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專 論
論證據視角下完善刑事指控體系
龍宗智(3)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專題
三重維度下刑事訴訟法修改重點問題研究
陳衛東(20)
數字化背景下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方向
左衛民(39)
《刑事訴訟法》修改“證據獨立成編”的基本思路
謝澍(53)
刑事強制措施的合憲性調控
聶友倫(71)
刑法理論
針對生命的避險行為的定性思考——從兩則英國經典避險判例切入
謝望原(91)
個罪研究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相關犯罪的關系
張明楷(105)
預防失職責任在行賄犯罪治理中的應用
張燕龍(125)
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專題
刑罰、溝通與刑事責任年齡
王鋼(142)
德國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的社會法路徑及其借鑒
張婷(161)
《中國刑事法雜志》2024年第4期
目錄、摘要和關鍵詞
·專 論·
論證據視角下完善刑事指控體系
摘 要:完善刑事指控體系,回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具有“技術性改善”特征,最新改革提出以實現“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為工作目標。刑事指控體系完善過程中加強證據基礎建設,仍具現實意義。此項工作應注意全面謀劃,面向實際,解決難題,且有創新發展。在釋明體系內涵與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完善證據標準及證據規則體系,完善證據審查及指控證據體系構建的方法,改善檢察員出席法庭的證據活動。同時應完善相關工作制度、機制及配套措施,包括完善補充偵查(調查)與自行偵查制度、完善指導偵查及偵(監)檢協作配合機制、構建良性檢律互動機制、加強數字檢察建設及人才隊伍建設等。
關鍵詞:檢察制度 刑事指控 證據制度 證據標準
作者簡介:龍宗智,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學巴渝學者講座教授。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專題·
三重維度下刑事訴訟法修改重點問題研究
摘 要:我國刑事司法在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各自的權屬界定以及其相互關系上,呈現出獨特的歷史進路與運行邏輯。因此,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應當緊密貼合刑事司法的現實樣態,厘清三機關之間的權屬界定,以回應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從偵查職能維度來看,應當重點解決立案監督、偵查管轄、強制措施、涉案財物處置等問題;從檢察職能維度來看,應當著重關注審查起訴工作的實質化、批捕權與審查起訴權之間的監督制約以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踐適用等問題;從審判職能維度來看,一審證人出庭作證難、二審法庭審理不開庭、上訴不加刑原則、辯審沖突等問題亟須予以回應。此外,為有效解決實踐中的執法司法不規范問題,還應當確立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性制裁措施。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修改 立案登記備案 庭審實質化 程序性制裁
作者簡介: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
本文系中央政法委委托課題“刑事司法中的重大問題與刑事訴訟法修改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23k20463)的研究成果。
數字化背景下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方向
摘 要:飛速發展的數字技術正深刻影響并形塑著刑事訴訟的外觀和內核,某種程度上改變了傳統刑事訴訟的發生場景和運行模式,數字訴訟已開始成為一種社會現實。但數字要素對刑事訴訟法的影響并非完全顛覆性的,全鏈條、完全形態的數字刑事訴訟法時代還未到來,立法體例或者立法模式在較長時期內不會經歷根本性的變化。在刑事訴訟法的數字化發展中,應探索數字技術在訴訟全流程的深度運用,也應前瞻性地對在原則、機理等方面超越傳統的未來數字刑事訴訟法作出構想與推進。要堅持刑事訴訟法打擊犯罪的基本功能,同時以公平正義原則為基準線,不減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應理性認識數字技術的作用,做出必要的現實回應,重視刑事審判程序的在線化、刑事證據的數字化和偵查方式的數字化等若干重點方面。
