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位權力的規制與學位權利的保障:《學位法》筆談
1.《學位法》筆談
(1)論學位授予資格審批的行政許可性質
作者:程雁雷(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
(2)學位授予標準設定權探析——以學位立法文本為視角
作者:沈開舉(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3)論《學位法》的性質、調整范圍及其基本任務
作者:江國華(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4)論《學位法》的立法目的
作者:劉恒(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
(5)走向分類糾錯功能定位的學位撤銷制
作者:肖北庚(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6)《學位法》應當明確學位爭議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解決機制
作者:孟鴻志(東南大學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教授)
(7)構成、屬性與規制:專家組織學位管理權的立法回應
作者:歐愛民(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范曉琿(湘潭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數字政府
2.數字技術對政府權力的侵蝕及其法律規制
作者:鄭智航(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數字技術因其高度專業性和隱蔽性而給政府監管設置了門檻和障礙,對政府治理實效產生了深刻影響。它在介入法治政府,助推政府進行數字化轉型的同時,不斷侵蝕或“反噬”政府權力,逐漸具有了“利維坦”特性。它主要從政府組織結構、政府行政行為和政府權威等方面來侵蝕政府權力。數字時代應當充分發揮法律價值理性的引領和歸化作用,對數字技術進行有效法律規制,確保數字技術沿著數字善治的方向發展。健全和完善數字技術進入政府的審查機制,助推數字政府建設中政企合作的法治化,對于防止數字技術對政府權力的侵蝕尤為重要。
關鍵詞:技術利維坦;數字政府;數字資本;數字善治
3.數字政府建設如何插上法治翅膀——日本的對策與啟示
作者:石龍潭(山口大學東亞研究院教授)
摘要:在日本答案中,先從法制與頂層設計入手,強調社會全體數字化轉型,兼顧數字弱者權益,樹立不讓任何人掉隊以及消除格差的理念,重視數據利用、官民共享,強化個人信息保護,組織建設先行,統一全國行政系統,將數字政府建設與行政改革有機集合,兼顧數字化的光與影等,對國內具有啟發意義。鑒于準確辨識個人的身份證件是通往數字社會的一把鑰匙,國內宜掌握先機,利用數字化建設水平較高、身份證普及及公民對身份證應用接受度高的多重優勢,加快數字化進程,確立全球領先地位。為打造迅速可靠的政府給付機制,簡化申請程序,保障給付與負擔公平,以及在發生非常事態時確保當事人權益,國內可以考慮以數字方式在國家與公民之間確立一個雙向連接的金融管道、構建身份證與賬戶管理綁定系統。行政程序數字化是打造數字政府的核心,利用后發優勢把活用數字技術與身份證融入到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當中(法典一元化),值得探討。
關鍵詞:數字化;數字政府;日本數字政府建設
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4.論監察建議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功能及其制度完善
作者:方世榮(廣東外語外貿大學云山工作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首席專家、教授)、吉亮亮(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需要多元主體形成合力,監察機關在其中具有重要作用。監察機關在辦理行政機關公職人員“個人違法違紀”的案件時,經常面臨牽連有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問題,呈現個人與機關混合違法的狀態。在現行制度下,“行政違法”若侵害的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要由公民等相對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來解決,監察機關通常不予介入;“行政違法”若侵害的是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則可由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作處理,監察機關只移交相關線索。這種制度安排未充分發揮監察機關在一案中同步治理個人與機關混合違法的職能優勢和高效便捷性。監察機關以監察建議認定并督促行政機關及時整改糾正“行政違法”,可以從實體上消弭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爭議及其引發的權益救濟爭議,從而實現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推進訴源治理。為此,應拓展和強化監察建議的這一功能,并從豐富監察建議的類型、明確監察機關對“行政違法”的調查權與認定權、完備監察建議的程序等方面來發展完善監察建議制度。
關鍵詞:監察建議;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訴源治理
5.行政訴訟撤銷重作判決的司法適用研究
作者:莫良元(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教授)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70條將撤銷重作判決規定為法定的判決方式,表明其存在的必要性獲得立法確認。可以從規范主義視角下撤銷重作判決立法嚴謹、功能主義視角下撤銷重作判決功能彰顯、系統論視角下撤銷重作判決定位清晰等維度對行政訴訟撤銷重作判決運行的正當性進行法治邏輯詮釋。近年來法院適用撤銷重作判決的數據說明司法實踐對該種判決方式具有較多期待。然而,撤銷重作判決在實踐適用中尚存在對重作必要性標準理解存在偏差、重復責令重作對當事人救濟無益、監督行政的實際效果與預設相去甚遠、行政事項與判決特征匹配度不高等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應當加深重作必要性標準的領悟、限縮撤銷重作判決適用情形、準確把握監督行政尺度范圍和科學區分匹配相應行政事項,為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提供保障。
關鍵詞:行政爭議;行政訴訟;撤銷重作判決;司法適用
學術專論
