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字刑事法治專題·
數字經濟刑事法治保障研究
摘 要:數字經濟時代的新型犯罪呈現出犯罪場域的泛在性、侵權主體的平臺化、危害行為的復雜性、社會危害的難以估量性等特征,為傳統刑事治理格局帶來新的挑戰。傳統刑法因應數字經濟犯罪治理需求表現出管控風險的強烈沖動。然而,實質刑法觀持“法益侵害即為罪”或者“先入罪后確定罪名”的思維,積極刑法觀有復辟重刑思想之嫌,消極刑法觀將刑法的保障性、謙抑性與出場次序混為一談,皆無法妥當解釋當下的刑法實踐并為數字經濟的刑事法治保障提供教義學指引。重新審視數字經濟的刑法參與觀,應以刑事一體化思維協調刑法內在結構與外在運行的關系,堅持適度預防的刑事立法觀和能動主義的刑事司法觀,并形成二元的刑法解釋格局。建構數字經濟的刑事法治保障體系,須在立法中把握數據犯罪和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規制,在司法中貫徹能動司法檢察理念并充分釋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效能,在社會治理中抓住數據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在涉外法治中主動謀求國際刑事合作。
關鍵詞:數字經濟 新型犯罪 實質解釋 適度預防 能動司法 數據合規
作者簡介:賈宇,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
數據犯罪刑法規制完善研究
摘 要:數據犯罪是指以數據為犯罪對象、嚴重擾亂國家數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數據犯罪不同于網絡犯罪、計算機犯罪。數據與信息之間實則是一種相互交叉的關系,因而數據犯罪也不同于信息犯罪。數據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一種獨立于傳統法益的新型法益,即國家數據管理秩序。我國刑法目前并不存在對一般數據進行全流程保護的客觀條件,無須對所有的一般數據進行全流程保護,亦無須對非法存儲和非法使用一般數據行為加以規制。我國刑法應將非法獲取、傳輸一般數據行為和非法分析數據行為納入規制范圍。刑法應增設妨害數據流通罪和非法分析數據罪,以規制嚴重妨害數據流通管理秩序的非法獲取、傳輸一般數據行為和嚴重妨害數據分析管理秩序的非法分析數據行為。
關鍵詞:數據犯罪 一般數據 數據管理秩序 妨害數據流通罪 非法分析數據罪
作者簡介:劉憲權,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網絡時代的社會治理與刑法體系的理論創新”(項目編號:20&ZD199)的研究成果。
法律監督數字化智能化的改革圖景
摘 要:法律監督數字化智能化是新階段數字法治、智慧法治建構的重要變量。由檢察大數據至法律監督數字化智能化的迭代升級,包含著技術、賦能、范式的轉型升級,是應對與適應數字安全、數字司法公正、權利保障、制約監督及基礎建設等方面現實需要的重要改革舉措。具體來說,法律監督數字化智能化的重點在于“技術治理”的工具賦能、代碼規制的監督樣態、“去中心治理”的權責配置及強化算法模型應用監督等方面。法律監督數字化智能化改革的實踐路徑是通過遵循機械學習流程,建設大數據法律監督平臺,建構法律監督算法模型,探索智能輔助“深度學習”機制,推動數字檢察法律制度體系雙層建構,助推數字化轉型的規則之治。
關鍵詞:法律監督 數字化 智能化 算法 檢察改革
作者簡介:高景峰,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本文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重點課題“涉案企業合規刑事立法研究”(項目編號:GJ2022B05)的研究成果。
數字時代加密貨幣洗錢犯罪的防治
