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關于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委員長會議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規定的報告提出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在審理一起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有關的案件時,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應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決定采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問題。為此,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如下問題:“(1)根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真正解釋,中央人民政府是否有權力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2)如有此權力的話,根據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真正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包括香港特區的法院)是否:①有責任援用或實施中央人民政府根據第十三條第一款所決定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或②反之,可隨意偏離中央人民政府根據第十三條第一款所決定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并采取一項不同的規則;(3)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是否屬于《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一句中所說的‘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以及(4)香港特區成立后,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和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對香港原有(即1997年7月1日之前)的有關國家豁免的普通法(如果這些法律與中央人民政府根據第十三條第一款所決定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有抵觸)所帶來的影響,是否令到這些普通法法律,須按照《基本法》第八條和第一百六十條及于1997年2月23日根據第一百六十條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的規定,在適用時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確保關于這方面的普通法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所決定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上述提請解釋的做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并征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解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及相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一、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解釋的第(1)個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的規定,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管理國家對外事務的職權,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屬于國家對外事務中的外交事務范疇,中央人民政府有權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統一實施。基于上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關于“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的規定,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屬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權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權決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
二、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解釋的第(2)個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有權決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九條和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行為無管轄權。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遇有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和執行豁免問題,須適用和實施中央人民政府決定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基于上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有責任適用或實施中央人民政府決定采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不得偏離上述規則或政策,也不得采取與上述規則或政策不同的規則。
三、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解釋的第(3)個問題。國家豁免涉及一國法院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是否擁有管轄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在一國法院是否享有豁免,直接關系到該國的對外關系和國際權利與義務。因此,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是一種涉及外交的國家行為。基于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行為。
四、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解釋的第(4)個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條和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只有在不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情況下才予以保留。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第四條的規定,采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適用時,應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后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必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香港原有法律中有關國家豁免的規則必須符合上述規定才能在1997年7月1日后繼續適用。基于上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規定,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采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有關國家豁免的規則,從1997年7月1日起,在適用時,須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采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
現予公告。
附:全國人大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條款解釋草案舉行發布會(文字實錄)