6.公權合規的反思
作者:秦前紅(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李世豪(武漢大學法學院、英國華威大學法學院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摘要:一般而言,合規是與企業相關聯的概念。公權合規理論試圖使合規主體突破企業框限而泛化至公權機關,進而將企業合規制度移植至國家機構組織體系中,以實現對公權力運行過程的全方位監督。然而公權合規理論存在意涵不明、認知不清、運行不能三個層面的缺陷。從本體來看,公權合規與企業合規在本質上并不相同,公權合規實為公權力合法運行的另類呈現。公權合規理論對國家監督權力配置原則的認識有誤,對監察委員會專門監督機關的定位有違憲法原意,“對事監督”的擴權思路也不符合監察監督的優化方向,而且賦予了監察委員會本不應享有的直接立法監督職權。公權合規很難實現企業合規的功能,不僅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很難被移植到國家機關中,而且公權合規的激勵效果也遠不如企業合規激勵那般理想。
關鍵詞:公權合規;企業合規;監察監督;合規管理;合規激勵
7.論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2 條為中心
作者:劉權(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數字時代新興的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制度,是強化個人信息處理者自我規制以彌補政府規制缺陷的現實需要。通過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以及采取的保護措施等進行監督,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制度可以促進個人信息處理合規,推動個人信息保護的公私合作治理。應區分個人信息的類型和級別,設置不同的個人信息處理數量標準,并明確公共機構必須設立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的資質不明,且職位名稱存在缺陷,易導致監督職責和非監督職責的合一。為了能夠獨立有效地監督個人信息處理者,應充分保障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的知情權、提供必要的履職資源、使其能夠便利地向最高管理層報告、禁止兼任與監督職責相沖突的職位。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不是個人信息保護的直接責任人,只應承擔監督責任。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自我規制;數據保護官;個人信息處理合規
8.行政處罰機關轉送行政復議申請制度之建構
作者:徐曉明(揚州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
摘要:行政處罰機關轉送行政復議申請制度,是以推動行政糾紛實質性化解為制度目標導向,針對特定類型行政處罰決定建立的行政復議申請便利機制。立足行政先行自糾及充分激發行政程序的糾紛吸納化解功能,行政復議申請轉送制度將行政執法反思評估機制內嵌于行政復議申請轉送程序之中,是融貫行政復議便民為民屬性與行政先行自糾屬性、集行政復議程序回應與被處罰人實體請求處理功能于一體的綜合性制度。行政復議申請轉送制度運行需防范程序天窗、制度價值貶損、行政復議救濟不暢等結構性問題。行政復議申請轉送制度需以行政執法反思評估與行政復議申請處理為規范重點加以配套完善。
關鍵詞:行政復議申請;轉送制度;運行機理;配套制度
9.解釋論上的刑行協同與輕罪規范的刑罰限縮
作者:劉浩(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
摘要:隨著輕罪立法的不斷擴張,傳統刑法解釋的出罪理論需要予以相應發展。程序出罪與實體出罪并不矛盾,程序出罪理論及其相關機制在不斷發展的同時,在實體出罪方面,為了有效地平衡輕罪立法的擴張現實,保持刑法與行政法在社會治理意義上的功能協同,以出罪為結果導向的刑行協同在本質上屬于輕罪司法能動主義的進一步發展。刑行協同針對的輕罪規范類型主要是法定刑最高為一年有期徒刑的微罪以及盡管法定刑最高為三年有期徒刑,但在司法論意義上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危險犯和法定犯,其中包括一些原先就屬于行政處罰的行為類型。輕罪規范適用中的刑行協同內容包括類型明確、解釋轉換、體系協調與理由說明四個階段。解釋論上的刑行協同一方面能夠使一些微罪行為及時被予以行政處罰或者經由其它法律制裁方式進行規制,從而合理限縮輕罪規范的刑事處罰范圍,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相關案件的處理效率,并適當減少一些輕罪處罰帶來的附隨后果。
關鍵詞:輕罪規范;出罪;行政處罰;刑行協同;社會治理
青年論壇
10.人臉照片應歸屬于生物識別信息嗎?
作者:褚婧一(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數字人臉時代,以人臉照片為代表的面部圖像的信息屬性亟待厘定,其爭議焦點在于人臉照片與生物識別信息的關系。生物識別信息的概念由范圍、技術與功能三要素構成。在人臉識別等第一代生物識別技術背景下,生物識別信息的范圍要素是指“與自然人的身體、生理或行為特征有關”,技術要素為“經由識別或驗證技術處理”,功能要素是“能夠實現對自然人的已識別”。以情感計算和生物特征分類技術為代表的第二代生物識別技術的發展將擴展生物識別信息的內涵,即范圍要素擴展至生物信號、技術要素加入了探測與分類技術、功能要素則新納入可識別標準。對作為一般個人信息的人臉照片,技術要素是判斷其能否歸入生物識別信息的標準。在當下,已進入或即將進入識別、驗證技術展開生物比對活動的人臉照片,應歸屬于生物識別信息;在將來,已進入或即將進入探測、分類技術的人臉照片,也應歸屬于廣義的生物識別信息。
關鍵詞:人臉照片;生物識別信息;人臉識別技術;情感計算技術;生物特征分類技術
11.企業合規嵌入首違不罰的路徑及優化
作者:劉建業(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企業合規與《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首違不罰制度具有多重契合性。地方行政監管實踐嘗試將企業合規嵌入首違不罰制度具有正當性基礎。不過,既有實踐路徑存在加重企業義務、濫用合規裁量權、行政主導色彩明顯的風險。行政領域引入企業合規,既要充分發揮行政監管的靈活性,也要充分激發企業合規的激勵性。未來,應當在合規事前評估、考察監督、評估驗收各階段創設由輕到重的層次義務;從事先協商優化有效合規整改標準等內部限制與引入合規聽證等外部限制兩個層面規范合規裁量權;保障涉案企業全流程參與、引入第三方機制和行業組織參與淡化行政主導。
關鍵詞:企業合規;首違不罰;合規裁量;實踐檢視;路徑優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