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至7月12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與日內瓦大學法學院、哈佛大學法學院、悉尼大學法學院在中國人民大學聯合舉辦了第二屆“日內瓦-哈佛-人大-悉尼”學術研討會。 十七名來日內瓦大學、哈佛大學、人悉尼大學的教授和學者,以及八家中國企業的代表與我院教授們共同參加了本次會議 。
“日內瓦-哈佛-人大-悉尼”學術研討會是在日內瓦大學法學院的倡議下,由日內瓦大學法學院、哈佛大學法學院、悉尼大學法學院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聯合舉辦的年度學術研討會。會議由四校輪流舉辦,會議主題由四校學者協商在共同感興趣的法學前沿問題中選定。第一屆“日內瓦-哈佛-人大-悉尼”學術研討會于2013年1月份在日內瓦大學舉辦,研討主題為“財產權”。本次會議的主題為“公司治理與公司社會責任”(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具體研討得分議題包括“公司治理與國有企業”、“公司治理與公司社會責任”、“公司治理與言論自由”、“多元化公司治理”、“舉報人保護”、“公司治理:中國的實踐與經驗”。
第一天的會議在我校常務副校長王利明教授的歡迎致辭中開始。王利明副校長在致辭中表達了學校及法學院對本次與會嘉賓的熱烈歡迎,他指出:在經濟全球化時代下,我們從未像今天這樣如此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加強不同國家和地區在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上的思想交流十分必要和重要。四校學術研討會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學術交流平臺,將來自歐洲、美洲、亞洲、澳洲的著名學者和青年才俊聚集一堂,討論交流思想、砥礪學術。四校學術研討會不僅有助于改進國內法的法學理論、法律制度和法律實踐,而且有助于推動國際合作。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公司法經歷了多次重大改革,致力于建立一個與自由、高效、與市場經濟相符的公司法律制度體系。中國的立法機關對公司法作了多次修改,包括公司資本制度、公司主體制度、公司登記制度、公司經營范圍等都作了重大改革。這些改革雖然富有成效,但中國公司法仍然有一些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制度障礙,需要繼續改革。本次會議圍繞公司治理展開的討論,將為中國公司法的改革提供豐富的經驗。同時,他也希望中國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公司社會責任實踐能夠為其他國家和企業提供一些有益的啟示。
隨后四所法學院的代表依次致辭。首先致辭的是日內瓦大學法學院院長Christine Chappuis教授。她指出,日內瓦大學法學院發起并承辦了第一屆會議,四校學者克服了重重困難相互理解溝通,而這種相互理解的過程正是走向法治的道路。隨后她表達了對我院韓大元院長促成本次會議的付出的由衷感謝,認為“Renmin Model”定能超越去年的“Geneva Model”,并對明年將于悉尼舉行的第三屆會議提出了積極的展望。
第二位致辭的是哈佛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安守廉教授(Professor William P. Alford)。安教授指出,當今中國政府正在與各國展開戰略對話,而在各國面對的種種挑戰下,來自四個洲、四所學校、四個學院的學者們的學術對話顯得更為重要,只有在反思與交流中,我們才能共同迎接挑戰,解決問題。隨后安教授對去年在日內瓦舉辦的第一次會議給予了高度評價,并分別對四個學院表達了衷心的感謝。
第三位致辭是悉尼大學法學院院長Joellen Riley教授。她首先表達了對本次會議舉辦者的感謝,隨后介紹了悉尼大學法學院在美國、中國、亞太研究方面的進展,并在最后幽默的用一組澳式英語表達了對本次會議的祝愿,以及對下一次悉尼的會議的展望。
最后一位致辭是我院院長韓大元教授。韓院長從這兩天北京晴朗無污染的天氣說起,用工業污染與食品安全的例子來切入本次會議的主題“公司社會責任”。他認為政府固然應該擔起責任,企業也要擔負起對全球社會、全人類的責任,這也是企業對人權的尊重。隨后他對各校來賓和所有工作人員表達了感謝,并從本次會議的目標、研討方向等方面作出了展望。
