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法律適用》編輯部共同舉辦的“貫徹民法典綠色條款司法實踐與理論研討會”在國家法官學院舉行。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法官學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等機關,以及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浙江大學、吉林大學、天津大學、天津師范大學、河海大學、上海應用技術大學等高校的二十余名理論和實務專家、學者現場參加,另有近百名專家學者、獲獎代表和環境資源領域的法官、檢察官等實務工作者線上參與。
開幕式:致辭、主旨報告與頒獎
研討會開幕式于10月23日上午舉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清華大學教授呂忠梅,國家法官學院黨委書記、院長、《法律適用》主編孫曉勇,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會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珂,中國環境科學協會環境法分會主任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國家法官學院黨委委員、《法律適用》常務副主編孫本鵬出席,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竺效,部分獲獎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國家法官學院《法律適用》編輯部的實務專家現場參加。
開幕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王旭光庭長主持。
國家法官學院黨委書記、院長、《法律適用》主編孫曉勇在致辭中對前來參加活動的領導、專家表示衷心感謝和熱烈歡迎。他認為本次研討會是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兩山理念,推動民法典貫徹實施的具體舉措,對于深化環境資源司法理論研究,促進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有效實施必將起到重要推動作用。他希望大家深入研討,坦誠交流,碰撞出更多智慧火花,并預祝研討會取得圓滿成功。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清華大學呂忠梅教授作大會主旨報告,認為中國制定綠色民法典體現了21世紀民法典的使命與擔當,是中國對世界民法典的重大貢獻,既吸收世界上先進民法典的立法經驗,又立足于中國優秀傳統文化,蘊含著生態智慧,展現了中國民法典對“人”“社會”“國家”“自然”的新態度。中國民法典秉持“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理念,立“綠色原則”確立價值判斷標準,用“綠色物權“建立私益與公益雙重保護機制, 以“綠色合同”確立環境保護義務,建“綠色責任”提高環境違法成本 ,形成了系統完備的綠色條款體系,為生態環境保護建立了民法內部機制。呂忠梅認為,綠色民法典的實施將為理論與實踐帶來巨大的發展空間,無論是對綠色原則的解釋還是對綠色規則的解釋,都必須跨越學科差異,深刻理解法律適用的解釋方法、調整研究角度、關注司法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陶凱元副院長在主旨講話中指出,綠色條款寫入民法典,為世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中國方案,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貫徹實施民法典綠色條款,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強化綠色原則在環境法治中的引領作用,充分把握立法精神,推動民法典綠色條款準確適用。陶凱元強調,理解物權編綠色條款,要準確把握物盡其用與綠色使用的關系,在通過物權制度充分實現物的效用的同時,保證物的利用符合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理解合同編綠色條款,要準確把握尊重意思自治與綠色干預的關系,原則上要堅持意思自治,但對一些明確約定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的合同應給予效力上的否定性評價;理解侵權編綠色條款,要準確把握經濟發展和生態保護的關系,在強化污染者環境侵權責任的同時,實現發展和保護的協同共生。陶凱元要求,應該高度重視環境司法理論研究,積極推動理論實踐有機融合,共同開拓法治建設新局面。
在隨后進行的頒獎環節,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周珂教授宣讀獲獎名單,榮獲一等獎、二等獎的部分代表上臺領獎。
本次會議主題研討共分三個階段,主題分別是“民法典綠色原則與環境資源司法”、“民法典分編綠色條款在司法實踐中的貫徹落實”與“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
