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畢竟是以確定性和可預測性為追求目標的,所以法律與風險之間存在高度緊張的關系。
法律不可能對社會風險視而不見、聽之任之。法學必須面對風險增大的現實、必須探討和提供那些能夠減少乃至化解風險的方法和途徑。這就決定了研究風險社會中法律問題的學術價值。
□季衛東
今天,世界格局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中國發展正處在關鍵的階段。因而我們聚集在一起討論社會的風險性和各種法律問題,探索理論創新的途徑,尤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不言而喻,風險是可能發生的危害,會帶來不安。科技的進步、產業的振興、城市的擴張、市場的全球化固然大幅度加強了人類征服自然的能力,生產出了巨額財富、增進了社會福祉,但卻并不能消除風險,因而也就不能消除憂慮和恐懼。
相反,事實已經證明,這一系列的社會變遷還將不斷增大風險,不斷帶來越來越多的“人為風險”。例如環境污染、全球氣候異常、糧食基因重組、能源匱乏、網絡侵權、金融危機、跨境恐怖行為等現象,隨著國內生產總值的膨脹而變得越來越顯著、越來越嚴重了。正是這類新的“人為風險”,具有決定者與受決定影響者相分裂、相對抗的特征,對公共事務決策方式的正反兩方面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也對法律學形成了強烈的沖擊。
然而無論如何,法律畢竟是以確定性和可預測性為追求目標的,所以法律與風險之間存在著高度緊張的關系。所以,法律不可能對社會風險視而不見、聽之任之。法學必須面對風險增大的現實、必須探討和提供那些能夠減少乃至化解風險的方法和途徑。這就決定了研究風險社會中法律問題的學術價值以及如下三個基本視點。
第一、法學正視風險,就意味著在充分肯定產業經濟的輝煌成就的同時,還要充分留意高速增長所帶來的副作用,對各種消極因素進行體系化的考察、分析、評估以及應對。也就是說,風險法制的研究需要擯棄烏爾利希·貝克所說的“單純的現代”觀,更強調規范的事實基礎和自我反思的理性。為此,需要把信息處理以及其他學科的知識和方法導入立法和司法的領域,推動法社會學的、跨學科的甚至文理交叉的法學研究。在風險社會中,法制發展不可能走法律教條主義路線。
第二、法學正視風險,就意味著要改變那種GDP決定一切的功利主義思維定式以及片面的、絕對的世界觀,而應該盡量追求生活方式和價值觀的多樣化、人與環境的和諧以及可持續的發展目標。也就是說,風險法制的研究更強調規范的預防功能和長期規劃的理性,強調各種不同訴求、不同關系的調節,尊重個性,而不搞簡單的令行禁止、一刀切。為此法學研究要致力于開發多樣化的、富于彈性的管理技術和解紛工具。
第三、法學正視風險,就意味著要把危害發生的概率作為確定責任和義務的根據,改變事前審批的行政手法,在流動的相對性里加強對結果的事后監控和司法性制約。也就說,風險法制的研究更強調侵權行為制裁機制的創新,分別從無過錯責任原則和保險技術等角度來考慮應對風險的方法,從而把分配公正的討論重點從資源和財富的分割轉移到各種可能出現的危險和禍害以及決定權的適當分散上,通過權利話語以及維護權利的互動關系來進一步調動利害相關者個人在實施法律中的積極性。
另一方面,站到制度設計的層面來看,現代法治的設想要求國家為社會提供一套切實的、完整的系統保證,為交易安全建立起系統信賴,但是,風險性的增大卻使得對整體的責任所在的確定以及過錯責任的追究變得越來越復雜、越來越困難了。可以說,從系統到實踐、從結構到過程,屬于風險社會的大勢所趨。
正是這種趨勢迫使制度的設計者以及政府各職能部門不得不改變高高在上的姿態,不得不深入現場、深入群眾,隨時掌握千變萬化的實際情況,作出靈活機動的、適當的反應,并修正決策和執行中的偏差。與此同時,為了防止臨機應變的裁量權被濫用,還需要特別強調分權制衡以及公正合理的程序,并預設事后審查和矯正的制度通道;為了防止以偏概全的失誤,還需要特別尊重少數意見和反對意見的表達自由,并使各種替代性方案能夠有機會保留和重新考慮。
