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刑法與民法的對話專題
刑民交叉案件審理的司法規則——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雙重考察
陳興良(3)
“刑民并行”:解決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則
王利明(18)
中國特色輕罪治理體系專題
輕罪治理的程序響應
卞建林(34)
輕罪治理的司法邏輯、法律調整與程序配置
張建偉(55)
輕罪治理體系中的四對范疇
汪海燕(72)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專題
刑事訴訟法修改與涉案財物制度改革
李玉華(92)
《刑事訴訟法》與《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銜接問題研究
鄭 曦(107)
涉外法治視野下刑事訴訟的數字化進路
裴 煒(124)
刑法理論
犯罪附隨后果的合憲性審查——從備案審查“禁止連坐”意見切入
張 翔(143)
風險社會過失競合的結果歸責
譚 堃(162)
《中國刑事法雜志》2024年第2期
目錄、摘要和關鍵詞
·刑法與民法的對話專題·
刑民交叉案件審理的司法規則——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雙重考察
摘 要:對于刑民交叉案件,應當糾正將先刑后民司法規則絕對化,在對其中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進行雙重考察的基礎上解決犯罪認定和程序選擇問題。在牽連關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應當采取分別審理即刑民并行的司法規則。在排斥關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的構成排斥民事法律關系的存在,應當采取先刑后民的司法規則。在合同詐騙犯罪中,并不存在真實的合同法律關系。合同詐騙罪成立,合同法律關系即被否定。按照先刑后民的司法規則,如果經過刑事審判,合同詐騙罪成立且被害人損失經由刑事訴訟予以追繳、責令退賠、及時返還的,被害人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救濟;如果經過刑事審判,合同詐騙罪不成立,則可再訴諸民事訴訟。在并存關系刑民交叉案件中,如騙取貸款犯罪案件,行為構成刑事欺詐犯罪,不能否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性;受到民事欺詐的被害人不受先刑后民規則的限制,無論是在刑事程序啟動之前還是之后,都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關鍵詞:刑民交叉 先刑后民 刑事詐騙 民事欺詐
作者簡介:陳興良,北京大學博雅講席教授。
“刑民并行”:解決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則
摘 要:在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時,不宜將“先刑后民”作為基本原則,該傳統辦案模式缺乏規范依據,實質上有違法秩序統一性原理,也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應采取“刑民并行”原則。根據“刑民并行”原則,違反刑法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在判斷合同效力時,首先要考慮相關規定的立法目的尤其是強制性規定所要保護的法益,其次要考量通過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能否實現該規定的立法目的。如果行為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規定的規范目的已經實現,就無須再從民法上否定合同效力,否則不利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特別是無過錯的當事人利益,反而會發生違反立法目的的效果,使得相關社會關系遭受更大的損害。在法律事實同一、依賴公權力查明案件事實、刑事處理結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證明標準基本相同的特殊情形下,有必要例外地采用“先刑后民”的做法。
關鍵詞:刑民交叉 法秩序統一性原理 先刑后民 刑民并行 合同效力
作者簡介: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我國民法典實施中的重大疑難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3&ZD152)的研究成果。
·中國特色輕罪治理體系專題·
輕罪治理的程序響應
