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專題
行政認定在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歸屬及其審查配套機制——以證監部門的認定為研究對象
張澤濤(3)
刑事庭審對質方式實證研究
馬靜華(21)
我國刑事訴訟中抽樣調查研究
陳學權(42)
機器生成的電子數據之可采性
馮俊偉(60)
刑事涉案財物處理的證明體系研究
張璐(77)
刑法理論
幫助犯的認定難點及其應對
付立慶(93)
網絡犯罪幫助行為的樣態變更及其刑法應對
甄航(110)
個罪研究
網絡“薅羊毛”行為的刑事規制
彭新林(126)
計算機網絡犯罪中的侵入行為及其規制
高仕銀(142)
刑商交叉視域下集資詐騙罪構造的背信模式轉型
張龍(160)
《中國刑事法雜志》2024年第3期
目錄、摘要和關鍵詞
·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專題·
行政認定在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歸屬及其審查配套機制——以證監部門的認定為研究對象
摘 要:雖然在追訴專業性較強的行政犯罪時,法院往往直接采信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認定,但是這種常態化做法既缺乏立法依據,學界也存在較大異議。證券類犯罪中證監部門的認定是一種較具代表性的行政認定,行政認定與鑒定意見存在本質不同,按照目前立法規定以及證據學基本原理,行政認定只能歸屬于一種特殊類型的書證。采信行政認定時必須經過刑事司法程序核實;審查行政認定應該綜合鑒定意見以及書證的特點進行。應該完善行政認定的制作程序及其配套機制,具體建議包括:優化行政認定的撰寫方式;擴充法定證據種類,明確規定行政認定屬于專門性證據;健全公安司法機關中的專業技術崗位職責及其配套機制;頒布指導性案例,規范同種類型行政犯罪執法與司法時所面臨的共性問題。
關鍵詞:行政認定 鑒定意見 專業性 書證 指導性案例
作者簡介:張澤濤,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行刑’銜接視野下的企業合規研究”(項目編號:22AFX013)的研究成果。
刑事庭審對質方式實證研究
摘 要:對質方式是在法庭組織下對質雙方之間就爭議事實進行質詢、澄清的行為方式。對質方式構成對質規則的核心內容,但《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僅有相互發問這種對質方式,規定過于單一,無法滿足法庭調查的需要。在成都地區進行的庭審對質試點探索了相互發問、相互辯駁和對質核實等三種對質方式,其適用效果沒有明顯差異,在整體上偏向于對抗而非順從。通過典型個案的分析發現,三種對質方式各有其適用對象,運用機制也不盡相同,為法庭調查提供了多樣化選擇。立法機關修訂《刑事訴訟法》時可正式確立庭審對質制度,而對質方式等具體的制度內容更適合由司法解釋規定;谠圏c經驗,并結合法庭調查的相關理論,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對質詢問方式,新增相互辯駁、對質核實的方式。
關鍵詞:對質方式 對質詢問 相互辯駁 對質核實
作者簡介:馬靜華,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刑事庭審中對質程序實證研究”(項目編號:20BFX079)的研究成果。
我國刑事訴訟中抽樣調查研究
摘 要:抽樣調查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運用,經歷了從行政執法進入刑事司法、從實物證據擴展至言詞證據的發展過程,并存在隨機抽樣調查與非隨機抽樣調查兩種類型。抽樣調查雖然存在違背全面收集證據原則、不符合印證證明模式和難以達到“唯一性”的證明標準之嫌,但它是適應犯罪發展變化的產物,具有堅實的科學基礎,面臨的理論質疑主要源于對傳統證據制度的理解過于僵化。我國刑事訴訟中運用抽樣調查,應滿足適用抽樣調查的必要性、調查對象的同質性、抽樣方法與比例的科學性、抽樣過程的公正性與公開性等條件。通過抽樣調查認定案件事實在本質上并非推定;非隨機抽樣調查結果不宜作為定案根據使用,對隨機抽樣調查結果應當根據置信區間的下限數量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關鍵詞:抽樣調查 刑事訴訟 非隨機抽樣 隨機抽樣 證明價值
作者簡介:陳學權,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刑事訴訟中財產辯護的理論與實踐”(項目編號:21BFX015)的研究成果。
機器生成的電子數據之可采性
摘 要: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與運用,各類機器或設備生成的電子數據日趨復雜,以人為主、以機器為主和“人機互動”背景下機器生成的電子證據不斷發展。將電子數據作為獨立證據種類是重要的發展方向,但我國當前立法缺乏針對新型電子數據可采性的特別規則。參照“書證”的可采性審查方式模糊了電子數據分析報告、檢驗報告與書證的本質不同,更難以回應機器生成的電子數據可采性審查的現實需求。從機器生成的電子數據審查判斷的綜合路徑出發,我國立法應立足過程視角,關注機器生成的電子數據的不同生成機制、生成過程,建構類型化的機器生成的電子數據之可采性規則。
