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3日,第二屆“《憲法》釋義”學術研討會在浙江大學之江校區圖書館會議室如期舉行。這次會議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主辦,由浙江大學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承辦。來自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科院、北京師范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吉林大學、山東大學、武漢大學、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東南大學、廈門大學、深圳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廣州大學等高校和科研機構的三十余位憲法學者圍繞“《憲法》釋義”這一主題開展了為期一天的深入交流與討論。
會議開幕式由浙江大學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所長余軍教授主持。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李樹忠教授作為學界代表致開幕詞,在祝賀本次研討會召開的同時,盛贊本次會議對推進憲法解釋學和規范憲法學的研究,增進憲法釋義學和規范憲法學研究的學者交流的積極意義。他還強調本次會議對“《憲法》釋義”的關注因應了我國正處的重大歷史轉型時期的具體現實,將是一次憲法理論和中國現實的有益互動。隨后,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常務副院長朱新力教授代表浙江大學副校長、光華法學院院長羅衛東教授對遠道而來的各位參會代表表示熱烈的歡迎,并表示本次“《憲法》釋義”學術研討會在杭城最好的季節,在作為我國1954年《憲法》起草地的杭州舉行應時應景,將是一次兼具歷史意義和現實影響力的會議。
依據《憲法》章節結構,該系列會議的的四單元設置一如既往,包括對應《憲法》前三章的“基本制度篇”、“國家機構篇”、“基本權利篇”以及關注《憲法》釋義方法本身的“解釋理論篇”,本次會議亦不例外。
第一單元“基本制度篇”由中國政法大學的李樹忠教授坐鎮主持。在本單元,吉林大學法學院的任喜榮教授和山東大學的李忠夏副教授分別以“憲法基本文化政策條款的規范分析”和“‘國家所有’的憲法規范分析”作了主題發言。任喜榮教授基于我國憲法文本中序言和總綱的內涵特色、近年來我國有關中央部門相繼出臺的文化發展政策和人權是憲政發展核心這三方面的考慮,以文本實證為分析進路探討我國憲法中的基本文化政策條款的內涵、界限以及功能等問題。李忠夏副教授同樣以一種規范實證的進路分析我國憲法中“國家所有”的問題,也借此反觀近來的“烏木案”和“風光立法案”。不同的是,李忠夏副教授的報告更多地援引了德國的相關理論來論析。不過他還指明目前的報告只是一個初步的研究,一些“雜七雜八”的討論。
在緊接著的與談發言階段,有五位學者對上述兩位報告人的發言進行評議。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的鄭戈教授極為認可任喜榮教授在憲法基本文化政策上所做的研究,認為她從規范憲法學的角度對這個問題作了很好的梳理。同時,他根據自身在民族區域自治方面的研究,發表了關于民族文化政策方面的觀點。對于“國家所有”或“全民所有”,鄭戈教授主要闡發了一種與李忠夏德國路徑不同的有英美法特色的“公共信托”理論來管理國家所有的財產。然后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王旭副教授著重對李忠夏副教授的主題發言表達了一種補充性的意見,也借由李忠夏副教授的文章闡發了對憲法釋義學的看法。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葉海波教授則選擇就自己比較擅長的法教義學規范分析的文章進行評述,強調了規范憲法學、政治憲法學和憲法社會學在立論上的一個相互補足的關系。隨后,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涂四益副教授主要針對李忠夏副教授的文章進行了點評。他肯定了文章中的許多觀點以及其中的闡述方式都富有意義,但對以現行德國的憲法理論來解釋中國憲法的規范的合理性表示懷疑。他還就“國家財產權”,并具體就“少數民族的資源”闡述了自己的一個憲法解讀。最后,中國計量學院法學院的汪江連教授以“接著說”的評議方式著重對任喜榮教授的報告進行了點評,著重說明了“文化憲法”的相關理論問題。
在本單元的自由發言階段,中國人民大學的博士后研究人員黃明濤指出在文化和國家的關系問題上我們需要重新思考,因為1982年《憲法》發展的30年中,存在著一個很深的斷裂,《憲法》總則中的文化政策條款與第47條的權利條款是兩種完全相反的思路。華南理工大學的馮健鵬副教授則注意到了會議論文材料對中國問題的討論大多借助的卻是域外理論這一現象,提出對它需要用一種反思與審慎的態度看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張翔教授基于對李忠夏副教授和王旭副教授關于“國家所有”文章的對比性思考,雖然認為在這一問題上王旭副教授“規制條款”的進路更好,但不否認李忠夏老師的“權利條款”這一建構進路的實驗意義。同時,張翔教授還談論了法教義學與比較法的關系問題。此后,李忠夏副教授主要回應了張翔教授和涂四益副教授的質疑與意見,再次強調了他文章的定位與內核。
第二單元的主題設定是“國家機構篇”,由武漢大學法學院的秦前紅教授主持。在本單元,由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的林彥副教授以“勞動教養是法定制度嗎?——兼論立法體制的憲法構建”為題進行報告。他主要是藉由對我國勞動教養制度的反思來追問我國立法體制的建構到底需要什么樣的基礎,只是以主體為中心來衡量所有規范的法律地位嗎?
