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據法治
1.人工智能發展中的數據風險及治理
作者:侯東德(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摘要:人工智能是通過對數據的學習以達到獨立于人類控制而產生特定輸出的技術。但其在進行數據收集、分析、儲存及傳輸時,可能會產生數據偏差、噪聲、偽相關、黑箱及安全等風險。人工智能數據風險具有關聯性與隱蔽性等特征,不同數據基礎上的風險在治理層面又存在矛盾性。所以人工智能數據風險的治理十分復雜。考慮到人工智能數據風險及治理層面的特殊性,在治理數據風險時,需要通過整合創新的策略化解風險治理的矛盾性,通過合理的風險分配理念緩解風險治理價值沖突,通過多元、分級的治理思維彌合數據風險的隱蔽性。最終,在宏觀層面確定促進與大數據融合發展的政策,在中觀層面確定風險分配的制度化設計,在微觀層面實現數據分級制度與多元協同治理框架,打造多元主體共擔共治風險、共建共享發展的治理機制。
關鍵詞:數據風險;風險特征;風險分配;新質生產力發展
2.生成式人工智能訓練階段的數據法律問題及其立法建議
作者:丁道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訓練階段的數據收集和處理面臨眾多法律問題,在全球層面引發各類訴訟案件。訓練階段的數據保護問題集中于預訓練和模型微調環節,涉及數據來源合法性、數據質量管理、公開數據不當抓取利用、個人數據權利保護缺失、違法偏見和歧視等問題。對于訓練階段的數據治理路徑選擇,歐盟和美國等典型國家和地區呈現出不同的特征,歐盟采取分類分級分主體理念,重點關注訓練數據透明度,美國對公開可得個人信息持積極利用態度,探索公共數據收集豁免,英國提出合法利益評估標準三步測試,新加坡創設數據處理的業務改進和科研例外制度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仍在持續進化,為解決訓練階段的數據法律問題,在宏觀層面,我國需要保持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和安全監管之間的平衡,推進產業促進政策法制化,堅持包容審慎和分類分級監管立法導向,建立適合我國人工智能產業發展階段的監管沙盒等實驗性監管制度;在具體數據規則建構方面,有待區分研發訓練和商用提供階段,建立安全港制度,引入科研和業務改進例外的數據合理使用制度,進一步細化公開數據利用規則,加強數據質量管理,統一數據匿名化標準,創建機器學習場景下處理數據的新權利和新規則,合理地構建起我國生成式人工智能訓練數據的數據治理體系。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訓練數據;數據法律問題;數據治理體系
3.個人信息匿名化概括式立法的困境與完善
作者:林北征(廣州互聯網法院法官)
摘要:個人信息匿名化兼顧個人信息權益保護和數據合規功能,日益成為推動數據要素安全高水平應用的關鍵法律制度。我國現行法律對個人信息匿名化采用了概括式立法技術,盡管該種立法技術以靈活性和適應性見長,但會弱化條文的行為指引功能,導致個案中的匿名化處理法律評價模糊化。具體表現為,立法條文規定了匿名化的基本定義和法律除外地位,但并未對匿名化判斷標準、技術操作與法律責任厘定等問題作更具體化的立法設計。對照域外各國的立法技術和經驗得失,我國應在現有基礎上,擴充匿名化的配套立法條文數量,擴展立法體系所規范的范圍與事項,充實匿名化立法架構,加強個人信息匿名化立法的專門化與可操作性。此外,專設與細化匿名化的法定管理和指導職權,明確個人信息匿名化技術和管理措施的分類評價,推動公私部門合作,才能建立更加完善的匿名化數據流通體系,以便合法、安全、充分實現數據要素的內在價值。
關鍵詞:匿名化;個人信息;法律淵源;法律確定性;概括式立法
4.生成式人工智能中個人信息保護風險的類型化與合作規制
作者:張濤(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講師)
摘要:從數據生命周期的角度看,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數據收集、數據清理、數據標注、模型訓練、模型評估、模型部署與推理等階段均可能引發個人信息保護風險,如未經同意處理個人信息、違反目的明確與最小化原則、個人信息濫用及泄露等。然而,位于規制譜系兩端的“自上而下的集中式規制”和“自下而上的分散式規制”均存在局限性,難以達到預期的規制效果。因此,有必要采用“自中而外的規制方法”,構建合作型規制空間,調整和激活不同規制體系的回應性和敏捷性,最終實現生成式人工智能中個人信息保護風險的合作規制。為此,有必要建構契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科技法律,引入監管沙盒促成行政規制的包容審慎,利用分層治理實現被規制者的自我規制,完善評估認證實現社會的第三方規制。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個人信息保護;規制空間;合作規制
檢察公益訴訟
5.論民事公益訴訟成本分擔機制的優化
作者:楊雅妮(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合理的訴訟成本分擔機制既是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又關涉到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運行效果,是公益訴訟立法應當關注的重要問題。現行規范雖然對民事公益訴訟的成本分擔作了初步規范,但仔細審視,當前做法在起訴激勵、違法行為懲戒與保障民事公益訴訟制度良性運行等方面仍存在不足。為此,應以“檢察公益訴訟法(公益訴訟法)”的制定為契機,以民事公益訴訟成本分擔機制的功能為理論依據,從案件受理費、證據調查及公告費用、律師費用的分擔等方面入手,對我國民事公益訴訟成本分擔機制進行全面優化。
