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一、關于立法工作
二、關于依法行政
三、關于審判、檢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四、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監督
五、關于人權的法治保障
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
七、關于生態文明法治建設
八、關于法制宣傳
九、關于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
十、關于國際交流與國際合作
結束語
附錄
前 言
2012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繼續推進,司法公信力不斷增強,法制宣傳、法學研究更加深入和繁榮,法治文化建設和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圍更趨良好。
2012年,中國共產黨召開了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明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同時提出,要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全國各族人民積極推動中國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進程,取得了新的成績。
一、關于立法工作
2012年,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審議38件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通過了其中的31件;國務院制定了16件行政法規;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1100余件。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國除現行憲法外,現行有效的法律共243件,行政法規共721件,地方性法規共8600多件。
(一)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
——制定精神衛生法。精神衛生既是全球性的公共衛生問題,也是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根據調查,精神疾病在中國疾病總負擔中排名居首位,有嚴重精神障礙者約1600萬人。2012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精神衛生法。該法的規定體現了預防為主,預防與治療、康復相結合,減少精神障礙發生,提高治療、康復水平的立法精神,對促進心理健康和預防精神障礙提出了明確要求,對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和康復進行了嚴格規范,并對促進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提高對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規定了切實有效的保障措施。針對社會上“被精神病”現象屢有發生的問題,該法明確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嚴格設置非自愿住院治療的條件和程序,并對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治療的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精神衛生法的制定,對保障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提高公眾心理健康水平,促進精神衛生事業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于1985年制定了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012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在總結兩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將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外國人入境出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的邊防檢查等,均納入該法調整范圍。該法的主要內容:一是將人體生物識別技術引入出境入境管理,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外交部根據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留存出境入境人員的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作出規定。二是細化了中國公民的出境入境管理規定,明確了中國公民出境入境證件的管理以及不準出境的情形。三是完善了外國人入境簽證制度,規范了邀請行為和簽證延期,明確了不予簽發簽證的情形,并在普通簽證中增加規定了“人才引進”類別。四是規范了外國人停留居留行為。五是強化了邊防檢查以及調查、遣返等措施,加大了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制定,對于更好地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交往和對外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修改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是規范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現行刑事訴訟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進行了初次修正。2012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再次作出重要修改。這次修改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適應新形勢下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的需要,著力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和人權保護的重大進步。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作為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二是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并強化證人出庭和保護制度。三是完善逮捕、監視居住的條件、程序的規定,嚴格限制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四是完善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擴大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五是完善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其他偵查措施,強化對偵查措施的規范和監督,防止濫用。六是進一步完善審判程序,包括:調整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完善第一審程序;明確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規定;完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對死刑復核程序作出具體規定。七是完善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八是增加規定特別程序,包括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設置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此外,還對刑事案件證據種類、證明標準、舉證責任,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監督管理,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申請回避權,辯護人對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申訴控告及處理機制,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人民法院案件審理期限,社區矯正執行等規定作了補充完善。
——修改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是規范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現行民事訴訟法于1991年制定,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部分規定作了修改,2012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作出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充分發揮調解作用,規定了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與人民調解法相銜接,增加了先行調解的規定。二是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起訴和受理程序、送達程序、開庭前準備程序、二審程序、保全制度、裁判文書公開制度,以及增加公益訴訟制度、對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濟程序等。三是完善證據制度,增加接收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的手續、促使當事人積極提供證據、促使證人出庭作證、賦予當事人啟動鑒定程序的權利、增加專家輔助人制度等。四是完善簡易程序,設立小額訴訟制度、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簡化審理程序,增設程序轉換規定提高審判效率,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五是強化法律監督,增加監督方式,規定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法律監督,擴大監督范圍,將民事執行活動和人民法院的調解活動納入監督范圍,強化監督手段。此外,還對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修改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201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勞動合同法,重點解決勞務派遣被濫用及不規范的問題。一是明確勞動合同用工是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二是規定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三是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四是嚴格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強化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職責。
——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自1996年頒布施行以來,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美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1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作出首次修改。這次修改集中規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從經費保障、規劃制定和老齡工作機構職責三個層面強化了政府的職責,明確了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充實了家庭贍養與社區養老的內容,增加了對老年人社會保障、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規定,還對國家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等作了規定。
——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自2004年施行以來,對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基金業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201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證券投資基金法。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規范基金行業發展,加強基金業監管,加大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維護資本市場穩定。修改的主要內容:適應基金業發展變化,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范圍;適當降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門檻,促進其發揮作用;完善公開募集基金監管規則,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范圍,并適當放寬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增加對基金服務機構的規定。
——通過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201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該決定重點針對中國當前網絡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為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維護網絡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據。決定規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決定還建立了網絡身份管理制度,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和責任,并賦予了政府主管部門必要的監管手段。