作為本單元的第一位與談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的章劍生教授注意到了憲法學者與行政法學者研究角度上的差異,并從行政法學者的思維軌跡提出了兩個思考的方向:第一,“法”是什么?是形式的還是實質的?第二,勞教制度是一個法定的制度嗎?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陳海萍副教授則跳脫章劍生教授有關“善法”與“惡法”的討論,從立法體制中的形式問題說起,并集中關注了林彥副教授文章中列明的四個“錯覺”。由于致力研究的領域的不同,東南大學法學院的陳道英副教授以一種極為謙遜的姿態向報告人提了加強文章的論證說理,更為清晰地闡明問題的解決方案等文章上的修繕意見。緊接著發表與談意見的是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的鄭磊副教授,他對報告文章的主要觀點進行了點評。他認為報告的主題還有兩個層次的問題可以思考:一是觀念上的規范順序問題,二是具體制度上的后行立法的追溯力問題、時間效力問題。最后,廈門大學的助理教授陳鵬對林彥副教授的文章提出了四點補充性意見。第一個是司法實踐中司法部門在本單元主題上所具有的共識,第二個是有規范有效性的追認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6條的規定同樣需要注意,第三個是在具體的解決方案上的商榷,第四個是自身同樣在關注憲法學視野中的立法問題。根據上述討論,秦前紅教授強調對相關主題的討論應照顧到相應的知識背景和政治體制背景。
本單元的自由討論環節同樣熱烈。中國政法大學的汪慶華教授十分欣賞林彥副教授從立法體制切入分析勞教制度這一獨特視角,但強調對勞動教養制度的理解關鍵還要放到其歷史背景中方可,由此認為學者應反思憲法釋義學的限度,注重制度背后的中國現實。對此,葉海波教授同樣認為應當關注勞動教養制度產生和消失的現實背景,否則林彥副教授對立法體制和憲法建構的討論有“半部憲法治天下”的嫌疑。隨后,被“點名”發言的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的朱芒教授就勞動教養制度發表了自己的三點看法:第一,實定意義上的法是1989年我國行政訴訟發端之后才有的;第二,對勞動教養的討論觸及到了中國實質法治主義的點;第三,對勞動教養制度立法機關有不作為的嫌疑。涂四益副教授簡單補充了我國勞教制度的起源背景并強調了這一背景在討論勞教制度的重要性。張翔教授在贊揚林彥副教授在文章寫作上的嚴謹作風與深厚功力外,另外向林彥副教授提問,即有關人大作出的決定型規范應如何定性?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的黃卉副教授緊接著談論了憲法學方法論上的個人見解,具體說明了和政治憲法學的斗爭問題和社科方法問題。基于勞教制度“來也無法,去也無法”的歷史現實,鄭戈教授指出了規范憲法學的限度問題。在本單元的最后,林彥副教授主要結合了張翔教授和涂四益副教授的問題予以回應。
第三單元的大主題是“基本權利篇”,由清華大學法學院的林來梵老師主持。本單元的第一個報告主題是汪慶華教授的“法律保留原則、公民權利保障與八二憲法秩序”。汪慶華教授圍繞三個問題展開他的報告,第一個是中國憲法研究中外國法資源問題;第二個是中國語境下的法律保留原則問題;第三個是憲法釋義學的力量與存在的問題。本單元的第二個報告主題是中國政法大學中德法學院的謝立斌副教授的“憲法財產權的保護范圍”。謝立斌副教授首先表明了他的報告體現的方法論上的立場,然后具體闡述了他在憲法財產權的保護范圍這一主題上的思考。
廣州大學人權研究中心的劉志強教授首先發表了與談意見,主要從憲法釋義學層面和《憲法》第33條第3款兩個層面展開。緊接著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的余軍教授對兩位報告人的文章闡述個人意見,他首先指出汪慶華教授對中國法律保留原則的討論似乎缺乏足夠的反思,對支撐法律保留原則的法治國思想的論述過于模糊,并且在討論法律保留原則的統一法制作用時忽略了行政法規的保留問題。對于謝立斌副教授的文章,余軍教授提出了他的幾點疑問,例如私法上的權利如何轉化為憲法上的財產權利,又如何加以保護?一種權利上升到憲法保護高度的標準是什么?等等。