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反有組織犯罪法
我國有組織犯罪刑事防控機制的構建
…………蔡 軍(3)
懲治有組織犯罪的基本原則與立法實現路徑——以反有組織犯罪法立法為背景
…………王良順(19)
司法解釋前瞻
動物犯罪司法規則體系的革新——以新近相關立法調整為契機
………….喻海松(35)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訴辯關系
…………魏曉娜(52)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控審構造
………… 王迎龍(67)
認罪從寬的經驗基礎——以故意傷害罪為例的實證分析
…………王 越(86)
刑事政策
當下中國功能主義刑法的合憲性檢視
…………吳亞可(110)
積極刑法立法下的擴大追訴現象及其司法規制
…………楊先德(127)
訴訟理論
企業合規與刑事訴訟法修改
…………楊宇冠(144)
刑事辯護全覆蓋制度應然狀態及其實現途徑
………… 周玉華(163)
《中國刑事法雜志》2021年第6期
目錄、摘要和關鍵詞
·反有組織犯罪法·
我國有組織犯罪刑事防控機制的構建
摘 要:有組織犯罪企業化趨勢對我國有組織犯罪的刑事防控機制帶來巨大的挑戰,暴露出我國監管制度、犯罪治理的協調聯動機制、市場經濟制度、基層政權建設存在不完善之處。有組織犯罪企業化發展是市場經濟體制不夠健全、公權力管控弱化、基層社會治理存在短板等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需要健全協同應對有組織犯罪企業化趨勢的綜合防控機制,具體包括有效應對有組織犯罪企業化趨勢的公權治理,精準應對有組織犯罪企業化趨勢的市場治理,綜合應對有組織犯罪企業化趨勢的社會治理。《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的相關規定強化了全社會有組織犯罪的防控意識,完善了有組織犯罪的綜合防控機制,回應了有組織犯罪企業化帶來的挑戰。同時,立法定位也導致該法草案在防控手段方面展現出很強的積極主動性,因而在通過后正式實施時應當謹慎堅守公權行使的邊界。
關鍵詞:有組織犯罪 反有組織犯罪法 企業化 防控機制 犯罪治理
作者簡介:蔡軍,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河南大學犯罪控制與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長。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惡勢力的生成機理及其阻斷機制研究”(項目編號:20AFX013)、河南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黑惡犯罪涉案財產處置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12400410128)、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黑惡犯罪治理的長效機制研究”(項目編號:GJ2021B04)、河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網絡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研究”(項目編號:2019BFX005)的研究成果。
懲治有組織犯罪的基本原則與立法實現路徑——以反有組織犯罪法立法為背景
摘 要:近期關于黑惡勢力犯罪司法解釋的密集出臺凸顯了懲治有組織犯罪的刑法立法的滯后性,司法解釋的新規定應當及時上升為法律。貫徹有組織犯罪的嚴厲懲處、“打早打小”和積極預防的刑事政策,需要補充和修改刑法使之轉化為刑法的具體規定。完善懲治有組織犯罪的刑法立法是實現與即將出臺的反有組織犯罪法相銜接的必然要求。懲治有組織犯罪應當堅持從重處罰原則、處罰早期化原則和剝奪物質條件原則。現行刑法關于懲治有組織犯罪的規定,采用的是以特殊組織結構范式與行為集合范式相結合的混合范式,應當盡快向特殊組織結構范式轉變,補充規定: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應當從重處罰;增設組織、領導、參加惡勢力犯罪集團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和資助惡勢力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黑社會組織罪;增加沒收惡勢力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黑社會組織的財產的規定。在刑法典對懲治有組織犯罪作出基本規定的基礎上,反有組織犯罪法作出具體的規定,統分結合,代表著刑法立法模式的基本方向。
關鍵詞:有組織犯罪 反有組織犯罪法 特殊組織結構范式 積極預防 刑法立法模式
作者簡介:王良順,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本文系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一般項目“新型預防性犯罪的立法限度研究”(項目編號:19SFB2021)的研究成果。
·司法解釋前瞻·
動物犯罪司法規則體系的革新——以新近相關立法調整為契機
摘 要:現有動物犯罪司法規則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司法實際,宜“廢舊立新”,革新規則體系。新近相關立法的調整,彰顯公共衛生安全成為動物犯罪的保護法益。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與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犯罪對象雖有重合,但不能作同一認定。而且,就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而言,亦應區分出境和入境確定犯罪對象范圍。