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網報道 2013年1月17日,由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與國家檢察官學院主辦的“行政訴訟法修改與檢察制度的完善”學術研討會在國家檢察官學院沙河校區圖書館召開。本次研討會著重聽取了檢察機關行政檢察工作的現狀與發展,并深入探討了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方法和程序等內容。來自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負責人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共計四十余人參加了本次會議。本次研討會是我國行政法學理論界與檢察院系統第一次專門、正式地深入溝通與交流,這對于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與發展以及行政檢察制度的完善意義重大。
上午九點整,會議正式開始。開幕式由國家檢察官學院院長胡衛列主持,隨后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國慶分別致辭。上午會議由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主持。首先,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對我國檢察制度的歷史發展做了簡要介紹,并結合“十八大”的精神強調了完善該項制度的重要意義。隨后,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莫于川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劉莘教授、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主任楊臨萍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分別結合會議主題進行了發言。
下午會議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鄭新儉主持。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院長王周戶教授、華東政法大學發展規劃處處長鄒榮教授、鄭州大學法學院沈開舉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處長張步洪、國家檢察官學院河南分院副院長田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二處處長王欽杰等進行了發言。
最后,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以及國家檢察官學院院長胡衛列教授分別做了會議總結。下午十七點,本次研討會在熱情洋溢的掌聲中圓滿結束。
檢察日報深度報道 (編者按)程序法是衡量法治文明程度的標尺。伴隨刑訴法、民訴法的修改,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已經提上日程。近日(1月17日),國家檢察官學院和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共同主辦了“行政訴訟法修改與檢察制度的完善”學術研討會,為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言獻策。本報刊發會議綜述,以饗讀者。
為深化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理論的研究,為行政訴訟法修改做理論準備,國家檢察官學院和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近日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共同主辦了“行政訴訟法修改與檢察制度的完善”學術研討會。
來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專家學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負責同志、省級檢察院相關同志和國家檢察官學院教師共50余人參加了研討會。與會專家學者圍繞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檢察機關行政檢察工作的現狀與發展三個議題進行了學術交流和討論。
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訴訟既具有私權救濟功能,也具有公權制約功能。
■行政檢察的功能在于維護行政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維護行政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防止權力濫用。
■要從控制政府行為的角度來認識檢察機關介入行政訴訟。在國外行政訴訟分公法訴訟、私法訴訟兩種。如果把行政訴訟定位為公法訴訟的話,檢察機關應有權介入。
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作用是修改行政訴訟法的一個重要問題。與會專家從不同角度對這一議題展開討論。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國慶認為,如何在行政訴訟中設置切實可行的監督機制,更好地實現對行政訴訟的有效制約,應當是此次行政訴訟法修改的一個重點。修法內容應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完善對行政審判和執行活動的監督,二是完善對行政機關違法訴訟活動的監督,三是探索行政公訴制度。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莫于川認為,要準確回答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須厘清幾個認識。
一要辯證地認識行政訴訟的性質。行政訴訟的私益性與公益性是相互統一的。一方面,行政訴訟具有私益性,相對人提起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正是由于相對人提起訴訟發動了法院監督行政行為的程序,才使法院可以介入對違法行政行為的審查,行政訴訟因此又具有公益性。另一方面,如果將來確立行政公益訴訟,也會具有維護私益的功能。比如公益性的社會組織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最終有助于實現其組織目標,是有其私益在其中的。鑒于行政訴訟既具有公益性,又具有私益性,現在很多國家關于原告訴訟利益的解釋已經越來越寬泛。
