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刑法學者聯合會是由北京大學梁根林教授、中國人民大學馮軍教授、維爾茨堡大學希爾根多夫教授聯合倡議、組織促成的首個中德刑法學者之間的平等、雙向與開放的學術交流平臺。
中德刑法學者聯合會第一次學術研討會的主題是“中德刑法解釋語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則”,會議于2011年9月16日—18日在德國古老而美麗的大學城維爾茨堡大學法學院召開。與會的中方學者有北京大學陳興良教授、梁根林教授,清華大學張明楷教授、周光權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馮軍教授、王瑩博士;德方學者有維爾茨堡大學希爾根多夫教授、舒斯特教授,慕尼黑大學羅克辛教授、許內曼教授,曼海姆大學庫倫教授,洪堡大學庫珀教授、奧德河法蘭克福大學久登教授,弗萊堡大學佩龍教授和馬普所外國刑法與國際刑法研究所埃塞爾教授。留德的部分中國學子以及德國學生亦參加了會議。會議交流由王瑩博士、維爾茲堡大學博士研究生黃笑巖、弗萊堡大學博士生王鋼以及北京大學與波恩大學雙博士學位研究生蔡桂生負責全程翻譯。
此次會議在希爾根多夫教授與梁根林教授共同致歡迎辭、許內曼教授致會議主題引言報告后開始了為期三天的正式討論。第一天的會議主題是“罪刑法定原則與司法實踐”,分別由張明楷教授和庫倫教授從中德兩國的視角做了主題發言,而后由周光權教授和舒斯特教授進行了評議。
張明楷教授首先區分了與罪刑法定相關的新中國刑法發展的三個階段,以罪刑法定原則為切入點,系統檢討了中國司法解釋和司法實務中存在的類推和不敢解釋的現象。張明楷教授認為中國的司法解釋中存在類推解釋的現象,同時在法院的具體判決中也存在類推適用。這都說明我國司法機關過于注重法益保護而相對輕視對行為人自由的保障。同時在司法解釋和具體案例中也存在由于解釋能力低下或下級司法機關依賴上級司法機關指示導致的不敢解釋的現象。
庫倫教授討論了在德國語境下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在要求:排斥習慣法和刑法明確性原則,并認為德國司法實踐很大程度上已經偏離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古典理解。比如行政法規對特定行為的入罪起了決定性作用,法官參與到明確刑法法規的內涵的過程中。庫倫教授認同罪刑法定原則的這種當代轉型。
周光權教授在評論中指出需要在中國再次進行罪刑法定原則的啟蒙,使之從立法論上的罪刑法定轉變為觀念上的罪刑法定。關于明確性原則,周光權教授也認為在中國應當做更為細致的理解。
舒斯特教授評論了新中國刑法發展的三個階段,繼而分析了中國特有的司法解釋現象,并就明確性原則在庫倫教授報告的基礎上做了補充。
第二天的會議主題為“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解讀”,分別由陳興良教授和羅克辛教授進行主題發言、梁根林教授與久登教授進行評議。
陳興良教授的報告以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為中心,結合司法解釋對中國刑法的明確性問題進行了法理探討。他認為中國學者雖然是在當前中國刑法尚未完全實現明確性要求這樣一個背景下討論明確性問題,但是必須去除模糊認識,從觀念上對明確性原則加以澄清。接下來陳教授就中國刑法中三種與明確性原則相關的立法方式進行了探討。第一、空白罪狀就是構成要件行為需要參考其他法律、法規加以確定的刑法規范,在參照法規明確的前提下,中國刑法的空白罪狀是符合明確性要求的。第二,中國刑法的罪量要素在性質上類似客觀處罰條件。其具體標準由最高司法機關通過頒布司法解釋的方式予以明確,這樣的立法模式并不違反刑法明確性原則。第三,兜底條款在司法適用中往往存在爭議,也是中國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軟肋。