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4日,“人權條款”入憲十周年座談會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明法725會議室舉行。本次座談會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人權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聯合舉辦,來自北京大學、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鄭州大學、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首都師范大學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20多名學者來自各個學校的多位同學參加了座談會。

座談會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翔教授主持,他首先說明了召開座談會的目的:2004年“人權條款”入憲是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突破,對我國的人權保障事業有著巨大的推進作用,十年之后,有必要整理“人權條款”入憲以來對我國法治和基本權利保障產生的影響,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展望未來的發展。
與會學者從憲法學、民商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國際法學等不同學科角度對人權條款入憲產生的學術和實踐層面的影響進行了討論。與會學者認為,“人權條款”既是國家價值觀的體現,又是概括性的基本權利條款,其被寫入憲法,對學術研究以及國家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學者們對確立人權條款規范內涵的法解釋學方案、人權條款對憲法基本權利章的價值輻射、基本權利主主體范圍的擴張、人權與基本權利的關系、限制基本權利的比例原則等憲法學問題展開了討論。
與會刑事訴訟法學者結合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闡述了憲法“人權條款”對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指導意義,同時建議充實憲法中程序性基本權利的內容。國際法學者結合跨國收養、國際離婚等案例,探討了國際人權公約中規定的權利可否借助“人權條款”納入憲法基本權利范疇。民法學者從普通的民事案件出發,探討了基本權利在私法關系中的適用問題。學者們還探討了人權條款與行政訴訟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國家機構改革問題的關系。
會議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旭副教授進行了總結:他認為“人權”的語義概念還有待從經驗意義、規范意義、正當意義三個方面進一步探究,并實現“人權”概念的本土化;對“人權條款”的研究,要堅持以法教義學為中心的綜合視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