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認定的客觀標準。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4年制訂《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作為適用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條款的規范性文件。
《解釋》在吸收《意見》主要內容的基礎上,擴大了“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范圍,并首次以列舉的形式對“致人精神損害”和“造成嚴重后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規范,進一步明確了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以期更好地指導法官準確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關于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在此前的學術界及司法實踐中,多采用設定若干主觀考量因素的辦法,來衡量個案中的精神損害程度或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大小,如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等情節,加害人的過錯程度等。
此次《解釋》在規定這些主觀考量因素的同時,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情形予以列舉,并將致人精神損害不同程度的后果(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后果特別嚴重)與責任的承擔方式,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付標準相對應,保障了司法適用的統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