第一階段:主題報告與嘉賓與談
第一階段研討主題為“民法典綠色原則與環境資源司法”,國家法官學院黨委委員、《法律適用》常務副主編孫本鵬主持。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鞏固教授作了以“民法典綠色原則司法適用初探”為主題的報告。鞏固教授認為,綠色原則是生態文明時代立法者對普通民事主體施加的普遍性環保義務,為法院從環保角度靈活處理案件提供極大便利,但須規范適用,謹慎實施。他歸納了綠色原則司法適用的三重境界:在常規判決之余通過引申說理助力環境教育的“錦上添花”,在規則適用存在爭議時提供價值指引的“一錘定音”,以及在存在法律漏洞時作為造法基礎指導規則創制的“雪中送炭”,并就不同情形下的適用方法和注意事項作出說明。
吉林大學法學院陳洪磊博士作了以“民法典視野下綠色原則的司法適用”為主題的報告。他通過對司法適用現狀的梳理認為,綠色原則在司法適用中存在對“生態環境”與“資源”內涵界定不清、綠色原則獨立性不強、對民事權利的限制幅度不當,以及向一般條款逃逸等問題,并提出增強綠色原則的獨立性、廣義理解“生態環境”與“資源”、明確綠色原則的適用情形等方面的完善建議。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馬密博士作了以“民法典綠色原則的司法適用:實踐樣態與優化路徑”為主題的報告。報告通過實證研究歸納了當前綠色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呈現的三個特點:東部適用較多而中西部較少,基層法院和中院適用多而高院較少,復合適用多而單獨適用少的特點;指出存在價值宣示的適用范圍過窄、補強說理缺乏闡釋、規則補充適用單一三方面問題;并分別從法律解釋維度和功能主義維度提出兩個層面的優化路徑。
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馮汝博士作了以“民法典綠色條款的體系化適用研究”為主題的報告。她認為,綠色原則屬于私法領域內公民環境保護義務的概括性規定,而公民環境義務具有公私整體性、層次性及道德與法律屬性兼具的特征,應結合公民環境義務的特征對綠色原則規范予以理解適用,厘清其概念與內容,限定其適用場域與范圍,確定其規范效力及法律后果。
與談人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分會主任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王燦發教授對四位發言人獲獎表示祝賀,認為幾篇論文都具有創新性,觀點鮮明;具有深刻性,分析系統、深入;具有問題意識,緊密結合現實案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理論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獨立見解。此外,王燦發教授指出,對綠色原則的適用與理解需要把握度,注意各種法律理念的平衡,不能走環境法西斯主義。
與談人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周珂教授認為,四位學者的研究具有新穎性、前沿性,兩位側重理論、兩位側重實證,都很精深。他認為對民法典綠色原則的司法適用研究應注意系統性、謙抑性和普適性,應納入民法原則整體予以系統看待,重視謙抑避免濫用,在大民法視野下以與民法共同的思維來思考。對于鞏固教授歸納的三方面功能,周珂教授認為應更強調錦上添花和雪中送炭,而慎用一錘定音。
第二階段:主題報告與嘉賓與談
第二階段研討主題為“民法典分編綠色條款在司法實踐中的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黨務廉政專員李明義主持。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黃成法官作“民法典背景下環境資源合同案件中合同效力認定規則之完善”的報告,以80篇裁判文書及7個典型案例進行現狀考察,發現環境資源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比例較高、類案不同判現象較為突出,接著對當前法院將強制性規定二分為效力性和管理性規定的邏輯、標準與價值提出質疑與反思,最后提出完善合同效力認定的對策建議,即在準確把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以法律法規規范目的為起點,以利益衡量為手段,以比例原則為指導,綜合運用法官的司法智慧進行動態的價值判斷。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孫寶光法官作“‘綠色’規范語境下審理合同案件的理念調整與規則適用”的報告,梳理了合同編中存在的三方面挑戰:綠色條款與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沖突、綠色發展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界線模糊、訴的有限性與綠色全面保護目的矛盾,總結了綠色發展原則及專屬條款對合同審理提出的法律保護的綜合化、審查內容的專業化、裁定事實的一體化等要求,歸納了在前置階段、合同文本、履約過程中的“綠色法觀”,提出綠色規范在合同案件裁判中功能實質化的應用路徑。