關鍵詞:民事公益訴訟;訴訟成本;社會組織;檢察機關;費用分擔
6.檢察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的性質及定位——以推動訴前程序與提起訴訟銜接為目標
作者:周敏(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公益訴訟實踐中,檢察機關一方面“開疆辟土”,不斷地嘗試著擴展其受案范圍;另一方面應對著因訴前程序督促作用的有限性或案件自身特性帶來的進入到提起訴訟程序的部分案件。訴前程序的性質及定位關涉公益訴訟的平穩推進與法律監督效果的充分實現,更關涉中國特色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及其有序推進。檢察公益訴訟法作為一種獨立訴訟形態的國家機關的關系法,訴前程序與提起訴訟程序的銜接本質就要處理好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關系。明確訴前程序的功能定位是解決訴前程序與提起訴訟程序銜接不暢的基礎。然而現有的銜接程序理論層面拘泥于傳統模式設計中各種因素的掣肘,實踐層面受制于檢察建議與訴訟請求錯位的束縛等問題。因此,應強調敢于以“訴”的確認精準規范體現司法價值引領,訴前程序中納入監督的案件必須符合訴的要求,也就是符合后面可能進入到法院為主導的訴前程序的要求。闡釋訴前程序與提起訴訟銜接的法理基礎,通過國家層面立法促進檢察建議標準化、起訴條件具體化、溝通機制長效化等來保障二者的無縫銜接,是檢察公益訴訟立法目的實現以及中國特色檢察公益訴訟建構的關鍵所在。
關鍵詞:檢察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檢察建議;銜接機制
7.檢察公益訴訟的地方立法:理論反思與路徑完善
作者:范衛國(西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為解決我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條文稀疏、內容簡略問題,學界先后提出了補充立法、司法解釋等立法完善模式,但依然無力破解檢察公益訴訟制度與地方實踐“供需失衡”的困境。在檢察公益訴訟專門立法尚付闕如的背景下,各地立法機關逐漸以“決定”等方式探索實施檢察公益訴訟地方立法。然而,檢察公益訴訟地方立法雖存在訴訟主體需要與權力機關支持的雙重動力,但也面臨“立法保留事項”和“備案審查制度”的雙重阻力,需要在“執行性立法”的性質定位下尋找制度空間和理論支持。未來的檢察公益訴訟地方立法應當厘清權力運作的統一性與靈活性、功能發揮的從屬性與階段性、基本內容的特色性與可行性等多元關系,通過明確檢察公益訴訟地方立法的適配模式、形式體例以及立法內容,確保檢察公益訴訟實踐依法、規范、有序實施。
關鍵詞:檢察公益訴訟;地方立法;立法權限;執行性立法
8.行政公益訴訟監督規范性文件的實踐探索與路徑優化
作者:張彬(湘潭大學法學學部講師)
摘要:行政公益訴訟監督規范性文件是新時代公益訴訟制度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無論從公益訴訟監督的目的還是其客觀訴訟屬性而言,這一監督都不存在理論障礙,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監督。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是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但結合規定來看,這一建議類型在規范性文件的監督上存在些許不適:一方面超出了建議的監督場域,存在從“事實問題”向“規范問題”的跨越;另一方面,弱化了公益訴訟中對規范性文件作出否定評價的監督效力。基于此,有必要在厘清行政公益訴訟中規范性文件監督特殊性的基礎上,對現行監督方式予以優化,其重點在檢察建議制發后的監督銜接問題,即一方面針對行政機關以依據規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行為為由拒不整改的情形,可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時請求一并審查,以增強檢察建議中否定性評價的效果;另一方面,針對大部分止步于訴前程序的情形,則回歸備案審查制度框架,與人大監督相銜接,以切實保障檢察建議內容之實現。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行政規范性文件;社會治理檢察建議;附帶審查;備案審查
學術專論
9.我國“公、私法協動”實現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訴訟法進路
作者:丁寶同(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作為“生態文明法治理論”實踐轉換進程重要環節,我國順應域外之比較法趨勢,先是推動“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立法創制與司法展開,進而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試行性司法創制,持續推進“公、私法協動”實現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訴訟法探索。而為化解針對同一生態環境損害之兩種訴訟間的司法適用沖突難題,《民法典》第1234、1235條對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做系統設定,不僅最終錨定“公法遁入私法”的發展進路,而且有機兼容“擴張責任范圍”和“創制責任客體”兩種法解釋論,實質統合兩種訴訟的私法權利(請求權)基礎。因此,未來應當理性反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獨立化程序屬性定位,深度揭示其程序法理本質,徹底破除其司法創制悖論,加速推動其程序屬性的回歸,最終實現“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民事公益訴訟”的程序軌道統合,系統推進“公、私法協動”實現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訴訟法優化。
