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金融犯罪專題研究
金融詐騙罪保護法益的重構與運用…………勞東燕(3)
欺詐發行證券罪的教義學分析…………柏浪濤(30)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罰力度、效度與限度…………勞佳琦(48)
降低羈押率專題研究
解讀逮捕制度三個關鍵詞——“社會危險性”“逮捕必要性”與“羈押必要性”…………萬 毅(65)
審前未決羈押率下降:基本特點與成因解析…………謝小劍(81)
降低審前羈押率的影響因素分析與對策研究…………王子毅(101)
二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專題研究
二審認罪認罰案件如何從寬——基于人身危險性降低理論的分析…………劉少軍(125)
認罪認罰后“反悔”的保障與規制…………閆召華(143)
個罪研究
運輸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區分…………何榮功(160)
·金融犯罪專題研究·
金融詐騙罪保護法益的重構與運用
摘 要:當前刑法理論對包括保險詐騙罪在內的金融詐騙罪的解讀,由于深陷財產犯罪的模式而存在重大缺陷。金融詐騙罪的保護法益不是金融機構的財產權,也不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觀在內容上的空洞化與價值取向上對金融機構的偏向性保護,不僅使得對金融詐騙罪的理解難以擺脫財產犯罪的模式,也無法為其教義學構建指明應然的發展方向。對金融詐騙罪保護法益的重構,需要考慮金融詐騙罪作為金融犯罪的面向,立足于我國金融體系變革的語境,從金融系統運作的客觀需要來展開。金融詐騙罪的核心法益是金融市場運作機制中涉及防范逆向選擇現象的組成部分,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只是附屬法益。金融詐騙罪的財產犯罪面向因受其金融犯罪面向的作用而表現出不同于生活領域或一般市場領域的詐騙犯罪的特性,這使得金融詐騙罪在不法類型上有別于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對于保險詐騙罪相關構成要件的理解以及金融詐騙罪與其他詐騙犯罪的關系界定,應當以此為前提來展開。金融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詐騙罪之間并不成立想象競合或法條競合,而是中立關系;對于金融領域中具有交易性質的詐騙行為,只能適用金融詐騙罪的相關法條。
關鍵詞:金融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 金融犯罪 財產犯罪 秩序法益 法條競合
作者簡介:勞東燕,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文系清華大學文科專項課題“網絡時代刑法理論的體系性創新”(項目編號:2019THZWLJ04)、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委托課題“網絡犯罪與智慧司法的前沿問題研究”的研究成果。
欺詐發行證券罪的教義學分析
摘 要:欺詐發行證券罪的直接保護法益是投資者對證券審查機關的信賴,間接保護法益是不特定或多數投資者的財產利益。私募債券不是本罪的行為對象。在認定欺詐發行時,判斷基準是一般理性投資者,而非具體投資者;判斷方法是形式判斷,而非實質判斷。在追訴標準上,“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屬于構成要件要素而非客觀處罰條件,“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均屬于客觀處罰條件。《刑法》第160條第2款的規定既有共犯行為正犯化的情形,也有注意規定的情形。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制訂了犯罪計劃,且與只是單純負責執行的實行者具有組織結構上的隸屬關系,則其組織行為便具有意思約束效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具體實行者此時可成為共同正犯。
關鍵詞:欺詐發行證券罪 私募債券 形式判斷 客觀處罰條件 共犯行為正犯化
作者簡介:柏浪濤,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證券法學者段磊副教授為本文提出了寶貴意見,特此致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罰力度、效度與限度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刑,以期能夠增強該罪的刑罰力度,從而更好地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然而,刑罰力度是法定刑、宣告刑和執行刑三位一體的產物。量刑環節法官對主刑適用的克制,犯罪人支付能力對罰金判罰的制約,以及行刑環節罰金判而不執、執而不力的現狀都會不斷削弱該罪在立法維度增強的刑罰力度。即便該罪的刑罰力度有所增強,在刑罰的確定性與即時性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僅依靠刑罰嚴厲性的提升未必能獲得更大的刑罰威懾效果。即便該罪的刑罰威懾效果通過法定刑的提升得以放大,過往經驗也顯示單靠嚴刑峻法的威懾不能對非法集資犯罪進行有效控制。罪刑關系的復雜性,特別是犯罪原因多樣性與刑罰局限性之間的現實矛盾,決定了加強刑罰制裁只能對非法集資的犯罪控制起到有限作用。
