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與清華大學聯合主辦的中國法學創新論壇從2009年開講,已經連續進行了5期。羅豪才、李龍、張明揩、季衛東已經成功講授了4期,打造出中國法學高級交流傳播平臺。
5月21日,第五期中國法學創新論壇在清華大學法學院舉行,中國法學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劉飏出席并致詞。來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范愉教授向與會人員分享了她多年的研究課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與可持續發展:如何在轉型社會中實現善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朱蘇力、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亞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做了精彩點評。思想的碰撞、理論的交鋒、實踐的期許融合在一起,可謂一場豐富的法制饕餮盛宴。這里,編者將此次論壇的主要觀點提煉出來,分享給讀者。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有利于“善治”
主講人:范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包括主體的多元,從司法、行政到民間以及部分私力救濟;解紛方式的多元,包括通常協商、調解和裁決的方式。解紛依據的多元,包括國家的法律和大量社會規范。
中國本身的法制建設剛剛起步,對司法程序、訴訟程序的建構還在進行中。我們主張在法制發展建構的初期或者過程中,同時著眼于非訴訟程序的發展和建構,并且考慮到訴訟與非訴訟二者的協調發展。
另一方面,也考慮到中國糾紛解決的特殊性和轉型社會的需求、體制、治理傳統和司法的特點。
自古以來中國的審判體系或者訴訟體系就與協商式的糾紛解決方式高度融合,整個訴訟體制帶有非正式和正式性結合的特點。
在推進法治和社會現代化的進程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僅有利于實現糾紛解決機制的生態平衡和社會治理的良好效果,而且可以緩解法制現代化與本土社會和傳統文化之間的沖突,其具體意義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保障法制的循序漸進發展及法制現代化的實現;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資源,減輕法院的壓力;為當事人提供實現正義、獲致救濟的多元途徑;促進法與社會的協調發展。
目前,我國尚處于社會轉型期,還存在著一些特殊問題沒有解決,沒有一個徹底解決的良方,也不可能建立一個完美的制度。這些轉型期的特點決定公眾盡管對國家公權力救濟有強烈訴求和依賴,但司法和判決在糾紛解決方面的效果卻并不理想,而通過協商性、非訴訟方式在應對這些問題時具有特殊價值和意義。
大家都知道,法院提出調解優先的背景,一個是解決案結事了,一個是解決所謂的案多人少。雖然多數法院認為后者更重要,但是當一些訴訟進入法院的時候,法官們不是做不出來判決,而是判決難以為當事人接受,于是很多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又轉入到了信訪的行列,成為涉訴信訪。這一問題對法院來講更重要。協商性的解決方式即法院調解的利用,最大的好處是盡可能軟化依照僵硬的規則的判定,減少對抗和非黑即白的處理結果給當事人帶來的不滿,盡可能爭取合理的結果。
因此,通過宏觀政策意義上的建構和具體的制度和法律建構,共同構成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實現善治的有效途徑。
點評人:朱蘇力教授
多元糾紛解決,要進入市場,加大投入
強調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其實并不僅僅因為不同類型的糾紛要用不同的方式來解決,更不是因為正式制度解決不了的,才強調非正式制度。而是因為多元制度的互動中,才更能促進正式制度的健康發展,如果所有的糾紛都涌向法院,法院是受不了的,有些還解決不好。
范愉老師講的問題還隱含了其他一些重要問題,值得我們思考。比方說,為什么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問題在中國會變成、又是怎么變成一個問題的?以前中國社會很長時間是不太習慣于去打官司的,為什么到了80年代以后,糾紛解決都慢慢集中到司法制度當中去了?許多人會認為是我們忽視了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整個80年代,開始批評,整個90年代一直批評調解,一度時期把司法和法治等同于審判,把法治意識形態化了。但這還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社會的變化,以及相應的現代的一系列制度變化。
因此,我們必須看到一個制度的衰落或者興起,實際上是一大批利益集團附著在上面的。其實這類現象還不只是法學界的,醫學界也有這種情況。同樣是醫學院畢業,搞治療的才是醫生,很掙錢,但搞公共衛生的,哪怕救的人再多,也不叫醫生,也不掙錢,因為收費很難,只好靠國家投資。中國的糾紛解決問題也同樣如此。法學院畢業了,你如果一輩子搞調解,就不可能有太高的經濟、社會和學術地位,不管你解決了多少社會問題,普通人認為你多么聰明。這其中有個真理和知識的體制問題。說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在目前來說,諸如調解等糾紛解決方式,沒法進入市場,沒人愿意投入。
而由此,我可能會“批評”范愉老師比較天真,比較理想主義。她似乎覺得我們法學界沒看清楚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性,只要看到可持續發展了,大家就會共同努力了。我對這一點比較悲觀。
如果真要推動多元糾紛解決,一方面國家或社會必須加大投入,更重要的是要讓這些個解決糾紛的方式都能進入市場,使得這些機制都能在社會中自我運轉起來。
點評人:王亞新教授
多元糾紛解決,需要國家和社會良性互動
范愉教授的報告有兩點給我深刻的印象,一點是她提出的關鍵詞“善治”,這個詞從“治理”概念延伸而來,強調的是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在包含著協商、合作及博弈等張力的相互作用中實現穩定與發展。這種理解與單純的“管理”或者“社會管理”有別,因為即便有時候說“管理就是服務”,后面的概念依然還是更側重于國家對社會的管控。與此相關的另一點,就是范教授反復強調了社會本身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構及運作中的主體性和主動性。