關鍵詞:電子數據 證據規則 機器生成的證據 可采性
作者簡介:馮俊偉,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程序法治下的網絡安全研究”(項目編號:23JJD820004),山東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創新團隊項目“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實踐中的數據運用與數據治理”的研究成果。
刑事涉案財物處理的證明體系研究
摘 要:涉案財物處理既關系犯罪控制目標的實現,又涉及公民合法財產權的保障,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涉案財物處理程序已初具“對物之訴”的雛形,亟須在在證明體系方面作出全面規劃。在證明對象上,應當從涉案財物構成要件和沒收阻卻事由兩方面,根據個案情況確定具體待證事實;在證明責任分配上,應當根據不同層次的對抗主體與爭議內容分別作出安排,由檢察機關承擔證明沒收成立的主要責任,被告人與案外人就各自的積極主張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并適當引入推定等證明責任減輕機制;在證明標準設置上,考慮對物之訴的特殊屬性、主要的待證事實與錯判的風險,應當選擇適用與獨立沒收程序一致的高度蓋然性標準。
關鍵詞:涉案財物處理 證明對象 證明責任 證明標準
作者簡介:張璐,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講師。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研究”(項目編號:17JJD820009)的研究成果。
·刑法理論·
幫助犯的認定難點及其應對
摘 要:幫助犯因果關系不要求與最終的法益侵害結果具有條件關系,只須對正犯行為與最終結果具有促進作用。因果關系的切斷是成立共犯脫離的判斷標準,脫離之后即可成立犯罪中止或者未遂。不作為的幫助原則上成立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雙方之間存在意思聯絡時亦有成立不作為幫助犯的空間。不作為幫助犯因果關系的認定,可采取反向思路從“如果作為會使結果發生變得困難”的角度展開。中立幫助行為成立幫助犯屬于例外中的例外,應該按照先客觀后主觀的順序逐步排除可罰性。判斷刑法分則所規制的幫助行為的法律性質與適用范圍應該圍繞法條本身展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原則是共犯,例外是正犯。成立共犯時要受從屬性原則的約束,涉及與上游犯罪競合時應結合具體案情進行“處罰較重”的判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對他人實施何種具體犯罪并不知情的或者存在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的,不構成上游犯罪的幫助犯,只能獨立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關鍵詞:幫助犯因果關系 不作為幫助犯 中立幫助行為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作者簡介:付立慶,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網絡犯罪幫助行為的樣態變更及其刑法應對
摘 要:網絡消解了傳統“中心式”犯罪參與結構的強支撐性,使其坍塌為平面的“散點式”犯罪參與結構,導致以前者為實踐根基的共同犯罪理論受到極大沖擊。網絡犯罪幫助行為也從單一性向產業性轉變,且二者處于共存狀態。產業性網絡犯罪幫助行為導致的證據查證困難已經嚴重影響對網絡犯罪的治理。幫助行為正犯化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立法并不意味著證據標準的降低與查證內容的減少,因為其僅在法律屬性層面使網絡犯罪幫助行為的刑事處罰脫離了對網絡犯罪的從屬性,而沒有在自然屬性層面使網絡犯罪幫助行為的構成要件剝離對網絡犯罪的依附性。對客觀上無法查證相關上下游犯罪的產業性網絡犯罪幫助行為,一方面不能降低證據標準和減少查證內容而直接套用單一性網絡犯罪幫助行為的規制模式,另一方面要在刑事立法層面以其本身脫離于網絡犯罪的應受刑罰懲罰性為標準,采用“前端治理”的方式積極應對。
關鍵詞:網絡犯罪 幫助犯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共犯行為正犯化
作者簡介:甄航,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兩卡’案件所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司法適用與政策完善研究”(項目編號:ZGFYZDKT202310-03)的研究成果。
