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習近平法治思想
1.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行政法治重要論述研究
作者:江必新(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劉詩豪(中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包含了一系列關于行政法治的重要論述,總體而言可概括為以建成法治政府為重要目標、以完善行政法律規范體系為重要前提、以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職能為核心要求、以建立和健全行政決策程序制度為重要手段、以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為關鍵環節、以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為主要抓手、以深化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改革為主要動力等七大主要內容。以上七大主要內容呈現出黨的領導與依法行政相統一、統籌安排與重點突破相統一、依法行政與深化改革相統一三個顯著特征。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導下,應該以狠抓效果為策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以立改廢釋纂的方式完善行政法律規范體系、以整合放權的模式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以嚴而有度為目標持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動行政法治建設進程。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行政法治;法治政府;依法行政
算法規制
2.數字行政的算法風險及法律規制:法國經驗與中國意義
作者:楊一健(蒙彼利埃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王錫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公共行政數字化、算法化已成為數字化時代行政技術變遷的趨勢。從行政法治角度看,如何對算法風險進行法律規制,漸成行政法組織和制度變革的重大命題。將算法引入行政活動,在提高行政效益的同時,亦帶來前所未有的風險。對算法行政之風險的應對及管理,是行政法制度面臨的一個普遍性挑戰。在這個意義上,域外經驗具有很強的本土意義。法國行政法從規范“基于算法作出的具體行為”的角度,展開算法行政法律規制的制度探索。從法律實踐觀察,以算法行政公開透明為中心的行政法規制框架雖具有一定效用,但無法有效應對多元的復合風險。對算法行政進行法律規制,需要在強調算法公開透明的基礎上,進一步從源代碼合理性、轉譯可靠性、數據源合法性、算法行政可訴性等維度展開系統性的規制。
關鍵詞:法國行政法;算法行政;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制度規制
3.論自動化行政中算法決策風險的“人在回路”治理模式
作者:陳悅(安徽大學管理學院講師)
摘要:現階段,針對自動化行政中的算法決策風險,采行的是一種“計算中立”的算法治理模式。該模式肯定算法決策技術的應用價值,并通過提升算法透明度、確保公民可解釋權的方式應對正當程序挑戰。但以歐盟為代表的部分國家認為不能完全信任和依賴算法決策,并提出全新的“人在回路”治理模式。該模式通過在算法回路中引入有意義的人類監督,力圖在公共行政中尋回人的自主性,以人類價值判斷應對更高層面的算法決策風險。不過,“人在回路”模式是自動化行政中算法決策風險治理的補充式發展,并非是對“計算中立”模式的替代,亦有其適用限制。
關鍵詞:人在回路;自動化行政;算法決策;人類判斷
環境行政法
4.生態環境免罰清單的規范檢視與完善路徑
作者:陳海嵩(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教授)
摘要:以2021年《行政處罰法》第33條為依據,免罰清單制度已經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得到廣泛的適用。然而,由于對生態環境免罰清單的本質屬性存在爭議,影響到該制度的有效實施。生態環境免罰清單應定位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而產生的行政裁量基準,而不是行政處罰。以裁量基準視角對實踐中的生態環境免罰清單予以檢視,能夠從要件裁量、效果裁量、逸脫條款等方面對存在問題進行解釋和分析。生態環境免罰清單的完善,需要進一步規范各類免罰情形的“要件裁量”、以逸脫條款擴充“首違不罰”效果裁量的空間、妥善處理生態環境免罰清單與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關系、完善生態環境免罰清單的適用程序。
關鍵詞:生態環境免罰清單;裁量基準;首違不罰;逸脫適用
5.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的功能定位與體系構造
