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CNKI法律數字圖書館公布了2020年“中國法律知識資源總庫”收錄的《中國法學》高被引頻次文獻,他們的摘要如下:
《中國法學》2020年被引頻次前十的文章推薦
1.立法擴張與司法限縮:刑法謙抑性的展開
【作者】田宏杰
【機構】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由形式謙抑性與實質謙抑性的有機統一、立法謙抑性與司法謙抑性的動態均衡所決定,前置法備而刑事法不用或少用,刑事立法備而刑事司法不用或少用,這既非象征性刑法在我國發韌的表征,亦非積極刑法觀在中國肇始的告白,而是以謙抑性為內核的傳統刑法觀之精義所在。由此決定,刑法謙抑性在我國刑法現代化進程中的實現之路在于刑事立法擴張與刑事司法限縮的并行不悖和張弛有度,前者以行政犯增設的犯罪化擴張和刑罰強度減弱的結構化調整為主線,后者則應致力于以下兩條進路的展開:一是前置法定性與刑事法定量相統一的刑法適用解釋對立法犯罪化之司法認定限縮;二是前置法優先處理原則與刑事法優先處理例外相結合的刑事案件辦理模式的倡導。
2.民法典人格權編的亮點與創新
【作者】王利明
【機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
【摘要】我國《民法典》單設人格權編,是民法典體系的重大創新。人格權編秉持以人格尊嚴為中心的價值理念,構建了完整的人格權規則與制度體系,充分展現了人格權保護的中國經驗,也順應了人格權保護的發展趨勢。從人格權編的規定來看,其兼顧人格權的消極防御與積極利用功能,突出對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優先保護。為適應互聯網、大數據時代人格權保護的需要,人格權編規定了人格權請求權、禁令、更正權、刪除權等人格權的特殊保護方式,注重預防和制止人格權侵權行為,強化了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人格權編還有效平衡了人格權保護與其他價值的關系,積極發揮動態系統論在歸責中的作用。
3.論國家治理體系下的檢察公益訴訟
【作者】劉藝
【機構】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
【摘要】檢察公益訴訟是富含治理內涵的司法體制創新。該制度體現了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所具有的在執政黨領導下、改革與建構并重、注重社會主義公益保護、兼具國家主導與半開放性等特征。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形成了關聯深廣、多層嵌套的復雜網狀治理結構。文章從歷時性和共時性兩個角度,剖析了檢察權與行政權、審判權、立法權和公民權的關系演變,描述了網狀結構中各主體不同的權能定位,以實現提升檢察公益訴訟的治理效能。檢察公益訴訟的治理效果明顯,表現為治理領域廣泛覆蓋、治理力度全程深入、治理主體全面帶動、治理規范充分法治化、治理方式剛柔并濟。為了實現檢察公益訴訟的治理目標,還需增強協同治理效應、完善治理機制與規范建設,并逐步提高檢察機關司法治理能力。
4.民法典分編的編纂
【作者】張鳴起
【機構】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
【摘要】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民法典的成功出臺建立在深厚的經濟基礎、法治基礎、社會共識和政治支撐保障基礎之上。在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立足國情和實際、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等基本原則的指引下,作為民法典立法分"兩步走"的第二步,民法典分則各編的立法系統地總結了我國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論研究的經驗,回應新時代發展和人民需求,對產權保護、公平交易、人格權保護、婚姻家庭和繼承、侵權救濟等制度進行了全面補充完善,與民法總則編一并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協調一致的民法典。
5.刑事政策與功能主義的刑法體系
【作者】勞東燕
【機構】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的關系處理上,存在分離模式與貫通模式兩種類型。我國當前的處理方式應歸入分離模式,該模式的缺陷在于,不僅教義學理論的構建缺乏刑事政策上的目標指引,而且刑事政策的運作可能突破教義學的體系性邏輯。為克服這種缺陷,我國有必要改采貫通模式,將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設定與法教義學的構建相貫通。功能主義的刑法體系能夠合理地解決體系的自主性與應變性之間的緊張關系,它使得犯罪論的構建不再以應罰性作為主導,而以需罰性作為主導,由此重塑犯罪階層體系。刑法體系的功能化發展,易于對法的客觀性與統一性形成沖擊,并對個體自由的保障構成威脅。這樣的危險根源于其方法論上的目的性思維。因此,有必要構建一種二元性的規制框架,即通過刑法教義學的內部控制與合憲性的外部控制來實現對功能主義刑法體系的正當性控制。
6.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研究
【作者】黃忠順
