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給“低價游”“虛假宣傳”劃“紅線” 在線旅游迎來規范化發展新階段
核心提示:《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的出臺,對捋順在線旅游經營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在線旅游經營平臺、經營者之間的責任有極大幫助。它要求平臺經營者把好網絡“入門關”,對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國在線旅游市場快速發展,在線旅游平臺數量激增。一方面為出游者提供了便捷服務,帶動了旅游行業發展;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不少問題,如在線旅游產品和服務良莠不齊,侵害旅游者正當權益、擾亂市場秩序。由此,加強行業監管,規范市場秩序的呼聲漸高。
不久前,文化和旅游部發布《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下稱《規定》),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回應社會熱點問題,將“不合理低價游”、評價權保障、旅游者信息使用等事項納入監管;同時明確提出,“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在財政、稅收、金融、保險等方面支持在線旅游行業發展”。業內專家表示,《規定》的正式實施,對規范我國在線旅游經營服務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對多部法律法規具體適用的推進
據文旅部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旅行社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隨著旅游法、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的頒布實施,出臺《規定》的上位法基礎初步完備,立法時機基本成熟。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申海恩接受民主與法制社記者采訪時表示,上述法律法規的制定均有其特定的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在各自的適用范圍上均會對在線旅游經營活動構成約束。比如旅游法是旅游行業規范的基本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對包括生產生活過程中所有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規范,網絡安全法主要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電子商務法則旨在規范網絡形式的經營活動。
“許多人往往無法認識到這一點,甚至對這些法律是否適用于在線旅游經營活動存在爭議。《規定》的出臺,從行業主管部門角度看,它明確了上述法律對在線旅游經營活動的約束,澄清了一些爭議。它不僅是對上述法律法規具體適用的推進,也是對在線旅游經營者經營活動的具體規范。”申海恩說。
申海恩認為,《規定》制定的基本出發點,是將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所確立的基本規則與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的實踐相結合。它對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所確立的包括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責任與在線旅游經營者等進行了妥當的銜接。其實質是對網絡安全法與旅游法的有效銜接。
“旅游法起草過程中,曾經考慮將在線旅游經營活動納入規范,但由于當時研究不足,且電子商務法也在同步起草過程中,所以旅游法僅在第48條對在線旅游經營活動做了原則性規定。當時的考慮是電子商務法的規則同樣適用于在線旅游經營活動。”申海恩說,《規定》是在延續旅游法立法指導思想的基礎上,對電子商務法出臺后在線旅游經營活動行為的進一步規范。
為在線旅游平臺發展提供指導意見
著名智庫平臺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布的《2019年度中國在線旅游市場數據報告》顯示,2019年在線旅游市場交易規模約10059億元,相比2018年的8750億元增加14.96%。此外,2019年在線旅游用戶規模達4.13億人,同比2018年3.92億人增長5.35%。
但申海恩認為,目前我國在線旅游還處于發展初期。“其主要是將推廣、銷售等環節通過網絡方式進行,在旅游服務提供過程中,仍存在傳統旅游固有的‘零負團費’、強制消費、‘甩團賣團’等情形。除此之外,因在線經營旅游業務而衍生的‘大數據殺熟’、虛假評價引誘、訂單默認搭售、惡意攫取旅游者個人信息、平臺和經營者之間的復雜關系等,都是目前在線旅游存在的主要問題。”