第一單元研討由哈佛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安守廉教授主持,主題為“公司治理與國有企業”,來自日內瓦大學法學院的François Bellanger教授,我院葉林教授、悉尼大學法學院的David Chaikin副教授分別作了主題演講。他們分別就不同國家國有企業的類型、管理機制、相關法規進行了分析探討,從瑞士、中國、澳大利亞及美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深入的分析了國有企業在公司治理中面臨的種種實際挑戰與解決方法。François Bellanger教授在其發言中討論了瑞士聯邦體制下國有企業的管理,葉林教授重點討論了國有控股股東的約束問題,David Chaikin副教授深入分析了國有企業與腐敗的關系,。針對第一單元研討,多位學者提出了評論與問題。來自日內瓦大學的Henry Peter教授通過兩個瑞士的案例指出,國有企業中的管理人員有時會直接由各政黨任命,進而引發混亂,葉林教授評論指出:中國雖然不會因多黨派競爭而發生上述混亂,卻受困于中央和地方因地區差異而生的復雜博弈之中。
第二單元研討的主題是“公司治理與公司社會責任”,由日內瓦大學法學院院長Christine Chappuis教授主持,來自四所院校的教授和學者發表了主題演講。首先發言的是日內瓦大學法學院的Henry Peter教授,他主張股東利益最大化與實踐公司社會責任之間的沖突只是表象,實現這兩者的一致統一并非烏托邦。哈佛大學法學院的Allen Ferrell教授運用經濟學方法,檢測學術界已有的用以預測良好公司治理的指標與公司踐行社會責任水平之間的關系,并發現公司治理的好壞與公司社會責任履行的水平高低有正相關性。劉俊海教授針對我國公司法第五條對公司社會責任的表述,結合中國公司實際狀況進行了闡述,認為我國應加強公司社會責任建設。悉尼大學法學院David Kinley教授就公司社會責任中的人權問題展開分析,指出人權問題是連接公司社會責任與法律的重要橋梁,并具體從國內法、國際法以及國內法的境外適用三方面詳細進行了闡釋。日內瓦大學法學院的Giulia Castracane博士,就美國公司法中“business judgment rule”在美國及大陸法系國家的運用狀況,分析了該規則對于公司社會責任的影響。針對第二單元的研討,我院金海軍副教授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定義提出了質疑,并與Henry Peter教授和David Kinley教授等學者進行了深入討論。隨后葉林教授的評論又引發了學者們關于宗教以及道德在公司社會責任中角色的探討。
第三單元研討的主題為“公司治理與言論自由”,由悉尼大學法學院的Jennifer Hill教授主持,日內瓦大學的Maya Hertig Randall教授和我院金海軍副教授分別做了主題演講。Maya Hertig Randall 教授重點分析了言論自由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而金海軍副教授則結合商標案例分析言論自由和私有產權保護。隨后的討論環節中,多位學者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更深入的探討。David Kinley教授認為公司發表言論如涉及社會正義,也是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一部分。
第四單元研討的主題是“多元化公司治理”,由我院副院長龍翼飛教授主持,該單元中,哈佛大學法學院Reinier Kraakman教授就金磚四國(BRIC)對發達國家的外商直接投資(FDI)做了大量實證研究,提出因所有權結構、所在國政策指向的不同金磚四國公司對外投資有領域、方式、復雜程度的差異。隨后我院朱巖教授從法人人格否認、揭開公司面紗、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三方面,闡述了中國公司治理的特色。悉尼大學法學院Jennifer Hill教授針對金融危機中澳大利亞的制度影響,著重分析了三方面的多元化公司治理。清華大學法學院湯欣教授發表的演講是關于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的實踐進行的實證分析,并指出和與會學者所在國家的獨立董事制度進行比較的諸多方面。悉尼大學法學院Luke Nottage教授通過遠程視頻發表了與澳大利亞董事制度相關的演講,隨后還遠程參與了討論。
第五單元研討的主題是“舉報人的保護”,由我院郭銳助理教授主持。日內瓦大學法學院 Valérie Junod教授、我院郭銳助理教授以及悉尼大學法學院Olivia Dixon博士分別發表了主題演講。Junod教授從討論歐盟人權法院相關判決出發,從理論層面討論了舉報人保護的制度價值。郭銳助理教授以中美警方對普通公民遭遇搶劫時的不同指示的例子開頭、引出兩國對舉報人保護力度不同所反映的不同監管概念。在回顧了“基金黑幕”、“藍田股份案”、“四川長虹案”等舉報人案例之后,郭銳教授對中國已有的舉報人保護規定給出分析,也為中國證監會2014年6月26日通過的《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暫行規定》提出了改善建議。Olivia Dixon博士的演講中則提出在澳大利亞公法領域存在的舉報人制度如何拓展到公司證券領域的設想。