——通過關于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等6個有關選舉的法律文件。自2011年上半年開始,根據修改后的選舉法,中國開展了新一輪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這是中國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體現了人人平等、地區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則。9億多選民參加投票,直接行使民主權利。自2012年下半年開始,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換屆選舉工作也陸續展開。2012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臺灣省出席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為新一屆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奠定了法律基礎。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制定了軍人保險法,修改了清潔生產促進法、農業技術推廣法、郵政法,并對監獄法等7部法律的個別條款一并作出了修改,通過了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批準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予以備案,還審議了預算法、環境保護法、商標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和資產評估法、特種設備安全法、旅游法草案等。
(二)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2012年,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規。在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問題方面,制定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在深化改革開放、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方面,制定了農業保險條例、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在強化社會服務和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制定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拘留所條例、教育督導條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在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方面,制定了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在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推進依法行政方面,制定了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此外,還通過了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了殯葬管理條例等5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廢止了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等5件行政法規。
2012年,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抵觸和有地方特色、可操作的原則,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規。如,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科學發展方面,安徽省制定了皖江示范區發展條例,河北省制定了技術市場條例,福建省制定了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甘肅省、陜西省分別制定了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經濟特區旅館業管理規定、經濟特區道路旅游客運管理若干規定,四川省制定了旅游條例等。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社會領域立法方面,內蒙古自治區制定了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吉林省制定了農民負擔管理條例,貴州省制定了義務教育條例,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等。在保護資源環境、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方面,江西省制定了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條例,遼寧省制定了青山保護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浙江省分別制定了濕地保護條例,天津市、云南省分別制定了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在完善財政監督制度方面,北京市制定了審計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制定了財政監督條例,云南省制定了省人大常委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江蘇省制定了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
(三)繼續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法律要在治國理政和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必須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不斷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切實提高立法質量。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真研究人大代表在議案和建議中提出的立法意見和建議,科學編制年度立法計劃,如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就是根據幾年來2485人次的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代表團提出的議案,以及司法機關、社會各方面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列入立法計劃的。繼續堅持和完善法律草案公布機制,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一般都在中國人大網上全文公布,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做好意見反饋和溝通互動等工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重視發揮人大代表在法律草案審議中的作用,邀請人大代表參加立法調研、座談會、論證會,全年有200多名全國人大代表應邀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參與常委會會議對法律案的審議。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對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第十六條規定的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鼓勵創辦中小企業三項制度進行立法后評估,發現中小企業面臨的“融資難”、“創業難”等問題依然嚴峻,相關的政策也存在不少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結合立法后評估的結果,提出了修改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建議。
2012年,國務院繼續推進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工作,全年共有13件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2012年,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公布地方性法規草案公開征集意見,向社會征集五年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建議,建立多元起草法規機制,加強立法調研,開展立項論證和立法后評估,舉辦座談會、組織協調會、聽證會、聽取專家意見等多種方式,不斷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提高立法的科學化水平。
二、關于依法行政
2012年,中國各級政府繼續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依法履行政府職責,不斷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一)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2012年3月26日,國務院召開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強調行政審批是行政權力最集中的領域,要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反腐倡廉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設定任何審批事項都要于法有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任何行政機關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審批事項。2012年8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以往工作的基礎上,再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184項,下放117項,合并13項。至此,國務院10年來共分6批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占原有總數的69.3%。同一時期,31個省(區、市)本級共取消調整了3.7萬余項行政審批項目,占原有總數的68.2%。國務院還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批準廣東省“十二五”時期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對行政法規、國務院及部門文件設定的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調整。2012年10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又同意廣東省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暫時停止實施和調整法律規定的25項行政審批。
(二)加強法規規章備案審查
2012年,國務院共收到報送備案的法規規章1409件,其中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報送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656件,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規章747件。經審查,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備案的規章中,有7件不予備案登記;有19件與其他法律規范沖突,進行了不同方式的處理。
(三)加強行政復議工作
2012年,國務院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1140件,立案受理256件,辦結108件。為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的質量,對94起案件進行了聽證審理。辦結的108件立案案件中,通過責成地方政府自行糾錯、與申請人達成和解終止結案,撤銷復議決定和確認違法決定的案件42件,綜合糾錯率達38.9%。
(四)繼續大力推動政務公開,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
重點推進財政預算決算公開和公務接待、公務車購置使用,因公出國出境經費公開,讓人民群眾更加有效地監督政府行為。推動各地方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指導各地方、各部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指導開展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對所有行政權力進行清理分類,設計內外流程圖,細化裁量基準,并依法及時更新管理。深入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和綜合執法試點工作,解決多頭執法、交叉執法、重復執法問題。規范強制拆除拆遷行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對12個省(區、市)征地拆遷規定落實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
(五)做好與行政強制法相關的工作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2012年11月,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了《殯葬管理條例》等3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此外,修改了《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2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廢止了《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等5件行政法規。各地區、各部門全面開展了涉及行政強制相關規定的清理工作,凡是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存在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擴大規定,與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均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六)認真辦理代表建議
2012年3月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議8189件。大會閉幕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這些代表建議統一交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等175個承辦單位研究辦理。同時確立了13項重點處理建議,分別交由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文化部等40個部門重點辦理。國務院各承辦單位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著力解決代表建議提出的問題,并將辦理結果全部答復了代表。代表建議中所提問題得到解決或者計劃逐步解決的,占建議總數的78.9%。
三、關于審判、檢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一)審判工作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0676件,審結9563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3242945件,審結、執結12396632件,結案標的額19975.17億元。
