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法典
1.教育法典總則的規范功能與要旨
作者:馬懷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摘要:教育法典總則在整個法典中起著統領性作用,發揮著價值引領、通用標準、體系補全等規范功能。從教育主體和教育行為兩個維度,教育法典的總則應包括基本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管理、教育保障、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內容。對教育法典總則規范的提煉,首先要從憲法中的教育基本規定出發,對現有教育法律法規進行整合歸納,同時結合教育法理論和教育治理發展趨勢進行適度創設,構建起科學、完備的總則體系,為后期分則的編纂打好基礎,提供依據。
關鍵詞:教育法典;總則;教育主體;教育行為
2.教育糾紛解決機制在教育法典中的體系化構建
作者:李紅勃(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摘要:發生在學校、教師、學生之間的教育糾紛,具有其特殊性,需要建立對應的糾紛解決機制。教育法典編纂提供了一個重要契機,可以對教育糾紛解決機制進行體系化重構。在排除普通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后,狹義的教育糾紛可以根據專業性、內部性等因素,分為“不可訴糾紛”和“可訴糾紛”。針對不可訴糾紛,可設置“教育申訴—教育仲裁”的二階段糾紛解決機制,針對可訴性糾紛,可以設置“教育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三階段糾紛解決機制。教育糾紛解決機制在法典中的呈現,在內容上需要在總則和分則之間形成規范呼應,在表達上應該根據不同情形選擇最佳的法條類型。
關鍵詞:教育法典;教育糾紛;教育申訴;教育仲裁
人工智能治理
3.人工智能使用者的立法定位及其三維規制
作者:鄭志峰(西南政法大學科技法學研究院教授)
摘要:無論《人工智能法》采取何種主體結構,使用者都始終占據重要位置,其核心是使用行為的判定,同時其與開發者、提供者具有身份轉化關系。設置“人工智能使用者權益保護”專章契合人工智能法的立法目標,可以向世界傳達中國一以貫之的以人為本的人工智能治理理念,人工智能使用者權益包括知情權、平等權、控制權以及數據權。使用者對于預防和管理人工智能風險具有重要作用,《人工智能法》應當系統明確使用者負擔合理使用、風險管理、監督以及信息提供義務,踐行人工智能倫理準則的要求。設置“人工智能使用者責任”有助于完善人工智能的治理結構,確?尚湃斯ぶ悄艿膶崿F,在行政罰款方面需要綜合考慮使用者的性質、類型與規模,同時區分人工智能產品責任與應用責任、不同風險的人工智能、輔助型與替代型人工智能來界定使用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關鍵詞:人工智能法;使用者;權益保護;義務內容;責任承擔
4.論數字政府中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與規范體系——以人工智能立法為背景
作者:劉紹宇(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百人計劃研究員)
摘要:隨著人工智能技術及產業的發展和數字政府建設的不斷推進,人工智能在數字政府中的應用越來越頻繁,程度越來越深,但在提升行政效能和行政質量的同時,也給民主、法治和基本權利保護等公法價值帶來極大的沖擊。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將人工智能在法律定位上視為數字時代的行政助手,公共任務民營化的教義學框架便可用于解決上述公法價值的協調問題。一方面,行政助手具有一定獨立性和自主性,符合目前人工智能向高階甚至超級人工智能發展的趨勢。另一方面,公共任務盡管交給了作為行政助手的人工智能,但是其不可逃逸出包括民主原則、法治原則和基本權利保護原則等公法義務的約束,國家仍負有保障其合法有效運行的責任。公共部門人工智能的規范體系盡管與私人部門相比存在相似之處,但是背后的價值理念和推導邏輯截然不同,應在公法原則指引下建構。未來在人工智能立法中,應對公共部門人工智能的應用予以專門規范,突出與私人部門的不同,對透明原則、公平原則和人工干預原則予以明文規定。
關鍵詞:強人工智能;數字政府;公法;行政助手
5.自動化行政裁量的包容性規制
作者:趙龍(山西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我國的自動化行政裁量應用在政策推動下處于世界領先水平,但存在數據瑕疵、轉譯偏差、算法黑箱等基礎誘因,易產生行政權利與義務被技術性懸置、官僚系統越權與卸責蔓延、機械裁量與個案正義相沖突等負外部效應。若要科學解決這些基礎問題及其負外部效應,則需改進既有的發展優位規制模式,構建兼顧創新發展與合理規制的包容性規制框架。在以人為本與權利保障雙向融合的技術賦權趨勢下,自動化行政裁量的技術創新應注重提升公民參與行政活動的信息能力。技術性正當程序是正當程序的數字化升級與過程論闡釋,有助于推動自動化行政裁量應用邊界的劃定與實質化人工干預機制的構建。
關鍵詞:人工智能;自動化行政裁量;技術性正當程序;包容性規制
爭議化解
6.稅務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配置的現狀及其改進
作者:侯卓(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根據行政訴訟的一般法理,稅務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被更多配置給稅務機關,大多數案件中,法院能遵循該原理,但也存在錯配情形。此外,在偷稅案件等特定類型糾紛的處理中,嚴格依據舉證責任配置格局可能導致合法不合理的后果。稅務行政行為較之其他行政行為、稅務行政糾紛較之一般行政糾紛都有自身的本質屬性,應立足于此并結合舉證責任配置的一般原理確立稅務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配置格局,并且基于偷稅案件和核定征收案件的特殊性,對這兩類糾紛處理過程中的舉證責任配置格局加以調整、優化。
