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公開選拔初任法官、檢察官任職人選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組織部同意,決定面向社會公開選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任職人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拔職位和數量
此次公開選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任職人選20名。具體選拔職位和數量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律監督職位6名;
(二)民事審判與行政訴訟法律監督職位3名;
(三)職務犯罪偵查職位5名;
(四)綜合調研職位5名;
(五)國際司法合作職位1名。
二、選拔范圍和報考條件
(一)選拔范圍
此次公開選拔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任職人選,從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單位從事立法、審判、檢察、公安、監獄管理、勞動教養管理、律師、法律教學研究等有關法律工作的人員中選拔。其中,職務犯罪偵查職位和綜合調研職位僅限于地方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報考。
(二)報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學歷學位條件
具有普通高校研究生學歷并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獲得國外高校相應文憑的,需要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認證。
2、專業條件
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A本)。
報考刑事訴訟法律監督職位的,研究生階段所學專業應為刑事訴訟法學或刑法學;報考民事審判與行政訴訟法律監督職位的,研究生階段所學專業應為民商法學或民事訴訟法學或行政法學;報考職務犯罪偵查職位的,研究生階段所學專業應為偵查學或刑法學或刑事訴訟法學;報考國際司法合作職位的,本科或研究生階段所學專業應為英語,或英語水平達到六級以上。
3、資歷條件
應當具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含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報考人員為公務員的,應當具有擔任副科級職務1年以上或擔任正科級以上職務的任職經歷。其中,任副科級職務1年以上不滿3年的人員如被選拔為任職人選,其檢察官職務需待其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任職的職級條件(正科級以上職務)后方可任命。
報考人員為法律教學研究人員的,應當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報考人員為律師的,應當從事執業律師工作5年以上。
4、年齡條件
一般不超過35周歲(1976年7月1日后出生)。被評為全國青年法學家、入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博士生導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獲得過省級以上優秀律師稱號或擔任政法機關處級領導職務的人員,可放寬至40周歲(1971年7月1日后出生)。
5、身體條件
身體健康,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相關規定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本次檢察官任職人選的公開選拔: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受處分期間或未滿影響期限的;
(4)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5)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檢察官的其他情形的。
三、報名和資格審查現場確認
(一)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為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6月29日。
(二)報名方式及要求
報考人員在規定時間內,登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開選拔檢察官任職人選網上報名系統進行報名(網址:http://baoming.spp.gov.cn),填寫相關信息并打印報名表。報考人員每人限報1個職位。報名表應當經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報考人員截至2011年12月尚在規定或約定的服務期限內的,應經本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同意。
報考人員提供的全部信息和相關資料應當準確無誤、真實有效,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行為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考試、錄用資格;已經錄用、任命職務的,取消錄用、撤銷任命。
(三)資格審查現場確認
資格審查現場確認由報考人員報名時選擇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政治部負責。
2011年6月30日、7月1日工作時間內,報考人員持報名表,攜帶身份證、工作證(律師執業證)、學歷學位證書(國外獲得相應文憑的,需同時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證書)、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任職命令或通知(報考人員為法律教學研究人員的,須提供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從事基層工作和法律工作年限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本人報名時選擇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報考人員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政治部)進行資格審查現場確認。各地資格審查現場確認的具體時間和地點以本公告后的附表公布的為準。
報考人員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資格審查現場確認的,可委托他人代為前往。受委托人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和委托人的委托書、身份證及其他相關證件材料。
2011年7月8日后,報考人員可登錄網上報名系統查詢本人資格審查結果。
四、考試
考試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組織,分筆試和面試兩部分。筆試和面試成績在綜合成績中各占50%。
(一)筆試
2011年7月8日,發布筆試公告。通過資格審查的報考人員,可登錄網上報名系統打印準考證。
2011年7月16日進行筆試。職位選拔人數與參加筆試人數比例一般應達到1:5,最低不少于1:3。少于1:3時,則相應減少該職位選拔人數或取消該選拔職位。
筆試包括案例分析和申論兩部分內容,采用閉卷方式進行。筆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對檢察官應具備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方法和法律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重點是專業素質及邏輯思維、文字綜合、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011年7月29日后,考生可登錄網上報名系統查詢本人的筆試成績。
(二)面試
2011年8月1日發布面試公告,2011年8月8、9日舉行面試。
面試人選根據各職位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按職位選拔人數與參加面試人數1:5的比例確定。進入面試范圍的人員請于2011年8月4日17時前將面試確認相關信息,通過傳真方式發至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或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至最高人民檢察院公開選拔檢察官任職人選專用郵箱(job@spp.gov.cn)。如未在規定時間內發送面試確認信息,即視為自動放棄面試,屆時,將按該職位筆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參加面試人員。職位選拔人數與參加面試人數比例應不低于1:2。低于該比例的,則減少該職位選拔人數或取消該選拔職位。
面試采取結構化方式進行。主要測試應試者從事檢察官工作應當具備的綜合分析、組織協調、邏輯思維、現場應變、語言表達等能力及與職位的匹配性。其中,報考國際司法合作職位的人員,要加試英語,分值20分,計入面試總成績。
2011年8月9日晚,參加面試的人員可登錄網上報名系統查詢本人面試成績。
五、考察和體檢
(一)考察
根據筆試、面試綜合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按職位選拔人數與報考人數1:2的比例確定考察對象。考察工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統一組織,各有關省級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協助。
考察中發現有影響任職情形的,可從該職位面試人員中按綜合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遞補。
(二)體檢
根據考察情況,等額確定體檢人員。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組織體檢人員到指定醫院,按照公務員體檢標準進行體檢。
體檢不合格的,可視考察情況遞補另一考察對象,或減少該職位選拔人數或取消該選拔職位。
六、任職
(一)確定擬任職人選
根據考試成績和考察、體檢情況,研究確定擬任職人選。
(二)公示
擬任職人選確定后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門戶網站、正義網公示7天。
(三)報批
公示后,未發現影響任用問題的,將擬任職人選名單及相關材料報中央組織部審批。
(四)任職培訓
中央組織部批準后,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組織對擬任職人選進行為期3個月的任職培訓。培訓采取集中學習和崗位實踐相結合方式進行。
(五)辦理調動和任職
培訓后取得合格證書的,按規定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未進行公務員登記的,按規定進行登記。
七、有關問題說明
(一)“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市(地)、縣(市)、鄉鎮(街道)黨政機關、行政村(城市社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中央級事業單位,中央國家機關部委或省區市直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央管理的企業、金融機構總部機關,不在此列)工作過。軍隊轉業干部在軍隊團或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二)“法律工作經歷”,是指從事立法、審判、檢察、公安、國家安全、監獄管理、勞動教養管理、律師、法律教學研究以及黨的政法委員會和政府部門中的法制工作等經歷。
(三)“基層工作經歷年限”和“法律工作經歷年限”、“任職年限”、“從事執業律師工作年限”時間計算截止日期均為2011年7月。
“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取得時間”計算截止日期為2011年5月。
(四)報考條件中所指“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或本級。
八、其他事項
(一)本公告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負責解釋。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省級人民檢察院政治部聯系方式及資格審查現場確認的時間和地點見附表
(三)舉報電話:12309;網絡舉報地址:www.12309.gov.cn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