作者:潘佳(北京物資學院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的功能定位,是專門立法和該領域法學研究的核心議題。目前,學界對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定位的認知還存在理論誤區,難以有效解釋立法并指導實踐,亟待理性審視。在激勵類型上,生態保護補償屬于補償環境資源使用權受限型激勵,以“生態保護公法義務+補償支出公法義務”作為主要激勵范式。實然和應然層面的生態保護補償激勵本質為公法義務導向型激勵。公法義務導向型激勵定位,為準確理解我國生態保護補償整體制度實踐提供了分析框架,并塑造了與之相應的制度構造。生態保護補償條例的制定,在理念和制度上深受公法義務導向型激勵影響,但是,后續立法完善仍有待深化應然定位,實現體系性與規范化的融合。
關鍵詞:激勵;生態保護補償;公法義務;生態保護義務;經濟補償義務
學術專論
6.我國新傳染病防控的法治路徑研究——基于《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的分析
作者:劉蘭秋(首都醫科大學醫學人文學院教授)
摘要:對病原體未知但病原性較高、需要緊急采取強制防控措施的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建構全周期防控機制,是我國當前公共衛生法治建設面臨的重要挑戰!秱魅静》乐畏ǎㄐ抻啿莅福芬搿靶掳l傳染病”這一醫學術語,容易造成新的混亂;并列規定“新發”“突發”傳染病防控機制缺乏科學性;“新發”“突發”傳染病監測、報告及即時防控制度未能充分理解和尊重新傳染病的特點,亦未形成閉環防控機制。應基于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的發生發展規律,在《傳染病防治法》中直接引入“新傳染病”的概念并將其法定傳染病化,明確規定新傳染病強制性防控措施的具體適用,重構包括新傳染病監測、報告、判定、信息發布、緊急處置、應急響應在內的分階段、全周期的閉環防控機制。
關鍵詞: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法定傳染病;新發傳染病;新傳染病;防控機制
7.論公共數據的范圍
作者:馬顏昕(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摘要:立法實踐中公共數據的外延逐漸泛化,這種趨勢有其理由,但也帶來了對規范精準化、法律保留、比例原則、數據價值發揮等方面的潛在挑戰。界定公共數據需要回歸其制度目的,核心在于基于行政用公物的共享與基于公眾用公物的開放,也就是需要界定哪些數據基于某些實體理由,在滿足一定程序要求后,需要承擔共享和開放的特別公共負擔。其中,實體要件包括職權性、依賴性、支持性、基本性與意志性,程序要件核心為命名。基于此,行政主體數據因其職權性天然構成公共數據,但是公共企事業單位等主體的數據需要滿足其他特定條件后方構成公共數據。
關鍵詞:公共數據;概念界定;制度目的;立法建議
8.論行政處罰決定公開的判定規則
作者:馬琳昆(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講師)
摘要:因原則性條款與特殊性條款規則沖突、不確定法律概念識別困難以及規范功能與實際功能匹配矛盾,行政處罰決定公開在執法層面適用的準確性存疑。立足現有規范體系,行政處罰決定公開具有監督、警告、制裁等多重目的,而行政處罰決定又涉及個人利益、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是否公開就需要對不同主體間復雜的利益關系進行衡量。行政處罰決定公開不能簡單適用政府信息公開之規定,而是應先根據公開之目的擇準利益偏向,判斷分屬應當公開或應當不公開之類型后,再對公開與豁免公開之理由進行辨別!熬哂幸欢ㄉ鐣绊憽弊鳛閼敳还_類型的豁免理由,需要結合行為標準、主體標準、時間標準進行解釋,以此構建行政處罰決定公開的理性判定規則。
關鍵詞:行政處罰決定公開;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社會影響
9.論解釋性行政規則的司法審查
作者:牛佳蕊(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解釋性行政規則是蘊含大量行政專業性判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它往往決定了法律規范的實際含義,產生著相較于法律規范更為直接的效力,存在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法律風險,引發了諸多司法爭議。為了實現有效的司法監督,其一,可引入“立法機關授權意圖標準”,首先對行政機關的“制定權限”進行判斷;其二,完善當前形式合法性審查標準,調整“超越職權”“抵觸上位法”“權利義務”等標準的具體適用,酌情審查“專家參與”和“公眾參與”等程序;其三,構建合理性審查標準體系,這包括“行政機關是否準備了替代解釋”“新舊解釋性行政規則是否一致”“解釋是否符合立法目的”“解釋性行政規則是否具有行政專業性”等審查標準。
關鍵詞:解釋性行政規則;行政專業性;形式合法性;實質合法性;司法審查
10.論政策裁量的司法審查
作者:黃琳(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會直接援引當時當地的政策文件進行政策裁量,也會在法律適用過程中依據相應的政策性文件精神來間接導入政策裁量。政策裁量肩負著“政策考量”與“行政裁量”兩個不同面向的任務,幫助行政機關篩選出法律授權范圍內的適當解釋結論,并對其產生正反雙重影響。案例分析顯示,司法審查傾向于不尊重政策裁量結果且審查姿態不統一,削弱了政策裁量的正面效應。其根源在于我國法院兼具糾紛解決型司法與政策實施型司法雙重特質,在政策裁量司法審查過程中,追求社會效果的政策實施職能更為重要。為此,應建構起政策裁量司法審查的理想框架,法院可以通過探索政策裁量的生存空間、檢視政策裁量結論的合理性、明確司法審查介入政策裁量的限度來實現“兩個效果相統一”的目標。