二要在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背景下,更加全面、準確地認識和實踐憲法所確立的檢察機關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而不是法律救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而不只是訴訟監督機關。應當通過很多具體的法律,包括三大訴訟法、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既有的相關法,以及將來可能出臺的其他相關法律來不斷地落實法律監督的內容。行政訴訟法中的訴訟監督只是法律監督的一部分,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抗訴也僅是訴訟監督的一種形式。
第二,不同于政治民主監督機關、社會民主監督組織、行政監督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對象廣泛,但最主要的還是監督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應對法律體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環節都負有監督職責,其法律監督職能必然要在現有法律規定的范圍上繼續擴展,其有權也有責任對行政訴訟的全部過程進行監督。
行政訴訟既具有私權救濟功能,也具有公權制約功能。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副所長謝鵬程認為,行政訴訟建立的目的之一就是通過公民和社會組織的起訴來形成審判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制約。
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是行政訴訟制度的一個原理。如果立法機關忽視了這個目的、這個原理,那么行政訴訟法修改就不會走得很遠。要推動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必須立足于行政訴訟的公權制約功能,或者至少將私權救濟功能與公權制約功能結合起來。在行政訴訟中引入檢察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制約,并通過審判權來實現對行政權的監督制約,從而強化審判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制約。這是修改行政訴訟法的重要任務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楊臨萍認為,要從兩個層面認識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
一是從憲政層面看,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涉及的是檢察權、行政權、審判權在訴訟中的權力配置問題,這是一個憲法問題。
二是要把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同解決當事人的訴求結合在一起。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自己的訴求,但在我國,由于行政權非常強大,當事人要實現自己的訴求往往受制于行政權。因此,司法實務部門在研究檢察機關監督行政訴訟這個問題時,必須考慮怎樣通過司法權,通過檢察機關和法院形成對行政權的合理有效制約,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滿足其合理合法訴求。
行政檢察的功能在于維護行政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維護行政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防止權力濫用。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鄭新儉認為,行政檢察監督對象是行政法律實施中的公權力,這包括行政訴訟活動,也包括行政行為。就行政訴訟監督而言,其監督范圍和民事訴訟是一致的,應該涵蓋行政訴訟活動中公權力行使的全過程,包括審判程序、執行程序、實體裁判結果等等;就對行政行為監督而言,其范圍目前還沒有達成共識,需要進一步探討。
要從控制政府行為的角度來認識檢察機關介入行政訴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薛剛凌介紹,在國外行政訴訟分公法訴訟、私法訴訟兩種。公法訴訟是為了保障法律施行,私法訴訟是為了救濟私人。由于在我國行政訴訟被定性為私法訴訟,保障法律實施這部分就很弱。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對政府行為主要靠倫理控制,現在靠政治控制。但政治控制可以控制人,卻不能控制行為,所以出現了大量失控的政府行為。誰來控制這些政府行為?僅僅靠老百姓對侵害自己權益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是杯水車薪,因此必須重視檢察機關的作用。
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作用與行政訴訟的功能定位密切相關。如果把行政訴訟定位為公法訴訟的話,檢察機關應有權介入,相應地,由于現行行政訴訟法定位于私人救濟,如果把公法訴訟引入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就必須做相應調整。她進一步認為,要審慎劃定檢察機關監督政府行為的范圍。如果范圍太大,檢察機關囿于現有人力物力,恐怕難以應對,一旦失控,將面臨巨大責任。在法國,對公權力違法有大量的起訴者,檢察機關只是起補充作用。我們應根據中國的國情來構建監督模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談到,目前行政訴訟存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的問題。檢察機關介入行政訴訟既要幫助解決這“三難”問題,又要有助于“三難”問題的解決,加強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監督才會有積極意義。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鄒榮也表達了類似觀點,他認為應當實證研究行政訴訟進展緩慢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在設計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相關制度時,應以解決這些問題為著力點。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在發言中提出,應當以修改行政訴訟法為起點重新認識審判權和檢察權的關系。檢察權和審判權在行政訴訟中是法律合作者,雖然所處位置不同但目標一致,都是為了保障依法行政,使行政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目前,行政訴訟存在很多弊端,有些地方是病態運行,主要癥結在司法體制,檢察院、法院都受體制的制約,這是兩家都要正視的問題。
