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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三批指導性案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加強對全國審判工作進行有效指導的又一舉措,對于促進公開公正司法,統一法律適用,提高審判質量,提升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義。 這次共發布4個指導性案例,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個,2個民事案例均涉及公司法具體適用問題,進一步明確了公司決議撤銷之訴的司法審查范圍和股東清算責任問題,2個刑事案例分別涉及新形式、新手段貪污和死緩限制減刑問題。 指導案例9號上海存亮貿易有限公司訴蔣志東、王衛明等買賣合同糾紛案,旨在為如何認定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提供指導。該案例明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是法定的清算義務人,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或者未實際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為由,免除清算義務。目前,大量存在公司解散后應當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機逃廢債務的情形,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并危害市場經濟秩序!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對股東濫用權利的責任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對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所導致的侵權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審判實踐中,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不是實際控制人或者未參加實際經營管理為由進行抗辯,各地對此認識不一,處理也不盡一致。該案例統一了法律適用標準,對于構建合理有序的公司清算程序有良好的示范意義,且可以督促小股東在大股東不積極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對于保護債權人利益,形成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倡導誠實守信經營具有重要意義。 指導案例10號李建軍訴上海佳動力環?萍加邢薰竟緵Q議撤銷糾紛案,旨在為明確公司決議撤銷之訴的司法審查范圍提供指導。在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中,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2條第2款規定進行審查,即審查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以及決議內容是否違反公司章程。該案例還明確,在未違反上述規定的前提下,解聘總經理職務的決議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屬實,理由是否成立,屬于公司自治的范圍,不屬于司法審查內容。公司自治是現代公司法的靈魂,也是私法自治和市場經濟的要求。公司自治精神的核心是要求法官尊重公司的商業判斷,尊重公司、股東、董事依法作出的自主選擇。只有當公司自治機制被濫用或失靈時,司法程序才能啟動。該案例有利于強化法官的商事審判思維,鼓勵公司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自治和健康發展。 指導案例11號楊延虎等貪污案,旨在為處理新類型貪污案件提供指導。該案例進一步明確,認定此類型貪污罪,要考慮新形勢下公共財產的新特點,利用職務上便利的新特點和行為人身份的新特點,不可只拘泥于計劃經濟時代的傳統觀念。本案例說明,貪污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管理公共財物的職務便利,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作為貪污罪對象的“公共財物”,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并包括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既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包括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屬于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本質上屬于刑法第382條第1款規定中的“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為貪污罪。該指導案例解決了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型案件遇到的疑難問題,對于依法有效懲治新類型職務犯罪,推進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指導案例12號李飛故意殺人案,旨在為正確適用死緩限制減刑提供指導。從實踐中看,死緩限制減刑的實際執行刑期為28年左右,是僅次于死刑立即執行的嚴厲刑罰,其適用對象是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本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具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判處死緩同時決定限制減刑可以罰當其罪的犯罪分子。因此,正確適用死緩限制減刑,既能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罪犯,又能有效限制死刑適用,有利于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更好地做到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保障和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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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2-2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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