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所黨委書記陳甦研究員為開幕式致辭,并為法學研究所與西南財大公共管理學院“西部社會管理創新調研基地”揭牌。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主任薛寧蘭研究員在閉幕式上致謝。
本屆論壇在國家大力開展社會建設和重點推進民生立法的背景下召開。論壇以 “社會法的發展與民生保障”為主題,圍繞社會法基礎理論研究、《社會保險法》的進步與不足、《勞動合同法》實施中的主要問題三個議題展開研討。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全體成員出席論壇,并在大會和分組會議中做主持、主旨發言、點評和專題匯報。
本屆論壇是我所繼2009年第三屆社會法論壇后,組織策劃的又一次全國社會性研討會。會議得到西南財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法學院、科研處,以及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研究會的鼎力支持。會議在參加人數、隆重程度等方面超過往屆,獲得學界、立法和司法實務界、媒體的廣泛關注,達到預期效果。會后承辦方組織與會代表赴汶川地震災區考察。
第四屆中國社會法論壇以“社會法的發展與民生保障”為主題,圍繞社會法基礎理論研究、《社會保險法》的進步與不足、《勞動合同法》實施中的主要問題三個議題展開研討。現將三個專題的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第一單元 社會法的一般理論
本單元由法學研究所社會法研究室主任薛寧蘭研究員和四川大學法學院
清華大學
法學所余少祥副研究員發言的題目是“經濟民主:一個社會法的分析框架”。他認為,經濟民主和政治民主是政治層面上的問題,但是經濟民主同時還是個社會層面上的問題。經濟民主與社會法的成長直接相關,如,伴隨著經濟民主的潮流,勞動者的經濟權利得到保障和提高,改善了勞動者在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實質性地位,經濟民主為解決貧富分化問題提供了平臺,并通過經濟民主的法律化實現了財富的公平分配和享有。經濟民主的目標是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平等和社會公平,是社會法的應有內容。
臺灣中國文化大學
西南交通大學
法學研究所董文勇副研究員的發言題目是“經濟社會發展與中國特色社會法律體系的構建”。他認為,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出現了許多新的社會問題,以問題為面向的新興法學學科大量出現,這對傳統法律體系的劃分形成挑戰。這些與社會公共利益和長遠利益相關的新興法學學科應屬于社會法。社會法律體系應具有開放性,根據社會的需要將這些學科納入到社會法律體系中來。根據國家發展目標整合公民社會權利實現的次序。他提出,社會法律體系應包括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社會補償法、社會保護法和社會促進法五大具體制度體系。
法學研究所劉洪巖副研究員和西南財經大學唐
第二單元 社會保險法實施中的主要問題
本單元研討內容主要涉及兩方面:一是社會保險法的價值取向;另一個是我國《社會保險法》法律條文及其實施的問題。
關于社會保險法的價值取向問題,有的與會者認為,社會保險法應當體現:(1)社會安全的價值取向。社會保險作為消除和減少貧困、維護社會穩定的措施,它所規定的內容以及這些內容在現實生活中的實施,能夠發揮其“社會安全閥”的功能和作用。如果社會大量存在貧富懸殊、經濟發展滯漲、社會矛盾尖銳,就應當反思社會保險在維護社會安全價值取向上的偏差;(2)社會連帶的價值取向。一個社會的全體成員是相依相存的,誰也離不開誰,當一部分人遭遇生活不幸時,其他人有責任幫助他們。為此,國家通過社會保險制度,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在人們遇到生老病死等生活風險時,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供經濟補償,以使那些人避免陷入貧困,體現社會大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助互濟;(3)社會公平的價值取向。通過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使社會每個成員都能分享到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當處于優勢地位人的生活狀況提升時,在社會保險制度的調控下,使那些處境較差人的生存狀態有相應的改善。這種差別平等原則的實施所體現出的社會公平,能減少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4)國家保護責任的價值取向。當社會發展到工業化階段,為人們的生活風險提供保障,是國家的責任。國家在發展經濟時,必須將一定的國民收入用于消費的社會保障中去,提高國民福利水平,實現經濟社會同步發展的目標。
關于《社會保險法》條文及其實施后可能會產生的問題,與會者的發言和討論主要有以下五點:(1)關于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代表們普遍認為該法對覆蓋范圍規定太寬泛,不具體,將會導致一些企業不參加保險,進而影響法律的權威性;(2)該法在統籌層次的規定中使用“逐步實現全國統籌”、“逐步實現省級統籌”,不給人們提供明確的時間預期,不利于盡快提供統籌層次,而且“逐步”這樣的文字表述不能用于法律條文中;(3)關于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有人認為企業職工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入差距過大的原因在于,社會保險法規定以職工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因為職工在職期間的收入除工資以外還有獎金及各種補貼,在養老金替代率只有50%的情況下,職工退休之后收入驟減,不僅對他們不公平,也會產生不安全因素;(4)有關征繳社會保險費機構的規定是授權規定,且社會保險法授權性規定多達十幾處。有些授權違背“法律保留原則”,涉及公民權利的規定是最高立法機關的權力,應由其規定;(5)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不明確。例如,什么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它是政府部門還是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者是誰規定不明確。第93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范圍規定不明確,第84條對單位處罰偏重而對直接責任人處罰偏輕。第86條沒有明確是否讓嚴重的責任者承擔刑事責任。
本單元討論中涉及的其他問題還有: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法律后果、“新農合”和“新農保”中有關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支持責任的落實問題等。
第三單元 勞動合同法實施中的主要問題
本單元由西南財經大學
本屆論壇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既關注立法的完善,也關注法律的實施,達到預期效果。“中國社會法論壇”作為法學研究所打造的社會法學界學術活動品牌,已經成為引領全國社會法學研究,促進社會法學理論和實踐互動,影響國家民生立法的重要平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