關鍵詞:數字 刑事訴訟法修改 電子證據 在線訴訟
作者簡介:左衛民,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感謝官勝男博士、莫皓博士、彭昕博士、王嬋媛博士、程龍副教授、段陸平博士、馬靜華教授、王祿生教授、郭松教授提出修改意見。
《刑事訴訟法》修改“證據獨立成編”的基本思路
摘 要:《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是“實質法典化”以及“證據獨立成編”的難得機遇。當前《刑事訴訟法》中“證據”一章相對單薄,而近年來頒布實施的一系列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已然在法律之外架構起了一套覆蓋面更廣的證據規則,這就需要“證據獨立成編”吸收和清理“代為立法”的司法解釋,并借助法典編章體例結構體現“以審判為中心”。對此,需要在《刑事訴訟法》實質法典化進程中有效回應“證據獨立成編”相關重點、難點問題,并審慎考量具體規則設計,尤其是在證據種類、證據規則以及證明責任、證明標準等關鍵內容上,應當秉持開放性立法的思維進路,力求在滿足眼前之需的同時為長遠之動態變化預留充足的法律續造和漏洞填補空間。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修改 實質法典化 開放性立法 證據種類 證據規則
作者簡介:謝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學者。
本文系北京市社會科學基金青年學術帶頭人項目“刑事法一體化基礎理論研究”的研究成果。
刑事強制措施的合憲性調控
摘 要:刑事強制措施是對憲法上公民人身自由權的限制,具有基本權干預性質,其制度設置必須經由合憲性確認。強制措施立法的合憲化,形式上需要符合法律保留的要求,實質上應當接受明確性與比例原則的檢驗,以確保相應規范符合憲法秩序。針對現行法存在的諸多問題,得以《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為契機展開合憲性調控:提高拘傳立法的規范密度,禁止徑行拘傳的適用;明確緊急拘留與候捕拘留的差異化定位,廢止流竄、多次、結伙作案情形下的拘留適用,縮短捕前自由剝奪時長;確立以取保候審為優先的制度設置,增加新型約束措施;調整逮捕適用的傾向性表述,廢棄除身份不明外的徑行逮捕,依據涉嫌犯罪輕重設定最長羈押期,一并細化審查程序、強化捕后救濟;刪除監視居住“特殊情況/辦案需要”的適用情形,明確措施的執行內容,規范附隨的通信監控。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修改 強制措施 基本權干預 明確性原則 比例原則
作者簡介:聶友倫,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人民法院推動行政政策創制的法理解釋與完善路徑”(項目編號:23YJC820059)的研究成果。
·刑法理論·
針對生命的避險行為的定性思考——從兩則英國經典避險判例切入
摘 要:針對生命的避險行為的定性乃是一個艱難的刑法哲學問題。英國、德國針對生命的避險行為的所取立場與價值取向明顯不同:英國刑法力主生命價值等同,拒絕承認為保存自己而犧牲他人的緊急避險;德國刑法允許針對他人生命采取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險。比較而言,英國刑法對于被迫殺人案件的刑事政策立場更符合道德與法律價值,更有利于扼制損人利己等人性之惡。在我國刑法語境下,主張以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險、他行為能力、期待可能性等原理處理針對生命的避險行為并不妥當。鑒于我國刑法有獨特的脅從犯等規定,在針對生命的避險行為的定性上,我國實然選擇是優先考慮脅從犯立法及其適用,應然選擇是堅持生命等值、拒絕以犧牲他人保全自己的符合人性與道義的法律立場。中國刑法學研究應當堅持中國式刑法學研究思維,須積極吸收域外刑法學理論精華與合理學說,但不應簡單照搬照抄。
關鍵詞:緊急避險 脅迫 共同犯罪 脅從犯 中國式刑法學研究思維
作者簡介:謝望原,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個罪研究·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相關犯罪的關系
摘 要:只要參與人事前和本犯的溝通或約定,與本犯造成的法益侵害之間具有心理的因果性,就屬于“事前通謀”,成立上游罪的共犯。在事前無通謀的情形下,原則上按參與時點是本犯既遂前還是既遂后,分別認定為上游罪的共犯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少數情形下,只要本犯通過不法行為取得了贓物,即使本犯尚未既遂,參與人的行為也可能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上游罪的本犯、共犯以及行為僅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行為人實施的掩飾、隱瞞贓物的行為不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在電信詐騙既遂后實施的取款行為,構成對銀行現金的詐騙罪或盜竊罪,與上游罪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形成包括的一罪,應從一重罪論處。第三者以本人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基于與本犯的合意在電信詐騙既遂后實施的取款行為,均構成對銀行現金的詐騙罪或盜竊罪,只不過該行為可能同時就本犯的犯罪所得構成財產罪或贓物罪,形成想象競合。