關鍵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定刑 刑罰力度 威懾 犯罪控制
作者簡介:勞佳琦,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暨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
本文系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一般課題“財產性判項與減刑假釋聯動機制研究”(項目編號:20SFB2014)的研究成果。
·降低羈押率專題研究·
解讀逮捕制度三個關鍵詞——“社會危險性”“逮捕必要性”與“羈押必要性”
摘 要:逮捕制度包括批準或決定逮捕制度與逮捕后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兩個層面的內容。要貫徹“少捕慎訴”的理念、切實降低羈押率,需要重新審視逮捕制度的三個關鍵詞“逮捕必要性”“社會危險性”和“羈押必要性”的內在涵義及其關系。“社會危險性”的行為模式可歸納為“妨礙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和“繼續危害社會”兩種類型。對社會危險性的判斷,不僅需要具體化、個案化,還必須有證據予以證明。“逮捕必要性”不應作為從屬于“社會危險性”的因素,而應作為與“社會危險性”平行的要素,共同成為批準或決定逮捕的獨立要件。“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實質上就是第二次審查逮捕,故而在審查對象上不僅包括社會危險性要件和逮捕必要性要件,還應包括法律要件和證據要件,即羈押的合法性要件。
關鍵詞:逮捕 羈押 社會危險性 逮捕必要性 羈押必要性
作者簡介:萬毅,成都理工大學文法學院、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法治前海研究基地研究員。
本文系法治前海研究基地、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人民檢察院年度研究課題的研究成果。
審前未決羈押率下降:基本特點與成因解析
摘 要:近年來,我國未決羈押率大幅下降,這是我國人權保障領域的重大進展。然而,三個基層檢察院的實證調查顯示,我國刑事拘留適用率仍然高達90%以上,偵查初期未決羈押率極高,逮捕率也高達85%以上。由于不捕直訴以及未采取任何羈押措施的案件大量增加,審查起訴時羈押率大幅下降。但是,在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城市,羈押率明顯不同:都會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時羈押率在70%左右,而郊縣區檢察院在40%左右,而且不同罪名差異甚大。在未決羈押率下降的成因中,刑事法網擴張帶來輕刑案件的增加是實體因素;落實刑事和解、未成年人保護等刑事政策是政策基礎;以目標管理考核的方式控制捕后輕刑率是主要路徑;推進社會危險性審查是程序主因;提高取保候審監管手段是主要助推。為進一步降低未決羈押率,需要適當提高逮捕的刑罰條件,嚴格捕后輕刑率的考核;繼續完善社會危險性審查的程序機制;全面推行“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政策;針對性降低盜竊罪、詐騙罪的未決羈押率,對都會區與郊縣區采取不同對策,但重點放在都會區;以專項法律監督限制公安機關不當刑事拘留與法院不當轉逮捕。
關鍵詞:羈押率 逮捕 取保候審 未決羈押
作者簡介:謝小劍,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后期資助項目“刑事羈押類措施的功能定位與程序配置”(項目編號:19FFXB036)、江西省社會科學“十四五”(2021年)基金項目“犯罪結構變化視野下‘少捕慎訴慎押’制度的完善”的研究成果。
降低審前羈押率的影響因素分析與對策研究
摘 要:審前羈押率是衡量一個國家人權保障水平的重要參考指標,也是反映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標。我國《刑事訴訟法》經過2012年、2018年兩次修改,構建起了比較完善的逮捕羈押制度,對降低審前羈押率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實證研究表明,審前羈押率受到刑事案件結構、司法體制改革、司法管理、司法技術、社會容忍度等多方面因素不同程度的影響。我國法治水平的不斷提高,為進一步降低審前羈押率打好了基礎條件。建議從優化調整逮捕的條件,修改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取保候審等相關配套制度,進一步擴大律師辯護、幫助比例,充分發揮考核指標的引領作用,積極推廣運用司法技術輔助手段和建設綜合性社會觀護幫教基地等方面著力,推動實現我國審前羈押率降低到合適水平。
關鍵詞:逮捕 審前羈押率 司法改革 羈押必要性