【機構】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摘要】通過個別訴訟行使懲罰性賠償請求權,難以對經營者形成足夠的威懾力,消費者協會、檢察機關提起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的必要性客觀存在。即使將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公益性職責"與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職權"勉強解釋為立法者賦予消費者協會、檢察機關以形式性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以該請求權為基礎的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也只是受害消費者享有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集中行使方式。除非立法機關為消費者協會、檢察機關另行創設實質性懲罰性賠償請求權,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注定與特定受害消費者存在密切聯系,無法從根本上破解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及其發放難題。因而,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對行政處罰與刑事罰金僅構成補充,在完善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制度的同時,應當強化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與其他消費者權益保護手段之間的協作機制。
7.論環境權的性質
【作者】楊朝霞
【機構】北京林業大學法學系
【摘要】環境權是一項以環境要素為權利對象、以環境利益為權利客體、以享用良好環境為主要內容的,具有人格面向的非財產性權利。環境權本身既非人格權亦非財產權,而是一項需要綜合運用公法和私法、實體法和程序法進行系統保護的獨立、新型的環境享用權。環境權與資源權、排污權的權利對象都是自然要素,但三者的權利客體各異,分別指向環境支持功能、資源供給功能和環境納污功能。資源權、排污權屬于廣義財產權的范疇,在價值取向上同環境權截然相反;自然保護地役權具有民事權利和行政權力的雙重屬性,屬于保護自然的權利。被稱為程序性環境權的環境知情權和環境參與權,亦非環境權,而屬于保護和實現環境權的派生性權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在本質上屬于責令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之行政命令的司法執行訴訟,盡管同自然資源損害賠償訴訟一樣,也具有環境權益保護的重要作用,但二者均不屬于環境權訴訟的范疇。
8.論農民進城落戶后集體土地“三權”退出
【作者】高海
【機構】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支持引導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股權的政策表達與法律規定,尚存農民進城落戶后應否以及何時喪失集體成員資格規則不明、喪失集體成員資格前支持引導退出規則不足、喪失集體成員資格后不自愿退出的應對之策缺失、大量農民進城落戶且喪失集體成員資格后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之惑等問題。在承包地"三權分置"、宅基地"三權分置"與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宜通過健全集體成員資格喪失標準和程序、完善集體土地"三權"之(最先)優先受讓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之股權化方案、借助土地經營權和使用權乃至非本集體成員繼承股權之類別股設計、大量農民進城落戶且喪失集體成員資格后集體土地適時國有化等方法,化解上述問題。
9.共同市場支配地位制度拓展適用于算法默示共謀研究
【作者】時建中
【機構】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法治經濟研究院
【摘要】在數字經濟條件下,算法不僅加劇了傳統的寡頭壟斷問題,而且簡化了共同市場支配地位的構成要件。因此,將共同市場支配地位制度拓展適用于算法默示共謀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該制度能夠預防共同市場支配地位的形成,破解認定壟斷協議在證明要求上的障礙,制止卡特爾的"第二階段行為",具有難以替代的制度價值。我國應適時修改《反壟斷法》第19條關于推定共同市場支配地位相關規定的不足。
10.“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的憲法定位:“合理利用”的規范內涵
【作者】李忠夏
【機構】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實踐中圍繞"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所產生的爭議都指向了《憲法》中的"社會主義公共財產"條款。這就需要探尋馬克思理論中關于"公有財產"的定性,并嵌入到新中國成立—改革開放的政治轉型中,理解"公有制"在中國的獨特實現路徑以及"公共財產"的功能變遷,從而更深入地理解馬克思理論在中國的創造性轉換。新中國成立—改革開放的政治轉型意味著對"社會主義"的理解變遷,意味著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社會發展邏輯和相關制度的發展演進,同時也意味著憲法的發展演進。只有在憲法變遷的基礎上,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規范框架內,才能理解"八二憲法"中"社會主義公共財產"所經歷的功能變遷以及今天語境中的功能定位:從"不可侵犯"向"合理利用"的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