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0日晚上六點半,由北京大學“楊春洗法學教育與研究基金”資助,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和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五校聯袂主辦的“當代刑法思潮論壇”系列講座第二十場在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隆重舉行。
本次論壇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付立慶副教授主講,演講的題目是“抽象危險犯:識別、認定與立法展望——以醉酒駕駛型危險駕駛罪的出罪渠道為切入”。北京大學法學院梁根林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周光權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明祥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方鵬副教授為本場的主點評人。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車浩副教授、江溯老師,清華大學法學院勞東燕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馮軍教授,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林維教授、何慶仁副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鄧子濱研究員作為嘉賓出席了此次論壇。論壇由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曲新久教授主持,吸引了多個院校的學生來到現場聆聽。
付立慶副教授的演講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抽象危險犯的識別、抽象危險犯的認定以及危險犯立法的發展方向。他主張,第一,在抽象危險犯的識別問題上,所謂的行為犯多數應理解為抽象危險犯,少數應理解為侵害犯,而不應該承認單純行為犯的概念。他指出,單純行為犯的概念是行為無價值一元論思維的產物,它實際上是形式化理解犯罪概念的結果,堅持這一概念不僅容易導致處罰范圍的擴大,也不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否定單純行為犯,可以進一步明確所有的狹義共犯、所有的未遂犯、所有的持有型犯罪以及純正不作為犯都是結果犯。第二,關于抽象危險犯的認定,他主張,應該允許通過反證危險之不存在而否定犯罪成立。從客觀方面看,在抽象危險犯的場合,法益侵害的危險仍然屬于構成要件要素,需要通過“危險”概念發揮其過濾犯罪的功能;從主觀方面看,無客觀危險也肯定犯罪成立和犯罪故意的概念不能兼容。另外,他認為,鑒于但書出罪違反事理和邏輯、可能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對于無危險行為不能直接根據刑法第13條但書出罪。第三,對于危險犯立法的發展方向,他主張將“具體危險犯抽象化”,但認為需要相應的配套制度。最后,付立慶副教授特別強調了兩個命題,即應當破除對于犯罪的形式化理解,追求犯罪認定的實質化以及堅持一種積極而穩妥的刑法觀。
在主點評階段,劉明祥教授首先高度評價了付立慶副教授的演講,認為演講對傳統刑法理論提出了挑戰,具有創新性。但他不贊成付立慶副教授所主張的用抽象危險犯代替行為犯的見解,也不贊同所有犯罪都是結果犯,主張對“結果”不應做過于寬泛的解釋。同時,他認為區分行為犯與結果犯具有重要意義。另外,劉明祥教授重申了在危險駕駛罪中運用但書進行出罪的主張。梁根林教授指出,從結果無價值論的立場出發,否定行為犯概念是必要的。對于如何理解“抽象危險”,他認為,“抽象危險”是一個行為屬性,而不是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立法者一般性地、抽象地賦予行為的屬性,“具體危險”則是具體的、明文的、特定的危險。抽象危險是推定的危險,而不是擬制的危險,因此可以反證。另外,梁教授指出需要注意司法解釋通過類型化的方式將具體危險犯進行抽象化的新動向。周光權教授提出,是否反對“行為犯”概念這個問題的核心在于如何看待“結果”,而“結果”是不具有確切含義的,不同的區分標準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將抽象危險作為構成要件要素并不妥當,不應允許對危險進行反證。另外,抽象危險犯使得法益保護提前,會對人們的自由造成限制,不應主張具體危險犯的抽象化,而應側重抽象危險犯的具體化。方鵬副教授認為演講涉及的概念完備、解釋精細,體現了限縮犯罪圈的實質刑法觀。但存在的疑問是“結果”是犯罪既遂的要件還是犯罪成立的要件?行為的危險性、未遂的危險、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的危險中的“危險”概念是否要進行區分?行為人如果主張沒有認識到抽象危險,是否可以一律出罪?馮軍教授作為嘉賓也提出了自己的獨到見解,他不同意對抽象危險可以進行反證,認為演講的所有論證都是建立在結果無價值的立場上的,論證的思路值得商榷。
之后,付立慶副教授對各位老師的點評進行了回應。整場講座付立慶副教授詳細地闡述了他對于抽象危險犯相關理論的研究,在座的學者們圍繞著這一理論的構成以及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展開了深入的討論。在智慧的火花不斷撞擊出來的氛圍下,論壇持續了3個多小時,在21點40分左右,本次論壇圓滿結束。
“當代刑法思潮論壇”每月舉辦一次,由北京大學楊春洗法學教育與研究基金贊助支持,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和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五校聯袂主辦,是旨在展現當代刑法學術前沿基本立場、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專題性、系列性和學術性論壇。
(文/趙希 吳雨豪 李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