陳教授以中國刑法第225條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為線索,對中國刑法的明確性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羅克辛教授在報告中解讀了德國刑法學上的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作為被明確規定在《德國基本法》和《歐洲人權公約》中的刑法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一方面有利于國家執行法令,另一方面也使國家權力受到書面明確規定的限制。支持罪刑法定原則的現代國家理論一是對國家刑事權力的限制,二是民主和三權分立的思想。羅克辛教授主張將刑罰目的設定為限定責任的預防。不管是對消極預防還是積極預防明確性原則都具有重要意義。甚至自由的法治國家、三權分立的民主、責任原則都是以法律明確性原則為前提的。罪刑法定原則的四個作用,分別為兩個對法官的要求,即禁止類推和禁止習慣法,和兩個對立法者的要求,即禁止溯及既往和明確性要求。之后羅克辛教授用翔實的案例和理論分析分別解釋了這四個衍生原則在在學理上受到的挑戰和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梁根林教授在總結陳興良教授報告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說明了中國刑法中可能有損于刑法明確性原則的規定;進而就罪刑法定的機能即到底只是消極地限制國家刑罰權以保障人權,還是可以同時兼容積極地促進國家刑罰權的充分行使以有效保護法益,提出了質疑;最后,梁根林教授認為,罪刑法定原則即使是在法治已經高度發達的德國亦難謂已經修成正果,刑法的不明確性雖然仍是中國刑法妨害罪刑法定原則具體實現的軟肋,但是,罪刑法定原則在中國亦非遙不可及的理想,更非根本無法實現的烏托邦。
久登教授在評論中主要區分了法律的兩種思維模式,即父權主義思維模式和自由主義的思維模式,并分別在兩套思維模式下對德國刑法第142條第2款第2項進行了解釋。久登教授本人主張自由主義的思維方式,并在報告的最后以自由主義的思維方式解讀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四個方面。
第三天的會議主題為“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區別”,依然是由中德兩方分別就各自國家刑法情況做主題發言,中方發言者是馮軍教授,德方是佩龍教授,進行評議的是曲新久教授和埃塞爾教授。
馮軍教授在報告中首先回顧了類推解釋在新中國刑法發展史中的興衰過程。然后列舉了詳盡的案例說明區分類推與擴大解釋的困難。并在分析類推解釋和擴大解釋各自內涵的基礎上指出兩者的區分標準:第一,是否處于刑法條文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之中。第二,是否具有一般公民的預測可能性。第三,是否采用了符合形式邏輯的推論。第四,是否從罪刑法定主義的理念出發。最后在此基礎上給出了具體的操作路徑。
佩龍教授指出類推禁止原則應如何被定義和執行主要取決于一般性的立法框架,德國的立法者相信法官的能力,所以經常使用抽象的表述。至于類推與擴大解釋的界限一直是一個理論和實踐上的難題,佩龍教授通過許多聯邦最高法院和憲法法院的判例說明,類推禁止原則間接地產生了影響,雖然追求可預見性和防止法官恣意判決的努力一直未改變,但是在許多難以界分的案件中,還存在著類推禁止原則究竟發揮何種功能的疑問。
曲新久教授在評論時結合兩位教授的主題報告特別指出,雖然區分類推適用與擴張解釋是相當困難的,但不是不可能的,人們可以努力地做到一定程度的界分。而終局性地解決對實體性問題的分歧,實際上已經遠遠地超越刑法學的范圍,而涉及到憲法和政治民主問題。
埃塞爾教授著重辨析了關于解釋的中德法律概念上的差異,在德國,解釋可以包含限縮解釋和擴大解釋,法官可以選擇采用什么方式的解釋,即使這種解釋對被告人是不利的。類推不是解釋,是絕對禁止的。但在中國,法律用語中解釋一詞的下位概念既包含限縮解釋和擴大解釋,也包括類推解釋。
在每個階段的主題發言與評議之后,與會的中德雙方學者分別就該單元的主題進行了廣泛深入、不乏火力交鋒的互動與討論。
此次會議召開的意義十分深遠,開創了中德兩國刑法學界雙向平等學術交流的新紀元,結束了中國刑法單方面學習借鑒德國刑法的時代,開啟了德國學者了解中國刑法學發展的窗口,促進了兩國學術的交流、加強了兩國學者的聯系,在平等互益的平臺上雙方都從交流溝通中獲益良多。
據悉,會議主題報告、評論以及討論綜述將在會后在中國與德國分別以中文版與德文版結集出版。會議期間,雙方商定,中德刑法學者聯合會第二次學術研討會將在兩年后于中國舉行。