——加強刑事審判工作。2012年,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986392件,判處罪犯1173406人。依法懲處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審結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盜竊、搶奪、詐騙等多發性侵財犯罪案件289980件;依法懲處黑惡勢力犯罪,審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898件;依法遏制毒品犯罪,審結毒品犯罪案件76280件;依法嚴懲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犯罪,審結拐賣婦女兒童刑事案件1918件;依法嚴懲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犯罪行為,審結各類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4723件;依法懲處危害經濟秩序犯罪,審結各類經濟犯罪案件62709件;依法參與反腐敗斗爭,審結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31325件。
——加強民事審判工作。2012年,各級人民法院審結各類一審民事案件7206331件,標的額12696.91億元。其中,合同糾紛案件占51.62%,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占22.86%,侵權、權屬等方面的糾紛案件占25.52%。繼續加強訴訟調解工作,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規范調解行為,提高調解質量。
——加強行政審判和國家賠償工作。2012年,各級人民法院審結一審行政訴訟案件128625件,其中拆遷類案件6973件,城建類案件23337件,資源類案件20104件,環保類案件1673件,公安類案件10665件,涉及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案件11484件;審結國家賠償案件6141件。
——加強執行工作。2012年,人民法院共執結執行案件2465789件,執行結案的標的金額5667.91億元。啟動執行指揮中心建設試點工作,繼續加大反規避執行力度,著力推進“點對點”執行查控機制建設,不斷完善執行聯動機制。
——加強立案信訪和審判監督工作。2012年,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99755件;依法提起再審21879件。切實解決群眾通過來信來訪反映的突出問題,做好涉訴信訪工作。2012年,共接待群眾來訪60.1萬人次。加強審判監督工作,2012年審結的再審案件中,因原裁判確有錯誤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9048件,占生效裁判的0.11%。
(二)檢察工作
——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依法打擊嚴重刑事犯罪,依法開展反分裂、反恐怖和打黑除惡等行動,參與重點地區、重點領域專項整治,繼續開展集中化解涉檢進京訪專項工作,建立涉檢信訪終結案件備案審查等制度,加大化解信訪積案力度。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探索辦理外來人員犯罪案件工作機制,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檢調對接等工作,強化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
——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民生。繼續深化商業賄賂、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參與整治非法集資問題等專項行動。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依法打擊“地溝油”、“毒膠囊”等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開展查辦危害民生民利瀆職侵權犯罪、查辦和預防涉農惠民領域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專項工作。推行視頻接訪、聯合接訪等措施,加強綜合性受理接待中心、查詢服務窗口建設,不斷完善和落實聯系服務群眾長效機制。
——推動法律監督工作全面協調發展。2012年,共起訴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1390771人,同比上升15.8%。其中,起訴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嫌疑人105024人,起訴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嫌疑人12997人,起訴制售假藥、劣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8138人。共立案偵查各類職務犯罪嫌疑人47338人,同比上升6.4%。其中,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嫌疑人11690人,同比上升10.4%。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宣傳和警示教育基地建設,落實年度報告等制度,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影響力不斷拓展。加強立案監督、刑事抗訴、監督糾正違法等工作,組織開展“另案處理”案件、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專項檢查活動,依法監督糾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突出問題。貫徹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及時修訂刑事訴訟規則、民事行政檢察辦案規則和執法工作基本規范。
——推進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實施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序改革,落實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制定直接受理案件初查工作規定,完善職務犯罪偵查程序和措施。推進案件管理機制改革,2500多個檢察院成立了專門機構。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全國76個鐵路檢察院全部移交地方。加強案例指導,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崔某環境監管失職案,陳某等濫用職權案,羅某等濫用職權案,胡某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和楊某玩忽職守、徇私枉法、受賄案等五個案例,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第二批指導性案例。
(三)司法解釋工作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司法解釋5件;最高人民法院單獨出臺司法解釋19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釋4件,民事司法解釋11件,行政司法解釋1件,其他司法解釋3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出臺司法解釋2件。這些司法解釋為法律的正確實施發揮了積極作用。
——對正確處理刑事司法工作中重大、復雜問題予以指導。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的法律適用、定罪處罰標準等問題作了全面規定。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根據法律修改情況,結合審判工作實際,重點針對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新增加或者有所修改、與審判工作相關、需進一步明確的有關條文作了解釋,有力地保證了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正確實施。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明確了瀆職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加大了對于瀆職犯罪案件的懲治力度,有利于提高全社會對瀆職犯罪嚴重危害性的認識,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勤勉履職。同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統一規范了行賄犯罪定罪處罰的標準,加大了對于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有效遏制賄賂犯罪的發生發揮了重要作用。
——對妥善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予以指導。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解決現行合同法中買賣這種最基本的市場交易活動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為民商事主體進行市場交易提供更加具體的行為規范和法律指引。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晰了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為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提供可操作的具體依據。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統一和規范各級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最大限度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網絡著作權案件審理的具體規則,依法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促進信息網絡產業健康發展。
——對妥善處理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予以指導。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對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審查機構及有關立案標準等問題予以統一規范,將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加大人權保障力度的精神落到實處,充分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保證了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對于破解“求償難”、暢通國家賠償案件渠道具有重要意義。2012年3月,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有效應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實施后的非訴行政執行問題,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權益。
(四)公安工作
——維護社會治安穩定。適應信息化、動態化環境下社會治安特點,不斷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組織打黑除惡、緝槍治爆、打擊電信詐騙犯罪、打擊經濟犯罪、打擊拐賣兒童婦女犯罪、清理整治“網絡黑市”、打擊毒品犯罪等專項行動。成功偵破湄公河“10·5”案件、“3·05”特大拐騙婦女強迫賣淫案、“3·12”特大制販槍支彈藥案、“3·21”特大制售地溝油案、“12·5”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蘇湘渝系列持槍搶劫殺人案等大案要案。推動警務合作機制建設,建立了東北地區、環首都地區、西北地區、泛西南地區等七大警務合作區。深化與港澳臺地區和東盟、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的警務合作。成功偵破系列特大跨國電信詐騙案和侵害安哥拉中國公民權益犯罪案等一批案件,建立啟動了中緬老泰湄公河流域執法安全合作機制,開創了我國與周邊國家執法安全合作新模式。
——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推進以中小城市為重點的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為流動人口特別是農民工逐步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務、在城市有序落戶創造條件。加強對吸毒人員等特殊群體管理服務,落實社會幫教、就業安 置、救助服務措施,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提高邊防檢查和出入境管理服務水平,啟用電子普通護照,便利國內外和港澳臺人員往來。實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基本建成“96119”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火災預防和撲救能力進一步提高。以公路客運交通安全為重點,推進“文明交通行動計劃”,開展酒后駕駛、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涉牌涉證等專項整治,加強校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網上公安局、網上服務大廳等新平臺,推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務”工作模式,推進公安微博群建設,在戶籍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推出一批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眾生產生活。
——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修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制定修改后《刑事訴訟法》配套制度,出臺一批細化執法標準、規范執法流程的規范。加強執法管理體系建設,推動執法辦案場所規范化改造,深化警務督察等執法監督工作,強化現場督察、執法巡查和個案核查,整改執法突出問題,落實法制員制度,強化對執法活動的實時、動態監督管理。改進公安監管場所管理,方便被監管人家屬、律師會見被監管人,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加強執法主體能力建設,舉行首次全國公安民警中級執法資格考試,組織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等一系列專題培訓,開展公安特警等崗位練兵比武活動,提升民警的法律素養和執法能力。擴大執法公開,出臺《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組織開展“規范執法警營開放日”等活動,拓寬公開范圍,暢通公開渠道,聽取社會各界對公安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執法活動更加公開透明。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監獄工作。貫徹實施監獄法,依法對罪犯進行收監執行、分別關押、分類管理、分類教育和刑滿釋放。保障罪犯依法享有的辯護、申訴、控告、檢舉及通信、會見等權利。保障罪犯必要的物質生活條件,嚴禁體罰、虐待、侮辱、毆打罪犯。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落實安全穩定制度措施。推廣湖南星城監獄、浙江喬司監獄職業技能培訓和出監教育經驗,27萬名罪犯獲得職業技術等級證書。完善每周5天勞動教育、1天課堂學習、1天休息的教育改造模式,深化分類教育和個別教育,罪犯教育改造質量進一步提高。大力推進監獄布局調整和信息化建設,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條件明顯改善,信息化水平明顯提高。
