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一:金融法律前沿問題研究
郭靂:國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及其動態協同進路
洪艷蓉:新《公司法》下的債券治理與投資者保護
沈偉:金融合同效力判定中民商法不完備理論的困境和解圍——以資管通道合同為切入
專論二:民營企業反腐專題研究
陳金林:民營企業內部犯罪的治理邏輯——《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突破及其司法展開
袁國何:平等保護視角下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王勇: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案件實務疑難問題研究
思想
季衛東:數據與算法驅動的中國司法現代化
齊延平、田奧妮:司法數字公開中個人信息隱私保護的“整體—責任”模式
汪慶華、胡臨天:生成式人工智能責任機制的技術與法律建構
杜牧真:數據難以確權的誤區澄清
影像
北京大學法學院供稿:靈光獨耀:沈宗靈與中國法理學
批評
陳金釗:需要嵌入邏輯的中國法理學
呂思遠:體系解釋的批判性重構
吳景鍵:階級理論與中國社會:瞿同祖學術思想再考察
策略
陳鵬宇、薛桂芳:中國加入《港口國措施協定》的可行性、困境與紓解
周乾:農地經營權信托的價值、羈束與中國式現代化路徑
高泓:董事第三人責任的反思與建構——《公司法》第191條的解釋論
封面圖為齊白石先生所作《石門二十四景圖·藕池觀魚圖》,因設計需要,略作改動,特此說明。
專論一
金融法律前沿問題研究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剛剛結束的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提出,要繼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健全投資和融資相協調的資本市場功能,防風險、強監管,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為此,本期專論三篇文章聚焦金融法律前沿問題,分別就國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債券治理與投資者保護以及金融合同效力判定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和闡述。
北京大學法學院郭靂教授撰文《國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及其動態協同進路》。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新時代的國家金融安全需要在金融高質量發展與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雙重維度下解讀。國家金融安全呈現出科學性、發展性和統籌性等基本特征,防范風險是國家金融安全法治保障的關鍵。中小銀行危機事件顯示,金融法治亟須硬約束的金融風險早期糾正制度。硅谷銀行危機處置在監管職責分配、機構級別設計和處置協調配合等方面較為成熟,反映出金融法治的動態性與協同性趨向。有必要從金融領域修法、跨品類融合立法、國內金融與非金融監管機構協同、地區和國際金融監管協同等維度出發,推動國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朝向動態協同轉型。
北京大學法學院長聘副教授洪艷蓉撰文《新<公司法>下的債券治理與投資者保護》。新《公司法》對我國債券治理格局的重構主要體現于:其一,強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由證監會注冊;其二,細化債券受托管理人職責,規制利益沖突并賦予投資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三,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對同期全體債券持有人具有約束力,為發行人提供了與投資者協商解決債務危機的高效途徑。但新《公司法》仍未明晰發行人、受托管理人與債券持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券持有人會議可能被操控而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應盡快制定公司債券管理條例,進一步完善公司債券法制。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沈偉教授撰文《金融合同效力判定中民商法不完備理論的困境和解圍——以資管通道合同為切入》。金融司法在金融風險克服方面的監管者定位使得金融合同效力的司法判定陷入所謂的“民商法不完備”困境。實踐中資管通道合同效力認定;凇睹穹ǖ洹返 153、154 條。金融合同效力司法判定因民商法不完備而出現監管化困境,利益衡量方法對解決該困境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有助于達到監管目標和司法技術上的有效平衡。以通道業務及其風險為基礎,通道業務糾紛可以被類型化劃分,并被相應裁判規則所約束。法院應當優先保護守約方的利益,除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危害到了金融穩定利益。可以優化的方案是將利益衡量方法引入資管通道合同的效力認定過程,對法院維護金融安全等職責進行理論梳理和澄清,并對金融司法協同論作出補足。
