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民法典綠色原則與環境犯罪專題研究·
民法典綠色原則對刑法環境犯罪認定的影響............................劉艷紅(3)
民法典綠色原則視域下“修復生態環境”的刑法定位....................梁云寶(20)
立法“綠色化”背景下生態法益獨立性的批判性考察....................李 琳(39)
·大數據偵查專題研究·
隱私權視角下的大規模監控措施類型化及其規范........................縱 博(55)
科技定位偵查的制度挑戰與法律規制
——以日本GPS偵查案為例的研究................................吳 桐(72)
·刑法理論·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刑事責任研究................................王熠玨(90)
·個罪研究·
大數據時代證券市場虛假申報操縱犯罪的司法認定......................商浩文(105)
·訴訟理論·
物證的直接式調查:實證研究與理論思考......................左衛民 彭 昕(120)
我國電子數據證據制度的若干反思....................................奚 瑋(135)
刑事庭前會議制度實施狀況研究......................................賈志強(155)
·民法典綠色原則與環境犯罪專題研究·
民法典綠色原則對刑法環境犯罪認定的影響
摘 要:綠色原則進入《民法典》之后,基于法秩序統一原理和刑民一體化思維,其對刑法環境犯罪的認定將帶來重要影響:環境犯罪保護法益的確立如何從刑法思維轉向刑民一體化思維,環境犯罪刑事責任的追究如何與民法典“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之間協調化,環境犯罪的處理如何充分發揮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機制作用,以確保《民法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實施。刑法環境犯罪的認定與處罰必須充分考慮作為前置法的民法綠色原則的影響和作用,并及時調整環境犯罪認定中的法益思維、責任轉向與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機制等問題,才能推動刑民一體化背景下環境犯罪理論與實踐的深入發展。刑法環境犯罪的理論與實務如何因應《民法典》綠色原則提出的新挑戰,將是今后環境犯罪研究的重要問題。
關鍵詞:民法典 綠色原則 環境犯罪法益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民事公益訴訟
作者簡介:劉艷紅,東南大學法學院、東南大學民事檢察研究基地暨東南大學反腐敗法治研究中心教授。
本文系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面向訴訟全流程的一體化便民服務技術及裝備研究”(項目編號:2018YFC0830200)暨江蘇高校“青藍工程”資助成果。
民法典綠色原則視域下“修復生態環境”的刑法定位
摘 要:民法典綠色原則促進了民法與刑法在修復生態環境上的互相滲透。晚近以來,附帶修復生態環境的刑事裁判增速明顯,在修復措施上靈活多樣,且修復生態環境是刑罰輕緩化處理的重要依據。但是,刑法與民法在修復生態環境上存在銜接不暢、修復方式相互之間隱性排斥、包含違背刑法基本原理的內容等明顯問題。有效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刑法對修復生態環境作出準確定位。現有的量刑情節說、刑罰種類說、非刑罰處罰措施說等都存在一定缺陷,要使修復生態環境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真正成為“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綠色原則的利器,應以行為人修復生態環境的自愿性、真誠性為前提,以《刑法》第13條“但書”、量刑根據條款中的“情節”、緩刑和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為依據,將修復生態環境定位為刑罰輕緩化事由,并在入罪時將其納入社區矯正方案。
關鍵詞:綠色原則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修復生態環境 刑罰輕緩化事由
作者簡介:梁云寶,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項目編號:2242020S30039)暨江蘇高校“青藍工程”資助、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網絡時代新型侵財行為的入罪理念與方法研究”(項目編號:19BFX075)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立法“綠色化”背景下生態法益獨立性的批判性考察
摘 要:刑法立法“綠色化”確立了生態法益的獨立地位。關于生態法益的獨立性,主要存在獨立于“人類法益”和獨立于“個人法益”這兩種主張。前者基于非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顛覆了人本主義法益觀。后者基于法益二元論的立場,動搖了個人主義法益觀。個人法益是人本法益的核心意涵,脫離了個人法益的集體法益存在異化之風險。應立足于緩和的法益一元論的立場,對生態法益獨立性進行合理界定,明確其作為保護個人法益之中介法益的地位。只有以個人法益限定刑法保護生態法益的邊界,才能實現刑法與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在生態風險預防領域的有效協作。