摘 要:加密貨幣是數字經濟的產物且有助于數字經濟的發展,但也為洗錢犯罪的預防與懲治帶來新的挑戰。加密貨幣具有匿名性、分散性、多樣性,使得洗錢行為更加隱蔽而難以追蹤、平臺反超個人而負有主導責任、反洗錢合規體系暴露監管漏洞。在司法適用方面,應將加密貨幣及其各種表現形式認定為洗錢罪的犯罪對象;將加密貨幣的置入行為、各種分流渠道分別認定為洗錢罪規定中的“其他方法”“其他支付結算方式”;根據數字交易的留存痕跡認定洗錢罪規定中的“提供資金帳戶”。在刑事政策方面,由于平臺掌控加密貨幣及其流轉渠道,而個人往往僅提供加密貨幣的流通賬戶,平臺應承擔主要刑事責任。如果支配洗錢犯罪流程的平臺所營造的具有合法外觀的網絡環境,使個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跌入洗錢交易陷阱,那么,即使平臺沒有直接欺騙個人,個人參與洗錢也應由平臺承擔主要刑事責任。在社會治理方面,應采用專門規定與技術規定相結合的立法模式完善反加密貨幣洗錢的合規體系,并以監管沙盒模式保障這一合規體系有效運行。
關鍵詞:加密貨幣 洗錢罪 平臺責任 企業合規 監管沙盒
作者簡介:趙炳昊,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個罪研究·
有因型敲詐勒索的刑法定性——以被害人過錯為視角
摘 要:有因型敲詐勒索,是指因經濟糾紛或其他原因,行為人恐嚇被害人并強索財物的行為。有因型敲詐勒索并不全都成立敲詐勒索罪。現有觀點主要以權利行使為依據排除部分情形下敲詐勒索罪的成立。但是,即使行為人通過恐嚇手段實現權利,其恐嚇行為仍具有強制性且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難以據此排除敲詐勒索罪的成立。應將視角由行為人權利轉向被害人過錯。在被害人存在過錯的場合,盡管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但發動裁判規范的必要性受被害人過錯的影響而降低,行為人行為的違法性也隨之降低。在沒有必要發動裁判規范的場合,行為人的行為不具有可罰的違法性而不成立敲詐勒索罪。排除敲詐勒索罪成立的情形主要包括兩類:結果具有相當性的類型和行為具有相當性的類型。
關鍵詞:敲詐勒索罪 權利行使 被害人過錯 裁判規范發動必要性
作者簡介:蔡穎,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
·訴訟理論·
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的失范與規范
摘 要: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置存在財物查證不到位、查控存在任意性、審理程序不完整、相關人員知情權保障不足、處置意見不明確、協同處置不順暢、涉案財物處置難、行政處置手段替代司法處置等失范表征。其原因在于我國涉案財物處置相關法律制度供給不足,受“重人輕物”觀念掣肘,公檢法司之間配合、制約不足。解決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置中存在的問題,必須明確涉案財物的內涵外延和認定標準;嚴格涉案財物處置程序機制;正確適用追繳和責令退賠,根據事實法律關系、責任主體的具體情形,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做出妥當處置;堅持正當程序原則、比例原則、訴訟經濟原則。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的程序機制完善,需要建立對物強制處分程序,使之受到訴訟程序規則制約和檢察機關審查控制;從程序啟動、庭前準備、庭審方式、證據規則、程序性救濟等方面細化對物的審判程序;通過完善審執銜接機制、靈活執行方式、明確執行分配順位、案外人異議實質審查等優化涉財執行程序。
關鍵詞:涉案財物處置 刑事訴訟 對物強制處分 執行程序
作者簡介:梁健,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特聘研究員。
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法官李琴、江濤對本文撰寫提供了重要幫助,在此表示感謝。
最佳解釋推論的誤讀與澄清
摘 要:為突破印證證明模式的理論困境,有學者倡導融入最佳解釋推論進行“整體主義”改良。但相關見解對最佳解釋推論的淵源與發展存在片面解讀,并將其與故事模式、論證模式等證據推理模式相混淆,甚至濫用“整體主義”與“原子主義”的標簽,把事實認定簡單化。在西方證據學領域,最佳解釋推論常被等同于相對似真理論,其旨在揭示排除合理懷疑這一證明標準的規范性功能,主張司法證明的本質并非概率性的而是解釋性的,呈現為“提出假設—作出解釋—比較并判定似真解釋”的過程。最佳解釋推論為考察事實認定活動提供了內部觀察視角,其機能的發揮依賴似真性的證明觀和競爭性論辯的程序等系統性環境。當前,我國證據法學界亟待澄清對最佳解釋推論的誤讀,繼續深入探究其對我國刑事證明模式革新、訴訟認識論轉型等方面的積極推動力。