專論二
民營企業反腐專題研究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頒行,強調了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的立法理念,完善了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等罪名的結構特征,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治理體系初步成型。本期民營企業反腐專題研究由北京大學法學院車浩教授主持,三篇文章分別從修法理念的嬗變、新設罪狀的解釋以及經典罪名的適用三個不同層次和角度,巡視了民企內部人員犯罪的重點問題。
武漢大學法學院陳金林副教授的《民營企業內部犯罪的治理邏輯——< 刑法修正案(十二)> 的突破及其司法展開》一文,對修法的宏觀理念提出了一個新的理解。首先回顧了我國涉民營企業內部治理的刑事立法歷史,試圖總結并反思支配該領域的基本邏輯。作者認為,過去保護民營企業的立法思路,是一種臨摹國有企業保護的思路;但是,這種臨摹式的立法和同等處罰邏輯,會導致民企內部犯罪治理的道德化傾向、“反噬” 民企利益的弊端。而《刑法修正案(十二)》對此的糾偏表現在,在侵害民企的場合,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行為的處罰增加實害結果要件,以及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增加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的限制條件,這些相比于國企限縮了處罰范圍。作者提出,刑法介入國企內部治理是行使產權管理的方式,而刑法介入民企的內部治理,是在介入其他主體享有產權的領域,因此,民企內部犯罪原則上是“內部” 問題,刑法在介入時必須尊重民企特有的經營邏輯和問題解決方式。例如,犯罪成立應以實害結果為要件,追訴原則上以被害企業的告訴為前提等等。該文提出了一種與主流觀點大相徑庭的看法,不是追求國企和民企“形式上”的平等保護,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兩種企業類型的根本差異,刑法的保護方式也不應當完全的“平等”。文章的分析角度獨特,能夠將歷史縱深的宏觀視角與罪狀修改的具體設置相結合,值得一讀。
需要探討的不僅是修法的宏觀理念,還有新設罪狀的法律解釋問題。不容否認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出臺之前,《刑法》第16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犯罪主體,限于國有公司、企業的有關人員,非國有公司、企業的相關人員實施同樣的經營同類營業行為不構成犯罪,這在社會公眾的觀感上,的確易留下刑法對民企的保護力度弱于國企的印象。因此,平等保護才成為本次修法思路的一種主流論調。不過,本次修正之后,是否就意味著國企和民企的刑法保護,在法理詮釋和司法實踐中也應作統一理解呢?復旦大學法學院袁國何副教授的《平等保護視角下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一文,以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為例,對此問題做了詳細的回應。作者認為,立法者針對國有企業人員和民營企業人員設置不同入罪門檻,是為了突出保護平等而非處罰平等,強調實現實質平等而非形式平等。兩款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具有不同性質,國企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違背國家工作人員廉潔性及其信賴的公職犯罪,民企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則是違背保護財產權及公司對董事等之特別信任的背信犯罪。除了這兩款規定背后的罪質問題,該文還對民企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做了一個較為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分析,對于司法實踐的認定具有理論指導意義。
針對民企內部人員犯罪的刑法治理體系的形成,既得益于不斷的修法完善,也因為有若干經典罪名的重要性的支撐。蘇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王勇副檢察長的《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案件實務疑難問題研究》一文,即是從司法實踐的層面,對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等民企內部人員犯罪的經典罪名在適用中的若干重要問題,展開了深入的探討。在犯罪對象的問題上,文章提出,財產性利益不僅可以成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要件和職務侵占罪的對象,還可以有條件地成為挪用資金罪的對象;在犯罪行為的問題上,作者認為,挪用型、侵占型犯罪“職務便利”直接指向涉案財物,側重于對涉案財物的控制,而對于賄賂型犯罪,“職務便利”則與履職事項緊密相關;在此罪彼罪的界分上,文章指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分關鍵在于是否有真實的經營行為。該文緊貼司法實踐,通過若干案例的舉例闡述,揭示了一系列當前實務中認定相關犯罪時的困擾點,即使讀者未必贊同其解決方案,但是這些從辦案一線中涌現出來的真問題,應當成為刑法理論不斷進步的活水源泉。