——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已在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341個地(市)、2807個縣(市、區)和40063個鄉鎮(街道)開展,各地累計接收社區矯正人員129.1萬人,累計解除矯正72.7萬人。落實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嚴格依法辦案。司法部制定20種《社區矯正執法文書格式》,各省(區、市)分別出臺《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實施細則》,執法水平和規范化程度進一步提高。全國29個省(區、市)的司法廳(局)經批準設立了社區矯正局(處、辦),85%的地(市、州)和82%的縣(市、區)司法局單獨設立了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全國共有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10.2萬人,社區志愿者57.3萬人。推進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基地建設,安置刑釋解教人員2.9萬余人。
——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目前,中國共有23萬名執業律師和1.8萬多家律師事務所,1.8萬多家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7萬多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拓展律師服務領域,圍繞建設小康社會目標任務,推進公職律師試點,擴大法律服務對外開放與合作。中央單位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已達14家,共有來自21個國家和地區的263家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設立了324家代表機構。拓展公證服務領域,全年辦理各類公證1100多萬件。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推進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建設,2012年,全國共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超過100萬件,提供法律咨詢568萬余人次。
——人民調解工作。全國共有人民調解組織81.7萬個,人民調解員428.1萬人。2012年,調解矛盾糾紛926.6萬件,成功904.2萬件。全國共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2.8萬多個,化解矛盾糾紛97.6萬件。
——國家司法考試和司法鑒定工作。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共有33萬余人參考,8.4萬人通過考試。提高司法鑒定規范化管理,全面推進認證認可工作,2012年,有400家司法鑒定機構通過認證認可,1468家鑒定機構參加了3515個項次的能力驗證。全國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4833家,司法鑒定人員54220人,全年共辦理司法鑒定案件160萬余件。
四、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監督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以開展對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法規備案審查為主要形式,繼續加強監督工作。
(一)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共檢查了農業法、殘疾人保障法、文物保護法等3部法律的實施情況。
對于農業法,重點檢查了耕地保護和糧食生產,農村土地征占用補償和安置,農業科研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現代農業經營機制,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價格保護機制,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機制建設,農業投入與支持保護,農業扶貧開發和法律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等情況。檢查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解決好十幾億人口的吃飯問題,始終是我們發展經濟、治國安邦的基礎,任何時候都不能掉以輕心。要毫不放松地抓好糧食生產,繼續穩定增加農業投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專業化、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農業發展,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針對種糧成本持續上升、比較效益較低的問題,建議采取更加切實的措施調動農民和地方政府種糧積極性。
對于殘疾人保障法,重點檢查了殘疾人康復服務、教育培訓、就業幫助、社會保障情況和法律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等。檢查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將殘疾人普遍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對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政府補貼部分或全部費用,采取多種措施提高困難殘疾人救助水平,完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政策措施,切實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要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特別是對基層和欠發達地區殘疾人理療康復機構的投入,加大對民辦康復機構的支持力度,加強殘疾人康復工作的隊伍建設,解決殘疾人醫療康復資源不足、人才匱乏的問題。要把加強殘疾預防工作擺在更加突出位置,有效降低殘疾發生率。針對無障礙設施建設滯后、不規范的問題,建議強制推行無障礙設施建設,規范建筑標準,幫助殘疾人走出家門。
對于文物保護法,重點檢查了文物保護、文物管理、文物利用情況和法律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等。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要正確和妥善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社會建設的關系,推動文物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協調、相互促進。要積極推進文物管理體制改革,逐步形成機構、隊伍、經費和文物保護事權相適應的管理制度。要加大文物流通秩序整治力度,加強對古玩舊貨市場和網絡文物交易的監管,嚴厲打擊非法交易、造假售假、知假拍假等行為,清理、整頓文物鑒定機構,規范電視鑒寶類節目。
在檢查上述3部法律實施情況的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就修改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檢查法律實施情況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提出并采取了一系列改進工作的措施,其中,文化部和國家文物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檢查文物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所提建議和常委會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改進工作的措施,決定于2013年啟動文物保護法修訂的前期研究工作并于2012年12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書面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了國務院關于農田水利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關于監獄法實施和監獄工作情況的報告,關于外國人入出境及居留、就業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關于2011年中央決算的報告,關于2011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關于保障飲用水安全工作情況的報告,關于禁毒法實施和禁毒工作情況的報告,關于今年以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今年以來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運行情況的報告,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工作情況的報告,關于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工作情況的報告,關于社會救助工作情況的報告,關于土地管理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及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共14個專項工作報告。還聽取審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
聽取和審議上述報告,既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工作監督,也涉及對這些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如聽取關于禁毒法實施和禁毒工作情況的報告后,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加快制定新型合成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充實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法律規定,完善對患艾滋病等嚴重傳染性疾病和孕期、哺乳期吸毒人員的收押方法,研究針對網絡毒品交易等新型涉毒案件的處理方法等,國務院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正在會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研究相應的解決辦法。又如,在聽取和審議2011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要清理規范稅收優惠和變相減免財政性收入等政策,維護稅法的統一。國務院根據這些意見,已要求各地財稅部門依法征稅,不得采取越權為招商引資項目減免稅或先征后返等變相減免稅做法,不得擅自更改、調整、變通國家稅收政策。在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轉變“重刑事輕民事”的觀念,全面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形成民事、行政與刑事三大訴訟監督都得到加強的局面。建議各級人民檢察院把推動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公、裁判不公問題作為重點,綜合運用抗訴、檢察建議等手段,加強檢察監督。
(三)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
備案審查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憲法監督制度。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做好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共收到報送備案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和司法解釋1173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根據立法法、監督法的規定,一是做好主動審查研究工作。對新制定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逐件進行主動審查研究,對地方性法規有重點地進行主動審查研究。審查研究中認為法規、司法解釋存在問題的,與制定機關溝通協商,妥善解決,取得了較好效果。二是繼續做好審查建議的研究處理工作。對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的違憲違法審查建議,嚴格按照工作程序進行接收登記、分析研究、提出意見,并研究探索審查建議的回復機制。三是督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面完成對現行司法解釋的集中清理工作。經過近兩年時間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基本完成清理工作。此次集中清理,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對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的首次全面集中清理。通過清理,廢止了一批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互相抵觸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五、關于人權的法治保障
2012年,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職業病防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監獄法,制定精神衛生法,開展對殘疾人保障法、監獄法實施情況的檢查等,進一步加強了人權保障的法治建設。2012年6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又發布了中國第二個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計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計劃確定了今后四年中國人權發展的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提出既要尊重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又要堅持從中國的基本國情和實際出發,依法、全面、務實地推進中國的人權事業。
(一)生命權和生存權保障
——生命權。生命權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權,保障公民的生命權是政府最基本的義務。2012年1月28日蘇丹反政府武裝襲擊和劫持了29名中國工人,中國政府開展了積極的營救工作,2月7日,遭劫持的29名工人安全獲救。
——工作權。2月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改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聯合制定《促進就業規劃(2011-2015年)》,提出要持續擴大就業規模,調整就業結構,有效控制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形成統一規范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機制。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產假待遇。