關鍵詞:生態法益 環境犯罪 累積犯 法益二元論 緩和的法益一元論
作者簡介:李琳,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本文系陜西省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刑事法治語境下的輕罪出罪機制研究”(項目編號:2019F008)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大數據偵查專題研究·
隱私權視角下的大規模監控措施類型化及其規范
摘 要:目前我國刑事偵查中已經開始運用一些大規模監控措施,部分大規模監控措施會對公民基本權利構成侵害,尤其是會侵害公民的隱私權,因此屬于應由法律進行嚴格規制的強制偵查措施。公民對通訊的非內容信息享有隱私權,所以對非內容信息的監控也可能會構成強制偵查措施;對業務記錄數據的監控,則要根據偵查機關獲取業務記錄的方式、業務記錄是否超出正常內容等確定是否屬于強制偵查措施;對不特定公民在公共場所的行為進行監控,在我國應作為任意偵查措施,但對特定公民在公共場所行為的監控則屬于強制偵查措施;對公開網絡信息的監控一般不會侵害公民隱私權,但可能會侵害其他基本權利。因此,大規模監控在偵查中的運用多數情況下會因侵害公民隱私權而構成強制偵查措施,有必要對其實施進行法律規制。對大規模監控應以《刑事訴訟法》為主進行規范,并輔以其他法律的規制;應當在對目前《刑事訴訟法》中技術偵查對象范圍和立案制度進行調整改革的基礎上,從實施條件、審批程序、實施過程的檢察監督、審判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等幾個方面構建規范大規模監控措施的具體規則。
關鍵詞:大規模監控 隱私權 強制偵查措施
作者簡介:縱博,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基金項目:安徽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青年項目“大數據監控在刑事偵查中的運用及其規范研究”(項目編號:AHSKQ2018D04);安徽省2019年度高校優秀青年人才支持計劃重點項目(項目編號:gxyqZD2019029)。
科技定位偵查的制度挑戰與法律規制
——以日本GPS偵查案為例的研究
摘 要:在刑事偵查中,定位技術的普及與發展提高了定位信息的精確度,降低了偵查人員的取證成本,將位置信息的偵查價值予以最大化。科技定位偵查的出現不僅引發了偵查取證從實時收集向事后分析的轉變趨勢,也使公民隱私權面臨著隱形侵權的新型風險。面對以科技定位偵查為代表的分析型偵查行為,傳統刑事訴訟規則在法律性質界定和行為規制方式上均呈現出不同程度上的滯后性。對此,日本最高裁判所在GPS偵查案的判決中提出了私人領域不受入侵的概念,從而將信息性隱私權納入強制偵查的判斷標準之中。在反思判例造法、附條件令狀等傳統做法局限性的基礎上,日本重申了強制偵查法定主義在規制科技定位偵查問題上的主導地位。我國目前科技定位偵查存在概念邊界模糊、授權層次失衡、權利保障缺位等問題,有必要在明確其法律性質的基礎上,通過類型化判斷形成追蹤型定位偵查和分析型定位偵查的區分,并對分析型定位偵查從數據的有序使用和隱私的有效保障兩個角度進行法律規制。
關鍵詞:科技定位偵查 GPS偵查 強制偵查法定主義 令狀主義
作者簡介:吳桐,北京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專業博士研究生。
·刑法理論·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刑事責任研究
摘 要:區塊鏈技術在促進信息服務行業發展的同時,亦存在被不法分子用以傳播有害信息的風險。面對區塊鏈技術給刑事責任認定帶來的諸多挑戰,我國主要將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作為治理區塊鏈有害信息的切入點,對其賦予了管理信息內容和配合監督檢查的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違反該義務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的承擔。在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配合檢查義務的場合,應依循著純正不作為犯的路徑來認定其刑事責任。在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信息內容管理義務的場合,則需要從保證人地位的判定、可歸責的危害后果類型以及主觀方面的認定等方面來對其不純正不作為的刑事責任范圍予以限縮。
關鍵詞:區塊鏈 網絡服務提供者 網絡安全管理義務 行政犯 不作為犯
作者簡介:王熠玨,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倫敦瑪麗女王大學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2019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A1類獎學金(留金選[2019]110號)資助成果。
·個罪研究·
大數據時代證券市場虛假申報操縱犯罪的司法認定