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學研究會會長楊富斌表示,《規定》的出臺對在線旅游行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線旅游經營服務已成為當前信息網絡時代旅游經營服務的主要形式之一,對在線旅游經營服務行為進行法律規制,不僅是我國市場經濟運行的內在要求,也是保障廣大旅游者合法權益,規范在線旅游市場秩序的內在要求。從近年來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現狀來看,盡管從總體上其發展勢頭良好,但市場上也存在不規范經營現象,《規定》的出臺,正當其時。”
楊富斌認為,《規定》的出臺和實施是促進在線旅游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對于信息網絡時代旅游業中出現的新生事物——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現有法律法規并沒有十分明確和具體的規定,因此針對在線旅游經營服務行為出臺和實施《規定》,對在線旅游主體予以界定,對其經營服務行為予以明確規范,對旅游者應當承擔的相關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對相關行政監督檢查行為進行規范等,是非常有必要和有意義的。”
據文旅部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定》集中總結市場管理、行業發展經驗與教訓,明確回應近年來社會反映的熱點、市場監管的難點、行業發展的痛點,填補了在線旅游領域立法的空白。《規定》發布后,在線旅游經營者和從業者多數對其持肯定態度。北京友道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網絡部經理紀飛接受本社記者采訪時說:“《規定》對于線上旅游的規范,充分體現了國家管理部門對線上旅游的重視。未來的消費主力軍是‘80后’‘90后’‘00后’新一代年輕人,他們購物消費更依賴網絡平臺。《規定》明確了在線旅游的發展方向,有利于線上旅游產品良性發展,讓游客對線上旅游產品更加信賴,同時也為在線旅游平臺今后的發展,提供了框架性指導意見。”
申海恩認為,《規定》的出臺對捋順在線旅游經營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在線旅游經營平臺、經營者之間的責任有極大的幫助。“目前,《規定》為在線旅游的基本經營規范設定了框架,雖然有些規定還比較寬泛,但未來在線旅游的管理規則的發展,必將是在《規定》基礎上不斷進行細化、推進。”申海恩說。
把好網絡平臺“入門關”
申海恩認為,從近年來在線旅游行業發展來看,未來在線旅游市場發展潛力巨大,競爭將日趨激烈,此時出臺《規定》明確在線旅游經營主體及適用范圍,其目的在于厘清在線旅游市場結構,對各有關主體應當承擔的經營責任進行框定,通過對在線旅游經營規范,可以推動旅游產業轉型升級。
“《規定》明確了‘在線旅游經營者’‘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等基本概念,這對旅游者和旅游行政管理者在選擇服務商和監管服務商時有了明確指引,避免了概念上的混淆。同時規定了‘未經平臺核驗和登記的經營者不得在平臺內從事在線旅游經營服務’,這對旅游者在線上選擇旅游經營服務時選擇合格的經營者,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旅游者通常很難在網上辨識旅游經營服務商是否有相應資質及其服務質量優劣,因此平臺經營者把好網絡平臺的‘入門關’,對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具有根本意義。”楊富斌說。
《規定》發布后,社會普遍關注到其明確將“大數據殺熟”行為納入監管。《規定》第15條規定:“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費記錄、旅游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但針對在線平臺“大數據殺熟”行為,消費者維權時舉證難等問題并未明確規定。
對此,申海恩認為,在線旅游消費中的舉證問題相較于傳統旅游消費的舉證難度反而要小一些,在線旅游基本都有可能對消費記錄、交易條件、價格進行保存,而傳統旅游消費中存在的“價格歧視”,旅游者則很難舉證。因此,解決消費者維權時舉證難問題,還需要消費者提高法律意識,對在線旅游交易過程證據進行保存,在確定相關交易順利完成后再消除有關記錄。此外,消費者還有必要對個人信息記錄進行有效保護,避免個人信息被過度獲取,為平臺“濫用大數據分析技術”提供方便。《規定》第15條僅做了禁止性規定,并未設定相應罰則,因此在線旅游經營者違反此規定,行政主管部門也欠缺處罰依據。旅游消費者還需要通過法律手段,尋求民法上的救濟。
“《規定》針對的問題,主要涉及在線旅游經營資質、虛假宣傳、侵害旅游者評價權、大數據不公平交易條件等。《規定》對這些問題的規范,雖不可能使違規行為一夜間銷聲匿跡,但具有回應旅游市場呼聲、提高相關執法部門認識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遏制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將對在線旅游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保駕護航作用。”申海恩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