第六單元的研討主題是公司治理:中國的實踐與經驗。來自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總法律顧問傅彤女士、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法律總監李明良先生、京東副法律總顧問焦嬌女士、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總監兼法律合規部總經理李祝用先生、中國平安集團法律事務部總經理姚軍先生、阿里巴巴集團副法律總裁俞思瑛女士、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于騰群先生、華潤雪花啤酒投資有限公司法律部總經理張遠堂先生參加了該單元的研討,八位企業領袖分別分享了他們在公司治理、公司社會責任領域的實踐經驗,來自各國的學者就此發表了評論并提出了企業的社會責任、人權保護、國有企業與私有企業薪酬配置等問題,并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學術研討會議結束之后,日內瓦大學法學院Henry Peter教授、哈佛大學法學院Allen Ferrell教授、我院葉林教授和悉尼大學法學院David Kinley教授在明德法學樓0201教室作了一場精彩的公開演講。公開演講在我院何家弘教授幽默地主持下拉開序幕,第一位發表演講的是日內瓦大學法學院的Henry Peter教授。他從弗里德曼關于公司真正的社會責任是“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經典理論出發,討論股東利益最大化與踐行公司社會責任是否沖突。Peter教授認為這種沖突僅僅是表象。在行業規范、國際規定、第三方評級等種種“軟法”(soft law)約束下,企業有兩方面原因使踐行公司社會責任成為必須:一方面,若企業違反這些規范,它們將面臨遭受各方指責并失去信譽的危險;另一方面,如今越來越多的專業評級組織開始根據企業踐行公司社會責任的程度來給企業評分,評分較低的企業有可能無法獲得某些特定市場準入資格,還有被有責任心的投資者拒絕投資的風險。Peter教授介紹了四種企業如何踐行公司社會責任的方法:第一,企業內部自行設定并公開企業的內部行為準則;第二,企業針對公司社會責任具體調整公司治理結構(如UBS在內部設定了專門的公司社會責任委員會);第三,企業完善內部歸責機制,明確公司社會責任的最終責任人;第四,企業自覺報告并公布公司社會責任踐行情況。第二位演講者是哈佛大學法學院的Allen Ferrell教授。首先他介紹了公司社會責任的兩種對立理論,即代理問題假設(Agency Problem Hypothesis)和價值增進假設(Value-enhancing),并從討論兩種理論出發引出他研究的中心問題: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是否與踐行公司社會責任相沖突?與多數已有研究不同,他關注的不是踐行公司社會責任是否帶來股東利益的增加或者減損,而是那些指向代理問題的指標高低是否與踐行公司社會責任相關。通過對在59個國家中搜集的大量的數據的統計分析,他揭示了指向代理成本增加的公司治理指標和低水平公司社會責任的正相關性。Allen Ferrell教授故此得出結論,那些代理成本低、公司治理水平高的公司對社會責任的履行水平較高。葉林教授回顧了過去幾十年中國的食品安全和公司發展歷史,認為食品安全問題和中國公司的發展階段相關。葉教授指出,中國公司仍然處于幼年時期,需要假以時日完成發展任務才能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最后演講的是悉尼大學法學院的David Kinley教授。首先他提出問題:如何將公司治理和公司社會責任聯系起來?就此Kinley教授指出人權問題是連接兩者的橋梁。從保護人權的角度看,踐行公司社會責任不僅僅企業是出于博愛和利他主義而作出的選擇,更是在國家對公司治理進行管制的結果。隨后,Kinley教授就國家如何促進保障人權從國內法、國際法以及國內法的境外適用三方面展開論證。演講結束后,來自人民大學校內外的老師、同學和參加國際小學期的國內外師生對演講內容給出了積極回應,并提出相關問題。四位學者回答問題并與聽眾討論。
公開演講結束后,我院韓大元院長和林嘉書記向四位演講嘉賓頒發了紀念牌。
為期兩天的第二屆“日內瓦-哈佛-人大-悉尼”公司法國際學術會議在中國人民大學完美落下帷幕。來自四校的學者表示,本次橫跨四洲的學術交流不僅增進了學術界的理解溝通,更讓學者在與商業人士和廣大師生的接觸和探討中收獲了寶貴的財富。他們對人大法學院本次會議的籌備表示感謝和贊許,并期待下一屆會議在悉尼大學順利召開。
(文/左振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