——住房權。保障公民的住房權是若干年來中國人權保障的一個重要主題。2月6日,國務院召開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工作座談會,強調要在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按期開工、質量可靠、如期建成的同時,把確保公平分配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努力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平等權和受教育權保障
2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推進城鎮化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5月22日,衛生部發布《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修訂說明,取消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應調離工作”的規定,在保障乙肝攜帶者的平等就業權方面又前進了一步。
2012年,全國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達到4%。義務教育更趨均衡發展,教育資源配置進一步向中西部、農村、邊遠、民族地區和城市薄弱學校傾斜。7月29日,《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頒布。綱要把促進公平作為國家基本教育政策,提出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建成覆蓋城鄉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針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權問題,綱要提出堅持以輸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確保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并研究制定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辦法。8月30日,教育部、發改委、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意見》,至2012年底,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了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中考和高考方案。
(三)健康權保障
——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是若干年來中國政府保障公民健康權的重要舉措。2月13日,中國第一個關于藥品安全的獨立規劃《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公布,提出到“十二五”末,藥品標準和藥品質量大幅提高,藥品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藥品安全保障能力整體接近國際先進水平,藥品安全水平和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滿意度顯著提升。3月23日,國務院印發《“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明確“十二五”期間要在加快健全全民醫保體制、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積極推進公立醫院改革三個方面取得重點突破,到2015年個人衛生支出占衛生總費用的比例要降低到30%以下,有效緩解看病難和看病貴的問題。9月4日,衛生部表示要全面推開尿毒癥等8類大病保障,在1/3左右的統籌地區將肺癌等12類大病納入保障和救助試點。通過新農合與醫療救助的銜接,使重特大疾病補償水平達到90%左右。
——食品安全保障。1月30日,中國政府宣布將對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以及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內容進行全面清理,逐步完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7月4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提出用3年左右的時間使中國食品安全治理整頓工作取得明顯成效,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用5年左右的時間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檢驗檢測和風險監測等技術支撐體系,大幅度提高食品安全總體水平。8月13日,國務院印發《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十二五”規劃》,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推進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全面增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特殊人權主體的權益保障
——殘疾人權益保障。1月19日,《農村殘疾人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公布,綱要提出,要縮小殘疾人生活水平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促進殘疾人與全體公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5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殘疾人保障法執法檢查。7月10日,國務院公布《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強調要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
——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保護。7月26日,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首次在國家層面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基本生活、醫療、入學、就業、住房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見義勇為死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
(五)執法領域的人權保護
2012年4月1日起,《拘留所條例》開始施行,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12月14日,《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發布施行,辦法規定拘留所應當安裝并使用監控錄像等技術防范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實時全方位安全監控,監控錄像資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死亡、身體受到傷害可能提起國家賠償要求的,拘留所應當將相關監控錄像資料予以刻錄留存。12月13日,公安部發布新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任務之一,“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和“嚴禁刑訊逼供”被寫入總則。
(六)社會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2012年5月2日,國務院通過了《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加快城鄉社會保障統籌,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逐步提高保障標準,縮小城鄉、區域、群體之間的差距,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大力發展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加強社會保障管理與監督。強調社會保障要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讓公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5月16日,國務院通過了《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勞動就業服務,社會保險,基本社會服務,基本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體育,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強調促進城鄉、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增強公共財政保障能力。
(七)人權領域的國際對話與交流
2012年,中國先后與英國、澳大利亞、美國、德國等多個國家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人權領域的對話與交流。通過這些交流活動,中國與這些國家就各自人權領域的新進展、國際人權合作、刑事司法、宗教事業發展、聯合國人權普遍定期審議機制等諸多人權問題交換了意見,增進了相互了解。
1月,中國政府向聯合國提交了執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第七、八期合并報告,其中包括香港特區政府、澳門特區政府分別自行撰寫的履約部分。
2月14日,中國國家副主席習近平在訪問美國時表示,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人權事業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在人權問題上沒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國人口多,區域發展不平衡,在進一步改善民生和人權狀況方面還面臨不少的挑戰,中國政府將繼續從國情出發,堅持以人為本,采取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推動中國人權事業不斷取得新進展。
3月,中國政府啟動了執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六次報告的撰寫工作,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統戰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組成的跨部門協調小組,多次就報告內容進行研討、修改。
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
2012年,中國繼續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從加強立法、嚴格執法和司法保護等方面,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取得新的成績。
(一)知識產權立法
繼續開展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的修訂工作和職務發明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等的修訂工作已經完成。制定發布了《關于開通優先權文件的數字接入服務相關事項公告》、《關于開通中歐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服務的公告》。
(二)知識產權執法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各地流通環節、生產環節,開展專利執法重點整治,打擊涉及民生、重大項目等領域的假冒行為,調處專利侵權糾紛,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與舉報投訴工作,共受理專利糾紛案件2510件(其中專利侵權糾紛案件2232件,其他專利糾紛278件),查處假冒專利案件6512件,辦案總數9022件,比去年增長199%。對有關地方知識產權局的執法工作和有關知識產權維權中心的維權援助舉報投訴工作進行了績效考評。對廣東中山產業集聚區知識產權快速維權工作進行了總結,出臺了《關于開展知識產權快速維權試點工作的通知》,批復設立中國南通(家紡)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發揮維權援助中心在參與執法、協助執法中的作用。
(三)專利申請和審查
2012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受理發明專利申請65.3萬件,同比增長24%。其中,國內發明專利申請(含港澳臺地區)53.5萬件,占總量的81.9%,同比增長28.7%;受理國外發明專利申請11.8萬件,占總量的18.1%,同比增長6.2%。2012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受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74萬件,同比增長26.4%;受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65.8萬件,同比增長26.1%。作為《專利合作條約》受理局,2012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受理國際申請19926件,同比增長14%。2012年,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1778件,予以公告并發出證書1629件。
2012年,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發明專利21.7萬件,同比增長26.1%。其中國內發明專利授權14.4萬件,占總量的66.4%;國外發明專利授權7.3萬件,占總量的33.6%。2012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共授權實用新型專利57.1萬件,同比增長40%;授權外觀設計專利46.7萬件,同比增長22.8%。2012年受理復審請求17320件,比2011年增加4374件,同比增長33.8%。2012年受理無效宣告請求2941件,比2011年增加192件,同比增長7%。
(四)知識產權審判工作
2012年,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知識產權案件10.3萬件,同比上升56.1%。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做好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了《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1)》,公布了2011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201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的專項報告,報告指出,2008年至2012年6月,中國各級法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案件226753件,審結208653件。其中審結的專利案件24644件,商標案件40370件,著作權案件98801件。審結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5670件,涉港澳臺案件1648件。