·個罪研究·
網絡“薅羊毛”行為的刑事規制
摘 要:網絡“薅羊毛”行為是平臺經濟創新發展中出現的新型網絡犯罪,具有職業性、技術性、隱蔽性、流動性等特征,可以分為利用平臺交易規則漏洞型、利用平臺技術漏洞型、商戶與“羊毛黨”勾結型、利用自動化工具攻擊平臺型“薅羊毛”等四種類型,面臨刑民交叉現象愈加突出、刑事規制罪名集中化、詐騙與盜竊定性之爭白熱化、刑罰適用輕緩化、關聯黑灰產行為刑法評價模糊化等問題。完善網絡“薅羊毛”行為的刑事規制體系,應確立“重重輕輕、以重為主”“全鏈條懲治、系統施治”的具體刑事政策,修改《刑法》第287條關于利用計算機實施有關犯罪的規定,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犯罪類屬調整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并從健全刑民銜接機制、探索專業化辦案機制、發布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等方面提升網絡“薅羊毛”行為的刑事規制效能。
關鍵詞:經濟犯罪 財產犯罪 計算機犯罪 刑民交叉 妨害業務罪
作者簡介:彭新林,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后期資助項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益革新及其解釋路徑研究”(項目編號:23FFXB046)的研究成果。
計算機網絡犯罪中的侵入行為及其規制
摘 要:“侵入”在計算機網絡犯罪中特指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訪問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計算機網絡犯罪中的侵入行為因具體罪名的不同而在體系性地位上呈現三種類型:犯罪成立的決定性要件、犯罪成立的基礎性要件、犯罪成立的前提性條件。計算機網絡犯罪中的侵入行為的不法本質是避開、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或不按既定程式操作,進而實現非法訪問目的。由此,應根據程序編碼設置的安全限制標準來確立侵入行為的刑事不法性,以使用服務協議和代理人法則建立的契約信任標準來確定侵入行為的民事違法性;應對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的侵入行為予以刑事懲罰,將違背既定告知條款要求或背棄約定信任義務的侵入行為納入民事懲處。實現不同侵入行為類型下計算機網絡不法行為的刑民規制,有利于數字經濟時代正確厘定和界分計算機網絡侵入行為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實現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特別是其中的數據的合理保護和有效利用的調衡。
關鍵詞: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網絡爬蟲
作者簡介:高仕銀,中國社會科學院機關黨委副研究員。
本文系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大精神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理論基礎和實施方案”(項目編號:23ZDA073)的研究成果。
刑商交叉視域下集資詐騙罪構造的背信模式轉型
摘 要:集資詐騙罪屬于金融刑法范疇,是刑法與商法的交叉產物。本罪的類型化特征是違背公眾投資人委托的金融財產照管職責。其中,行為人與公眾投資人之間并不是偶然的民事交易關系,而是長期穩定的商事代理關系;相應地,本罪構成行為的不法本質也不是侵害特定財產權,而是違背商事代理關系中的信義義務。據此,集資詐騙罪的規制邏輯與普通詐騙罪存在根本差異,本罪的行為構造不宜照搬或套用普通詐騙罪的模式,而是應當從詐騙模式向背信模式轉型。在本罪成立上,應以“不正當性說”認定違背信義義務,分別從形式上集資活動是否違反前置法、實質上集資活動是否會對公眾投資人的財產造成不利影響、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客觀和主觀方面進行審查。其中,為避免干涉正常的商業活動,在本罪阻卻上,應以“商業判斷規則”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關鍵詞:集資詐騙罪 詐騙罪 背信罪 信義義務 法秩序的統一性
作者簡介:張龍,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特聘副研究員。
本文系中央高校規劃基金項目“涉高利貸犯罪的刑法規制邏輯與體系性重塑”(項目編號:2022114017)的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