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刑法修正案(十二)立法專題
刑法修正的原則與技術——兼論《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完善
張明楷(3)
反思非對稱性刑法立法——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為契機
袁 彬(21)
刑法理論
刑法教義學的自主研究:一個聚焦“理論創新”的探討
姚 詩(40)
輕罪治理專題
論外圍犯罪的穿透性治理
夏 偉(55)
刑法結構的輕刑化演進及其刑事政策協同——基于日本《輕犯罪法》的比較考察
姜 瀛(72)
刑事證據制度專題
刑事證明對象理論的反思與重塑
縱 博(89)
算法證據的獨立:法理反思與制度方案
張 迪(107)
逮捕羈押審查中社會危險性的證明問題研究
張 琳(125)
訴訟理論
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對量刑類二審抗訴的約束力
吳光升(141)
單位適用自然人刑事訴訟程序的范圍與邊界
劉沛泉(159)
·刑法修正案(十二)立法專題·
刑法修正的原則與技術——兼論《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完善
摘 要:刑法典不可能完美無缺,總是會存在實質缺陷、技術缺陷或手段—目的缺陷,修正刑法就是為了克服這些缺陷。《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對《刑法》第165條、第166條、第169條主體范圍的擴大,以及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法定刑的修改,克服了相應法條的實質缺陷,但在條款設置與法條表述等方面還可進行立法技術上的完善。建議通過刪改《刑法》第165條、第166條、第169條的表述擴大主體范圍(不必增設第2款),且能避免罪數認定與法條引用的難題;對加重構成要件與從重處罰情節應作明確、具體描述,建議不采用兜底表述。刑事立法是預防犯罪的手段,調整刑罰的嚴厲程度只是實現預防賄賂犯罪目的的手段之一,除此之外更需要注重犯罪構成要件的設計。如果將賄賂犯罪設計為企行犯,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要求、約定、收受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既遂,請托人提出、約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構成行賄罪既遂,就能提高賄賂犯罪被發現的可能性與刑罰的確定性。如此,即使降低法定刑,也有利于實現預防賄賂犯罪的目的。
關鍵詞:立法原則 立法技術 背信犯罪 行賄犯罪 企行犯
作者簡介: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反思非對稱性刑法立法——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為契機
摘 要:非對稱性刑法立法是指刑法對相同或者相似情形作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規定,包括在罪責刑關系上的縱向不對稱立法和橫向不對稱立法。我國《刑法》總則的刑事管轄權、犯罪主體、犯罪停止形態等規定和《刑法》分則在罪與刑、罪與罪的關系上存在大量非對稱性立法。過多的非對稱性刑法立法對刑法結構和價值產生了較大沖擊,為彌補非對稱性立法缺陷而進行的刑法解釋適用又造成了新的法律沖突。刑法立法應當堅持相對對稱原則,只有當刑法規則要素和刑法規則適用條件發生了明顯改變時才能進行非對稱的差異性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通過修正非對稱性刑法規定,有助于實現國有單位人員與非國有單位人員瀆職行為的對稱性入罪、促進賄賂犯罪法定刑的對稱。
關鍵詞:非對稱性立法 罪刑均衡 刑法結構 立法彈性 相對對稱原則
作者簡介:袁彬,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當代中國刑法基礎理論研究”(項目編號:21STA003)的研究成果。
·刑法理論·
刑法教義學的自主研究:一個聚焦“理論創新”的探討
摘 要:現階段刑法教義學的自主研究應聚焦理論創新。理論創新是以本土經驗為基礎,形成特有的概念、規則、原則的研究活動。根據經驗素材的不同,理論創新存在規范路徑和判決路徑之分,應改變“重規范、輕判決”的現狀,以后者作為理論創新的主要來源。由于我國刑事判決欠缺說理,那種從個案或者系列個案中提煉刑法理論的做法并不合適;針對大樣本判決的實證研究,包括實踐糾偏型、機制闡釋型、理論檢驗型、理論啟發型等四種模式,也未能實現由判決到理論的躍遷。受實證研究的啟發,應當提倡一種基于判決的理論創新模式,即針對一定數量的樣本判決,以現有的刑法理論搭建分析框架,發現隱藏在判決中的特有規律,在此基礎上進行理論構建、評價與修正,以此推進我國刑法教義學的自主研究。
