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法定犯出罪專題
法定犯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性的出罪適用
張亞平(3)
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分離下法定犯的限縮方案
石聚航(20)
前置法為“刑民交叉爭議案件”提供的出罪思路
蘭楠(37)
網絡犯罪刑事司法專題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額“綜合認定”的理論審視和完善進路
姜丹(54)
數字時代規避型侵犯著作權罪的司法適用
江海洋(70)
濫用已公開個人信息行為的刑法規制
張憶然(87)
刑法理論
極端言論的犯罪化:從傷害原則到冒犯原則
郭旨龍(104)
訴訟理論
譜系擴張與功能轉變:涉案企業合規中的認罪認罰問題
孔令勇(123)
間接證據如何認定案件事實——以被告人與犯罪人的同一性認定為中心
董林濤(140)
訴因視域下公訴變更規范論
李子龍(157)
目錄、摘要和關鍵詞
·法定犯出罪專題·
法定犯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性的出罪適用
摘 要:法定犯違法性認識往往并不等同于社會危害性認識,不論是認識到刑事法律規范,還是認識到作為前置法的行政法律規范,都應當認為具有違法性認識。“法律不強人所難”,如果行為人不可避免地產生違法性認識錯誤,就應免責出罪。在判斷違法性認識錯誤能否避免時,不能采取過于苛刻的標準,要求行為人窮盡所有可能也無法避免違法性認識錯誤才對其免責出罪。當行為人對其行為的適法性有疑慮而通過各種途徑查詢相關規范,但查詢結果與實際生效的規范相沖突,因而產生違法性認識錯誤時,原則上不能承認該錯誤不可避免。如果行為人是向權威部門咨詢行為的適法性,但權威部門的解釋與法規范沖突,應承認該違法性認識錯誤系不可避免。行為人基于長期生活過程中形成的對行為適法性的認知,與實際生效的法規范相沖突,因而產生的違法性認識錯誤,應認為是不可避免的違法性認識錯誤。
關鍵詞:法定犯 違法性認識 不知法不赦 法不強人所難 出罪
作者簡介:張亞平,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寧波大學營商環境與企業合規研究中心研究員。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后期資助項目“法定犯出罪的解釋規則研究”(項目編號:22FFXB048)的研究成果。
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分離下法定犯的限縮方案
摘 要:應當重新審視法定犯的刑法規范屬性,從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的統一論轉向分離論。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統一論混同了立法和司法原理,勢必得出行為成立犯罪就一定處罰的結論,這不僅與司法實踐不一致,也會導致在立法擴張的同時加劇司法的進一步擴張。刑法立法的類型性和抽象性,為分離論提供了充分的依據,刑法立法不可能完全杜絕司法的個案裁量,司法可以在立法的框架下針對個案予以情景化判斷。分離論有助于形成“立法擴張+司法限縮”的模式,促進個案裁判的實質公正。分離論符合司法綜合判斷的立場,通過裁判對刑法規范的具體適用予以實踐性建構,可彌補刑法立法偏重一般性的不足。分離論有助于實現犯罪的分層評價,行為規范的主要功能在于宣示行為的規范違反性,裁判規范則側重處罰必要性的判斷。基于法定犯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的分離論思路,首先,應當摒棄形式化的機械認定犯罪的思路,強化刑法規范目的對于刑事違法判斷的制約,避免行政法和刑法規范目的混淆,同時避免后果主義對構成要件的“軟化解釋”。其次,注重法定犯罪量要素的客觀判斷,在認定模糊罪量要素時,應當堅持客觀違法的立場。最后,應當建構法定犯應罰性與需罰性區分的司法邏輯,應罰性是以罪刑法定原則為中心解決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需罰性是從刑事政策解決行為是否要處罰的問題,借此實現刑法從一般正義向個案正義的轉化。
關鍵詞:法定犯 輕罪 實質解釋 規范目的 罪量 需罰性
作者簡介:石聚航,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后期資助項目“刑法交互解釋研究”(項目編號:19FFXB037)的研究成果。
前置法為“刑民交叉爭議案件”提供的出罪思路
摘 要:司法實踐中“先刑觀念”根基深厚,“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民事糾紛”的頑疾依然存在,既有規范促使形成了“先刑后民”的辦案程序,這些使得民商法作為前置法無法在刑民交叉爭議案件中發揮應有作用。案件本身疑難復雜因素的疊加,致使刑民交叉爭議案件尤其是詐騙類案件的法律適用錯位現象十分突出。容忍謀取合同利益和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對稱,是前置法提供的重要出罪思路。客觀在先的刑事程序不僅要對涉案行為進行形式入罪的分析,還應充分尊重經濟社會生活常識,考慮涉案行為是否為正常、普通、可以容忍的民商事行為,是否經由民商法調整足以修復法秩序。以合同利益為目標的行為、不指向交易標的的虛假陳述,可能只是普通的民商事行為;民事救濟路徑通暢,當事人可以正常地通過審判執行程序完成權利救濟,也通常應認定為普通民商事糾紛。