非法狩獵罪的犯罪對象為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三有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而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的犯罪對象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兩者之間亦存在一定交叉關系,需要結合具體行為方式加以界分。基于行政犯的屬性,尚不能將人工繁育動物排除出“珍貴動物”和“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范疇,但應當對相關案件確立綜合評判規則,著重考量相關物種人工繁育情況。對動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應當由數量標準轉變為以價值為基準的多元模式,確保案件的處理契合民眾的法感情,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關鍵詞:動物犯罪 人工繁育動物 行政犯 公共衛生安全法益 犯罪對象
作者簡介: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處長。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訴辯關系
摘 要:中國刑事訴訟中的訴辯關系由職權主義原則所塑造,并以控辯平等原則為緩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引入控辯協商因素后,對控辯平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子系統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作為其生存環境的刑事訴訟母系統之間,由于主導原則的不同,兩相掣肘,導致認罪認罰從寬實踐中訴辯關系有時會發生變形。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追求法律適用的統一性,據此建立全面的上訴制度,被告人享有幾乎不受限制的上訴權。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追求個案處理的妥當性,客觀上要求對上訴審查施加一定的限制。由于引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未相應改變上訴制度,實踐中出現被告人濫用上訴權的現象,檢察機關形成以抗訴應對上訴的共識與行動,出現訴辯沖突的表象。治理被告人濫用上訴權,不建議直接限制被告人的上訴權,未來可以通過立法修改,加大上訴風險,促使被告人謹慎上訴。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 訴辯關系 職權主義 控辯平等
作者簡介:魏曉娜,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控審構造
摘 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影響了我國傳統的刑事訴訟控審構造。認罪認罰案件中檢、法仍然遵循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基本原則,但在職權上進行了調整。囿于傳統訴訟構造與認知,司法實踐中產生了控審沖突的排異現象。隨著認罪認罰案件控審構造在理論層面的廓清以及相關綜合配套制度的完善,控審之間終將邁向常態化的“合作”關系。一方面,在縱向構造上,審查起訴在訴訟階段中的作用凸顯,檢察機關履行主導職責;另一方面,在橫向構造上,合作性司法與對抗性司法理念的交織,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因素的融合,形塑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職權法定從寬模式,呈現一種“類二元”審判構造。而無論縱向構造上的檢察主導,抑或橫向構造的“類二元”審判結構,都蘊藏著權力異化的潛在風險。在控審“合作”常態化運行的制度背景下,檢察機關應當深入貫徹能動司法檢察理念,敢于承擔認罪認罰案件的主導職責,與審判機關共同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價值與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控審沖突 訴訟構造 檢察主導 以審判為中心 《刑事訴訟法》第201條
作者簡介:王迎龍,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系2019年北京市高水平教師隊伍建設青年拔尖人才項目“刑事訴訟法解釋論”(項目編號:CIT&TCD201904030)、2019年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社科一般項目“刑事訴訟法解釋論”(項目編號:SM201910011010)的研究成果。
認罪從寬的經驗基礎——以故意傷害罪為例的實證分析
摘 要:規范規則與經驗標準共同構成了我國認罪情節適用的規則體系。現階段認罪認罰從寬方案設計嚴重依賴規范規則,忽視了經驗標準,欠缺合理性、邏輯性、有效性,且適用范圍有限。對303256份故意傷害罪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發現,司法實務中認罪情節對量刑有顯著的從寬作用:其中自首的影響大于坦白,坦白與當庭自愿認罪基本相當;在根據法定刑設置的“造成輕傷結果”“造成重傷結果”“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且造成六級殘疾”“造成死亡結果”四種情境中,三情節的從寬幅度各不相同;法官在適用認罪情節時充分考慮了責任要素。認罪情節的進一步擴大適用應更關注認罪積極性的提升。通過調整認罪情節在不同情境中的從寬幅度,可以在總體認罪比例不變的前提下,有針對性地提高自首、坦白的適用比例,更有效地擴大認罪情節的適用,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的深化。
關鍵詞:認罪情節 規范規則 經驗標準 認罪意愿 認罪積極性
作者簡介:王越,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量刑指導意見適用效果實證研究”(項目編號:20YJC820048)、博士后科學基金面上資助項目“諒解情節量刑適用研究”(項目編號:2018M642697)的研究成果。