他認為,檢察院在訴訟監督中的職權配置問題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
一是保障司法權威,不能因為檢察院監督行政訴訟,反而把司法權威降低了;二是避免影響執法效率,檢察權監督行政權的關口前移,能有力地推進依法行政,但也要注意不能影響了行政效率,這個度要把握好;三是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能包辦代替,不能代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參與行政訴訟的方式和程序
■檢察機關應該具有行政公訴資格。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與其監督定位并不矛盾。提起訴訟也是監督的一種方式。
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方式和程序是檢察機關履行其監督職能的基礎。檢察機關監督職能的履行必須以具體的方式和程序為依托。鄭新儉強調,應當根據監督對象的不同和監督的實際需要確立不同的監督方式。比如監督生效裁判用抗訴、監督程序問題用檢察建議等等。這在訴訟監督中應該不是大問題,在修訂行政訴訟法時,參考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明確即可。
對于行政訴訟監督,檢察機關能否提起公訴是專家們討論的重點之一。
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行政公訴是檢察權監督行政權的一個很好的切入點。
一般的監督不能直接進入到訴訟過程,行政公訴能夠使檢察權直接介入到整個訴訟過程中,形成對行政權的有效監督。陳國慶提出,行政公訴的設計要注意吸取民事公益訴訟的教訓,與現有法律緊密結合,保證法律的實效性。在啟動模式、案件范圍、前置程序、訴訟后果等方面都需要進一步研究,進一步探索。
就行政公訴原告資格問題,與會專家認為檢察機關應該具有行政公訴資格。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應松年認為,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賦予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行政公訴的資格,恐怕會有濫用訴權、浪費司法資源的風險。這個資格賦予檢察機關和特定的機關、團體比較合適。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先向檢察機關控告,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提起行政公訴;檢察機關不起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請復議一次。這樣既解決了可能出現的民眾濫訴的問題,又能保證檢察機關盡可能全面地履行維護公益的職責。
應松年特別強調,對于危害國家利益而沒有特定相對人或特定相對人因之受益不會提起訴訟的案件,以環境污染為代表的損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應賦予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資格。莫于川認為,應當把檢察機關作為行政公訴第一序列的原告,賦予檢察機關有選擇地對一些影響性較大的案件提起訴訟的資格。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認為,公共利益是范圍很廣泛的實體權益。行政公訴就是立足于公共利益這個基點,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訴不存在訴權障礙。鑒于目前我國法律規定能提起訴訟的機關很少,在行政訴訟法修改時,除規定檢察機關作為行政公訴的原告之外,還應該規定其他相關的機關或組織,而不宜采用“法定機關”的表述。
行政公訴應建立前置程序。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訴是抗衡行政違法的最后手段,這種方式耗時較長且成本較為高昂,非確有必要不應發動。應松年認為,為了節約司法資源,在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訴前,可以設立前置程序。檢察院認為行政行為侵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時候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要求糾正的法律意見或者建議。行政機關應當在一定時限內糾正或者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按要求糾正或者不予答復的,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
也有學者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持不同觀點。鄭州大學教授沈開舉認為,檢察機關的職能是監督,提起訴訟不一定非要檢察機關來做,擔任原告與其監督職責是相悖的。莫于川對此回應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與其監督定位并不矛盾。提起訴訟也是監督的一種方式。此外,從現有制度看,同一機關身兼兩任的情況很普遍。比如復議制度、一般申訴制度等行政救濟和監督制度中的行政機關都兼有決定者和審查者雙重角色。
莫于川認為檢察機關支持訴訟是多方面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指導立案,即指導自認為有原告資格的個人和組織提起訴訟。二是督促立案,監督法院立案行為,保障該立案的能夠立案。三是到庭觀審。尤其是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如果檢察機關能到庭觀審,所掌握的案件細節將更豐富,更好地保障案件公正審判。