關鍵詞:刑民交叉爭議案件 前置法 出罪思路 合同利益 信息不對稱
作者簡介:蘭楠,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二級高級檢察官助理。
本文系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合規考察程序中第三方監管人機制構建及適用研究”(項目編號: 21SFB3013) 的研究成果。
·網絡犯罪刑事司法專題·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額“綜合認定”的理論審視和完善進路
摘 要: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綜合認定”犯罪數額并不是放棄印證、允許證明責任轉移,從應然和實然的角度分析都應將其理解為,在堅持法定證明標準的基礎上對印證模式進行優化與細化。對司法實踐中的案例進行剖析,發現在認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額時存在因機械印證導致就低認定犯罪數額,抽樣取證和審計報告等證據運用不規范等問題。因此,應進一步總結典型案例中通過間接證據相互印證確定犯罪數額的裁判規則,減少對言詞證據的依賴;明確抽樣取證、部分大數據分析報告、審計報告的輔助證據地位,從法律和專業技術兩個層面強化審查;在優化印證、加強推理的同時,加強裁判文書說理,理順裁判文書說理的行文邏輯。
關鍵詞:綜合認定 電信網絡詐騙 印證優化 證明責任轉移 輔助證據
作者簡介:姜丹,國家法官學院助理研究員。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西部項目 “認罪案件中庭審證據調查方式的特殊性研究” (項目編號:20XFX010)的研究成果。
數字時代規避型侵犯著作權罪的司法適用
摘 要:為保障公民的預見可能性,對于《刑法》第217條第6種情形規定的“技術措施”的解釋,不應突破《著作權法》關于“技術措施”的規定。規避防止未經許可而傳播的技術措施的,能夠成立侵犯著作權罪;規避防止未經許可而復制的技術措施的,規避防止未經許可而運行計算機程序的技術措施的,制造和向他人提供規避裝置或服務(間接規避行為)的,均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刑法規制規避技術措施的正當性根據,不在于著作權人的接觸權和收益權,而在于預防侵害著作權專有權利。由此,并根據舉重以明輕的解釋原理,《刑法》第217條第6種情形規定的技術措施所保護的著作權專有權利,必須僅限于《刑法》第217條第1種至第5種情形規定的著作權專有權利。《刑法》第217條第6種情形規定的“避開或者破壞”的認定,應采用客觀的技術標準。刑法保護的“技術措施”應為“有效的技術措施”,并非任何技術措施都具有刑法保護的必要性。除合理使用等違法阻卻事由之外,若著作權人設置的技術措施構成著作權濫用,則亦可阻卻此種技術措施規避行為的違法性。
關鍵詞:侵犯著作權罪 著作權法 規避技術措施 接觸控制措施 法定犯
作者簡介:江海洋,山東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山東省“泰山學者”青年專家。
本文系山東省“泰山學者工程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編號:tsqn202306038)、山東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創新團隊資助項目“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實施中的數據運用與數據治理創新團隊”的研究成果。
濫用已公開個人信息行為的刑法規制
摘 要:個人信息被公開雖然意味著信息內容喪失了要保護性,但并不意味著數據載體本身喪失了要保護性,應區分個人信息自決權、數據安全法益與數據財產權益。通過技術手段批量爬取已公開個人信息具有侵入性特征,若侵害了數據的機密性,仍可成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對于出售、提供等處理非法公開的個人信息的行為,基于非法性的“無因性”,后行為人原則上不承擔刑事責任;當后行為人是大型網絡平臺時,則可基于自愿承擔了對于個人信息自決權這一脆弱法益的信義義務,或者先前的系統設置與功能設計形成了合規性風險的危險前行為而居于保證人地位,成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對于背離已公開個人信息的原初目的、用途的下游濫用行為,信息主體由于受到信息公開目的、用途的欺騙,對于其原初同意產生了錯誤:對于基于法定事由公開的公共數據,應當允許自由流通,故目的、用途的錯誤不影響同意效力;對于一般的私權數據,在遵循場景一致原則的前提下符合被害人的合理期待,在此范圍內的目的、用途變更亦不影響同意效力;對于人臉識別等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嚴格遵循原初目的、用途予以利用,在公共場所獲取的人臉識別信息只能用于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否則同意無效。
關鍵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數據安全法益 不作為犯 被害人同意 已公開個人信息
作者簡介:張憶然,復旦大學法學院師資博士后。
本文為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被害人同意視角下的個人信息‘知情同意’原則”(項目編號:2022EFX009)的研究成果。
·刑法理論·
極端言論的犯罪化:從傷害原則到冒犯原則