關鍵詞:最佳解釋推論 相對似真理論 證據推理模式 事實認定
作者簡介:王星譯,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講師。
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規則的體系建構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了核準追訴未成年人的最低年齡門檻,延展了罪錯未成年人的主體范圍。鑒于此,現有的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規則亟待調整。其原因包括:罪錯分級規則界限相對模糊,分級干預措施并未發揮預期功能,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監管職能運行受限以及專門矯治教育的社會力量參與不足等。域外立法經驗表明,建構體系化的罪錯分級處遇規則須明確非羈押強制措施與刑罰替代措施的輕緩化導向。依據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未來立法應立足于附條件不起訴的審前轉向功能,拓展核準追訴未成年人的幫教措施類型,優化罪錯未成年人檔案封存的適用標準。在非刑罰替代處遇的評估報告程序中,著力推動專門矯治教育機構的社會化建設和完善檢察訓誡制度。
關鍵詞:罪錯分級 審前轉向 檔案封存 非刑罰替代措施 檢察訓誡
作者簡介:王譯,湘潭大學法學院講師。
本文系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智慧司法科學理論與司法改革科技支撐技術研究”(項目編號:2020YFC0832400),湖南省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未成年證人出庭作證程序研究”(項目編號:20YBQ095)的研究成果。
德國刑事協商制度改革述評與鏡鑒
摘 要:協商性司法在國際刑事司法改革領域蔚然成風,一貫奉行實體真實發現主義的德國同樣建立了刑事協商制度。刑事協商的合法性、刑事協商和實質真實之間的沖突,是德國理論和司法實務的爭議所在。德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大量背離立法規定,進行非正式協商的現象。德國聯邦法院通過一系列裁決明示,實質真實原則和法官職權查明義務仍然在德國刑事訴訟中居于主導地位。德國刑事協商制度的實證研究表明,調和刑事協商和實質真實矛盾的關鍵在于對刑事協商施加全面的程序性控制。以此為鏡鑒,中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應當堅持客觀真實的主導性地位;厘清認罪認罰量刑協商與“以審判為中心”之間的非對立關系;強化程序性保障措施,保障認罪認罰的自愿性。
關鍵詞:刑事協商 實質真實 認罪認罰從寬 客觀真實
作者簡介:李章仙,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域外刑法理論·
作為對違反協力義務報應的刑罰——論犯罪論的新范式
摘 要:犯罪論的任務是合理說明刑罰的正當性與犯罪概念之間的關系,其理論出發點是刑罰的正當性是報應還是預防。刑事不法是對公民協作義務的違反:行為人單方面偏離了刑法規范秩序,違反了他協力維持現有自由狀態的義務,同時打破了他作為公民的角色。因此,行為人不得不忍受以他自己的代價確認享有自由與履行協力義務之間不可分割的聯系,而這種確認方式就是刑罰:作為對否定公民協力義務自我確證的實現。犯罪是公民協力義務之違反,而對其答責的刑罰證實公民協力義務的重要性。從這個意義上說,犯罪與刑罰實現了自由基礎上的同一性。
關鍵詞:協力義務 自由狀態 交往實踐 自我確認 同一性
作者簡介:米夏埃爾·帕夫利克,德國弗萊堡大學刑事法研究所所長,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哲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教席教授。
譯者簡介:趙書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