關鍵詞:稅務行政糾紛;稅務行政訴訟;舉證責任配置;類型化
7.行政檢察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核心問題、實踐模式和發展方向
作者:章許睿(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王敬波(黑龍江大學教授)
摘要:行政檢察作為落實能動檢察理念的監督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法治監督體系的重要體現。行政檢察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核心問題,既包括行政檢察何以化解行政爭議,也囊括行政檢察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判斷標準和制度層面問題。中國式現代化行政檢察內蘊檢察理論和實踐融貫并蓄之現實需求,這就需要對行政檢察實踐模式進行剛性-柔性兼容的體系闡釋,并漸進完善行政檢察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功能機制。具體而言,行政檢察應當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指導之下,在規范體系上逐步構建系統全面的能動檢察規范體系,在實現機制上拓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監督模式的內涵,在治理模式上建構類案治理與解紛手段相結合的社會治理模式,從而拓展法治監督體系的核心要義和實現檢察監督的司法目標,有助于將行政檢察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司法社會治理效能,引領法治中國建設行穩致遠。
關鍵詞:行政檢察;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行政訴訟監督;訴源治理;法治中國
8.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適用邊際
作者:余凌云(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思琳(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由于規范不足和理解差異,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在發揮良好社會治理效果的同時,也存在多發、濫發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一系列經典案例很好地勾勒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在實踐運作中的實際情況,包括制發對象、制發時機和制發情形三個維度。從歷史梳理的角度來看,這一制度并非橫空出世,而是經歷了一般監督時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時期、自我規范時期等漫長的發展過程。在性質上,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應當定位于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權,區別于一般監督,這是明確其適用邊際的前提要件。為避免檢察權的肆意擴張,應當在制發對象上進行適當限縮,以公共屬性和行政屬性為限,考量與案件的關聯度。在制發時機上予以明確,以依托類案制發為主,減少針對個案制發檢察建議,避免不依托案件的抽象監督。在建議類型和情形上進一步完善,探索更為周延的檢察建議類型劃分,并細化既有的制發情形。
關鍵詞:社會治理;檢察建議;適用邊際;法律監督
學術專論
9.論公立高校學位授予標準的制定與適用
作者:林家睿(南開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要實現公立高校學位授予標準的法治化制定與適用,有必要關注學位授予標準的合憲性問題。法律對于學位授予標準的規定較為模糊,作為法律適用者的公立高校和司法機關應當以法律中的不確定概念為中介,以憲法為導向進行解釋。學位授予中涉及學生的基本權利和公立高校的自主權。學生享有獲得學位的基本權利,有必要以“是否存在內在關聯”為標準區分法律對獲得學位權的形成和限制。公立高校在制定學術性標準時可以在國家面前主張基本權利,但在學生面前仍然是公權力主體;而制定非學術性標準時始終屬于公權力主體。在學術性標準引起的糾紛中,可以采取“實質性關聯”標準進行權衡和判斷;而在非學術性標準糾紛中,應當運用比例原則進行審查,防止過度限制學生基本權利。
關鍵詞:以憲法為導向的解釋;獲得學位權;高校自主權;實質性關聯
10.行政協議適用標準的要素化解釋
作者:吳明熠(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講師)
摘要:行政協議的實踐適用無法回避公私法的調和問題,為規避行政權“遁入私法”的風險,應在規范視角下明確其適用標準。因適用標準的構造差異,源于“法律保留”的不同解釋,可通過不同解釋的要素化分解,在傳統行政與行政協議的對應關系下,由行政形式選擇理論作為轉介,類比歸納為行政協議適用標準的考量要素,并圍繞兼顧標的公共性與實踐適配性,形成“內部要素考量為主,外部要素考量為輔”的考量體系。具體而言,圍繞協議標的本身“公共性強度”的內部要素,可歸結為替代或補充行政中的權利影響,以及轉移行政中的公共性與效率協調。同時,對外部要素的輔助考量,主要圍繞協議適用規范程度的判斷展開,并歸結為主體資格的規范程度、程序防弊機制的完備程度、行政協議救濟的實現效果等考量要素。