(文/王鈺)
中德刑法學者聯合會第一次學術研討會的主題是“中德刑法解釋語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則”,會議于2011年9月16日—18日在德國古老而美麗的大學城維爾茨堡大學法學院召開。與會的中方學者有北京大學陳興良教授、梁根林教授,清華大學張明楷教授、周光權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馮軍教授、王瑩博士;德方學者有維爾茨堡大學希爾根多夫教授、舒斯特教授,慕尼黑大學羅克辛教授、許內曼教授,曼海姆大學庫倫教授,洪堡大學庫珀教授、奧德河法蘭克福大學久登教授,弗萊堡大學佩龍教授和馬普所外國刑法與國際刑法研究所埃塞爾教授。留德的部分中國學子以及德國學生亦參加了會議。會議交流由王瑩博士、維爾茲堡大學博士研究生黃笑巖、弗萊堡大學博士生王鋼以及北京大學與波恩大學雙博士學位研究生蔡桂生負責全程翻譯。
此次會議在希爾根多夫教授與梁根林教授共同致歡迎辭、許內曼教授致會議主題引言報告后開始了為期三天的正式討論。第一天的會議主題是“罪刑法定原則與司法實踐”,分別由張明楷教授和庫倫教授從中德兩國的視角做了主題發言,而后由周光權教授和舒斯特教授進行了評議。
張明楷教授首先區分了與罪刑法定相關的新中國刑法發展的三個階段,以罪刑法定原則為切入點,系統檢討了中國司法解釋和司法實務中存在的類推和不敢解釋的現象。張明楷教授認為中國的司法解釋中存在類推解釋的現象,同時在法院的具體判決中也存在類推適用。這都說明我國司法機關過于注重法益保護而相對輕視對行為人自由的保障。同時在司法解釋和具體案例中也存在由于解釋能力低下或下級司法機關依賴上級司法機關指示導致的不敢解釋的現象。
庫倫教授討論了在德國語境下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在要求:排斥習慣法和刑法明確性原則,并認為德國司法實踐很大程度上已經偏離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古典理解。比如行政法規對特定行為的入罪起了決定性作用,法官參與到明確刑法法規的內涵的過程中。庫倫教授認同罪刑法定原則的這種當代轉型。
周光權教授在評論中指出需要在中國再次進行罪刑法定原則的啟蒙,使之從立法論上的罪刑法定轉變為觀念上的罪刑法定。關于明確性原則,周光權教授也認為在中國應當做更為細致的理解。
舒斯特教授評論了新中國刑法發展的三個階段,繼而分析了中國特有的司法解釋現象,并就明確性原則在庫倫教授報告的基礎上做了補充。
第二天的會議主題為“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解讀”,分別由陳興良教授和羅克辛教授進行主題發言、梁根林教授與久登教授進行評議。
陳興良教授的報告以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為中心,結合司法解釋對中國刑法的明確性問題進行了法理探討。他認為中國學者雖然是在當前中國刑法尚未完全實現明確性要求這樣一個背景下討論明確性問題,但是必須去除模糊認識,從觀念上對明確性原則加以澄清。接下來陳教授就中國刑法中三種與明確性原則相關的立法方式進行了探討。第一、空白罪狀就是構成要件行為需要參考其他法律、法規加以確定的刑法規范,在參照法規明確的前提下,中國刑法的空白罪狀是符合明確性要求的。第二,中國刑法的罪量要素在性質上類似客觀處罰條件。其具體標準由最高司法機關通過頒布司法解釋的方式予以明確,這樣的立法模式并不違反刑法明確性原則。第三,兜底條款在司法適用中往往存在爭議,也是中國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軟肋。陳教授以中國刑法第225條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為線索,對中國刑法的明確性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羅克辛教授在報告中解讀了德國刑法學上的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作為被明確規定在《德國基本法》和《歐洲人權公約》中的刑法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一方面有利于國家執行法令,另一方面也使國家權力受到書面明確規定的限制。