思想
數據與算法驅動的中國司法現代化
季衛東,上海交通大學文科資深教授、上海交通大學中國法與社會研究院院長、人工智能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
本文以中國司法現代化進程中出現的“兩超怪圈”為切口,以算法利維坦與數字怪獸們的博弈為問題狀況,以司法的概念計算公式和數據計算公式為兩個基本點,考察了數字化為現代化另辟蹊徑的原理以及智慧法院的四個一體化平臺的操作機制;谌斯ぶ悄苜x能法官個體、通過大數據分析進行類案的自動識別和推送、庭審場景敞視化、跨領域信息分享的網絡查控系統、司法行政的目標管理和指標評估等現象的深度分析,闡明了數據和算法對審判獨立、正當程序、司法公開、辦案效率等現代法治原則實施的積極作用以及各種潛在的風險,并從人機共存、規范多元的現實出發,特別強調法律—技術程序的不同組合及其優選的重要意義。
司法數字公開中個人信息隱私保護的“整體—責任”模式
齊延平,北京理工大學講席教授,工信部智能科技風險法律防控重點實驗室主任
田奧妮,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司法數字公開中的個人信息隱私面臨即時公開與存量公開導致的時間向度風險、虛實同構與關聯交叉引發的空間維度風險、數據匯集與鏈式傳播造成的規模效應風險,三重風險疊加勢必又會危及個人生活安寧,衍生信息隱私歧視,侵蝕人的尊嚴價值。傳統“個體—自由”隱私權救濟模式背離個人信息隱私公共性價值面向,難以應對個人信息隱私面臨的動態化與結構性風險沖擊以及信息隱私保護責任之偏移錯位困境!罢w—責任”的個人信息隱私保護主導模式立足信息隱私之于個人之私與社會共同體之公的價值統一,在場景一致性原則下強調整體層面“前—中”端的風險防控以及主審法官責任的承擔。我國應當以“整體—責任”保護模式為主導,以“個體—自由”救濟模式為輔助,實現司法數字公開與個人信息隱私保護的價值平衡。
生成式人工智能責任機制的技術與法律建構
汪慶華,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胡臨天,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摘要:
以 ChatGPT 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術突破帶來了重大的社會變革,也帶來了新問題和挑戰。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語言失衡、算法黑箱、算法偏見的內在缺陷,同時又有算法舒適圈、數據污染、算法侵權、不準確輸出等負外部性。這些問題導致生成式人工智能難以滿足正義公平、透明的要求。對此,應充分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顯著特征和能力,在人機和諧共存的關系中通過技術方案和法律規制兩個維度,圍繞技術優化、倫理對齊、算法透明、算法解釋與算法問責等要素建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責任機制。
數據難以確權的誤區澄清
杜牧真,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講師
摘要:
雖然應當設立數據財產權的觀點得到了多數學者的認同,但目前依然有一種聲音認為,數據財產權的確立面臨著一系列難以破解的難題,并基于此擔憂而提出了替代方案,這使得迄今為止在以何種模式來調整數據財產這一基本問題上依然懸而未決。通過運用霍菲爾德權利理論來展開財產權本體論分析可知,民法框架下的財產權內容僅包括排他權與法律處分權,事實支配權為國家憲法所“概括”確認的自由,其至多為民事財產權所保護的法益。進而,數據確權所確認的是排他利用數據的法律之力與改變數據權利關系的法律之力。這可證明,數據確權并未面臨著無法設立的難題、權利難以清晰界定的難題、權利難以合理分配的難題以及阻礙數據價值釋放的難題。不僅如此,由于采用財產權模式能夠賦予數據財產最為完備的權利,相較基于對確權難題的擔憂而產生的替代方案,其更有利于促進數據要素價值的充分釋放。
影像
【“北京大學法學學科建立120周年”影像專題】
靈光獨耀:沈宗靈與中國法理學
自 1904 年“法律門”被列為京師大學堂正式學科起,現代法學教育在北京大學已走過 120 年光輝歷程。在兩個甲子的漫長歲月中,北大法學形成了厚重學術傳統,涵養了諸多名師大家。為紀念北京大學法學學科建立 120周年,《中國法律評論》特與北大法學院合作,以系列影像專題的形式,在2024年度6期期刊中逐一向廣大讀者介紹陳守一、芮沐、王鐵崖、沈宗靈、肖蔚云、羅豪才等六位曾任教于北京大學的代表性法學家。
本期影像回顧了沈宗靈先生的人生歷程和學術貢獻。他作為中國法理學學科的奠基人,其研究領域主要涉及中國法理學、現代西方法理學和比較法學,他開創了現代西方法理學研究,推動了比較法學科的建立和比較法的研究,對中國法理學研究的基本問題以及法律社會學的發展作出了開拓性的貢獻。在其諸多弟子的追憶中,沈宗靈先生一生專心治學、淡泊名利,由此常常對世事保持一種有意的疏離。“靈光獨耀,迥脫根塵”,或許便是這位法理學大家的靈魂寫照。本期影像由北京大學法學院供稿。