關鍵詞:刑法教義學 自主研究 理論創新 規范路徑 判決路徑
作者簡介:姚詩,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輕罪治理專題·
論外圍犯罪的穿透性治理
摘 要:刑法設立外圍犯罪的主要規范目的并非懲治外圍犯罪本身,而是為了有效預防和治理核心犯罪。刑法對外圍犯罪的大規模懲處,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資源,不僅容易對“脆弱群體”形成無差別打擊,而且不利于犯罪的標本兼治。在犯罪社會學層面,外圍犯罪與核心犯罪已經形成功能互補的犯罪有機體,核心犯罪人有意識地將風險較大的非核心功能交給外圍犯罪人,從而降低自身暴露風險。基于犯罪有機體論,刑法應當確立以核心犯罪為中心的穿透性治理模式,通過匯聚司法力量瓦解核心犯罪,讓有機體中的外圍犯罪無所依附而自動“凋亡”,實現標本兼治。對于證明標準低、舉證責任倒置的外圍犯罪,刑事司法宜激活程序出罪機制,通過不起訴等制度的靈活運用避免大規模的刑事犯罪化,在確保法律效果的同時兼顧社會效果。
關鍵詞:外圍犯罪 核心犯罪 犯罪有機體論 程序出罪 輕罪治理
作者簡介:夏偉,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個人信息有序共享的刑民一體化保護研究”(項目編號:20CFX027)、中國政法大學青年教師學術創新團隊項目的研究成果。
刑法結構的輕刑化演進及其刑事政策協同——基于日本《輕犯罪法》的比較考察
摘 要:危險駕駛罪等輕刑罪名的增設推動我國刑法結構向輕刑化演進,對我國固有的罪刑觀念與二元化違法犯罪制裁體系造成沖擊。日本刑法呈現出典型的“大刑法結構”,犯罪圈高度擴張,《輕犯罪法》處于刑法結構的最低點,對《輕犯罪法》展開全面考察有助于為我國應對刑法結構輕刑化提供理性參照。《輕犯罪法》具有預防性、象征性與補充性特征,以司法化程序確立法治保障,實踐中大多數輕犯罪案件均是以不起訴實現程序分流,少數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也是以略式(簡易)程序為主且刑罰輕緩,由此兼顧效率。《輕犯罪法》雖是日本犯罪圈擴張的代表,但適用中卻有效控制了刑事資源的投放與消耗。面對我國刑法結構輕刑化過程中輕刑罪名的立法擴容與司法激增,應理性認知輕刑罪名的預防性色彩與輕微罪質,確立“增減并進”刑事政策,即在立法增設輕刑罪名之時同步削減投放到輕刑罪案刑事反應系統中的制裁性要素與程度。同時,治安違法行為輕罪化及其制裁程序司法化符合刑事法治理念與人權保障訴求,具有正當性,但應當在逐步積累輕罪治理經驗并充分理解輕刑罪名本質的前提下有序推進,不能操之過急。
關鍵詞:刑法結構 輕刑化 輕罪治理 刑事政策 治安管理處罰法
作者簡介:姜瀛,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司法解釋與刑法修正案重復輸出困境及其關系協同對策研究”(項目編號:23BFX130)的研究成果。
·刑事證據制度專題·
刑事證明對象理論的反思與重塑
摘 要:我國傳統的刑事證明對象理論僅在“證據—證明”的簡單邏輯關系中研究需要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且以自然事實劃定證明對象范圍,所以產生了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為了發揮證明對象的實質性功能,應當將刑事證明對象理論置于“要件事實—證明責任”的邏輯關系之中,在證明的起點以要件事實厘清證明對象的范圍,在證明的終點將證明對象與證明責任緊密相連,如此方能消除證明對象范圍的混亂,澄清對證明責任的誤解,促進法官裁判路徑的合理化。因此,證明對象包括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量刑要件事實、程序法要件事實、證據法要件事實,非要件事實并非證明對象。我國刑事訴訟中法官不受控辯雙方訴訟主張的限制,因此訴訟主張與證明對象在訴訟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偏離。證明責任是證明對象的歸宿,對于各類證明對象,要由法律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舉證便利、可能性、經濟性、刑事政策等多種因素進行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明標準是針對證明對象的認知標準,所以不能將證明標準用于對自然事實的衡量。
關鍵詞:證明對象 要件事實 證明責任 證明標準
作者簡介:縱博,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規劃辦課題“刑事訴訟中專門性報告的使用問題研究”(項目編號:AHSKY2022D145)的研究成果。
算法證據的獨立:法理反思與制度方案