基于上述認識,為了有效應對社會風險,法律制度的設計和運作至少要確立兩條程序性標準,兩條實體性標準、把程序與實體適當組合起來兩條評價性標準以及緊急事態處理的一條預防性標準。一共是七個基本尺度,當然還可以進一步追加。
讓我們首先來看看程序性標準。出于應對風險的考慮,法制應該在相當程度上注重查明事實、收集信息、檢驗證據,以便根據具體情境和隨時可能出現的新情況采取更符合客觀條件的舉措。因此,在風險社會,學習型組織、學習型規范的地位和作用勢必越來越彰顯。在通過實踐進行學習和改進的試錯過程中,怎樣把差異和變化也充分反映到現存規范體系之中的程序,就成為法律維護和實現其作為規范的本質特征的決定性因素。另外,充分的溝通、辯駁、議論以及決定基于共識的制度條件也在事實與規范之間發揮不可或缺的媒介功能。簡言之,程序性標準包括調查與審議這兩點,也不妨歸結為決策前后的公眾“聽證會”模式。在這個意義上,程序將促進參與和共同決定。
接著再來看實體性標準,主要涉及制裁與裁量。就制裁而言,風險法制會對作為與不作為的責任特別敏感。正由于決策風險較大,有關職能部門似乎越來越傾向于不作為,責任承包制則進一步加強了逃避責任、轉嫁責任的動機。這種狀態說得好聽一點是無為而治、社會自組織化。說得難聽一點是公權力互相踢皮球、玩世不恭。因此,為了防止制裁機制失靈,需要對作為與不作為的后果作出明確的細則規定,把由職權決定的事項轉化為可以由當事人一方直接行使的權利。就裁量而言,是在相對化、動態化的語境里對特定事態和結果進行限制,從行為規范上防止決策和執行舉措的隨意性。例如量刑指南的制定,更常見的則是法律解釋的概念計算、語法操作以及邏輯演繹。這兩個方面合起來,就構成一個職業“解釋共同體”。在這個意義上,實體的正義實現到什么程度,將取決于法律職業的精神境界和學識水平。
把程序規范與實體規范不斷進行適當的重新組合,是法制應對風險的一個重要方式。但要防止在多種組合中無所適從的事態,必須確立有針對性的評價性標準。其中有兩條標準構成關鍵。一條是及時而妥當地解決問題的實效機制究竟能否形成,應通過具體的可操作性方案的比較分析而進行判斷。另外一條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孰輕孰重應通過對決策和行動的各種風險的比較分析而進行判斷。透過不同的組合及其比較分析,可以看出法律的“選擇余地”,尤其是手段和方式的選擇范圍。
剩下的問題是對緊急事態處理的制度設計。應對緊急情況特別需要決斷,往往會在倉促間難以顧及規范,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留下一塊不法地帶。為了依法應急,未雨綢繆的預防性制度安排以及保留事后對應急舉措進行審查和糾正的機會就自然而然被提上議事日程。也就是說,應急制度設計的基礎是發展“預防法學”,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
以上就是面對社會風險進行法學研究的三個基本視點和制度設計的七個基本尺度。如果不管三七二十一就照搬現成的法律模式或者退回到傳統的習俗文化里去,中國的法制建設就很有可能因脫離現實而功敗垂成。因此,本次論壇的主旨就是要把風險與法制發展結合起來思考,爭取創立依法進行風險治理的綜合性框架。實際上,關于風險社會的法律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甚至可以說還是一片有待開墾的處女地。
唯其如此,正需要青年研究者在這里大顯身手。但愿本次論壇能夠成為推動這方面前沿研究的一個契機,也期待本次論壇因在座各位的高論而精彩紛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