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對優化營商環境、溦發創新創業熱情、提升經濟發展質量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各地知識產權案件數量不斷增長,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日益增多,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專利保護,實際效果與創新主體的期待仍存在較大差距。
我認為,當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知識產權訴訟周期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及時保護。由于知識產權訴訟對于主審法官的業務能力要求較高,主審法官不僅需要精通法律法規,還需要了解相應的理工科背景。而面對日益增長的知識產權案件,知產領域審判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許多案件已在擠壓審理周期一再延長。
二是侵權成本低,實際損失得不到有效賠償。盡管新修訂的專利法新增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故意侵犯專利權,人民法院可以判處懲罰性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認定故意侵犯違法行為過于僵化,僅適用于同一專利被同一人多次侵權。此外,被侵權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往往難以準確計算,法院判決的賠償數額較小,遠無法彌補專利權人損失。
三是取證難,證據保全難以得到實施。面對數以千計的案件,無法及時跨區域保全證據,造成大量權利人喪失維權的基礎。
為此我建議,一是增強知識產權審判力量,在一些知識產權保護需求較大地區的基層法院設置知識產權審判庭,配備并培養知識產權專業法官,同時向高校定向選調知識產權法方向的法官助理重點培養,強化知產審判力量。二是加大證據保全支持力度,著力解決好知識產權案件舉證難和事實認定難問題。三是對于重復侵權、惡意侵權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從嚴處罰,合理加大賠償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