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翟國強隨后分享了對兩個報告發言的感受,對于汪慶華教授的報告,在強調需要加深對中國法律保留原則歷史沿革上的思考外,另外還闡發了自身對法律保留原則的思考;對于謝立斌副教授的報告,大致闡發了他對文章的三點理解。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的陳征副教授肯定了謝立斌副教授文章在研究方法上的品質,但認為文章缺乏對中國問題的關懷。對于汪慶華教授的報告,陳征副教授希望汪慶華教授能夠對法律保留的具體涵攝范圍作出一個界定。根據汪慶華教授的文章山東大學法學院的姜峰副教授有感而發,說明了政治憲法學與規范憲法學這兩種憲法學路徑在中國的一些現實。根據謝立斌副教授的文章,姜峰副教授結合自己現有的研究,說明了自己在民法權利和憲法權利的區分標準上的看法。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的馮健鵬副教授建議汪慶華教授從憲法保留、法律保留、行政法規保留等多個層次來論證保留原則,并厘定比例原則在我我國憲法中的位置。在此基礎上,馮健鵬副教授還提醒對于憲法解釋,憲法學者應自我定位是要“死磕憲法學”還是“魔術師憲法學”。臨時加入與談的復旦大學法學院博士后宋新根據他個人的學習經歷談論了對憲法財產權的認識。
在自由發言階段,李忠夏副教授提及在德國的法律體系中還存在一個法律保留與議會保留的區別問題,由此又論及到了比較研究這一方法論上的問題,并指出憲法釋義應有歷史的和當下的這兩種視野,學者應實現伽達默爾所說的這兩種視野的融合。隨后,劉志強教授對其在與談階段的發言進行了補充,進一步對現行憲法第33條第3款的規定進行了橫向和縱向的分類說明。《環球法律評論》副主編支振鋒以一個憲法研究關注者的姿態提出了自己對“憲法權利”、“憲法基本權利”、“基本權利”三個概念界定、相互關系上的疑惑,也據此指出目前憲法釋義討論上的高度碎片化,缺乏一個基礎性的知識體系。另外還有疑惑的是當中國面臨沒有來自西方的對應的制度和實踐的時候,我國可能會有怎樣的怎樣的制度和實踐。王旭副教授從行政法學和憲法學兩個面向分析了謝立斌副教授文章的意義,認為他的文章在功能主義意義上對行政法更有啟發,而對憲法卻可能不是唯一正解。涂四益副教授根據德國學者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中有關憲法上財產權的介紹代謝立斌副教授回應了陳征副教授的與談意見,并且補充了博士后宋新對憲法上財產權的發言。助理教授陳鵬同樣對陳征副教授的與談內容發表了商榷性的意見,認為謝立斌副教授的文章只是在討論憲法上財產權的保護范圍,并認同博士后宋新的意見,文章討論的其實還是保護正當化的問題。在回應階段,汪慶華教授完全接受了余軍教授、副研究員翟國強和馮健鵬副教授有關多層次梳理、分析法律保留的意見,同時以美國法背景學者這樣的角色定位談論了以德國法背景為主的陳征副教授提出的問題。謝立斌副教授認同副研究員翟國強對其文章的一個基本判斷,即只論述了憲法財產權的范圍問題。對于缺乏對中國現實的關懷方面的批評,謝立斌教授重申了他文章的一個目標取向,就是開闊眼界,并予以了具體的說明。
第四單元由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的焦洪昌教授主持,最后這個單元設定的主題是“解釋理論篇”。最后的單元具體有兩個主題,一是張翔教授的“憲法教義學初階”,二是黃卉副教授的“合法性解釋及其理論檢討”。張翔教授主要從四個方面展示了他的文章:首先,對于什么是法教義學的問題,他強調“為法律人解釋和處理案件提供框架性的規則的法教義學是法學的核心工作”;其次,對于如何改變憲法學在實踐層面的無力狀態問題,他認為只有靠法教義學才可能建構出來一套能夠解決現實問題、爭議的學理體系;再次,對于憲法教義學是否以違憲審查制度為前提的問題,他給出了否定性的意見;最后,對于現行憲法是否足以作為憲法教義學的文本基礎的問題,他從目前憲法的正當性和技術性兩個層面進行了解答。本單元的第二位報告人黃卉副教授同樣將其報告進行問題拆分,結合之前單元學者們的發言,她具體拆分為三個半問題進行報告。第一個問題是合憲性解釋的概念是什么;第二個是存在什么問題;第三個是可能的解決方案是什么;最后的半個問題是,規范憲法學或者死磕憲法學的價值關懷是什么。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的徐繼強教授首先向張翔教授發問,法教義學中對文本的“釋義”和其他學科如心理學、經濟學對其的“釋義”有何不同?