關鍵詞:公、私法協動;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權
10.論行政協議無效規則的公私法兼容統合
作者:吳芳(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針對行政協議無效認定問題,《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第12條并未對《行政訴訟法》第75條的公法無效規則與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則的適用邏輯作出規定。行政法學理論界普遍主張以《行政訴訟法》第75條的公法無效規則為主導統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則,以前者為基礎規范,以后者為準用規范。然而,公法無效規則成熟度顯著低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則,以低成熟度規則主導高成熟度規則,不僅存在法技術缺陷,也缺乏司法實證基礎。其實,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則對公法無效規則的兼容性更強,法律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無效規定也已經為前者兼容后者預留了操作通道,以前者為基礎規范,以后者為特殊公法因素予以個案考量,隱而不彰,不僅可以提升行政協議無效規則的整體成熟度,還更契合現代行政法治理念。
關鍵詞:行政協議無效;準用民事法律規范;重大且明顯違法;公私融合
11.行政訴訟中黨政聯合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
作者:李政洋(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后)
摘要:黨政聯合規范性文件是指黨的機關和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的包含權利義務性內容且具外部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因缺乏明確規定,關于此類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司法應對態度較為消極。在解釋論上,《行政訴訟法》第53條中的“規范性文件”作為訴訟法概念具有三重意涵:在訴訟要件意義上,特指權利義務性內容而非文件形式;在行政行為合法性溯源與補強意義上,其外延具有周延性;在行為依據與評價依據等置意義上,其與實體法上的(外部)“規范性文件”具有概念統一性。據此,黨政聯合規范性文件“當然”地包含于其中。黨政聯合規范性文件的“雙階關系”結構,可以維持行政性規范內容的獨立性,法院審查該部分的合法性,非但不會造成司法權對領導權的侵擾,反而有利于維護司法監督行政的制度統一性,更有益于黨堅持依法執政。該類規范性文件的獨特體系定位及內含的合規性要素,決定了在其關聯性判斷、具體審查內容及評價依據資格認定上,仍需適用特殊的具體規則。
關鍵詞:黨政聯合發文;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依法執政;功能主義
青年論壇
12.履行法定職責判決的體系定位與訴訟構造
作者:冉崇瀟(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從目前的理論和實務考察,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存在適用范圍不明、規范構造不清、判決內容模糊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考察德國法上有關“課予義務之訴”與“一般給付之訴”的區分理論,將履行法定職責判決的適用范圍限定為當事人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法院對其規范構造的審查要遵循“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違法→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法院是否應責令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三階層遞進式的邏輯結構。依托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的彈性,行政訴訟“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與“解決行政爭議”的立法目的,分別為行政審判工作提供了低強度審查模式與高強度審查模式兩種并存的司法審查強度,并繼而形塑出程序性判決與實體性判決的規范區分。
關鍵詞:行政訴訟;履行法定職責判決;一般給付判決;訴訟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