馬懷德認為,檢察機關督促、支持起訴與其監督地位是不沖突的。目前往往有行政干預導致立案難,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可以幫到原告,也解決了法院的困境。
對于檢察機關抗訴。楊臨萍提出幾項具體建議。
一是抗訴應僅限于公民不服法院生效判決,對于行政機關不服裁決的情況,檢察院就不要抗訴了。這也是行政訴訟法第1條權利救濟的立法宗旨決定的。
二是為了實現國家裁判的穩定性,應當完善案件終結機制,抗訴一次案件即終結。
三是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比如行政和解中,如果不存在重大誤解或欺詐、脅迫就不要抗訴。
此外,與會學者還對檢察建議、非訴執行及強制執行監督、糾正違法通知書、建議更換辦案人等監督方式進行了討論。
行政檢察工作的現狀和發展
■行政檢察監督的啟動方式應該有兩種,一是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二是當事人申請。
■應當關注檢察權對行政權的約束并將其作為研究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地位和作用的出發點。
關于行政檢察的現狀,與會專家認為,行政檢察是檢察機關工作中非常薄弱的環節。這和行政檢察的很多理論、實踐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有關。
關于行政檢察的范圍,與會專家有不同的表述。
馬懷德認為,行政檢察包括對行政訴訟的監督、對行政權行使的監督以及在刑事案件偵查、起訴工作中對行政權的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行政檢察處處長田力認為,以監督審判權與行政權,防止其濫用和怠于行使,維護行政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為出發點,行政檢察的對象應與行政法律法規的實施相對應,根據實施主體和環節的不同,具體應包括對法院行使行政審判權的監督、對行政機關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以及對與公權力行使密切相關的法院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履行職責的監督等。其中,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除法院的訴訟活動外,還應該包括對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一般性指導意見的監督;對行政機關行為的監督,除包括對行政機關訴訟違法行為的監督外,還應該包括對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
也有專家提出對行政行為監督應具有有限性。國家檢察官學院院長胡衛列認為,檢察監督具有有限性的特點,無論是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還是對行政訴訟的監督,無論是對行政權還是對其他公權力的監督,檢察機關都不可能包打天下,不能設想任何問題,檢察機關一監督就好了。值得期待的是,在一些特別重要的但是又沒有太合適的主體在監督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作為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能夠參與發揮一點作用,這是它的有限性,也可以說是檢察權的一個基本定位。當然,就完善我國的公權力(特別是行政權)監督制約體制而言,在現有的憲政體制框架內適度地賦予檢察機關一些新的特定的法律監督權,可能是一種最可行的選擇方案,具有最小的制度成本。山東省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二處處長王欽杰提出,目前探索中的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是有一定范圍的,并不是監督所有的行政行為,比如對行政立法、行政決策行為不監督。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也主要集中在國有資產監管、國土管理、醫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城鄉低保金發放等領域。此外,也注意把握一些不介入的原則,比如有行政相對人的不介入,有相應的法律救濟渠道(如瀆檢部門、偵監部門可以辦理)的不介入等。
對于行政檢察的發展,與會專家針對行政檢察的薄弱情況,就行政檢察監督的啟動主體、監督方式、工作機制以及行政訴訟法的相關修改問題積極建言建策。
對于監督啟動方式、監督方式,鄭新儉認為行政檢察監督的啟動方式應該有兩種,一是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二是當事人申請。兩者并重。就監督方式而言,應該根據監督對象的不同和監督的實際需要確立監督方式。其中如何對訴訟監督中發現的違法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是完善的重點,應該考慮怎么在行政訴訟法中體現。
關于對行政活動的直接監督,有直接法律依據的較少,F在困擾檢察機關的主要是兩方面:
一是監督范圍。莫于川認為,對行政活動的直接監督是監督權從訴訟監督向前延伸至行政權行使部分,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行政管理過程,可以防止違法侵權,具有防范性。但這種延伸并不是要全面介入行政權的行使,而只是介入一些重要的環節。如果全面介入,恐怕會“荒了自己的地,種了別人的田”。馬懷德認為,對行政活動的監督應該重點針對沒有具體的利害相對人,但是又可能會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比如影響大的行政不作為、選擇性執法、重大行政決策行為等等。
二是監督方式。莫于川認為應多采用以檢察建議為主要方式的檢察指導,這種指導是不具有強制性的,是一種柔性的監督方式,而馬懷德認為應當區別適用檢察建議和檢察意見。檢察意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針對的機關必須聽取。應松年認為,如果檢察建議不被接受,可以考慮公開檢察建議,一旦公開就會形成輿論壓力,這將迫使行政機關有所作為。
關于對行政立法的監督,應松年認為,立法法第90條區分規定了檢察院和公民個人提起異議的不同效力,這是不公平的,應認可公民個人可以通過檢察院來提起異議,確保公民的異議可以得到回應。
