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興良
行為功利主義與規則功利主義
功利主義是一種效果論,以此區別于義務論。義務論是根據行為是否違反道德義務來判斷一個行為的善惡,而效果論是根據行為造成的結果的好與壞來判斷一個行為的善惡。從義務論到效果論,這是判斷善惡標準以及方法論上的重大轉換。因為義務往往具有先在性、先驗性,是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形成的,是世代人類社會生活經驗的積累,因而具有傳統性與保守性,當代人或具體人在這種義務面前處于從屬和被動的地位。
因此,根據義務論來判斷善惡,實際上是對歷史的服從、對秩序的服從、對前人的服從。當歷史形成的秩序與當下的社會相沖突時,義務論的不合理性就會凸顯。而效果論將善惡判斷的根據從義務轉換成為當下的效果時,就把善惡的判斷權從傳統與歷史那里奪了回來,賦予當代人以更大的善惡判斷權。當然,義務論與效果論也并非絕對對立。因為一定義務規則的形成同樣是根據當時的效果,而當下以效果作為善惡的判斷根據也同樣會形成一定的規則。在這個意義上說,義務論是歷史的效果論,而效果論是當代的義務論。
規則功利主義具有兩個要素:一是相同情況作相同判斷;二是判斷的根據是規則。也就是說,好或者壞的標準不是具體、個別的判斷,而是根據規則的一般判斷。在根據規則判斷這一點上,規則功利主義與義務論具有相通之處,只不過義務論的義務是歷史的規則,而規則功利主義的規則是現實的規則。因此,如果抹殺規則的先驗性,就會混淆義務論與效果論的界限。
而行為功利主義根據行為自身所產生的好或者壞的效果,來判斷行為的正確或者錯誤。由此可見,行為功利主義的特點在于:一是強調個別判斷與實質判斷;二是強調行為自身對于善惡判斷的意義。應當指出,行為功利主義并不是否認規則在善惡判斷中的意義,它只是反對對規則的過分迷信與崇拜。兩者的區別在于:在遵守普遍規則會帶來特殊情況下的壞的效果時,還要不要遵守規則?凡是對此問題作出肯定回答的,就是規則功利主義;凡是對此問題作出否定回答的,就是行為功利主義。
到底是贊同規則功利主義還是行為功利主義,這里涉及一個如何對待規則的問題。在任何一個社會,規則都是十分重要的。沒有規則也就沒有法治,因為法治就是規則之治。任何規則都是存在例外的,在某些情況下,遵守規則也會產生惡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還要不要遵守規則?如果這只是一種例外之惡,那么就不應當通過破壞規則而避免這種惡,而應當將惡看作是遵守規則所帶來的不得不承受的代價。如果一種規則通常會產生惡的結果,那么這種規則本身就是惡的,應該修改規則。無論如何,規則都必須得到遵守,這種規則意識,恰恰是法治所要求的。
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
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是不法理論,即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具有實質違法性,到底是根據行為本身,還是根據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或者危險。因此,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之區分,就在于行為違法還是結果違法。
行為無價值論可以分為一元的行為無價值論和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一元的行為無價值論認為只有行為才是判斷違法的根據,結果是偶然的產物,僅僅是客觀的處罰條件;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將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結合起來,具有折中的意味。
對此,我要作三點說明:第一,這里的違法性是指實質違法而不是形式違法。形式違法是指符合構成要件,即違反刑法,而實質違法是指違反刑法以外的規范,包括法律規范、倫理規范、文化規范、技術規范等。刑法的實質違法的根據不在于刑法本身,而在于刑法以外的其他規范;第二,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都屬于刑法客觀主義的范疇,從而有別于刑法主觀主義理論。結果無價值論完全以法益侵害結果作為違法判斷的根據,將故意與過失作為責任要素,因而堅守了更為徹底的刑法客觀主義立場。行為無價值論則主張在對行為的違法性進行判斷的時候,不能離開故意與過失,因而故意與過失也是違法判斷的根據,強調一種主客觀統一的違法結構,因而偏重于刑法主觀主義;第三,關于道德主義的問題,因為行為無價值論是根據規范違反說來判斷行為是否違法,而這里的規范主要是指倫理規范,因此,行為無價值論摻雜了一定的道德主義。而結果無價值論完全根據法益侵害結果來判斷違法,則不存在道德主義的影響。在行為無價值的二元論中,由于已經引入了結果無價值的考量,所以道德主義的色彩也已經大大淡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