對于黃卉副教授的文章,徐繼強教授認為它是一篇技術性極強且在這方面無可挑剔的文章,但認為在技術化考慮之外還需要照應到中國本土的憲法解釋體制上的情境。其后,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的劉國副教授認為張翔教授所講的法教義學的落腳點應是如何把價值問題具體貫徹到憲法的實施當中,以實現憲法實施的有效性。聯系黃卉副教授的文章,劉國副教授指出目前的憲法解釋體制到底如何修繕來推動憲法的實施仍須學者進行探尋。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的劉練軍副教授主要針對黃卉副教授的論文提出了三點商榷意見和補充了一點想法。具體是對“司法化運動”、“我國合憲性解釋理論”這兩個表述上不認同以及對《憲法》第六十七條學界“通說”上的質疑。他補充的意見是對黃卉副教授提出的憲法在中國不能司法化的原因上的詰問。同樣,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黃明濤主要針對黃卉副教授的文章發表了自己的看法。雖然基本上認同黃卉副教授在“合憲性解釋”一文中的研究,但黃明濤認為在這個問題上其實還有另一種不同的思路,就是從司法權的固有屬性上理解法官能否在個案適用的意義上解釋憲法,可否按照傳統的普通法的解釋方法來對《憲法》第六十七條進行解讀。
在自由發言中,鄭戈教授在認可教義學是法學的核心的基礎上,指出了張翔教授文章上的小失誤,補充了英美法中對“法教義學”的不同表達。對黃卉副教授的論文,鄭戈教授沒有批評意見,只是點出在很多奉行議會至上的國家,合憲性審查方式同黃卉副教授提到的一樣。結合博士論文中相同的研究部分,助理教授陳鵬認為黃卉副教授文章中的四種解釋方法運用得非常到位,但對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專屬解釋權的問題上是否真的一定進行合憲性解釋他認為還需要進一步去思考。隨后,劉志強教授向黃卉副教授發問,即在黃卉副教授的解釋體系中怎么看待《憲法》第126條中對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規定,又如何對待相關的“史”的問題。謝立斌副教授則認為《憲法》第126條中的“依照”應和“適用”區別對待,認為126條中的“依照”用意特殊。葉海波副教授為黃卉副教授提供一個資料上的補充,也就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中有關法院能否解釋基本法的規定。在法律解釋權的分配的問題上,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尹培培同學就1981年《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中的規定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并向與會的學者發問。之后,副主編支振鋒總結性的發表了對規范憲法學和政治憲法學相互關系的一個看法,認為學者需要有一個寬容的心態。本單元的最后,張翔教授和黃卉副教授分別就與會學者提出的問題和意見予以回應和補充。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的鄭磊副教授主持了本次會議的閉幕式。中國政法大學的李樹忠教授作為總結人對本次會議表達了四點感想,一是無論從模式上,還是組織形式上,抑或提交的論文質量上都體現了本次會議是一次成功的學術研討會,體現了學術的包容和理性的證明;二是憲法釋義學是憲法研究者安身立命的基礎,其他方法的優點不能否認憲法釋義的必要性;三是我國憲法釋義學的研究仍任重而道遠;四是希望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秉承本會議的優勢,并繼續發展這樣的學術討論平臺。清華大學法學院的林來梵教授同樣作為總結人發表了對此次會議的四點感受:第一,本次“憲法釋義”研討會對方法論問題始終沒繞開且似乎繞不開;第二,方法論的討論時必要且有實體意義的。第三,其實規范憲法學和政治憲法學不是互相排斥的研究進路,它們甚至是可以互相扶持的。第四,需要戒備政治憲法學研究中為現實提供背書的風險。至此,第二屆“《憲法》釋義”學術研討會圓滿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