各位記者朋友:大家下午好!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剛剛閉幕。出席今天會議的157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全體贊成,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專題新聞發布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的有關負責同志就這個法律解釋回答記者的提問。
2011-08-26 15:55:05
下面,我介紹一下出席今天新聞發布會的有關方面的負責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先生,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室主任張榮順先生。下面請記者提問。
2011-08-26 15:59:53
我想請問李飛同志,這次釋法是香港回歸14年來香港終審法院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請問您對此有什么評論?通過這些年的幾次釋法,您是不是認為香港與中央在法律層面的溝通渠道更加順暢?謝謝。
2011-08-26 16:04:50
謝謝你的提問。剛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全票通過了這個解釋。正如你所說的,這是香港基本法實施以后,香港終審法院第一次按照基本法第158條第三款的規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有關條款進行解釋。
2011-08-26 16:05:11
在審議解釋草案的過程當中,出席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都發表了很好的意見。我歸納起來他們所表達的看法是“三個符合”、“三個有利于”。
三個符合:第一,香港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條款進行解釋,這是基本法所要求的,是基本法規定的,所以這個提請解釋符合基本法的規定。第二,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基本法有關條款進行解釋,是履行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職責,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第三,解釋的內容符合基本法有關條款的含義,而且符合中央人民政府一貫堅持的我國有關國家豁免的規則和政策。
2011-08-26 16:05:30
“三個有利于”:第一,這次解釋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家形象,通過釋法可以保證國家對外政策的一致性,而且可以更好地發展我們國家同外國的友好關系。第二,有利于基本法的正確理解和貫徹實施,而且可以進一步增強各方面尊重基本法的觀念和意識。第三,有利于所涉及案件的順利解決,維護香港司法機關的權威。
2011-08-26 16:05:56
我想,常委會委員們對這次釋法的看法反映了客觀實際。剛才你問到今后中央、特區在落實基本法方面是不是可以更好地配合。我想這是基本法所規定的。今后,凡是遇到涉及到基本法關于中央人民政府所管理的事務或者中央與特區關系的條款,在審判案件時遇到這個情況,需要作解釋的時候,而且這個解釋會影響到案件的判決,那么在作出終局判決之前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這是基本法所規定的,也是基本法要求的。
2011-08-26 16:06:07
謝謝主持人。我是中國日報記者。李主任你好,剛剛通過的全體會議的表決,說明我們香港特區以后也會適用到這邊的絕對豁免權。我想知道,這個表決一旦實施會不會影響香港以后的投資環境?以前人大常委會也曾經有過三次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其中第二次是主動解釋基本法。請問在什么情況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主動作出解釋?另外我們在解釋過程當中是不是也會做一些功課,保證解釋是和立法原意相符合的?謝謝。
2011-08-26 16:09:19
我注意到,6月初香港終審法院對這個案件作出民事判決,提出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對此,香港社會有一些評論,有一些意見就是你所說的,擔心如果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的國家豁免的規則和政策執行的話會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但是,我看到更多的評論認為,不會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而且從法律的角度講述了過去處理類似問題的一些通常的做法。
2011-08-26 16:09:38
我們認為,這次釋法是解決國家豁免規則的適用問題,不會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為什么這么說呢?大家注意到,這次審理的案件是回歸以后,以一個外國主權國家為被告提起的第一樁訴訟案。在審理過程中引出了一個爭論:到底回歸以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繼續適用過去普通法所確定的國家豁免原則,還是要跟從中央所確定的國家豁免原則。
2011-08-26 16:14:27
我看到,原訴庭、上訴庭以及終審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法官們的理解也還有分歧。這說明什么?說明需要明確在香港適用的國家豁免原則。我們說,一項法律制度,它實際上是給當事人一個預期,也就是使投資者能夠了解到一個長期實行的、一個確定的法律制度,那么他的投資就更有安全感。所以經過這次釋法,把這個事情完全明確下來,我想對各方面的投資者都是一個非常好的信號。
2011-08-26 16:14:42
特別是國家豁免原則,它涉及到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不管是絕對豁免原則還是相對豁免原則,都是雙向的,各個國家都是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和國家利益來決定采取什么樣的國家豁免原則。所以,我們可以說,能夠把這個制度明確下來,更有利于投資者有一個預期。即使是在過去,以國家為主體進行的商業交易當中,往往都是事先在合約當中作出約定,要求對方放棄國家豁免權,即使發生糾紛,很多情況下也是通過協商來處理的,我想這在國際上可以找到很多這樣的例子。
2011-08-26 16:14:55
另外,你剛才提到過去全國人大曾經主動釋法。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就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基本法的解釋權力,這是符合憲法規定的,也是符合立法法規定的。只要涉及到基本法的理解和實施的問題,根據需要,為了保證基本法的正確實施,人大常委會是有職責進行釋法。
2011-08-26 16:21:12
至于說在釋法過程中要做功課,我想這個不用說。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凡是涉及到對法律的解釋,不只是基本法,包括其他的法律,都要求立法工作機構要代常委會起草解釋草案,我們肯定是要按照基本法和有關法律的原意進行解釋。謝謝。
2011-08-26 16:21:24
你好,我是香港有線電視臺的記者。我想問一下,這次人大釋法的結果是絕對豁免權的原則在香港實施,這樣的原則會不會給在港的一些國有企業面對訴訟的時候濫用豁免權?我們一些香港的人士也擔心這樣的原則在香港實施會不會把香港搞成一個逃債的天堂,就像讓逃債的人拿著一個“免死金牌”一樣?謝謝。
2011-08-26 16:21:37
在前一段我也看到香港媒體披露了你提的這個問題這個問題,有些人提出這個問題,有這個顧慮和疑慮。首先我要說,國家豁免規則這項制度針對的是以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為被告的案件。我們的國有企業,無論怎么說也成不了外國的國家主體,所以這是兩回事。不用擔心,是只給外國國家的這樣的豁免,不會用在我們的國有企業身上,這是一個常識性的問題。
2011-08-26 16:25:00
按照現在內地的法律,特別是從1986年頒布民法通則以后,就確立了我們的企業法人制度。經過20多年的改革,我們的國有企業都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了改制。國有企業包括央企,都成為了獨立的企業法人。特別是頒布公司法以后,都是負有限責任的公司。
2011-08-26 16:25:18
在他們和其他的商業主體打交道的時候,不管是在香港還是在其他地方,他們都是以企業主體的法律地位出現的,他們都是要依照有關的法律和合同的約定對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不存在在香港國企濫用國家豁免權逃債的問題。今天在這個場合有需要澄清這個問題。謝謝。
2011-08-26 16:25:28
謝謝。我是香港大公報記者。我記得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釋法的時候都會召開香港法律界人士的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但是這次好像沒有這個動作。我想問一下,以后再釋法的話,是否會像以前那樣再召開座談會,還是會延續此次的做法?
