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2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
“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印花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財政部部長劉昆介紹說,制定印花稅法,總體上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和證券交易印花稅有關規定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內容作了必要調整,適當簡并稅目、降低部分稅率。
據介紹,1988年8月,國務院發布《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或者領受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印花稅。1992年,國家統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稅。2018年,國務院同意對存托憑證的出讓方征收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以來,印花稅運行平穩。1988年至2020年,全國累計征收印花稅29199億元。其中,一般印花稅收入12131億元,占比41.55%;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17068億元,占比58.45%;2020年,全國印花稅收入為3087億元。
草案共20條。主要規定了納稅人、征稅范圍、稅目稅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以及稅收優惠等內容。
對于稅目稅率,草案基本維持現行稅率水平,適當簡并稅目稅率、減輕稅負。
一是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技術合同、證券交易等稅目維持現行稅率不變; 二是將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 三是將營業賬簿的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二點五; 四是取消對權利、許可證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稅的規定。
草案總體維持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變,在保留《暫行條例》中免稅規定的同時,將現行有關文件規定的部分稅收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同時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此外,草案還對印花稅的納稅地點、扣繳義務人、計征方式、印花稅票的使用管理等稅收征管事項作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