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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和中國法學會法律信息部舉辦的第5期中國法學青年論壇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舉行。本期論壇主題為“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化解”。 ■范疇、分類、法律圖景:社會矛盾化解的法理思考 對司法過程中的社會矛盾化解進行法理學層面的思考,是真正析清基礎概念、范疇,為更深入的理論與實踐拓展做基礎功夫,進而對社會矛盾化解過程中的研究對象進行分類,提出社會矛盾化解所追求的長遠目標、理想法律圖景等,其重要性不容忽視。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柏峰提出,不應將上訪全部當做負面的對綜合治理不利的現象。他將上訪分為“有理上訪”、“無理上訪”、“商談型上訪”三類,并提出分類治理的建議。尤其對于商談型上訪,應通過完善商談機制和政策制定機制來解決矛盾、化解糾紛。 武漢大學法學博士朱兵強提出,糾紛解決的民間方式,可歸納為個人理性與國家理性之外的“民間理性”。它既是一種思維方式,也是一種糾紛解決手段,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同時,國家法律需要對民間理性進行吸收,促成社會矛盾的有效化解。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蔡琳提出,自然風險、技術風險、制度缺陷三者有可能會導致社會風險的產生,社會風險進而引發(fā)社會矛盾。而成文法在風險規(guī)制之上,逐漸發(fā)生變化,“軟法”產生。“軟法”表征了法律的四個變化趨勢:成文法危機、普遍性衰落、工具論興起、司法權弱化。蔡琳認為,基于功能主義考慮的、用以進行社會矛盾化解的“軟法”,作為替代成文法的規(guī)制方式,有可能導致司法功能的消隱與合作主義國家的興起。 ■民意、轉型社會、道德基礎:社會矛盾化解中的司法 社會矛盾化解的眾多方式和途徑之中,司法解決的方式應當是主流,同時司法本身也需要不斷發(fā)展、完善,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矛盾化解。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周詳提出,處理好網絡民意與司法公正之間的關系,應區(qū)分民事領域與刑事領域不同對待。民事領域應當吸納民意形成實質正義的判決,而刑事領域應當借助民意形成對辦案過程中程序正義的促進和監(jiān)督,但判決不能受民意左右。 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童之偉則指出,司法過程中考慮民意的觀點基本可以肯定,但是如何界定民意,網絡民意是否就代表了群眾意見,民意被利用該怎么辦?這些問題不解決,就會形成民意對法律權威性的干預與破壞。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李學堯提出,2008年以后中國法律職業(yè)化運動陷入了階段性挫折,然而不能將之歸因于政治因素的影響,法律人應更多觀察和法律理論的自我反省,建立適應轉型社會需要的法律職業(yè)藍圖,在此基礎上,鼓勵孕育一種能在中國政治環(huán)境下實現自我理想的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政治智慧。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博士栗崢提出,針對中國鄉(xiāng)村秩序格局的新變化,即傳統(tǒng)與現代多元價值“混搭”而形成的“多中心”治理的秩序格局,促使司法機關的司法策略,從“權威———依附———服從”模式向“商談———合作———服務”模式轉化,并向“理念———規(guī)則———程序”的法律治理模式發(fā)展。因此從司法策略的角度,選擇大調解與能動司法的政策,可以對成文法進行補強,有其實踐角度的正當性。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王福華認為,國外司法改革第三次浪潮與我國大調解、能動司法的策略有異曲同工之處,然而策略畢竟是短期、階段性的權宜之計,從長遠看,法律人必須明確法治的理想圖景究竟走向何方,不可以司法策略,壓制權利意識發(fā)展。 ■理想模型、村民自治、司法程序:糾紛的多元解決 對社會矛盾的深入分析,對司法策略的改革建議,直接導致了糾紛解決方式、手段上的多元主張。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講師何挺提出,刑事糾紛不同于刑事案件,刑事糾紛更多關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外延較刑事案件更大,很多情況下,刑事案件終結,而刑事糾紛并沒有解決。因此,刑事糾紛解決途徑應當與國家刑事司法制度處理刑事案件的程序相協(xié)調、銜接,將之納入刑事訴訟程序中。在此前提下,何挺提出建立“當事人合意主導型”和“國家決定主導型”并存的刑事糾紛解決理想模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紅提出,農村土地糾紛引發(fā)的涉農信訪問題已經成為當前維穩(wěn)的重大問題。農地糾紛主要表現為征地拆遷糾紛、宅基地糾紛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兩大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又有兩大尖銳問題:一是“新老戶”問題,二是“衍生人口”問題。在農地糾紛中,村民自治與法律政策之間的緊張關系,成為解決農地糾紛的主要障礙,現行信訪體制更無法解決村民自治引發(fā)的“新老戶”、“衍生人口”利益差別對待問題。因此,最終要依靠法律手段,對農地法律進行深入的法解釋學研究,彌補法律漏洞,法院積極作為,讓司法成為社會矛盾化解的主要途徑。 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孟強提出,對犯罪行為人中的“弱者”應給予更多理解和關注,在量刑建議中注意對案件前因后果的敘述,不能將犯罪人“臉譜化”,一律嚴厲對待。在考慮犯罪人現實生活困境、與被害人矛盾、被害人過錯等因素前提下,建議擴大刑事和解的范圍。最后,建議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拓展職能,注重案件發(fā)生后的矛盾化解與一般社會矛盾的預防。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姚莉點評指出,對于“弱者”的同情,并體現于司法程序之中,并非是檢察機關怠于行使公訴職能,而恰是恪守檢察官客觀義務的表現,真正做到對法律秩序、社會秩序的守護。 武漢大學教授周葉中提出,在中國的歷史發(fā)展過程中,長期以來,國家與社會是合二為一的。但是,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社會結構的變化、社會分層這樣一種局面必然出現,國家和社會的二元分離,這是一種客觀,也是一種必然。也就是說,我們思考社會矛盾化解的時候,如果不能基于這樣一種二元的分離和二元分離過程中法治社會是法治國家構建的基礎,我們所提出的對策就有很大的局限性。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的化解應該依靠構建中國特色的矛盾化解機制。而任何矛盾的解決,法治必定是主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