2011-08-26 16:25:48
謝謝你的提問。這次人大常委會應香港終審法院的提請,對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作出解釋,解釋的內容完全符合基本法,解釋的程序也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你剛才提到的問題,我想說的是,在前幾次釋法的時候,我們在遵照法定程序進行解釋的同時,通過其他的形式,比如召開香港有關人士的座談會,來聽取香港有關方面的意見。這次沒有像前幾次一樣召開座談會,主要是為了尊重香港終審法院。
2011-08-26 16:26:26
主要考慮有兩個:一是大家知道,這個案件還在審理當中。6月初香港終審法院以3:2的比數作出民事判決,這還不是終局判決。因為這次提請釋法,就是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在作出終局判決前提請釋法。這個解釋作出來以后,終審法院還要恢復開庭,最終作出判決。按照香港的法律傳統,對于一個正在審理的案件,對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所涉及的是非曲直,社會公眾一般是不容質疑的,是不能進行議論和評論的。所以如果我們召開座談會,可能就會產生這樣的情況,這樣的話就不太符合香港的法律傳統,所以我們避免對現在正在審理的案件發表評論。
2011-08-26 16:32:11
第二個考慮就是終審法院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時提供了完整的資料,包括高等法院原訴庭審判案件所有的資料,包括上訴庭判決的資料,還包括終審法院民事判決各個法官他們在判決書中所作的判辭。另外,在此之前很多信息都已經公開了。這些資料和信息我們都以參閱資料的形式印發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已經充分地了解了這個案件的前前后后和詳細內容。所以這一次我們也就沒有采取召開座談會的方式,但是這并不妨礙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解釋。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情況都隨時披露。我們在進行解釋法律的過程中保證了透明度、公正性。謝謝。
2011-08-26 16:32:20
謝謝。我是香港電臺記者,想請教兩個問題。第一,剛才講到“三個有利于”,第一個就是有利于主權的事情。我想了解一下,為什么案件的解釋會有利于主權?第二,為什么有利于我們國家與其他外國的關系?是不是對比我們和其他國家的關系,一國兩制的事情就沒有那么重要了?另外,就是剛才講到什么時候會主動釋法,講到對基本法的理解和實施方面要確保是正確的。現在香港有一個外國人居留權的事情,是不是也有釋法的需要,將來可能也會有需要主動的釋法?謝謝。
2011-08-26 16:35:21
你提的前面兩個問題,我覺得是常識性的問題。國家豁免制度處理的是國與國之間的關系,肯定涉及到一個國家的主權問題,這是建基于主權國家相互之間的平等,它是一個國際法的重要原則。中央人民政府一貫奉行的國家豁免原則,是主權的體現,是外交事務的重要內容,所以釋法來解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中央人民政府確定的國家豁免原則就是重要的主權行為。
2011-08-26 16:35:36
既然是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系,那么我們國家一貫奉行的和平發展的政策和方針也體現在這個里面。我們尊重國家之間的平等,這樣的話才能夠很好地發展國與國之間的友好關系。
2011-08-26 16:41:10
還有你問到的主動釋法的問題,我只能補充一點:如果不發生分歧,不影響基本法的實施,另外不出現基本法第158條第三款所說的那種必須要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情形,全國人大常委會也不會來主動解釋基本法。
2011-08-26 16:41:18
我是香港南華早報的記者。其實香港的法學界對于整個釋法的程序還是有一些疑問,無論是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還是像這次香港終審法院依據第158條第三款提出釋法的請求,就具體的程序您能不能再跟我們解釋一下?剛才您提到了,法工委會起草這個草案,我們也看到了基本法委員會也參與了這個討論,您能不能給我們再解釋一下這個程序是怎么走的?到底會咨詢一些什么人?之前有一些座談會,可是您說那其實是特殊的,那基本程序中包括什么,會不會包括咨詢香港的法學界?謝謝。
2011-08-26 16:41:27
關于法律解釋的程序,在立法法當中專門有一章規定,我不便給你展開講,你回去可以看一看。我們有一部立法法。通俗來說的話是這樣的,國家有關機構可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來釋法,比如像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等等。再有就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在遇到有關法律適用的問題時,可以提出來,委員長會議也可以根據這些問題,為保證法律正確實施,提出釋法的議案。
2011-08-26 16:41:43
要通過釋法來處理遇到的一些問題,剛才我講了,就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機構來起草草案。起草草案的話首先要根據立法的原意,我們有詳細的立法檔案的資料,包括咨詢有關專家,他們會提供一些立法背景情況,但是主要要靠我們制定法律的時候保存的一些立法原意有關資料。
2011-08-26 16:48:42
當然,我們在某種情況下,也會聽取有關香港人士的意見。但是,釋法和立法是不一樣的。立法是不管是立新法還是修改原有的法律,它是要重新確定規則和規范。解釋的話,是對原有的法律的原意進行解釋。我們的立法法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了兩種情況下可提請釋法:一是對法律原有的含義的理解上出現不一致時;二是法律實施以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確定法律的適用依據時,才進行解釋。這是我比較通俗的講法,你回去以后可以看一看立法法當中有關章節的規定。謝謝。
2011-08-26 16:48:49
還有什么問題嗎?沒有問題的話那我們今天的新聞發布會就到這里。謝謝各位記者。
2011-08-26 16:5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