關鍵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財產罪 共同犯罪 電信詐騙
作者簡介:張明楷,清華大學譚兆講席教授。
預防失職責任在行賄犯罪治理中的應用
摘 要:我國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存在依賴“嚴刑峻法”的重刑傾向,少于對行賄治理的結構性反思。實踐中存在大量的“第三種形態”行賄案件,即企業員工為了企業利益去行賄,因缺乏單位意志而被認定為個人行賄犯罪,企業作為幕后推手和最終受益者卻脫離刑法的規制。對此,應當將企業納入行賄犯罪治理之中。在我國刑法中設立企業預防行賄失職類犯罪,能夠有效克服同一視原則的弊端,合理分配單位責任與個人責任,為行賄治理提供理論依據。免責事由的存在也將有效刺激企業進行合法經營,符合當前的刑事政策。在刑法總則維持不變、刑法分則逐罪推進下,應當以單位監督過失責任為內核構建單位預防行賄失職罪,明確出罪條款,從結構上完善我國行賄犯罪的法律規制體系。
關鍵詞:行賄 預防失職責任 公司治理 單位犯罪 單位預防行賄失職罪
作者簡介:張燕龍,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系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專項資金資助課題“國際追贓視野下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法律適用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20JJ009)的研究成果。
·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專題·
刑罰、溝通與刑事責任年齡
摘 要:刑罰的正當性根據既不在于單純對行為人施以報應,也不在于預防犯罪的現實效果,而是通過與行為人、被害人和社會公眾的溝通確證社會基礎行為規范的效力,從而維系社會共同體的存續;跍贤ㄐ孕塘P理論,決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標準不是行為人的心智成熟程度等心理事實,而是社會成員對于行為人理解并遵守社會基礎行為規范的期待。若低齡未成年人的惡性刑事犯罪嚴重沖擊社會基礎行為規范的有效性、引起了社會成員強烈的懲罰訴求,立法者應當適度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發揮刑罰的溝通機能。我國增設《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具有合理性,但在適用該款規定時,須注意考察未成年行為人是否具有受審能力。
關鍵詞:溝通性刑罰理論 刑事責任年齡 報應刑 預防刑 核準追訴
作者簡介:王鋼,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德國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的社會法路徑及其借鑒
摘 要:我國現行以刑法為中心建構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體系因其“重客觀、輕主觀”“重刑事、輕專法”的缺陷而面臨制度內部價值沖突和犯罪預防效果不彰等困境。在青少年行為偏差發生過程中,由外源性的社會障礙、有害影響引發的初級偏差和內生性的基于犯罪故意的二次偏差呈現由強到弱的次序。有鑒于此,德國青少年犯罪預防體系由符合青少年社會發展需求的、以前置的社會保障法為中心的一級罪錯風險防控體系(一級社會體系)和符合青少年身心發展特點的、以獨立的少年司法法為中心的二級罪錯行為干預體系(二級司法體系)構成,呈現出“以教育為主、以懲罰為輔”“事前防范與事后干預相結合”“社會法和刑事法雙軌協同”的特點,尤以一級社會體系為特色。以這種風險導向型制度體系建構模式為鏡鑒,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體系應在預防性少年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完善少年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中心主義 預防性少年司法 少年社會保障法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 專門矯治教育
作者簡介:張婷,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德國網絡犯罪防控機制的實效化路徑研究”(項目編號:20YJC820063)、中國政法大學青年教師學術創新團隊支持計劃(項目編號:24CXTD02)的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