作者簡介:王子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二級高級檢察官。
本文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應用理論研究課題“降低審前羈押率實證研究”的研究成果。
感謝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劉晴檢察長對本課題研究的指導,感謝任海新、陳一、林國強、許文志、鐘興全等同事在課題調研中提供的幫助。
·二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專題研究·
二審認罪認罰案件如何從寬——基于人身危險性降低理論的分析
摘 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二審也不例外。當前二審認罪認罰案件處理存在從寬理由不一、從寬幅度把握隨意的問題。引發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立法規定模糊導致司法裁量權的不當擴張,另一方面實踐中凸顯的效率主義傾向對二審案件從寬處理帶來不利影響。相較而言,人身危險性降低理論更契合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在要求,應當成為指導二審案件從寬處理的基本理論。“可以從寬”應解讀為一般情形下,均“應當從寬”處理。“認罪認罰”須被理解為法定的獨立量刑情節,并依據被告人一審未認罪的具體原因確定從寬幅度。因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過錯導致一審未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二審法院可突破從嚴把握從寬幅度的限制。
關鍵詞:認罪認罰 二審程序 人身危險性降低理論 獨立量刑情節
作者簡介:劉少軍,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重構偵訴審關系研究”(項目編號:17BFX061)的研究成果。
認罪認罰后“反悔”的保障與規制
摘 要:允許被追訴人認罪認罰后任意反悔,是認罪認罰自愿性的當然內涵和重要保障,也是當前立法對待被追訴人反悔問題的基本態度。真誠悔罪的要求也決定了認罪認罰后反悔是被追訴人不容剝奪、不容禁止、沒有時限的“自然權利”。作為“反悔權”的支撐機制,權利型上訴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確保認罪認罰真實性、自愿性的有效措施和檢驗認罪認罰真誠性的重要標尺,不僅不能增加任何限制,反而應更加重視、充分保障。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對于法院采納了指控意見而被追訴人依然提出上訴的情形,人民檢察院抗訴與否,取決于一審判決有無錯誤。對于反悔型上訴和誤解型上訴,一審判決沒有錯誤,檢察機關不應抗訴;對于技術性上訴,檢察機關不宜抗訴;對于暴露型上訴,一審判決建立在對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狀態的錯誤判斷之上,檢察機關應當抗訴。
關鍵詞:認罪認罰 反悔 上訴 抗訴
作者簡介:閆召華,西南政法大學刑事檢察研究中心教授。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刑事司法中的運動式治理”(項目編號:20YJC820058)的研究成果。
·個罪研究·
運輸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區分
摘 要:運輸毒品罪是重罪,辦案機關應合理限制其處罰范圍,避免擴大化適用。運輸的界定不能忽視其作為物流領域概念的基本屬性。運輸旨在改變商品的空間位移,應注意毒品的位移距離對于運輸行為認定的基礎意義。行為人長距離運送毒品的,應依法認定為運輸毒品的行為,是否成立運輸毒品罪,需具體分析。除特殊情形外,短距離的毒品運送通常并不引起毒品空間效應的變化,在性質上多屬于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的附隨行為,不具有獨立評價為運輸毒品的價值。在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走私、販賣毒品的場合,短距離運送數量較大毒品被查獲的,宜依法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同城作為距離遠近的界分標準,具有實踐合理性。
關鍵詞:運輸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運輸 短距離
作者簡介:何榮功,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武漢大學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系武漢大學法學院與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合作項目“推動順德率先高質量發展的政法工作實證研究(刑事法治部分)”的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