七、關于生態文明法治建設
2012年,中國繼續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特別是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奮斗目標,以及全面落實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戰略部署,標志著中國的生態文明建設進入了新的時期。
(一)環境資源領域立法工作
——修改環境資源領域的相關法律。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改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強化了政府編制和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執行規劃的責任,完善了企業清潔生產的審核制度,并規定設立中央財政清潔生產資金,主要用于重點領域清潔生產工作的實施。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增加了對污染環境等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
——制定和修改環境資源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2012年,為加強海洋觀測預報管理,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國務院制定了《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北京市制定了濕地保護條例,浙江省制定了濕地保護條例和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吉林省制定了林地保護條例,黑龍江省制定了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等。
此外,國務院有關部門、一些省(區、市)的人民政府,還制定和修改了一批環境資源行政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并對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鐵礦采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煉鐵和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鋼鐵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等一批環境標準,進行了修改。
(二)環境資源領域執法工作
——制定相關規劃。2012年,環保部、水利部等部門分別出臺了經濟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計劃期間水污染防治規劃、節能減排規劃、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全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規劃和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等。其中,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規定,到2015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大氣污染嚴重的地區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比2010年下降6%,全國其他重點區域下降5%。
——開展環境監察稽查和環境執法檢查。2012年,環保部對9個省(市)進行了交叉抽查;對256個市級和1148個縣級單位開展稽查,針對發現的問題累計下達3073份《環境監察稽查意見書》。全年共出動環境執法人員255萬余人(次),檢查企業100余萬家(次),查處環境違法問題8779件,掛牌督辦環境違法案件1770件,對109家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全國通報。
——推進生態和農村環境監察工作。環保部制定了《全國生態和農村環境監察工作指導意見》,規范并指導全國生態和農村環境監察工作。檢查了湖庫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4008個,基本摸清了全國湖庫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有關情況。對全國335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人類活動進行了遙感監測和核查,并對遼寧雙臺河口、山東馬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存在的環境問題實施掛牌督辦。對全國生豬定點屠宰資格開展審核清理,并對全國12個省開展了畜禽養殖業專項督查。
——加強環境監測和信息公開。截至2012年底,全國已建成344個省級、地市級污染源監控中心,9123家國控源實施自動監控,與環保部污染監控中心聯網企業達13248家。全國已建成74個城市496個環境空氣監測網監測點位,已按照空氣質量新標準要求,開展監測并實時公開發布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和細顆粒物(PM2。5)等6項基本項目的監測數據和環境空氣質量(AQI)等信息。為促進政府和公眾的溝通和互信,預防和減少環境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環保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要求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項目擴大環境信息公示范圍,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三)環境資源領域司法工作
——出臺相關司法解釋。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規定。
——加強環境資源司法體制建設。為有效打擊環境違法行為,2012年6月,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成立了海南省首個基層法院環保法庭。為確保漳州、廈門下游群眾的飲用水安全,截至2012年9月,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法院已設立了5個生態保護巡回法庭。截至2012年,全國法院設立了77個環保法庭,實行環境保護案件專業化審判,提高環境保護司法水平,依法促進生態建設。
——審理了一批有影響的環境案件。2012年,人民法院審理了中華環保聯合會訴貴州省修文縣環保局公開環境信息行政公益訴訟案,這是中國首例公開環境信息行政公益訴訟案。還審理了深圳市振業欒山谷小區業主李英等訴深圳市人居環境委撤銷比亞迪環境評估批復案、廣東信宜紫金礦業潰壩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等重大環境案件。
八、關于法制宣傳
2012年,中國繼續全面實施第六個五年普法規劃,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
(一)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2012年是中國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12月4日,首都各界舉行紀念大會,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大會上發表講話強調:要更加自覺地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他指出,要在全社會加強憲法宣傳教育,提高全體人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憲法意識和法制觀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讓憲法家喻戶曉,在全社會形成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為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辦了座談會,各地也以召開紀念大會或座談會等多種方式開展紀念活動。中國法學會舉辦了以憲法實施為主題的第七屆中國法學家論壇,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召開了以現行憲法30年的回顧與展望為主題的年會,法學界還召開了一系列紀念座談會,發表了一批紀念文章。
(二)深入推進重點對象學法用法工作。2012年,司法部、國資委、民政部、農業部等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學法用法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民學法用法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通知》,分別對領導干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民及農村法制宣傳教育作出了部署,推進了重點對象學法用法工作。全年共舉辦領導干部法制培訓或講座82.3萬多場次,組織公務員法律知識培訓373.5萬人次,組織農民工法律知識學習培訓1746.3萬人次。
(三)“雙百”活動取得新成效。2012年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法治宣講活動繼續以中高級領導干部為主要宣講對象,并以“法治文化基層行”試點活動為載體,向縣市基層延伸。全年共舉辦報告會313場,重點內容包括憲法和法律實施、社會管理創新、法治文化建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法治保障等,直接聽眾15萬人,其中全國“雙百”活動組委會直接組織報告會19場,直接聽眾3萬人。為進一步提升活動的實效性,先后召開了“雙百”活動觀摩交流會、調研座談會和法學專家座談會等,推進了“雙百”活動的創新發展。
(四)開展各類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制創建活動。圍繞加強經濟管理、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組織開展專項法制宣傳活動56.2萬多場次,展出宣傳展板202.6萬塊。組織開展“深化‘法律六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服務科學發展”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各地共組織地市以上專場推進活動520多場次,開展專場法制宣傳66.9萬多場(次),發放各種宣傳材料2160多萬份。組織開展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知識產權宣傳周、“三八”婦女維權周、第二屆“關愛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反邪教等活動,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食品衛生安全、國防動員、交通安全、村務公開、農村土地承包、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人權行動計劃等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充分運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和各類媒體組織開展系列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擴大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影響。全年共確定41個法治城市創建先進單位和290個法治縣(市、區)創建先進單位,確定380個村為第五批“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確定27個地(市、州、盟)以及46個縣(市、區、旗)為全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聯系點。
九、關于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
2012年,中國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事業堅持改革創新,取得了新的進展。
(一)法學教育
——實施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是中國法學教育領域的重大戰略部署。2012年5月,召開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啟動工作會議,北京大學等20多所高校參與法學教育實踐基地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共建。8月,完成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規劃,包括60個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教育培養基地,22個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和12個西部基層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
——成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2012年4月,教育部與中國政法大學合作成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同時設立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中心。這是教育部在全國設立的第一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
——成立司法文明等協同創新中心。2012年7月,由中國政法大學、吉林大學和武漢大學共建的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成立。中心主要任務包括:開展本科生、研究生司法文明相關課程的共同開發、教師互聘、學生課程互選等人才培養工作;開展司法領域相關學科和專業課程建設;開展司法文明相關課題的合作研究;開拓司法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舉辦司法文明學術研討會;開展面向司法系統的法律咨詢、培訓工作等。7月,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和北京大學共建的知識經濟與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成立。中心的重點研究方向是:國家發展戰略與政策法律創新,知識創新制度與文化建設,知識經濟法治理論與實踐。12月,由中國政法大學、南開大學、武漢大學、廈門大學和對外經貿大學共建的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治協同創新中心成立。中心將整合國內外有關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治的研究力量和資源,探索跨學科、跨部門、跨國界的新型合作機制,提升我國在該領域的創新與發展能力。
——開展法學教育領域的國際及境外交流。2012年6月,中國人民大學與香港城市大學在蘇州共同舉辦“2012中美法學院院長論壇;7月,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與澳大利亞法學院在悉尼共同主辦“第三屆中澳法學院院長會議”;9月,以“中歐百年法學教育交流”為主題的第二屆中歐法學院院長聯席會議在北京召開;9月,在上海舉辦第三屆海峽兩岸法學院校長論壇,重點研討了大學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訓練、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等問題;11月,舉辦了“2012亞太診所法律教育論壇暨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年會”,為亞太地區各診所法律教育單位提供了交流合作的平臺。