加強行政檢察工作,并非單純依靠修改法律就能做到。莫于川認為,當下的中國,在一定的經濟、管理、技術水平的情況下,重視某個事業、加強某項工作的最簡單、直接有效的方法是設立機構、增加編制、配備人員、投入財力等,加強行政檢察工作最好單設行政檢察機構。例如行政復議工作曾長期陷于停頓狀態,幾年前開始發生了顯著變化,就與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單設復議司履行專責有很大關系。
關于加強行政檢察工作會不會導致檢察權膨脹、誰來監督作為監督者的檢察機關等問題。鄭新儉認為,應當以權力相互制衡、相互制約的思路解決這個問題。檢察機關監督法院,如果監督不正確,法院以其終結性裁判權制約檢察機關;如果正確,法院就應當糾正。胡衛列認為,檢察機關的監督具有非終局性,無論是對法院還是對行政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只是讓有權機關依據法定的監督程序獲得一次自我檢討反思的機會。如果檢察權具有終局性,一切都由檢察機關說了算,那么檢察權無疑也將是最可怕的。基于檢察權有限性、程序性和非終局性的特點,從權力配置的制度建設層面看,所謂“誰來監督監督者”實際上是一個偽問題。
具體到檢察監督的規定,專家們對行政訴訟法修改提出了一些非常具體的意見。
馬懷德提出要明確三個條款,一是完善抗訴程序、抗訴的期限、方式、審級等。二是明確行政公訴,規定行政公訴的主體、范圍和程序等。三是對檢察機關貫穿行政訴訟全過程的監督要有所體現。包括對立案、支持起訴、審判活動、執行、非訴執行等的監督都應該有相應的條款來體現,使行政訴訟法中關于檢察機關的地位和作用及監督形式、方式、程序等有一個完整清晰的表述。
他同時建議修改檢察院組織法,因為對沒有進入行政訴訟的行政權力的監督,僅靠相關文件是做不到的,而在行政訴訟法中規定則顯得有些不倫不類,應盡快修改檢察院組織法,把對行政活動的一般監督寫入到檢察院組織法中。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指出,必須從依法治國和憲政的高度認識檢察機關監督行政訴訟的重要性。黨的十八大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治不是萬能的,但不厲行法治是萬萬不能的,這方面我們有過深刻教訓。法治的實現關鍵在三個方面:一是執政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也就是依法執政;二是依法行政;三是提高司法品質和司法公信力。
目前,行政權的問題比較嚴重,每年大量發生的群體性事件不少是由于行政權不當運用導致的。怎么約束好行政權、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是我們面臨的一個非常重大的問題。對行政權光有內部監督是不夠的,要尋求有效的外部制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政府監督當然是必要的,但人大的性質決定它的監督只能是宏觀的,也不可能做到經;。在中國現有的憲法政治框架下,加強對行政權的檢察監督是一個可以選擇的路徑。
孫謙與專家們交流了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認識。他說,我國的檢察制度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既不同于歐陸,亦異于前蘇聯等國家。雖然歐陸一些國家也有檢察制度,但沒有稱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他們的國家監督是通過多黨制和三權分立來解決的。而我國的檢察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同“一府兩院”的體制一脈相承的,是在人民代表大會之下實現權力監督制約的方式,檢察機關要發揮的是監督作用,一個是監督行政權,一個是監督審判權。怎么保證檢察院的監督權不被濫用?就是檢察院不能有最后的決定權,最后決定權在法院。哪怕認為法院一審二審都錯了,抗訴了,最后還是法院說了算。如果說法律規定只要檢察院抗訴,法院就必須改判,那檢察權就變危險了,就不是監督了。孫謙進一步指出,應當關注檢察權對行政權的約束并將其作為研究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地位和作用的出發點。
目前檢察機關對行政權是有監督制約職能的,一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重違反法律構成犯罪的情形運用刑事偵查、起訴等手段進行監督,這是行政權不被濫用的一個最底線的保障。另一方面,就是檢察建議,不管是偵查監督還是公訴,不管是反貪、瀆檢還是預防犯罪,每年檢察機關都會就執法辦案中發現的問題發出大量的檢察建議,全國有10萬件左右,主要就是針對行政機關的,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孫謙一直強烈主張建立行政公訴制度。他說,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不同。民事強調處分自由,在民事訴訟中法律監督主要是監督法院的審判,案子公不公平是法院的事情,法院只要審判行為沒有不當,沒有違法采信證據或者裁判,檢察院就沒什么可監督的,但是行政訴訟完全不同。在行政訴訟中,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實際更核心的應當是怎樣有效地對行政權發揮制約作用。如果檢察機關能夠有效地利用行政訴訟制度,讓那些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這里須強調“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通過糾正違法的檢察建議就可以了)上法庭接受審判,就能還公民以公道,給公權以教育。這樣開展起來的行政公訴就會有標桿作用,對依法行政是一個很大的促進。
孫謙認為,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訴,出發點不一定是公益救濟,而是約束行政權。目的是維護國家法律在行政活動中得到遵守和統一執行,一切圍繞這個目的。行政公訴不能由檢察機關包辦和獨攬,只有對于嚴重違法的行政行為,在沒有原告,或者原告沒有能力,甚至根本不敢起訴的情況下,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或者提出公訴。
孫謙強調,盡管在行政公訴過程中私權也可能會得到保障,但檢察監督的根本出發點還是讓公權受到約束。至于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監督,在行政訴訟中反而不是主要的問題,即便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導致當事人不服,檢察機關在對法院進行監督的同時,針對的還是行政權,從這個角度推動行政公訴,會對依法行政有一個比較大的推動。(記者:祁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