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法學理論研究水平,促進法學科研成果轉(zhuǎn)化,推動國家法治建設(shè),根據(jù)司法部《法治建設(shè)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司發(fā)通[2001]05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司法部決定開展“第四屆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獎”評選活動,F(xiàn)將有關(guān)事項公告如下:
一、獎項設(shè)立及獎勵金額
(一)獎項設(shè)立
本次評獎分為兩類:法學教材獎(高等院校)和法學科研成果獎。兩類獎項各設(shè)立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優(yōu)秀作品獎四個獎項等級。
(二)獎勵金額
1、法學教材獎:一等獎10項,每項獎金1萬元;二等獎20項,每項獎金5千元;三等獎30項,每項獎金2千元;優(yōu)秀作品獎15項,每項獎金1千元。
2、法學科研成果獎:一等獎10項,每項獎金1萬元;二等獎20項,每項獎金5千元;三等獎30項,每項獎金2千元;優(yōu)秀作品獎15項,每項獎金1千元。
二、評獎原則
(一)參評成果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必須堅持正確的法學研究方向,運用科學方法進行研究,觀點正確、積極。
(二)法學教材類參評成果應體例嚴謹、規(guī)范,內(nèi)容科學、完整、有時代特征,具有一定理論深度。
(三)法學科研類參評成果主要分為法學基礎(chǔ)理論研究類和法學應用研究類。法學基礎(chǔ)理論研究類參評成果應具有創(chuàng)新性、前瞻性和較高的學術(shù)價值;法學應用研究類參評成果應具有明顯實用性和決策參考價值。
三、申報要求
(一)申報范圍
全國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和司法機關(guān),高等院校、科研機構(gòu)、法學類社團、企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中符合條件者均可申報。
(二)成果期限
2008年12月1日-2013年4月30日期間內(nèi)公開出版、發(fā)表的成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公開出版、發(fā)表的,需提交有關(guān)部門的應用類研究成果(正式文本)。
(三)申報人資格
1、申報人必須是上述申報單位中在編的從事法學教育、法律實務與法學理論研究工作者。
2、每位申報人(含牽頭人)只能申報一項成果。
3、合作研究的成果以第一署名人名義申報。
(四)申報成果
1、成果形式:教材、專著、編著、譯著、工具書、研究報告、論文等均可申報。
2、多卷本著作應視為一部著作整體申報,如著作沒有完整出齊,不能申報。
3、每部都有獨立主題的叢書不能作為一項研究成果整體申報,應以其中獨立完整的著作單獨申報。
4、個人文集可作為著作類成果申報,但必須具有主題書名。多卷本文集,如每部主題書名不同,可選擇其中之一申報。
5、多人撰寫的論文集不能作為著作類成果申報,應以每篇論文單獨申報。
6、在同一刊物連續(xù)多期刊登的論文,應作為一篇論文單獨申報。
7、研究報告,如公開出版或發(fā)表,可直接申報;如不宜公開出版或發(fā)表的成果,則必須附采用單位(省部級以上政府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大中型以上企業(yè)等)的證明材料,證明其對實務部門決策起到了重要作用或產(chǎn)生了重大社會效益。
8、已獲中宣部、教育部、中國法學會等中央單位獎項的成果不再重復評獎。
9、在國外出版、發(fā)表無中文翻譯的成果不能申報。
四、評獎程序
(一)初審
由申報單位及司法部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申報單位應按本《公告》的要求,對申報材料認真審核,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申報:
1、成果的思想觀點違反黨和國家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傾向者。
2、有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弄虛作假者。
3、著作權(quán)屬存在爭議者。
4、成果第一署名人未提出申報者。
5、其它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成果。
(二)專家評審
由司法部組織有關(guān)專家進行評審。
(三)公示
獲獎成果將在《法制日報》、司法部官方網(wǎng)站等媒體公示,公示期限為一個月。
(四)公布
公示期滿,對無爭議的獲獎成果正式公布。
五、申報辦法
(一)申報材料
1、《申請評審書》
評獎申報受理工作原則上按申報單位集中辦理。從司法部官方網(wǎng)站上下載《第四屆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獎申請評審書》,用WORD軟件錄入,A4紙打印,一式6份(其中含原件1份)及電子版1份(軟盤、U盤拷貝或發(fā)送電子郵件)。
2、申報成果
(1)教材、專著、編著、譯著、工具書等著作類成果一式3份(套)。須在封面上標明申報單位、申報人。
(2)論文和公開出版、發(fā)表的研究報告類成果一式6份,統(tǒng)一裝訂在《申請評審書》之后,包括論文、研究報告全文、公開發(fā)表的期刊封面、目錄頁復印件;如申報的論文屬于論文集或個人文集的其中之一,須將該論文集或個人文集的封面和版權(quán)頁、論文全文一起復印上報。不宜公開出版、發(fā)表的研究報告須同時附采納單位的證明材料。須在封面上標明申報單位、申報人。
3、申報的成果無論是否獲獎,所有申報材料將不予退還。
(二)申報時間
申報截止日期為2013年7月15日(以郵戳日期為準)。
(三)材料寄送
收件單位: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處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朝陽門南大街6號
郵編:100020
聯(lián)系人和電話:
吳 玲 010-65152726
莊春英 010-65152728
鄭麗娟 010-65152749
姜 楠 010-65152794
E-mail:ky2726@sfbyjs.com
司法部
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