——加強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中國法學院校通過派遣留學生、訪問學者,與國外法學教育單位開展不同形式的合作與交流,開設法學雙語教學、比較法等課程,舉辦國際法人才培養實驗班、美國法暑期班、歐洲法培訓班以及部門法律高級班等項目,加強了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同時,中國一些重點法學院校繼續向來華深造的外國學生和港澳臺地區學生提供碩士層次的法學教育。
(二)法學研究
——法學各學科研究成果豐碩。憲法學圍繞中國現行憲法實施三十年,回顧了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展望了未來憲法制度建設的方向和途徑;法理學對文化與法律、科技與法律、法學理論與法律方法、法治建設與人權保障的關系等專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和研究;行政法以行政救濟制度的完善為主題,就行政救濟的基本理論、行政復議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與完善等問題,進行了系統研究,并對修改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提出了建議;民法圍繞繼承法的現代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與完善,人格權法的發展,以及侵權法與民事法律適用方法等問題,開展了深入研究;知識產權法圍繞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職務發明條例》(征求意見稿)相關問題、專利商標案件的循環訴訟、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與調解等專題,研討了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商法以改善民生和商法發展為中心,圍繞公司法實施評估、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和民間借貸的商法規制三個環節,展開了研究;經濟法以民生與發展為主題,對競爭與消費者保護法、財稅法、金融法、農村經濟法展開了廣泛深入研討;民事訴訟法以新通過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為主題,對總論與審判程序、法院調解與非訟程序、證據制度與檢察監督,以及公益訴訟、惡意訴訟、小額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等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修改部分的方方面面開展研究,探討了對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的理解和適用;刑事訴訟法圍繞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就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和完善、該法與司法解釋的關系、刑事強制措施制度、舉證責任與證明責任、刑事辯護制度等,展開了討論和研究;社會法圍繞社會法基礎理論、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三個領域開展研究,特別是就個別勞動關系和工會、集體勞動關系和工資、工作時間等勞動標準的理論和制度,進行了深入探討;刑法對當代中國刑法與憲法的協調發展、食品和藥品安全的刑法保護、生產和環境安全的刑法保護等,進行了深入討論;國際經濟法回顧了中國特色國際經濟法學的創建與發展之路,梳理了WTO爭端解決、國際投資法以及國際金融法和海商法領域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中國法制史對中華法制文明進行深入的再探討,深化了對中華法制的理論認識和基礎研究;外國法制史注重研究超國家法的歷史變遷,對超國家法的歷史源流、理論建構、實踐研究以及全球化背景下的超國家法與中國法治等問題,進行了系統研究。
——法學研究十大專項規劃進展順利。自2010年起實施的中國法學會法學研究十大專項規劃的各個項目,基本完成研究工作并陸續開始結項評審。2012年,國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課題和重點領域研究進展順利,取得了階段性研究成果。中國法學會2011年招標立項的188項課題,到2012年已有100項完成結項評審;2012年通過招標,又確定了254項研究課題。
——推進法學優秀成果的應用轉化。2012年8月,中國法學會召開全國法學研究成果應用轉化工作經驗交流會,總結交流了法學研究成果應用轉化的經驗和典型事例,明確了進一步推進理論研究成果向實踐轉化的思路和措施。
——表彰“全國杰出資深法學家”。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法治建設取得的進展凝結著廣大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工作者的心血。為了表彰他們的杰出貢獻,經過嚴格推薦評議,中國法學會授予王作富等25位從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50年以上,并為中國法治建設作出了突出貢獻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工作者“全國杰出資深法學家”稱號。
十、關于國際交流與國際合作
2012年,中國積極參與有關國際立法,增進法治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取得了一系列積極成果。
(一)參與國際立法,履行國際公約義務
——在國際海洋法方面,中國政府派團參加了第67屆聯大相關議題的討論和紀念《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開放簽署30周年等重要會議,表示應秉承《公約》精神,加強國際合作與協調,保障海洋的和平、安全與開放,促進各國共同發展,倡導構建和維護和諧海洋秩序。并強調,中國一貫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奉行“與鄰為善、以鄰為伴”的睦鄰友好政策。對于島礁爭議和海洋權益等國際爭端,中國歷來主張由直接有關的當事國根據國際法,包括《公約》,通過友好協商和談判解決。
——2012年6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實施情況審議組第三次會議在維也納召開。會議抽簽選定了2012年的審議國,中國將與文萊共同審議阿富汗、與巴布亞新幾內亞共同審議斯里蘭卡履約情況。會議根據前兩年受審議國的履約審議情況,交流了審議中的良好做法和存在的問題。同年8月,公約預防腐敗和資產追回工作組會議在維也納召開,就公約實施過程中的預防腐敗和資產追回等問題進行了討論。10月,公約首次國際合作政府間專家會在維也納舉行,就公約框架下的國際合作問題展開討論。中國代表團深入參加了上述會議各項議題的討論,積極宣介中國在反腐倡廉方面取得的新進展,與各國廣泛交流履行公約義務的經驗和做法,主張國際社會加強合作,共同打擊腐敗。
——中國于1987年7月正式加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并日益深入地參加該組織的各項活動。2012年4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總務與政策理事會決定在中國香港特區設立亞太區域辦事處,負責在亞太區域推廣海牙會議及其主持制訂的公約。12月,辦事處成立儀式在香港特區舉行,外交部副部長崔天凱出席,并與海牙會議秘書長簽署了東道國協議。亞太區域國家普遍歡迎辦事處的設立,認為將進一步促進本區域的國際民商事司法合作。
2012年1月,海牙會議舉行《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第六次特委會第二階段會議,討論了該公約的未來研究方向,包括國際家事糾紛調解協議的承認和執行、法官間直接聯絡的法律基礎、家庭暴力問題等。4月,海牙會議舉行判決項目小范圍專家組會議,各國同意重啟判決項目,決定成立工作組就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包括間接管轄權起草案文,專家組則負責討論其他問題是否放入未來的文書。11月,海牙會議舉行《取消認證公約》特委會和國際合同法律選擇問題特委會,分別討論《取消認證公約》的執行情況和國際合同法律選擇通則案文。中國派代表團出席了上述各項會議,除小范圍專家組外,香港和澳門特區均派員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與會。
——2012年12月,中國政府向聯合國秘書處提交了東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劃界案。該劃界案指出,地貌與地質特征表明東海大陸架是中國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沖繩海槽是具有顯著隔斷特點的重要地理單元,是中國東海大陸架延伸的終止。中國東海大陸架寬度從測算中國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二百海里。劃界案同時明確,提交該劃界案不影響中國政府以后在東海或其他海域提交其他外大陸架劃界案。
——在國際反恐法方面,中國代表團參加了有關反恐國際立法會議,并在第67屆聯大相關議題下強調,國際反恐合作應堅持法治原則,聯合國框架下的13項國際反恐公約為打擊恐怖主義的國際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呼吁更多國家認真考慮加入上述公約,并嚴格履行公約義務。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并積極支持聯合國制定《關于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希望公約的遺留問題得到妥善解決,盡早獲得通過,以完善反恐國際法律制度。
——在國際刑法方面,2012年10月,中國代表團參加《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六次締約方會議,表示公約生效近10年來,作為各國攜手打擊跨國犯罪的法律框架和合作平臺,其價值和作用越來越受到重視。中國政府高度重視打擊跨國犯 罪,致力于全面、認真地履行公約義務,積極推進在公約框架下的國際合作。為便利根據公約開展犯罪資產沒收和返還合作,中國2012年3月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違法犯罪所得可予以沒收的程序。
——中國代表在安理會“和平與正義——國際刑事法院作用”公開辯論會上表示,作為國際法治體系的組成部分,國際刑事法院應遵守《憲章》及其宗旨和原則,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希望法院謹慎行使職能,不要妨礙安理會政治解決國際或地區沖突的努力。國家負有懲治國際罪行,消除有罪不罰,實現正義的主要責任。國際刑事法院對國家消除有罪不罰具有補充作用,但不能取而代之。法院應尊重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司法傳統和現實需要。中方支持有關國家加強能力建設,對嚴重國際罪行有效行使管轄,支持建立一個和平正義的世界。為此,不僅要消除有罪不罰,還要確立政治進程,推動民族和解,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消除沖突產生的根源。
——2012年4月,中國代表團參加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第21屆會議強調,聯合國各成員國應加強協調合作,共同應對各類新型的犯罪,如網絡犯罪和文物走私犯罪等。采取措施對移民、移民工及其家庭的正當利益加以保護。應當積極組織開展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領域的技術援助與國際合作,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
——在國際空間立法方面,2012年3月,為通過《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于空間資產特定事項議定書》草案,舉行了德國柏林外交會議,中國政府代表團參加了這次會議并簽署了最后文件。
——在國際環境法方面,中國政府派團參加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關于擬定汞問題國際法律文書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積極推動各方就文書內容達成一致。為紀念日本水俁汞污染事件受害者,會議決定將文書命名為《關于汞的水俁公約》(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各方還商定于2013年10月在日本舉辦外交大會,通過公約并開放簽署。
(二)發布中國首部司法改革白皮書
2012年10月,國務院新聞辦發布了中國首部司法改革白皮書——《中國的司法改革》,全文約1.8萬字,從司法制度和改革進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加強人權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踐行司法為民5個部分,全面闡述了中國司法制度的基本特點,推進司法改革的目標、原則和進程;系統介紹了改革開放特別是近10年來,中國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強化監督制約,促進公正高效司法;修改法律法規、完善制度機制,強化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加強職業教育培訓,改革經費保障體制,努力提升司法能力;以及推進基層司法組織建設,延伸工作平臺,簡化工作流程,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司法便利的情況。《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用事實說話、用數據說話,向國際社會展示了中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形象,表明了中國致力于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態度和決心,增進了國內外對中國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設的了解、認同和支持。
(三)國際司法協助工作成果豐碩
——截至2012年底,中國已與60個國家締結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打擊“三股勢力”協定和移管被判刑人條約等各類司法協助類條約共120項。
2012年,中國與外方簽署了5項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中國和伊朗引渡條約》、《中國和阿根廷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國和波黑引渡條約》、《中國和波黑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國和波黑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
2012年生效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共有6項:《中國和馬耳他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國和阿爾及利亞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國和秘魯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國和墨西哥引渡條約》、《中國和菲律賓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國和泰國移管被判刑人條約》。