批評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方法研究院陳金釗教授撰寫《需要嵌入邏輯的中國法理學》。中國法理學是對西方法理學知識論、價值論及認識論等的借鑒,可其內容并不全是對西方法理學的全面移植,而是運用辯思方式的整合,其典型特點是沒有經過刻意論證,就在無意識層面消解了邏輯的重要性。中國法理學至今沒有對法律的邏輯性(如法律的一般性、體系性、獨立性、自主性等)展開有效的研究。法律體系的塑造及法治的實現都離不開邏輯。為塑造與法治中國建設相匹配的思維方式,需要在中國法理學的研究中嵌入邏輯,從而在辯思與邏輯的契合中形成中國式法理。嵌入邏輯的路徑包括:在法的概念定義之中,承認法律不僅是行為規范,還是思維規則;在此前提下找到融貫中西法理的契合點,即在辯證思維中嵌入形式邏輯。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師資博士后呂思遠撰文《體系解釋的批判性重構》。體系解釋面臨著三重難題。要回應這些難題必須首先明確,體系解釋預設了內外部體系觀,即以內部體系與外部體系的劃分為基礎的連貫性—融貫性關聯,并可以進一步回溯至平等原則。體系解釋是通過比較待解釋概念與在其他法律規定中出現的概念之間的相同或不同,借助從后者中得出的內容來對前者進行意義闡釋的方法。根據比較對象和依據的差異,體系解釋可以分為四種基本類型,即借助待解釋概念與相同 / 不同概念的相同 / 不同理解開展的解釋活動。體系解釋是文義解釋和目的解釋的高級形態,是概念層面和價值層面的融貫式結合,在此意義上可被視為一種獨立的解釋方法。但實踐中體系建構所展現的體系關聯本身不充分自明,也不完全固定,所以解釋者要盡可能優先使用更易從制定法中直接獲取的材料,而使用不易獲取的材料時要承擔更大的論證負擔,同時也要盡可能多地運用不同類型的體系論據來對同一解答進行證立。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雅博士后吳景鍵撰文《階級理論與中國社會:瞿同祖學術思想再考察》。瞿同祖先生作為中國法律史研究的代表性人物,其學術思想一直受到眾多學者的關注。然而,現有研究多集中于瞿氏的“法律儒家化”命題以及功能主義方法論之上,鮮少有人對其學術思想背后的特定時代背景進行系統性的考察。通過在海外新近發現檔案基礎上所展開的個體生命史重述,本文指出,政治社會學中的階級問題構成瞿同祖學術思想的一條關鍵線索。在其學術生涯中,瞿同祖對于階級理論的興趣,始于 20 世紀二三十年代的“社會史論戰”特別是陶希圣的影響;赴美之后,瞿同祖對于階級理論的關注又因魏特夫與李普塞特而得到進一步強化,并最終體現在其 20 世紀五六十年代的一系列著述之中。
策略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陳鵬宇、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特聘教授薛桂芳撰寫《中國加入<港口國措施協定>的可行性、困境與紓解》。非法、不報告、不受管制(IUU)捕魚已成為全球性問題,對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和海洋生態構成嚴重威脅。《港口國措施協定》作為首份專門規制 IUU 捕撈的國際法律文書,禁止非法捕撈船只使用港口設施以阻斷非法捕撈鏈條。雖然該協定具備硬法約束力、成效顯著,但仍存在制度設計層面的不足。學界對于中國加入《港口國措施協定》持多種觀點,因此探討中國加入的可行性尤為重要。我國加入該協定具備法理與現實基礎,同時應注意對漁船行駛自由和漁產品貿易可能帶來的潛在影響,以及對國內法銜接、管理體制改革、港口建設和漁企運行的額外壓力。我國可以通過立法明確入港檢查程序、整合港口與漁政部門職責、提升設施智能化水平及執法活動的信息化程度等舉措,這些將有助于推進港口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合肥工業大學文法學院周乾教授撰文《農地經營權信托的價值、羈束與中國式現代化路徑》。農地經營權的性質不影響其成為信托財產,農地經營權信托有理論與制度的雙重支撐。與其他農地流轉方式相比,農地信托的流轉方式不但有歷史根基,而且能兼顧農地經營權的安全與收益、實現金融入農扶農和生態環境改善的雙贏。實踐中,我國農地流轉仍然以出租和轉讓的方式為主。農地信托面臨的制約因素包括政策服務配套不夠、關鍵性制度支撐不足、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積極性不高和農戶參與意愿不強。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背景下,推動農地信托中國式現代化的路徑包括:政府提供財政、金融和平臺支持服務;完善信托登記、稅收優惠和監察人制度;革新信托公司對農地信托的認知、弱化分別管理義務、細化親自管理義務;增進委托人制度感知與權利歸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高泓撰文《董事第三人責任的反思與建構——<公司法>第 191 條的解釋論》。新《公司法》第191條規定了董事對第三人責任的一般條款,該規定改變了我國既往不承認董事、高管對第三人承擔外部責任的法律傳統,形成了有別于《民法典》立法選擇的特色規定,引起了該條是否違背了傳統民法理論與公司法理論的討論。盡管該條爭論頗多,但通過論證,實則該條起著在理論層面補強傳統公司法理論及在實踐層面衡平董事、公司、第三人利益之作用。董事責任性質應為特殊法定責任中的信義責任,董事應當對其濫權行為造成第三人利益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就責任承擔形式而言,董事僅對其直接侵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對間接侵害結果僅承擔補充責任。此外,應當明確董事承擔責任的法律構成要件,進而解決該規范與其他法律規范之間的協調適用問題,最大程度地實現該規范之立法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