天津大學法學院代杰副教授作“《民法典》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責任:原因行為導向與雙軌機制適用”的報告,通過對206個樣本案例的實證研究發現問題,以原因行為為邏輯起點,對污染和破壞進行二分,并將結果責任和行為責任、公益和私益類型化,以此為邏輯和方法基礎研究公益與私益、污染與破壞的銜接;并認為《民法典》生態環境損害相關規定是一種銜接機制和程序條款,而非實體規則。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林瀟瀟博士作“作為法律類型的‘污染者’”的報告,他關注到民法典環境侵權部分將主體由《侵權責任法》中的“污染者”調整為“侵權人”的變化,認為《侵權責任法》中的“污染者”是一類特殊侵權主體,征表了成立環境侵權所要求的行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或狀態。“污染者”觀念應理解為穩定從事特定職業行為的主體,以職業行為對致害因素或危險行為進行了支配與控制的法律類型。民法典侵權編為了適應擴張環境侵權事實的擴張將“污染者”調整為“侵權人”,為體現環境侵權行為、責任主體的特殊性應將“侵權人”限縮解釋為“生態環境危險行為運營人”。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張哲作“‘綠色民法典’時代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銜接規則的檢討與完善”的報告,先以四類典型案件為例,分析了環境侵權民事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分離模式的現狀,繼而剖析了環境侵權民事公私益訴訟分離模式存在運行困境的原因;并以系統原則和方法為基礎,統籌考量公私益訴訟之間的共同特點,指出優化二者的內在連接方式,最后提出健全環境侵權民事公私益訴訟分離模式的優化路徑。
與談人《法律適用》副主編、編輯部主任梁欣教授認為綠色原則是代際正義的要求,認為代際正義在宏觀層面體現在立法中,在微觀層面則要求轉化為司法操作,在合同領域已成為對合同效力認定的強制性原則。她認為應當明確綠色干預在合同效力認定方面的作用,明確“綠色違約責任”,并對秦嶺別墅拆除案件提出新思考,認為這是綠色條款在合同和侵權責任當中具體案例的應用,同時表達了對審判實務部門和理論學者繼續進行案件梳理,總結具有引領意義的裁判規則的期待。
與談人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竺效教授提出要關注民法典中語詞的變化,并運用體系解釋和歷史解釋解讀這些變化。他回顧了民法典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名稱從一審稿到終稿的變遷歷史;認為《民法典》第1234條、第1235條未使用“被侵權人”概念,是立法者有所收有所放中“收”的體現,意圖留給更多的立法空間,讓未來的生態環境損害專門立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第三階段:主題報告與嘉賓與談
第三階段研討主題為“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分會主任委員、中國政法大學王燦發教授主持。
天津大學法學院講師陳學敏博士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范基礎、功能定位及適用限縮”為主題作報告,從理論基石、邏輯起點、功能定位、立法背景等角度論證懲罰性賠償的正當性,并從內在體系、外部領域、風險社會等方面論證其可行性及功能定位,提出在以補償性賠償為基礎、以救濟社會性損害為重心的原則指引下的適用限縮及約束路徑。
上海應用技術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講師謝海波博士以“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責任條款的構造性解釋及其分析”為主題作報告,梳理了當前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司法實踐狀況,從構成要件、法律效果、適用范圍上對《民法典》第1232條進行構造性解釋分析,指出該條文存在的模糊問題,并就環境侵權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賠償計算的自由裁量權基準、賠償權利主體范圍等提出了解決對策和完善建議。
河海大學法學院講師李華琪博士以“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問題研究”為主題作報告,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懲罰性賠償的價值契合點論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理論基礎,從功能定位、關系順位、適用限制來論述懲罰性賠償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的實現路徑,并從規范要素、數額規則和分配規則等方面提出制度構建建議。