——圍繞熱點案件積極開展司法協助工作。2012年5月開始,中國與泰國之間就“中國貨船湄公河遇襲案”展開密切配合。2012年11月6日,制造該案的糯康等6名被告人,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分別判處死刑或有期徒刑。12月26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糯康等人上訴,維持原判。
(四)圍繞海洋和極地、氣候與環境、投資、網絡法治等問題的協商談判和對話交流
——中美舉行第三輪海洋法和極地事務對話。為落實第四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框架下的戰略對話成果,2012年5月,中國政府和美國政府有關專家在北京舉行了第三輪中美海洋法和極地事務對話。雙方就國際海事組織和南極條約協商會議等各種多邊論壇正在審議的海洋法、海洋和極地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和建設性交流,取得豐富成果。
——出席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波恩會議。2012年5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第15次會議、《京都議定書》附件一國家進一步承諾特設工作組第17次會議、加強行動德班平臺特設工作組第1次會議、公約附屬履行機構和公約附屬科技咨詢機構第36次會議在德國波恩舉行。會議圍繞加強公約和議定書的實施、落實德班會議一攬子平衡成果相關的50多項議題進行了談判。中國代表團出席了此次會議,積極建設性地全面參與了各議題的磋商。
——中美舉行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JLG)第十次會議。為落實兩國領導人達成的共識和第四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戰略對話成果,2012年12月,中美JLG第十次會議在廣州舉行。雙方聽取了追逃、反腐敗、禁毒、網絡犯罪、知識產權刑事執法、遣返非法移民、司法協助工作組的匯報,并就JLG的工作和2013年的執法合作重點領域和方向達成多項共識。
——中加舉行第四輪司法和執法合作磋商。2012年5月,中國和加拿大第四輪司法和執法合作磋商在渥太華舉行,雙方就追逃追贓、中加司法和執法合作現狀及發展等共同關心的問題交換了意見,并就返還和分享犯罪所得協定進行了第一輪談判。雙方一致認為,該磋商是雙方增進了解、加強互信以及討論司法和執法合作重要事項的有效平臺,同意將該磋商機制化,每兩年舉行一次。
——出席聯合國氣候變化多哈會議。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8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稱《公約》)第18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下稱《議定書》)第8次締約方會議在卡塔爾多哈舉行。其間還舉行了《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第15次會議續會、《議定書》附件一國家進一步承諾特設工作組第17次會議續會、加強行動德班平臺特設工作組(下稱“德班平臺”)第1次會議續會以及《公約》附屬履行機構和附屬科技咨詢機構第37次會議。會議最終達成了一攬子成果。一是通過了確立《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修正案,為38個附件一發達國家締約方設定了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溫室氣體量化減排指標。二是完成了巴厘行動計劃談判,要求發達國家繼續提高減排力度,增加出資規模,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三是對未來國際減排制度談判(“德班平臺”)的工作安排進行了總體規劃,確認了“德班平臺”的工作應繼續以《公約》的基本原則為指導。四是在資金、損失和損害等問題上取得一定進展。
——召開中德法治國家對話第十二屆研討會。2012年7月,中德法治國家對話第十二屆研討會在慕尼黑舉行。雙方代表圍繞“互聯網的法律制度與機制”主題,就利用互聯網實施的侵權行為、互聯網環境下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互聯網環境下的公眾參與立法等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
——網絡法治對話頻繁。2012年9月,為落實《第14次中歐領導人會晤聯合新聞公報》有關共識,中歐網絡工作小組在北京正式啟動并舉行首次會議。雙方就工作小組的目標、議題以及下步工作等深入交換意見。中歐網絡工作小組的成功啟動以及首次會議的舉行被納入第15次中歐領導人會晤成果。
——參加網絡問題布達佩斯國際會議。2012年10月,網絡問題布達佩斯國際會議在匈牙利召開。中國代表在發言中介紹了中國的互聯網發展情況和“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互聯網政策,提出了“網絡主權”、“平衡”、“和平利用”、“公平發展”和“國際合作”等網絡空間五項原則,引起熱烈反響。
——中加投資協定談判圓滿結束。2012年2月,中國和加拿大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于完成雙邊投資促進和保護協定談判的意向聲明》。協定共包括35條和6個附加條款,囊括了國際投資協定通常包含的所有重要內容,包括投資定義、適用范圍、最低待遇標準、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征收、轉移、代位、稅收、爭議解決、一般例外等條款。
——積極參與《消除煙草制品非法貿易議定書》談判。2012年3月,中國代表團積極參與了《議定書》談判。《議定書》規定各締約方應采取積極措施,有效監管煙草制品供應鏈,懲治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國際司法和行政合作,嚴厲打擊煙草制品非法生產、走私和假冒等違法行為。《議定書》談判始于2008年,歷時五年,先后舉行五次政府間談判會議,中國代表團參與了談判全過程,推動了議定書的通過。
(五)對外法學交流取得新進展
2012年2月,外交部、國家海洋局代表中國政府與聯合國在中國海南共同舉辦“全球海洋環境報告與評估經常性進程”東亞及東南亞海區研討會。會議深入討論了國家以及有關國際組織在東亞和東南亞海區內海洋環境評估方面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明確了加強評估能力建設的具體需求及措施。
2012年3月,第五屆“中國—拉美法律論壇”在智利圣地亞哥舉行。論壇以“加強中國—拉美法律交流,創建與經濟合作相關的法律框架”為主題,重點研討了法律在推動中拉友好合作中的作用、中國及拉美的公司治理以及中國及拉美的合資企業等問題。
2012年5月,“中美知識產權司法審判研討會”在中國北京舉行。會議就知識產權的歷史、制度改革、司法和國際合作等問題,以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領域的多個專題,進行了深入研討。
2012年6月,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四屆研討會在中國大連召開。與會代表探討了資產追回國際合作的渠道,在預防和監測腐敗犯罪資金跨境轉移、雙邊和多邊執法合作、信息交換和技術支持、完善立法等領域達成廣泛共識。
2012年8月,第二屆東亞民法學術國際研討會在中國延邊舉行。會議就東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現狀與最新發展、新形勢下的消費者權益擴張、東亞消費者契約的爭議與展望、東亞消費者權益損害賠償制度的比較等議題,進行了深入的研討和交流。
2012年9月,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中國法律體系及司法制度”研討班在中國北京舉辦。研討內容涉及中國的法院組織制度、法官制度、法官培訓制度、調解制度,及中國的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諸多內容。
2012年9月,“中國—東南非經貿及投資法律研討會”在中國湘潭舉行。會議圍繞“加強法律合作,實現互利共贏”主題,研討了經貿及投資法律制度、中非投資風險的法律防范與救濟、經貿及投資中的法律服務和中非特色糾紛解決機制等問題。
2012年12月,第三屆“中非合作論壇—法律論壇”在毛里求斯路易港舉行。論壇通過了《中非合作論壇—法律論壇指導委員會章程》,討論了從“和平共處”走向“合作共進”的國際法與新階段的中非合作、非洲涉外民商事關系法律適用規則的變化和中非特色的糾紛解決機制等議題。
結束語
2012年是中國推進法治建設重要的一年。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保證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機制和具體制度還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依然存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執法司法問題還比較突出;一些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嚴重損害國家法制權威;公民包括一些領導干部的憲法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對這些問題,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以解決。
2013年是全面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是實施“十二五”規劃承前啟后的關鍵一年,是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基礎的重要一年。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新期待,中國將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切實保障憲法法律的全面實施,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更加完備,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努力提升執法司法公信力,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努力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新局面。
附 錄
一、2012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目錄(31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決定
8.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決定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
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決定
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
1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
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決定
17.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
2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決定
2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22.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2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25.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26.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27.臺灣省出席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
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的決定
29.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3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
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
二、2012年國務院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規目錄(16件)
1.拘留所條例
2.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
3.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
4.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5.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6.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7.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8.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
9.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10.教育督導條例
11.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12.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13.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
14.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15.農業保險條例
16.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
三、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26件)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條文的批復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79年底以前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79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八批)的決定
1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79年底以前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15.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土地開荒后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清算是否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程序的批復
18.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19.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2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