摘 要:近年來,我國犯罪態勢和犯罪結構發生明顯變化,呈現重罪重刑案件持續下降,輕罪輕刑案件不斷上升的“雙降雙升”趨勢,標志著犯罪治理已經進入輕罪時代。輕罪治理,需要程序法的積極響應與參與,發揮程序在犯罪治理中的獨特功能和作用。然而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明顯不適應輕罪治理要求,表現為程序的被動性、對抗性、懲罰性、單一性和滯后性。世界上許多國家較早地開始了犯罪輕重分層,在長期的輕罪治理過程中形成了一些有別于重罪的程序制度,促進輕罪案件的簡便快速處理以及多元化解決,可以為我國構建輕罪治理體系提供借鑒。在輕罪治理的背景下,完善我國輕罪程序的總體思路是實行犯罪分層,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強調“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具體路徑包括完善刑事和解程序、完善司法出罪機制、完善審前程序分流機制、簡化輕罪案件審理程序、完善刑事強制措施、完善涉案財物程序性處置等。
關鍵詞:輕罪治理 程序響應 犯罪分層 程序分流 審前轉處
作者簡介:卞建林,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輕罪治理的司法邏輯、法律調整與程序配置
摘 要:輕罪治理涉及懲治、預防、對犯罪進行源頭治理的實體性內容,也有程序性出罪、協商性司法機制等程序性內容。輕罪重罪案件比例發生的明顯變化,由多種因素促成:一是社會控制能力增強,環境條件變化;二是立法中存在刑罪化的傾向,刑法修改不斷增加罪名,輕罪案件因此劇增。醉駕入刑的司法實踐表明某些危害行為的刑罪化需要進行全面的立法后果評估和對法律適用的司法調整。在輕罪治理中,不應忽視有些危害行為,沒有納入刑法制裁的范圍,或者刑法規定的處罰過輕,形成刑法盲點或者“輕罪(處罰)過輕”的問題,需要從立法角度重新進行審視并加以解決。就輕罪治理相關訴訟制度配置來說,調整裁量不起訴和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和范圍,按重罪、輕罪、微罪配置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將部分治安處罰案件納入司法程序,設立治安法院或違警法院,是值得研議和可以采納的程序改革方案。
關鍵詞:輕罪治理 刑罪化 寬嚴相濟 程序性出罪 違警罰
作者簡介:張建偉,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輕罪治理體系中的四對范疇
摘 要:輕罪治理是一項立體化的體系工程,需要從不同層面、多維度對其相關制度和規則進行構建與完善。在政策與法律層面,輕罪治理本質上歸屬于刑事政策,在指引司法權運行的同時具有抽象與不穩定等特質,需將之外化為法律,獲得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支撐。在效率與效益層面,效率與效益是輕罪治理的雙重價值目標,需通過優化辦案程序、數字賦能治理以及完善配套措施來實現兩者的平衡。在顯性規則與隱性規則層面,以考核指標為代表的隱性規則在影響輕罪治理的同時未能兼容輕罪治理的特征與指向,需在促進考核指標科學化、合理化的同時推動隱性規則走向顯性化。在刑罰與附隨后果層面,為防止附隨后果“刑罰化”,需貫徹責任自負原則,完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并限定附隨后果的產生條件。
關鍵詞:輕罪治理 刑事政策 效率 隱性規則 附隨后果
作者簡介:汪海燕,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專題·
刑事訴訟法修改與涉案財物制度改革
摘 要:《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已經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立法規劃,其中涉案財物制度改革受到了公檢法部門的共同關注。涉案財物處置關乎基本人權,關乎公平正義,關乎社會穩定和發展,刑事訴訟法修改有必要吸納涉案財物制度改革的經驗,圍繞涉案財物在刑事訴訟中整個的生命周期展開研究。從涉案財物入口看,應當貫徹比例原則和司法審查原則,嚴格規范涉案財物的查扣凍。從涉案財物管理看,應當普遍建立跨部門的涉案財物管理中心,即“物的看守所”,統一規范管理,實現保值增值。從涉案財物出口看,應當完善涉案財物的先期處置,構建普通案件的對物之訴程序,明確保管期限。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修改 涉案財物 涉案財物管理中心 先期處置 對物之訴
作者簡介:李玉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
《刑事訴訟法》與《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銜接問題研究
摘 要:《刑事訴訟法》修改已經被納入立法規劃,如何規制刑事訴訟中公權力機關的數據和個人信息處理行為,實現與《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銜接是應對數字時代變革與挑戰的必然之需,應當予以充分重視。針對這一現實需要,《刑事訴訟法》修改需從基本思路到具體制度上進行系統梳理和回應。從基本思路上看,修法應當遵循“統一納入”模式下的例外許可、刑事訴訟全流程的規制領域拓展、運用區分原則這三方面思路,對銜接中的重要問題予以關注。從具體制度上看,為促使銜接的順暢進行,首先應在刑事訴訟中對數據權利和個人信息權利予以認可,將知情權、數據訪問權、刪除權等納入刑事訴訟權利體系;其次應保證刑事訴訟中數據和個人信息保護國家義務的全流程履行,明確國家義務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確立檢察機關實施監督和提供救濟的職權;最后要解決新型數據和個人信息處理技術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與規制問題,處理好新型技術在刑事訴訟中的定位、科技企業與公權力機關的關系、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協助義務、公權力機關運用新技術收集數據和個人信息等問題。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修改 數據 個人信息 銜接