摘 要:算法證據主要指通過算法對大數據進行分析后所產生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算法證據面臨的緊迫難題是其應不應該獨立以及應該如何獨立的問題。就算法證據的獨立問題,目前學界主要存在“相對獨立說”“反對獨立說”和“完全獨立說”等觀點,但均存有不足。司法實踐中的算法證據可分為基于案內大數據的算法證據和基于案外大數據的算法證據,它們與傳統證據之間存在本質區別。法定證據種類制度雖有缺陷,但其存在具有現實必要性。考慮到算法證據的復雜性及其規制方案的特殊性,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中將算法證據獨立為一種新的法定證據類型,與鑒定意見并列,同時由相關部門制定有關算法證據的專門性司法解釋,以保障其實質獨立。
關鍵詞:大數據證據 算法證據 算法 鑒定意見 法定證據種類
作者簡介:張迪,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類似行為證據’的刑事證明功能研究”(項目編號:21AFX015)的研究成果。
逮捕羈押審查中社會危險性的證明問題研究
摘 要:社會危險性的證明對象是未來發生危險的可能性,應該建構由證據到基礎事實再到推定事實的證明路徑,采用“清楚而有說服力”的證明標準,建立以法律推定為核心的雙層次證明模式,通過創新智能監管手段,增強非羈押措施的訴訟風險防控能力,進而提高社會危險性的認定標準。認罪認罰因素可以阻卻可能實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等妨礙訴訟行為這一推定事實的產生,但對于再犯危險性的證明需要結合其他證據具體分析。合規整改需要轉化為認罪、悔罪、賠償等因素介入證明。量化評估結論應該作為證據輔助最終結論的產生。同時,社會危險性的證明要保障被追訴人的知情權、閱卷權和辯護權。
關鍵詞:社會危險性 法律推定 認罪認罰 量化評估 合規整改
作者簡介:張琳,遼寧大學紀檢監察學院講師。
本文系遼寧省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智能監管輔助下的留置體系建構和類型化區分”(項目編號:L23BFX004)的研究成果。
·訴訟理論·
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對量刑類二審抗訴的約束力
摘 要: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在一審法院根據量刑建議作出判決后又以量刑錯誤為由提出二審抗訴,這種量刑類二審抗訴具有顯著的發生概率小但負面后果大的“肥尾風險”特征。化解該類風險的關鍵在于確認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對量刑類二審抗訴具有約束力,同時明確例外情形。首先,認罪認罰從寬具有契約性,契約應當遵守原則要求量刑建議對量刑類二審抗訴具有約束力;其次,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類二審抗訴具有救濟功能,這種制度功能決定量刑類二審抗訴應受量刑建議的約束;再次,量刑建議的約束力問題內含眾多沖突利益,利益平衡的合理性價值要求賦予量刑建議對量刑類二審抗訴約束力。但是,根據任何人不能從不當行為獲利的基本原則,在被追訴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得量刑建議、不履行認罪認罰契約義務時,量刑建議對量刑類二審抗訴不具有約束力。
關鍵詞:認罪認罰 量刑建議 量刑類二審抗訴 約束力
作者簡介:吳光升,溫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刑事訴訟中案外人財產權的程序保障研究”(項目編號:20BFX090)的研究成果。
單位適用自然人刑事訴訟程序的范圍與邊界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46條規定,單位犯罪主體可以在規范缺位的情況下“參照適用”自然人刑事訴訟程序條款。然而,“參照適用”條款的范圍及和邊界的模糊性,造成了實踐中該程序條款的適用尺度不一。內在原因在于,單位的擬人化是對單位進行妥善規制的必然選擇,但是目前單位擬人化的程度缺乏標準。為保障單位的刑事訴訟主體地位,宜將“參照適用”條款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整個刑事訴訟法律規范體系。然而,單位因不擁有道德權利,不能直接“參照適用”以保護自然人道德權利為目的設置的訴訟規范。對此類條款,應當考量單位中的自然人道德權利是否需要優先保護,逐一論證其是否可以適用于單位。為營造更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未來可以以單位“參照適用”自然人刑事訴訟程序條款為基礎,以基于單位相較于自然人的特殊性而設置的特別規定為補充,構建單位犯罪訴訟程序。
關鍵詞:單位犯罪 參照適用 道德權利 法人擬人化
作者簡介:劉沛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以對質為中心的刑事法庭調查規程研究”(項目編號:20BFX093)的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