與談人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竺效教授從適用情形和條款解釋兩個方面發表了自己對民法典第1232條的看法。對于前者,他從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立法解釋、法律屬性、過責平衡等方面進行論證,認為民法典第1232條應只適用于傳統環境侵權;對于后者,他對“故意違反法律”、“嚴重后果”、“相應的倍數”等重要概念的理解和適用提出了自己的認識和觀點。
與談人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武建華審判長從三方面發表了對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條款的理解:一是嚴格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從體系和文義解釋不能排除對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適用,對于適用條件還需要通過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解決模糊性問題;二是處理好三種責任的配合銜接,綜合考慮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的實施情況,恰當運用懲罰性賠償;三是堅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符合比例原則,衡量個案情形、各地發展水平等復雜因素。
閉幕式:總結發言
會議閉幕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王旭光庭長主持,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清華大學呂忠梅教授作總結發言。
呂忠梅對會議籌備與舉辦予以高度肯定和贊許,認為會議從征文、投稿到會議報告、與談交流都具有很高質量,會議效果超出預期。呂忠梅認為,與收到的200多篇論文相比,會上報告的論文僅展現了對《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適用部分問題的研究成果,但發言人和與談人的交流把民法典適用中的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了很好的展示,尤其是對同一問題法官與學者的不同解讀,讓我們看到:綠色規則體系的實施還有許多理論與實踐問題需要解決,其中必須高度關注的是環境法的不確定性進入民法以后,會對民法的確定性帶來哪些影響。
呂忠梅從立法參與者的角度,介紹了物權編、合同編、侵權編的相關內容。她指出:物權編實際上是在過去“物有其主”“物盡其用”的基礎上,增加了“物權公益”“物權正義”規則,一方面是創設新型物權,另一方面也對傳統物權的行使予以了限制。合同編中寫入綠色條款難度最大,雖然最后只在合同履行部分寫入了四個條款,但實際上合同的履行與合同訂立、合同的效力等是分不開的。侵權編雖然從形式上看是將侵權責任法上的污染環境侵權責任擴大到了生態破壞侵權責任,實際上是對目前尚無法律依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提供了實體法依據,其背后更深的意義在于是為專門環境責任及其訴訟制度立法留下空間。立法者的這些考慮,對于法律適用具有指引意義,也給學者的理論研究留下了廣闊空間。
呂忠梅認為,此次會議僅僅是理論界和學術界、學者和法官關于民法典適用問題研討的開始,會議達成的最重要共識是這樣的會議還要繼續召開,把對問題的研討引向深入,促進理論與實踐的緊密結合。她認為,中國的環境司法正處于能動階段,越是社會各方面對司法有高期待,越是想要保持司法理性、堅守司法在社會治理中的最后防線功能。她期待,明年以及今后一段時間,通過法官和學者的共同努力,觀察、發現和解決民法典綠色規則實施中的新問題,更好把握司法趨勢、總結司法規律,促進環境司法更好發展。
王旭光庭長贊同呂忠梅教授的精彩總結和對未來發展的期許,他認為此次會議有四個方面的收獲:首先,明確了相關問題。會議發言和思想碰撞全面系統展現了《民法典》綠色條款司法適用上的系列難題,為司法解釋清理修定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探索提供了重要參考。其次,匯集了各方觀點。200多篇論文各有千秋,會議研討精彩紛呈,對于環境司法的研究和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下一步的發展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再次,發現了青年骨干。環境司法的發展需要尋求理論的支撐,環境法學界對于司法實踐也給予了充分關注,良性的互動對于理論和實務的發展必不可少。此次征文和會議顯現了學界和實務界的一批青年骨干,要對他們重點關注,提供更好的發展平臺。最后,達成了合作共識。王旭光表示對今后繼續開展組織類似活動充滿期待,同時建議研究者從不同角度對同一問題,特別是民法典綠色條款司法適用的限度把握、懲罰性賠償是否僅適用于傳統的環境私益侵權等,進行持續深入思考,不斷推進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
會議在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