作者簡介:鄭曦,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文系教育部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點項目“程序法治下的網絡安全研究”(項目編號:23JJD820004)的研究成果,并受北京外國語大學卓越人才支持計劃支持。
涉外法治視野下刑事訴訟的數字化進路
摘 要:網絡空間天然的弱地域性屬性使得該場域中犯罪行為的全球化特征日益明顯,刑事訴訟程序的涉外屬性也隨之強化,傳統國內法的內向型立法視角逐漸受到挑戰,特別是難以有效適應網絡空間犯罪活動、證據材料分布和第三方協助的普遍化的涉外屬性,刑事訴訟法面臨系統性融入涉外法治的現實需求。對此,國內外均開始探索國際化視野下網絡空間刑事訴訟規則的演進路徑。我國正值刑事訴訟法再修訂之際,此次修法需要轉變單純的內向型視角,關注到涉外法治語境下刑事訴訟內外制度平衡中的差異性、對等性、平等性和分散性,基于數字主權階層性設置刑事訴訟的跨境管轄制度,修正和補充跨境刑事司法的多樣化合作機制,并與新興數字法的國際治理邏輯相協調。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典化 涉外法治 網絡空間犯罪治理 管轄權階層化 數字法治
作者簡介:裴煒,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數字正義視閾下刑事審判程序數字化法治路徑研究”(項目編號:23BFX142)的研究成果。
·刑法理論·
犯罪附隨后果的合憲性審查——從備案審查“禁止連坐”意見切入
摘 要:對包括“連坐”在內的各類犯罪附隨后果的合憲性審查,應首先從基本權利的保護范圍出發,厘清各類后果分別干預了哪些基本權利。職業自由(含公職)可以從我國《憲法》第42條等條款中導出。我國憲法設定的“人類形象”包含了個體價值和共同體價值兩個層面。以人格獨立、意志自由為基礎設定的罪責自負原則,能夠得到《憲法》第33條等的證成;谟H屬等身份因素,讓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擔刑法、民法、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違反憲法。擴大化的一般預防無法構成犯罪附隨后果的目的正當性基礎。犯罪后果的設定,應當與特殊預防之間具有實質關聯,應甄別過失與故意、自然犯與法定犯,并區分輕罪與重罪、設定禁業年限,以使附隨后果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前科消滅等“再社會化”措施,是我國憲法“社會主義原則”的規范要求;诜杀A粼瓌t,可通過“聯合審查”“集中清理”等方式,對各類犯罪附隨后果作出合憲性調整。
關鍵詞:職業自由 人類形象 罪責自負 比例原則 再社會化 法律保留
作者簡介:張翔,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文系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大精神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國家治理現代化背景下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研究”(項目編號:23ZDA074)的研究成果。感謝求倩一在資料梳理上的幫助。感謝車浩、羅翔、趙宏、郭理蓉、江溯、劉權、段沁的討論意見。
風險社會過失競合的結果歸責
摘 要:狹義的過失競合是過失同時犯的競合,其在結果歸責上存在不同于過失共同正犯的特殊性。過失競合的處罰范圍借助因果關系的廣泛認定存在不當擴大的傾向,在因果關系之外尋求過失競合結果歸責的限制路徑具有必要性。過失競合結果歸責的核心問題包括主體的特定問題以及歸責范圍的限定問題,前者在于判斷行為人緣何負有注意義務的根據,后者在于判斷過失正犯的答責范圍。以因果經過支配可能性作為判斷過失正犯的正犯性標準具有妥當性。在正犯性判斷的基礎之上,應當將處于支配范圍之外的過失行為排除在處罰范圍之外。
關鍵詞:過失正犯 過失不作為犯 監督·管理過失 因果經過支配可能性說
作者簡介:譚堃,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西部項目“風險治理視閾下刑事立法的界限研究”(項目編號:19XFX003)、陜西省教育廳專項科學研究計劃項目“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刑法規制研究”(項目編號:17JK0800)的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