關鍵詞:行政解釋;公共政策;政策裁量;糾紛解決型司法;政策實施型司法
11.綜合執法權下沉鄉鎮街道的實踐樣態、現實困境與法治回應
作者:郭勝習(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既有的“行政委托論”和“法律法規授權論”無法有力解釋“綜合執法權交由鄉鎮街道行使”的執法體制改革,有必要對此作出法治回應。理論層面,澄清“行政授權理論”內涵外延,明確“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命令決定”的職權轉移模式才屬于“行政授權”的范疇,法律法規授權與行政授權屬于相互并列的兩個概念;實踐層面,從組織法角度對鄉鎮街道進行概括性賦權,紓解單行法律法規授權局限性與綜合行政執法需求概括性之間的緊張關系;明確執法權下沉權力清單的間接效力,賦予鄉鎮街道必要的選擇空間,合理配置下沉執法權;完善執法權下沉的評估制度與審批程序,建立雙向互動機制。
關鍵詞:綜合執法改革;執法權下沉;職權轉移;行政授權
青年論壇
12.行政訴訟重作判決的適用困境與紓解路徑
作者:劉薇(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重作判決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給付類從屬判決。實踐中,重作判決的適用存在適用要件不完善和裁判形式不明確等困境。這不僅影響重作判決制度功能的發揮,也造成了重作判決與其他判決類型的混淆適用以及界分困難。重作判決的適用要件可歸結為前提性要件、必要性要件、可能性要件,即被訴行政行為被撤銷或確認無效、被訴行政行為或爭議法律關系須被重新處理、被訴行政機關具備法定職責且具有重作可能性。在裁判形式方面,根據司法審查有限原則,同時兼顧救濟實效性,重作判決應以程序性裁判為原則,以指示性裁判為補充。關于重作判決與其他判決類型的界分,不履行法定職責類案件應適用履行判決而非重作判決,重作判決與變更判決則是一般與例外的關系。
關鍵詞:重作判決;司法審查有限原則;程序性裁判;不履行法定職責
13.行政撤銷判決的禁止反復效力
作者:譚耀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就行政撤銷判決而言,其一經作出,行政機關即不能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此種禁止反復效力不僅適用于撤銷重作判決,也適用于未責令重作的撤銷判決。由于此效力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判斷施加了相當大的限制,其范圍必須得到合理厘定。在主體范圍方面,禁止反復效力應當及于訴訟的當事行政機關,包括被告行政機關和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行政機關。對于當事行政機關被撤銷或發生職權變更等特殊情況,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也應當接受禁止反復效力的拘束。在事項范圍方面,禁止反復效力產生于與撤銷判決之主文形成一體的判決理由。判決理由中關于行政行為的程序、事實依據、理由要素、處理方式等的判斷以不同形式拘束著行政機關的重作行為。而由于法院判斷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基準時系行政行為作出時,原則上禁止反復效力的基準時也是行政行為的作出時,即行政行為送達相對人的時間點。
關鍵詞:行政撤銷判決;禁止反復效力;拘束力;既判力
14.論房屋征收強制拆除行政賠償責任之適用
作者:彭躍龍(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對于征收強制拆除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司法實踐形成了“確認違法+補償”和“確認違法+賠償”兩種完全不同的裁判路徑。基于實現實質正義和充分填補當事人損失的考量,法院采用“確認違法+補償”的迂回方式克服了行政賠償在損失填補功能上的先天不足。但該裁判路徑脫離了制定法的解釋與適用,在法治國家并不可取。房屋征收部門實施的違法強制拆除行為滿足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與基于征收應承擔的補償義務構成競合。法院應當對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主張進行實體審理,并依法作出“確認違法+賠償”判決,彰顯行政賠償預防違法與懲戒之功能。行政賠償責任的認定應以《國家賠償法》第 2條、第 4條第 1款第 3 項以及《審理行政賠償的若干規定》第 27 條為實體法依據。賠償責任之承擔包括金錢賠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市、縣人民政府在強制拆除行為實施后作出的補償決定,不發生賠償責任消滅的法律效果。
關鍵詞:違法征收;強制拆除;直接損失;補償義務;行政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