摘 要:極端言論犯罪化的正當根據關涉對相關罪行的刑法體系地位的論證責任。極端言論傷害或可能傷害他人的論點存在疑問。極端言論之惡不在于其造成的傷害或其造成仇恨、歧視或暴力的風險,而在于其對公眾的嚴重冒犯,即針對基于規范感情的內心安寧的溝通性的和違法性的嚴重擾亂。極端言論具有高度的冒犯性,因為它攻擊了一群人存在的意義,其造成的痛苦、怨恨等后果已嚴重到足以讓冒犯被犯罪化。平衡冒犯性極端言論的犯罪化與言論自由,可進行進階式的框架判斷:第一步是檢查對自由的干涉是否為迫切的社會需要,第二步是檢查言論是否具有個人或公共價值,以及是否具有超過受影響利益的重要性,第三步是判斷是否可以期待這種表達方式的冒犯性變得較小,并考察他人是否可以容易地避免這種冒犯。
關鍵詞:仇恨言論 冒犯原則 規范情感 公共安寧 言論自由
作者簡介:郭旨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數字經濟的刑事安全風險防范體系建構研究”(項目編號:21&ZD209)的研究成果。
·訴訟理論·
譜系擴張與功能轉變:涉案企業合規中的認罪認罰問題
摘 要:認罪認罰和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結合,擴張了我國認罪認罰制度的發展譜系,也凸顯了認罪認罰的程序啟動功能。但鑒于目前認罪認罰與涉案企業合規的關系不明,認罪認罰在涉案企業合規中的呈現方式、作用階段與審查內容不清,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了二者的發展,應予以澄清。企業合規中認罪認罰的方式包括涉案企業認罪認罰、直接責任人員認罪認罰以及二者同時認罪認罰三種類型。涉案企業及其責任人員理論上可在審前、審判與訴訟外三個階段進行認罪認罰。企業合規認罪認罰的有效性審查標準不同于合規計劃及合規整改的有效性標準,應按照自然人與單位不同主體在表意層面的差別分別設置,公檢法三機關均能成為審查主體。在未來,涉案企業合規改革中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功能將會加強,認罪認罰與合規從寬仍會同時適用于涉案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可以通過明確越早認罪認罰可以獲得更大的合規激勵來增強企業認罪認罰的意愿,公檢法機關應設立專門的企業合規審查部門應對越發精細的合規案件審查。
關鍵詞:認罪認罰 涉案企業合規 認罪認罰方式 認罪認罰階段 認罪認罰有效性
作者簡介:孔令勇,安徽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企業合規視野下企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構建及適用研究”(項目編號:21CFX071)的研究成果。
間接證據如何認定案件事實——以被告人與犯罪人的同一性認定為中心
摘 要:在間接證據案件中,事實認定是審判人員以經驗法則為指導,運用間接證據推論案件待證事實的主觀認知活動,以被告人與犯罪人的同一性認定為核心。這一活動包含兩個階段:一是由間接證據認定間接事實;二是由間接事實推論案件待證事實。在前一階段中,審判人員應當全面把握間接事實與案件待證事實的邏輯關系,準確區分“不可動搖”的事實、積極的間接事實、中立的間接事實、消極的間接事實,并盡可能以時間、場所、樣態的方式做出具體認定。在后一階段中,審判人員需要對間接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做出準確評價,并對根據間接事實進行經驗推理的過程作出解釋和說明?紤]到推論過程的開放性和解釋結論的多元性,審判人員應當掌握并使用歸謬方法排除不合理的競合假設,確保事實認定結論是對全部間接證據的最佳解釋推論。
關鍵詞:事實認定 間接證據 間接事實 證據分析 經驗推論
作者簡介:董林濤,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中國律師刑事辯護權利保障機制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1BFX072),中國政法大學新入校青年教師科研啟動資助計劃項目的研究成果。
訴因視域下公訴變更規范論
摘 要:當檢察機關起訴事實同庭審事實之間出現偏差時,檢察機關可通過變更、追加、補充起訴等方式實現追訴,法院在審判對象范圍內亦有權自主適用法律。然而,我國公訴變更程序的相關規定不細致,公訴變更理論體系不完善,導致司法實踐中公訴變更必要性標準不統一,變更方式適用混亂,認罪認罰及追訴時效公訴變更規定缺位。與當事人主義所秉承的公訴事實嚴格限制論,和職權主義所采用的法官自主變更公訴事實相比,我國公訴變更與日本訴因制度,尤其兩者變更價值導向更接近。因此,訴因制度中的公訴事實同一論、被告人辯護權保護和二元利益平衡論等內容,可以為我國公訴變更必要性、正當性、特殊性和時效性提供參考,以此完善我國公訴變更規范論。
關鍵詞:公訴變更 訴因 訴因變更 公訴事實同一 審判對象
作者簡介:李子龍,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講師。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資助項目“司法腐敗與政法系統教育整頓研究”(項目編號:22STA027),北京市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大數據偵查視野下的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研究”(項目編號:20FXA003)的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