定下級人民政府或者相應職能部門的情形,以及涉不動產登記以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案件。
此外,《被告資格規定》還明確了人民法院的釋明義務,引導當事人及時有效救濟,推動行政糾紛實質性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