·刑事政策·
當下中國功能主義刑法的合憲性檢視
摘 要:憲法是法秩序的規范框架和國民價值共識的凝聚載體。根據刑法問題憲法化的路徑考察,同時結合社會治理的現實需要,當下中國功能主義刑法是憲法蘊含的社會秩序維護理念刑法化的表現,具有憲法上的正當性根據。然而,功能主義刑法具有刑法過度工具化的法治風險。針對這一問題,以基本權利作為功能主義刑法的法益內核,以比例原則調整功能主義刑法的罪刑關系,可以實現對當下中國功能主義刑法邊界的合憲性控制。在運用功能主義刑法參與社會治理中,社會秩序的刑法保護應當體現基本權利的內容或者服務于基本權利的實現。在此基礎上,適當性原則要求刑罰的手段要有益于實現社會秩序維護的正當目的;必要性原則要求社會秩序法益的刑法保護不存在其他替代措施;狹義比例原則要求刑法所保護的社會秩序法益限于重要公益且罪刑相當。“刑法法典化”的核心問題是現行刑法的修訂形式問題,即是采用統一刑法典模式還是特別刑法模式,是采用修正案模式還是全面修訂模式。當下中國功能主義刑法立法應當采取特別刑法模式和修正案模式。
關鍵詞:功能主義 社會治理 基本權利 比例原則 刑法法典化
作者簡介:吳亞可,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社會治理語境下功能主義刑法的基礎邊界研究”(項目編號:20CFX025)、陜西省教育廳科學研究計劃重點項目“刑法規范確證機能的立法實現機制研究”(項目編號:20JZ095)的研究成果。
積極刑法立法下的擴大追訴現象及其司法規制
摘 要:近年來,我國立法機關頻繁修訂刑法,增設大量罪名,我國刑法的犯罪類型和刑罰功能已經發生顯著變化:由規制自然犯、實害犯為主向規制法定犯、危險犯為主轉變,由報應和威懾功能向積極的風險預防、行為規制和社會治理轉變。在這一背景下,犯罪數量增加,刑事追訴擴大。但是,輕微的法定犯、危險犯存在處罰正當性的困境,個案不公隱憂、刑罰負面效應積聚等問題日益突出,需要刑事司法作出有效應對。刑事司法應當直面一律追訴、一律入刑的不妥性,改變片面追訴定罪傾向,追求個案公正,注重刑罰的個別化、寬緩化,圍繞增強社會治理功能推動刑事司法體系轉型。從社會治理的效果出發,施行起訴便宜主義,建立以公共利益為基準的追訴裁量體系;完善公共利益考量因素,修改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增加預防刑裁量因素;完善替代追訴程序,通過適用“但書”不訴、區分微罪不訴、擴大附條件不起訴等多種分流程序來調節入刑人數;豐富非刑罰治理手段,賦予檢察機關一定非自由刑懲戒權,以克服擴大追訴弊端,實現更好的社會治理。
關鍵詞:積極主義 刑事追訴 社會治理 公共利益原則 替代追訴程序
作者簡介:楊先德,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一級檢察官助理,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訴訟理論·
企業合規與刑事訴訟法修改
摘 要:我國企業合規刑事司法治理主要采用不起訴的方式。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滯后性,目前《刑事訴訟法》中相關條文,特別是關于不起訴的條文還不能完全適應企業合規不起訴的需要,造成企業合規不起訴,以及后期監管難以順利進行和發展。我國《刑事訴訟法》自1979年頒布以來,已經經過了三次修改,每次修改的程序頗為復雜。企業合規司法治理在國內外方興未艾。為了適應新的形勢變化,我國《刑事訴訟法》可以增加企業合規特別程序,立法機關可以制定企業合規的專門法律,參與企業合規的各部門可以聯合或單獨發布企業合規規范性文件。這種修法方式也為修改我國《刑事訴訟法》提供新思路,即不需要對整個法律進行修改,而是通過增加特別程序、專門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從而達到使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與時俱進的效果,以適應我國企業合規司法治理的需要和應對相關國家對我國企業的長臂管轄。
關鍵詞:企業合規 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修改 特別程序 長臂管轄
作者簡介:楊宇冠,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基地高級研究員。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研究闡釋黨的十九大精神”專項課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研究”項目(項目編號:18VSJ079)的研究成果。
刑事辯護全覆蓋制度應然狀態及其實現途徑
摘 要:刑事辯護全覆蓋是維護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法律援助法》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1年8月審議通過,該法為刑事辯護全覆蓋創造了有利條件。對國際司法文件和域外法律援助立法的考察,發現刑事辯護全覆蓋的應然狀態有三個特征:程序上要覆蓋審判前、審判中、審判后全階段;對象上不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受害人、證人等;適用罪名上應盡量涵蓋所有罪名,或者至少涵蓋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近年,法律援助事業發展態勢良好,對象逐漸擴大,主體和援助方式逐漸增多,經費增速明顯,但由于起點較低,目前與刑事辯護全覆蓋應然狀態相比較,在覆蓋的訴訟階段、對象、犯罪類型等方面,尚存較大的進步空間。在《法律援助法》的實施過程中,我國應著力從提高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做好值班律師制度到刑事辯護律師制度的過渡、轉化,靈活掌握經濟困難審核標準,創新法律服務模式,適時修訂《刑事訴訟法》等五個方面,逐步實現刑事辯護全覆蓋。
關鍵詞:刑事辯護全覆蓋 值班律師 法律援助
作者簡介:周玉華,北京外國語大學立法比較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