摘 要:我國最高司法機關高度重視證券領域金融犯罪的有效治理,及時出臺了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指導性案例,這對于保障金融市場穩定、防范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隨著信息化時代人工智能和大數據的發展,以高頻交易為代表的證券交易技術蓬勃發展,利用高頻交易等算法優勢進行證券操縱的行為也日益增多。高頻交易下的虛假申報操縱行為在刑事司法實踐中面臨刑法定性差異化、操縱行為入罪標準復雜化、主觀認定客觀化等現實挑戰。應進一步優化刑事司法認定的思路,將“濫用優勢”界定為操縱證券市場犯罪的本質特征;在入罪標準的判定上,要以市場優勢的濫用作為違法所得認定的基本原則,并堅持整體性評價的判斷方法;對“不以成交為目的”這一主觀要件的認定,要科學適用刑事推定規則。
關鍵詞:操縱證券市場罪 高頻交易 虛假申報 濫用市場優勢 不以成交為目的
作者簡介:商浩文,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副教授,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本文系北京市社會科學基金規劃項目“北京市金融領域腐敗犯罪防治長效機制研究”(項目編號:20FXC024)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訴訟理論·
物證的直接式調查:實證研究與理論思考
摘 要:中國司法實踐長期實際奉行間接式物證調查方式,即圍繞物證進行的法庭調查往往以宣讀、審查案卷中的相關材料方式進行,而直接式物證調查,即在法庭上直接出示物證并采用個別化的證據審查判斷方法并不盛行。實證研究顯示,在有重大爭議的對抗與準對抗式庭審中,直接式的物證調查能促進法官認定與之有關的案件事實,保障庭審在認定證據時發揮關鍵作用,可以成為實現實質化庭審的重要手段。囿于當前庭審未能充分重視直接式的物證調查方式,且科學化的直接式物證調查方式亦尚未確立,其所能發揮的效果十分有限。為順利實現庭審實質化的改革目標,未來應明確直接式調查方式的適用條件與適用范圍,鼓勵直接式物證調查方式在物證存在爭議或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普遍使用,在理順物證調查邏輯的基礎上,打造一個階梯式、連貫化的直接式物證調查方式。
關鍵詞:物證調查 直接式調查 庭審實質化
作者簡介:左衛民,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彭昕,四川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庭審實質化改革實證研究”(18AFX008)階段性成果之一。
我國電子數據證據制度的若干反思
摘 要:我國現行電子數據證據制度著眼于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兩個視角,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關聯性設計了相關規則。但傳統的最佳證據規則在電子數據領域是否仍可以無差別的適用,見證制度面對專業性極強的電子數據提取還能否發揮見證作用,電子數據取證措施未加區分而引發非法證據判斷的模糊化,關聯性判斷尚未充分體現電子數據的證據特點,大數據情形下證據審查的顛覆性變化等諸多值得關注的問題,在現行證據制度下還未能很好地解決。故有必要重新建構取證規則,完善排除規則,建立推定規則、失權規則、咨詢規則。
關鍵詞:電子數據 證據規則 電子證據調取 電子證據審查 判斷規則
作者簡介:奚瑋,安徽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刑事庭前會議制度實施狀況研究
摘 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庭前會議規程》正式施行的新背景下,針對庭前會議制度實施狀況開展系統性的實證研究具有重要意義。通過考察2014年至2018年全國相關裁判文書數據和部分地區問卷調查數據發現,盡管庭前會議適用率呈逐年增長態勢,但總體仍處于極低水平,較高比例辦案人員從未適用或參加過庭前會議,且辦案人員對目前適用率的評價存在較大差異。以《庭前會議規程》內容為參照,結合訪談等方法,針對四城市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的問卷調查結果呈現出了庭前會議在程序構成、內容與功能、效力等三個方面的具體實踐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為完善該制度,應重點加強庭前會議的效力剛性,強化被告人權利保障,杜絕證據展示“質證化”,并理性對待適用率問題。庭前會議制度是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手段,而非目的。未來在與庭審改革的長期互動中,該制度將有更大發展。
關鍵詞:庭前會議 “三項規程” 以審判為中心 實證研究
作者簡介:賈志強,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吉林大學司法數據應用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本文系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一般課題《刑事訴訟中庭前會議制度實施狀況評估》(CLS[2017]C2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認罪認罰案件控辯協商機制研究》(2019ZZ011)研究成果。感謝張鵬飛、劉仁琦、孫佳奇、李冬冬、賈興晨、周凱東、周遠征在問卷調查方面給予的協助。