但是,目前我們大力宣傳和促進的建構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提出或實施的措施看來多數仍是出于國家或者公共權力機構對社會的管理和動員這個角度。
所謂“維穩”即保持社會自身的穩定就成為中心的任務。而且朱蘇力教授指出的只有國家主導才管用這一點也同我們的經驗感受相符。但是為什么社會本身的力量總嫌太弱,難以表現出真正的主體性和主動性呢?我認為這種情況與我們當前面臨的種種失衡具有緊密的關系。
中國取得驕人的經濟增長成就,但也積累或加深了某些既有的發展不均衡,若干深層次的矛盾也逐漸顯露。一種失衡是財富分配和增長的成果過于向國家或政府的財政收入傾斜,分配給社會或一般民眾的部分嚴重不足。
同時還應看到,地方政府除財政收入外還有種種預算外的收入渠道,尤其是房地產價格高企不下,實際上已經造成了對民眾持有財產的一種剝奪。
此外,目前的產業結構和經濟形勢等方面也存在著種種不利于一般民眾生計的因素。
上述種種失衡或非均衡發展的問題,或許就是我們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的建構很難調動起社會自身的力量或主體性,而不得不更多依賴國家對社會進行管理和動員,并以“維穩”為中心的背景或者原因之一。
不過,即使多元的糾紛解決機制本身無法直接應對上述的種種失衡,至少在牽涉政府和民眾利益分配的場合也應盡可能地不使民眾的利益訴求遭受屏蔽。此外,當前在政府和法院等主導推進的“大調解”等種種多元糾紛解決的過程中,還可以看到“運動式”或“政績錦標賽”式的推進方式。這些方式既有對傳統政治資源的“路徑依賴”,也包括對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中某些行之有效的辦法進行的“借用”。
不過從長遠來看,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的建構和發展同樣存在一個從國家、政府不得不主導和反復動員的局面,逐步向社會本身更具有主體性及活力的良性互動轉型的問題。
點評人: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五大問題需特別關注
在我看來,當前研究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需要特別關注以下問題:
第一,塑造誠信、自治、和諧、善治等文化認同的促成機制,提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接受性。范教授剛才談到,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能僅僅建立在對中國傳統文化認同這樣一個基礎之上,對此我是贊成的。一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如果能夠為大眾所選擇,或者說熱衷于促成這樣一個機制的形成,文化認同是不可少的。但這種文化認同除了扎根于本國的傳統文化,還需要有時代精神和世界眼光。當下必須塑造誠信、自治、和諧、善治等理念,使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根植于深厚的文化土壤中,才更有其可接受性。
第二,強化合理的利益導向機制,確保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可持續性。范教授提出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可持續性發展這樣一個重要命題。我理解,一種機制之所以是可持續的,一定是因為它是有持續的動力源的。這個動力源,我認為應該是一種合理的利益導向機制。
第三,構建最低限度的正當程序機制,增強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正當性和可選擇性。人們之所以選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除了符合其需要以外,還在于它所具有的可選擇性,在于它可能提供的公正性,可能包含的正義含量和其他的相關的價值,如效益、和諧等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提出,是建立在對正規程序的弊端的反思基礎上的。與此同時,也要反思的是,我們試圖建立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不是就沒有弊端呢?肯定不是的。因此,在反思正規程序的基礎上提出多元化解決糾紛的命題,還需要在進一步反思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能具有的弊端的基礎上,進而對這種機制本身提出要求。非正式機制的程序雖然不可能套用正規機制的正當程序——否則就可能喪失自身的價值,但也應該有一個最低限度的正當性,從而提升其處理糾紛的有效性。
第四,完善訴訟與非訴的銜接機制,增強正式機制與非正式機制之間的互補性。過去我們把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混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現在來看,有其弊端。如果在審判中過多地關注當事人上訴或申訴的可能性,法律的指引功能怎么體現出來?如果過多地關注息事寧人,其法律正義又如何顯現?如果審判活動中的法治內涵被削弱,善治也難以期待。建立科學的訴訟與非訴的銜接機制,我個人贊同這樣的思路,即在訴訟之前盡可能地利用各種途徑——包括法院外、法院內或附屬于法院的種種方式——進行調解、斡旋、協商等等。
第五,建立理性的執行審查機制,增加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實效性。要想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的作用,不能不關注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效率和執行力。我覺得,能不能考慮在法院建立一個申請執行各種調解協議或裁決的普遍性審查機制。如果調解成功且當事人自覺履行的,效力自不待言;當事人一方不自覺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否可以考慮建立一個理性的審查機制,根據調解裁決的不同性質、權利的重要性以及先前程序正當化程度等確定不同的審查強度,從而提升多元化或者替代性的糾紛解決機制的效率,增強其實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