關鍵詞:行政協議;適用標準;考量要素
11.論行政處罰中的阻卻責任事由——以無期待可能性為中心的體系分析
作者:張怡靜(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助理研究員)
摘要:行政處罰阻卻責任事由的確定,是對責任主義規范功能的認同。無期待可能性是阻卻責任事由的概念核心。然而,實定法的錯位與行政法學理的忽視導致無期待可能性適用混亂。對應受行政處罰行為,采用階層式構成要件論更為妥當。界分阻卻違法事由與阻卻責任事由,從而對應受行政處罰行為有責性展開分析,能夠解決無期待可能性引入行政處罰有責性的體系障礙。規范責任論下的無期待可能性,包括作為責任基礎的無期待可能性與作為責任要素的無期待可能性。它可以作為超法規的責任阻卻事由,只是需對其適用范圍作出限制。法益沖突是無期待可能性的存在基礎,無期待可能性的適用可以歸納為法益沖突下利益衡量的無期待可能性與依法行為的無期待可能性。前者包括保護更高利益的無期待可能性與履行低階義務的無期待可能性。厘清期待可能性在行政處罰中的體系定位,進而依托個案解釋對無期待可能性在司法上的適用作具體判斷,能夠有效規范行政處罰權的行使,實現個案行政處罰的公平正義。
關鍵詞:行政處罰;阻卻責任事由;無期待可能性;責任主義
12.已公開個人信息在合理范圍內處理的規范邏輯與實踐因應
作者:趙祖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
摘要:我國對于已公開個人信息處理作了特別規定,由“已公開”“在合理范圍內處理”“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個人明確拒絕”等規范構成要件因素組成了特殊規則體系,“在合理范圍內處理”被置于規范體系中較為突出的位置,通過平衡已公開個人信息附著利益、補充知情同意規則和具化“信賴”理念發揮著價值導向和規范指引功能。作為權義復合性法律規則,其與“合理使用”不同,具有阻卻違法、設定義務、賦予權利等多重面向。當個人信息處理“在合理范圍內”,符合其他規范構成要件因素便獲得了合法性基礎,信息處理者免于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因此,“在合理范圍內處理”的判定尤為重要,立法卻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而其與必要等個人信息處理原則聯系密切,天然地契合比例原則的要義,故可引入比例原則作為評判分析工具。為了保障已公開個人信息處理在合理范圍內,需在建立數字信任的基礎上強化已公開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的權利保障和義務履行。
關鍵詞:已公開個人信息;合理處理;利益衡量;比例原則
13.中國行政法典的憲法基礎
作者:李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警察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憲法價值是行政法價值的基礎,憲法要求行政法成為價值統一體,行政法典正是這種價值統一體的鮮明體現。行政法典具有四方面強大的憲法功能,即授權功能、控權功能、保障公民權利功能以及實現國家富強功能。行政法典的憲法依據為行政法典提供憲法正當性,要求行政法典具備直接性、全面性和體系性。據此,建議盡快編纂行政法典,并將行政基本法典作為行政法典的理想形態。
關鍵詞:行政法典;憲法;價值完備性;憲法功能;行政基本法典
青年論壇
14.論作為基本權利的個人信息受保護權——基于基本權利的證成視角
作者:吳飛(復旦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以基本權利模式保障個人信息受保護權具有四維必要性,其既是在數字風險社會時代保障人主體性的必然選擇,也充分反映了數字權力新形態下保障公民權利的客觀要求;既是建構科學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的應有之義,也是耦合科技創新領域國家義務層級體系的重要舉措。然而,目前學界關于個人信息受保護權作為基本權利的證成進路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亟待提出新的基本權利規范證成模式完成該任務。具言之,可通過基于基本權利雙重屬性的實踐性滿足(主證明)以及基于憲法序言及其規范價值(輔證明)兩個向度的論證,以“雙向證明模式”完成個人信息受保護權作為基本權利的證成作業。
關鍵詞:個人信息受保護權;基本權利;雙向證明;人的尊嚴;權利證成
15.公共數據“三權分置”模式的證成與建構
作者:盧榮婕(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公共數據資源價值實現的特殊性、有限排他性、非競爭性以及公共利益的需求等決定了其無法采取單一的產權構造。公共數據產權配置模式包含保留所有權與排除所有權兩大模式,但均存在數據壟斷與反公地悲劇的適用缺陷。為此,需要立足于權利束理論、傳統物權理論以及知識產權理論的不適配性,運用產權相對性理論與權能分割理論,以實現公共數據資源持有權、公共數據加工使用權、公共數據產品經營權分置的產權配置新模式。在“三權分置”模式中,通過構建以持有權為原生性權利,加工使用權為核心性權利,產品經營權為衍生性權利的多元權利配置模式,以期完成公共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的法律實現,最終達到公共數據保護與利用間的動態平衡。
關鍵詞: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三權分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