支持罪刑法定原則的現代國家理論一是對國家刑事權力的限制,二是民主和三權分立的思想。羅克辛教授主張將刑罰目的設定為限定責任的預防。不管是對消極預防還是積極預防明確性原則都具有重要意義。甚至自由的法治國家、三權分立的民主、責任原則都是以法律明確性原則為前提的。罪刑法定原則的四個作用,分別為兩個對法官的要求,即禁止類推和禁止習慣法,和兩個對立法者的要求,即禁止溯及既往和明確性要求。之后羅克辛教授用翔實的案例和理論分析分別解釋了這四個衍生原則在在學理上受到的挑戰和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梁根林教授在總結陳興良教授報告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說明了中國刑法中可能有損于刑法明確性原則的規定;進而就罪刑法定的機能即到底只是消極地限制國家刑罰權以保障人權,還是可以同時兼容積極地促進國家刑罰權的充分行使以有效保護法益,提出了質疑;最后,梁根林教授認為,罪刑法定原則即使是在法治已經高度發達的德國亦難謂已經修成正果,刑法的不明確性雖然仍是中國刑法妨害罪刑法定原則具體實現的軟肋,但是,罪刑法定原則在中國亦非遙不可及的理想,更非根本無法實現的烏托邦。
久登教授在評論中主要區分了法律的兩種思維模式,即父權主義思維模式和自由主義的思維模式,并分別在兩套思維模式下對德國刑法第142條第2款第2項進行了解釋。久登教授本人主張自由主義的思維方式,并在報告的最后以自由主義的思維方式解讀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四個方面。
第三天的會議主題為“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區別”,依然是由中德兩方分別就各自國家刑法情況做主題發言,中方發言者是馮軍教授,德方是佩龍教授,進行評議的是曲新久教授和埃塞爾教授。
馮軍教授在報告中首先回顧了類推解釋在新中國刑法發展史中的興衰過程。然后列舉了詳盡的案例說明區分類推與擴大解釋的困難。并在分析類推解釋和擴大解釋各自內涵的基礎上指出兩者的區分標準:第一,是否處于刑法條文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之中。第二,是否具有一般公民的預測可能性。第三,是否采用了符合形式邏輯的推論。第四,是否從罪刑法定主義的理念出發。最后在此基礎上給出了具體的操作路徑。
佩龍教授指出類推禁止原則應如何被定義和執行主要取決于一般性的立法框架,德國的立法者相信法官的能力,所以經常使用抽象的表述。至于類推與擴大解釋的界限一直是一個理論和實踐上的難題,佩龍教授通過許多聯邦最高法院和憲法法院的判例說明,類推禁止原則間接地產生了影響,雖然追求可預見性和防止法官恣意判決的努力一直未改變,但是在許多難以界分的案件中,還存在著類推禁止原則究竟發揮何種功能的疑問。
曲新久教授在評論時結合兩位教授的主題報告特別指出,雖然區分類推適用與擴張解釋是相當困難的,但不是不可能的,人們可以努力地做到一定程度的界分。而終局性地解決對實體性問題的分歧,實際上已經遠遠地超越刑法學的范圍,而涉及到憲法和政治民主問題。
埃塞爾教授著重辨析了關于解釋的中德法律概念上的差異,在德國,解釋可以包含限縮解釋和擴大解釋,法官可以選擇采用什么方式的解釋,即使這種解釋對被告人是不利的。類推不是解釋,是絕對禁止的。但在中國,法律用語中解釋一詞的下位概念既包含限縮解釋和擴大解釋,也包括類推解釋。
在每個階段的主題發言與評議之后,與會的中德雙方學者分別就該單元的主題進行了廣泛深入、不乏火力交鋒的互動與討論。
此次會議召開的意義十分深遠,開創了中德兩國刑法學界雙向平等學術交流的新紀元,結束了中國刑法單方面學習借鑒德國刑法的時代,開啟了德國學者了解中國刑法學發展的窗口,促進了兩國學術的交流、加強了兩國學者的聯系,在平等互益的平臺上雙方都從交流溝通中獲益良多。
據悉,會議主題報告、評論以及討論綜述將在會后在中國與德國分別以中文版與德文版結集出版。會議期間,雙方商定,中德刑法學者聯合會第二次學術研討會將在兩年后于中國舉行。
(文/王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